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

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结算、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做好缴费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应专款专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支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交易,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章医疗保险费的结算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做好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结算范围和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并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可以采取直接结算、报销结算等方式。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医保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事项,包括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医保基金监管等。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第五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就医规定,确保就医流程规范、便捷。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挂号、就诊、取药等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参保人员就诊时间规定,确保就诊时间合理、有效。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参保人员就诊档案,详细记录就诊情况,以便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章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第九条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费用结算规定,确保结算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费用结算档案,详细记录结算情况,以便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四章医保基金监管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和废止,由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提出,报医院决策机构批准。

以上是医院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初步框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自觉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减轻其医疗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公开透明、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基金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基金的经济状况和运行情况。

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对基金运行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基金支付的合规、合理、高效。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3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3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医保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医保管理职责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医保管理部门及其所辖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

第四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发展。

第五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加强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年度参保审核,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和家庭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确保缴费时间和金额的准确。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保待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管理要求使用医疗服务,不得违法、滥用医保资金。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入网,确保医保结算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政策执行医保费用结算,不得虚报、超标收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医保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参加医保定点审核,保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正常参保。

第四章医保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医保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用,保证资金的准确、安全、高效运作。

第十七条医保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医保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

第十九条医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防止挪用、滥用、浪费。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一、总则二、参保范围1.参保人员包括全体劳动者、退休人员、学生、居民等。

2.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门诊、住院、急救、康复、生育等费用的报销。

三、医保费用的筹集和支付1.医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比例根据参保人群的收入情况和政府的政策规定。

2.医保费用的筹集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由银行代扣代缴,确保费用的及时和准确缴纳。

四、医保资金的管理1.医保资金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医保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用于不合理和非法用途。

3.医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五、医保资金的监督和检查1.社会保险部门将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参保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和举报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医保信息管理1.参保人员的医保信息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2.医保信息的录入、查询和统计应使用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性。

七、医保服务管理1.医保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服务,为参保人员解答疑问、办理报销等事项。

2.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就近就医,医保服务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合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3.医保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参保人员的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素养。

以上是医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参保范围、费用筹集和支付、资金管理、资金监督和检查、信息管理以及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同时,不断完善和更新医保管理制度也是保障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医保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引言概述:医保管理制度,也称为内控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医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提高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医保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医保参保管理1.1 参保条件与程序:详细介绍医保参保的条件,如年龄、就业情况等,并说明参保的程序和流程。

1.2 参保费用的缴纳:阐述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医保费用,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并说明缴费的方式和时间。

1.3 参保人员的权益与义务:列举参保人员享有的权益,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费用等,并说明参保人员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及时缴费和按规定就医等。

二、医保基金管理2.1 基金收入的来源:详细介绍医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政府补贴等,并说明各项收入的比例和计算方式。

2.2 基金支出的管理:阐述医保基金支出的管理原则和方式,包括合理定价、限制费用增长、合理报销范围等,并说明支出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2.3 基金运营的监管:介绍医保基金的运营监管机构和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医保管理机构等,并说明监管的方式和措施。

三、医保费用管理3.1 医保费用的计算方式:详细介绍医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按项目计费、按病种计费等,并说明各种计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3.2 医保费用的审核与报销:阐述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报销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的报销申请、费用审核的流程和标准等,并说明医保费用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3.3 医保费用的监督与检查:介绍医保费用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医疗机构的费用报销情况、举报制度等,并说明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四、医保服务管理4.1 医保服务的范围与内容:详细介绍医保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并说明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4.2 医保服务的质量控制:阐述医保服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医疗技术的监管等,并说明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处理方式。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1. 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 农村居民;3. 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参保对象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参保程序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参保。

第九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1.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 政府财政补助;3. 社会捐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医疗服务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合理选择医疗服务,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消费。

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医疗费用结算应遵循简便、快捷、透明的原则。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监管等环节。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投资谨慎、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收入,用于弥补基金支出不足。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违规支付。

三、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慢性病待遇、住院待遇等。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遵循实名制原则,职工应持有效证件办理。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四、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应包括门诊、住院、药店购药等。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医疗服务规范,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违规收费,不得诱导患者过度消费。

五、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十八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实行即时结算,减少职工跑腿垫资。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结算。

六、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待遇的监管,防止违规享受。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3篇)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3篇)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门诊管理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____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____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

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____月量。

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可持续性和公正合理原则,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利。

第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医疗保障制度,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起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统筹卫生、医疗、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障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事业,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医疗保险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在医疗上的基本权利。

第七条实行个人和集体参保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八条大病保险制度应当覆盖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对医疗费用大幅度超过限额的疾病给予补偿,保障参保人不因大病而致贫。

第九条政府出资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资金规模,按照统筹城乡、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第十条实行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生、医疗人员等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确保患者安全,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诱导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绩效的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和管理,推进医疗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医生、护士等专业水平。

第四章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加强医疗保障监督和管理,造福于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

医保管理办法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保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管理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保管理,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保。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医保管理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基本医保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药品费用、基本医疗器械费用、大病保险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视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时应提供真正的身份信息和医疗诊断证明,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

第二章参保和退保第八条参保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达到缴费标准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九条参保资格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等。

具体参保条件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参保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保,但如退保后再次参保需经过一定程序和审核。

第三章医保待遇和报销第十一条参保人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如医院、诊所等。

第十二条参保人应准确填写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信息,提交给医保管理机构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基本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服务待遇等。

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医保管理机构应建立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做好基金的收支、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来源包括缴费、政府拨款、投资收益等。

基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医保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保资格等。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参保申请表2. 参保缴费标准表3. 医保报销申请表4. 医疗费用清单样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基本医疗保险:指由国家统一设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报销部份医药费用。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二)加强基金筹集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服务流程;(三)具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五)具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医疗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三)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保政策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遵循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不得发生套取、骗保、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推诿、拒收病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三、医保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确保医保服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保药品,不得违规开具处方、滥用药物。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诊疗项目审核,确保诊疗项目合理、合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不得违规为非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四、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医保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医保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改正;2. 通报批评;3. 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4.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医疗保险的管理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确保基金在全体参保人员之间合理分配;(二)保障原则,确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三)效率原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二)在规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一)住院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二)门诊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三)其他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药品目录外费用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险条例(2023年)

医疗保险条例(2023年)

医疗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二章医保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合理收取保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使用医疗服务,并尊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规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覆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本药物、特殊疾病救治以及其他必需费用。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可以由个人自愿参加,并覆盖基本医疗保险未包含的项目。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由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经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可持续。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不履行医疗保险义务、违法违规从事医疗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追缴医疗保险金,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该文档按照医疗保险条例的结构进行了编写,内容简明扼要,符合要求。

如有其他需要,请随时告诉我。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公民因病、意外伤害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以减轻公民医疗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四条医疗保险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国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民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和公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应当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共同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规范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保险服务创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医保管理责任主体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资金。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七条医保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筹集、管理和使用医保基金。

第八条医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收支范围、审批程序、支付方式等。

第九条医保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不得骗取、套取、侵占医保资金。

三、医保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医保资金。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合理制定医疗费用,不得过度治疗、过度用药。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四、医保费用结算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医保结算资料。

第十七条医保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及时、准确、完整地结算医保费用。

第十八条医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程序、时限、方式等。

五、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医保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一、门诊就医管理1、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就医者,一律在门诊部专设窗口挂号。

挂号员在挂号前要首先查验相关证件,确定在我院系患者的定点医院,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类别,查验无误后予以挂号。

2、生育保险:服务对象为本市女职工,分门诊生育保险及住院生育保险,门诊按定额付费管理办法全额自费结算,回单位报销,住院按限额付费管理办法,只缴纳个人费用部分。

3、医疗保险人员到诊室就医时,接诊医生应认真阅览既往门诊记录,重点查看既往诊断和最后一次开药时间及药量。

若患者所开药品与最后一次就诊所开药品相同,是否继续开药,应以药品是否服完为准,严禁重叠开药。

需进行单价在100元(含)以上的检查项目时,应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检查依据,原则上无特殊病情变化或无药物治疗观察需要者,短时间内不得对同一种疾病重复同种检查。

4、门诊接诊医生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

对首次就诊者,应记录患者姓名、年龄、单位及是否在职或退休。

每次就诊都应记录就诊时间,必要时要记录到小时,同时应记录主诉、阳性检查所见、辅诊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疾病诊断、治疗项目(理疗、肌注、输液等)名称及疗程、药品名称、剂量、开药天数及用量。

5、门诊药房药剂人员对超剂量用药和不合理用药等不符合医保政策的门诊处方,有权询问或返还。

门诊医师与药剂人员应共同做好处方把关,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6、参保人员门诊处方统一使用标有我院标识的机打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双处方、双划价。

应按要求逐项填写眉栏项目,诊断中应写全本次就诊的疾病诊断名称,所开药品要与疾病诊断相吻合。

二、费用结算管理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我院不受限制)●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

2、企业医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2万元。

其中: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2) 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分娩的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1、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4)住院人流+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5)住院高危人流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6)住院人流+输卵管结扎: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7)住院高危人流+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9)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10)门诊高危人流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

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端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2、按项目支付的范围(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8g∕dl)●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800ml)●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急性脂肪肝●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崁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3)生育保险待遇查询参保职工因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者按以上标准执行,不享受待遇的按自费结算。

四、奖励惩处管理3、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医院取消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并视情况追加罚款1-2倍。

4、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5、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6、将不符合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7、挪用他人个人账户的;8、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9、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10、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除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外,取消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视情况追加1倍罚款。

11、区社会保险事物经办机构在对我院诊治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情况时,要对医院进行罚款和拒付处理。

发生罚款和拒付后,医院将下发“处罚通知单”,按罚款和拒付金额处罚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及加倍处罚。

罚款从科室当月奖金中扣除。

12、处方奖惩:(1)处方眉栏填写不全的,每缺1项扣当月岗位评分分。

(2)诊断与用药不符的,扣岗位评分2分。

(3)超过门诊开药量规定的,扣岗位评分2分。

(4)范围内、外药物混开一方的,扣岗位评分1分。

(5)每张处方开药品种>5种的扣科室岗位评分1分。

(6)违反用药原则,一味就高用药造成大额处方(大于500元含)扣岗位评分分。

(7)违反医保用药规定,弄虚作假的扣岗位评分分。

(8)对以上情况能把住关、堵住发生的科室或个人予以适当精神或物质奖励。

13、病历奖惩:(1)科室未按要求审查出院病案,经病案室或医保办复审发现重大问题者,扣该科室岗位评分2分。

(2)出院带药超过规定,扣岗位评分分。

(3)出院带药未下临时医嘱,出院小结中未注明出院带药方法明细、剂量,扣岗位评分分。

(4)使用自费项目为履行自费协议书的,扣岗位评分分。

(5)使用百元以上检查项目或贵重药品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先斩后奏的,扣岗位评分分。

(6)违反北京市、海淀区及本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视情节扣岗位评分1分。

(7)各类检查单报告数量与结算清单数量不符时,(检查报告单小于结算清单数量),扣岗位评分2分。

(8)无特殊病情变化,无明确阳性体征,在已行CT、大生化、彩超等大型检查,且报告为阴性者,重复检查并再次报告为阴性,扣岗位评分2分。

(9)对以上情况能把住关、堵住发生的科室或个人视情况予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10)因工作突出、服务态度好,收到患者感谢信、锦旗的在院周会通报表扬;每年年底对收治医保病人多且无违纪现象发生的科室视情况予以奖励。

备注:●藏医院医保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妇科治疗四联+半导可以报,半导30分,一周只能开一次●患者可以同时有两个号(医保号自费号)●人流术只有北京市户口的育龄女性可以报才会有生育险●做人流的患者在医保窗口交费时,不能刷卡。

让患者持医保发票回单位报销。

●社保卡每年累计消费1800元,1800元以内全自费,以外医保局按比例报销●医保发票左上角有北京市统一的医保上传号●妇科为生育要求做的输卵管通液、造影,性病常规体检不孕不报销。

院内各项优惠检查不能报。

支原体、衣原体、TCT可以报●急性病开药最多3天,慢性病开药最多7天希望相关科室仔细阅读执行,谢谢!北京藏医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