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法案例
案例一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
2000 年 3 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
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
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
2003 年5 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 旅行社,让A 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 元的报酬。
A 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 万个。
2004 年8 月10 日,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 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
但A 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000 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 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 甲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答:1、是。
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
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案例六黄黎民是某大学教授,1993 年他将自己编写的教案借给同事陈某作备课参考。
1 年以后,陈某主动提出,愿为黄黎民教授将教案作些文字加工,然后交出版社出版,黄教授表示同意,并表示事后给予陈某一定的物质酬劳。
但不久之后,陈某即携稿出国,去后一直杳无音讯。
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
知识产权法习题、案例第一部分总论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D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A.经营权;B.产地标记权;C.商号权;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第二部分著作权法律制度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一、著作权案例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
(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
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
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并签订了合同。
《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出异议。
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
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
袁牧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
由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1分)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案例: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1、X等四位画家受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赤壁之战》的壁画。
后来,因Y对宴会厅进行翻修使得壁画遭毁。
X绘制了一副蜚声画坛的油画,原件现在为Y 所有。
假定X希望展览作品原件,Y不同意;或者,Y希望展览作品原件,X不同意。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山东谷阳县景阳冈酒厂未经作者刘某同意,将其创作的武松打虎图组画中的11副注册为酒的商标。
已故画家张乐平创作了以“三毛”为主角的系列漫画故事。
1995年,江苏三毛集团向国家申请了有“三毛”形象的商标,其中有31类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其间,该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商业标志。
于是,张乐平的遗属要求三毛集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此类作品完成两年以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下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由单位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重庆南岸区某教师从教10余年,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十多年来共交了48本。
后因自己科研需要,要求学校发还教案以供参考。
这时才发现,教案早被学校当成废品卖了,只要回4本。
于是高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
5、•例1、监狱委托雕塑家为其做一件雕塑,要求反映一个主题——悔;•例2、X有非常详细的思路,要求Y完全按照他的思路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例3、X托Y帮她设计一件晚礼服,最终晚礼服是按照双方共同的想像完成的。
6、《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与李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申请日后李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5)刘一守是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六、案例分析(10分)邯郸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仓储公司帮助沧州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沧州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3、北京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4、北京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六、案例分析(10分)1、构成商标近似。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设备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在2019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1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效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另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发明专利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需要确认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描述,该专利已于2020年获得授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与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1)技术特征比对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以发现:- 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包括: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 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涉及了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等同原则。
知识产权法案例
著作权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
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
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
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
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
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1)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
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与典型案例试题
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与典型案例12016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年。
(单选)A.三B.五C.八D.十正确答案:D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年。
(单选)A.三B.五C.八D.十正确答案:D4(多选)知识产权对公司的影响体现的方面包括()。
(多选)A.域名B.商标C.专利D.版权正确答案:ABCD5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布的时间是()。
(单选)A.2020年9月22日B.44461C.44187D.2021年12月22日正确答案:B7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8(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多选)A.新颖性B.权威性C.创造性D.实用性正确答案:ACD9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单选)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10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的时间是()。
(单选)A.41219B.41584C.41949D.42314正确答案:C。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3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商标法部分)案例一(一)基本案情某酒厂在其生产的某种酒上于1994年以长安牌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能否依法被获准注册. (二)案例分析回答是依法应当获准注册.原因是虽然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后,在商标的禁用规定中,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而长安县当时是西安市的一个直属县,好像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合,不能获得注册.但该规定还有一种例外,即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尽管长安系长安县的名称,但因其具有古都西京的含义,故不在禁用之列,所以可以获准注册.案例二(一)、基本案情甲奶粉厂与乙奶粉厂签订的一份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丙奶粉厂,丙奶粉厂成立后生产的奶粉用甲奶粉厂的塑料包装袋.联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丙奶粉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要求甲奶粉厂以合同提供塑料包装袋时,甲奶粉厂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该厂的注册商标而拒绝提供,遂形成纠纷.案例分析回答是甲奶粉厂拒绝提供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因是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甲奶粉厂的注册商标标识,丙奶粉厂虽然是甲奶粉厂投资建立的奶粉厂,但该厂并非甲奶粉厂的车间或者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而是另一个商事主体,对于甲奶粉厂而言是”他人”,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他人欲使用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应与其签订注册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于丙奶粉厂并未与甲奶粉厂签订此类合同,所以无权使用其带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也就是说原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中由丙奶粉厂使用甲奶粉厂塑料包装袋的约定因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为无效.补充的办法是由丙奶粉厂与甲奶粉厂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联营合同的附件,并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案例三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权案案情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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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
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
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
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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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
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
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
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
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案例:
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案例:
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
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
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案例:
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
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
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3)简述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
(4)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案例:
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
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
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
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
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
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
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
199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
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案例: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
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
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
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
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
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
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
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
现问: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案例: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
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
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
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
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某剧作
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
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
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
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
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
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
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