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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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1.门诊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避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有义务也必须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3.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医护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歧视患者,要注意尊重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4.由医院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内部的管理和约束;同时医院和国家应当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医疗的过程中自觉的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对自己在工作中所知晓的患者的隐私自觉地加以保密。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是医护人员的一项法定的义务。
5.医技检查部门在为住院病人做检查时,不要将有关肿瘤的结论当场告诉病人,要让床位医生通过一定的方式,先让病人法定代理人或家属知晓,由他们决定是否向病人告知及如何告知。特殊情况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后妥善处理。
6.病房医生在查房时,遇到肿瘤、艾滋病等病人,在病人尚不知晓的情况下,医生讨论病情时,要到医生办公室。
7.住院肿瘤病人去医技科室作检查,病历牌由护送人员保管。
8.所有检查结束由医技部门送达临床科室,接收人(医生或护士)应签收。送到病房的病人检查报告,不能随便让病人翻阅。病人询问,护士不能随意将诊断性结论告诉病人,应由主管医师处理。
9.肿瘤病人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出院证明交给病人代理人或直系亲属。
10.在确诊"艾滋病"诊断后,按有关文件精神,由疾控中心会同院方,采取适当方式向病人宣布"诊断",并尊重病人保护隐私的权利,做好有关工作。
11.要保护病人的隐私,防止因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及严重后果。
12.对诊断肿瘤等严重疾病的患者,应请病人指定法定代理人,与其签订代理人协议书,避免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