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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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实施日期】201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 ✓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 ✓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 ✓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
➢公告管理:产品审查/许可 ✓新产品申报、检验、审查 ✓产品扩展的审查 ✓产品变更的审查 ✓产品勘误的审查 ✓产品公示、核查、复查 ✓产品撤销
➢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 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专用车企业,可由地方自行考核后上报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2009]45号)
•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0]132号)
•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1]37号)
•20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工信部文件] ✓备案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 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 ✓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 车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应兼并现有汽车企业 ✓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 。 ✓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备案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辆零部件项目,由企业报送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与控制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与控制介绍

产品准入要求
总结词
产品准入要求是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所 生产的汽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以及产业政策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节能 性能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要求企业 所生产的汽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并取得相应的公告和合格证。
生产一致性管理
总结词
生产一致性管理是确保车辆生产企业 按照申报的技术条件和参数进行实际 生产的重要措施。
VS
市场细分
将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共同特征的子市 场,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活动。
产品定价策略
要点一
成本导向定价
根据产品成本和预期利润制定价格,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 状况。
要点二
竞争导向定价
根据竞争对手的价格水平制定价格,旨在保持竞争优势或 获取市场份额。
品牌形象与推广
品牌形象
品牌推广
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包括品牌名称、标志、 口号等,以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
详细描述
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实际生产出的汽车与申报的技术 条件和参数保持一致,防止企业擅自 更改技术参数或降低生产标准。
监督检查与处罚
总结词
监督检查与处罚是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的必要手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详细描述
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 罚,如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同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车辆生产企业技术研
04
发与创新
技术研发战略
01
自主研发战略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 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 品竞争力。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申报内容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电子、传感器和通信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基础设施之间实时通信和交互的新一代汽车。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智能网联汽车逐渐成为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提高智能网联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以下是对该指南的简要介绍。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是由中国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管理。

指南涵盖了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企业准入、产品准入、生产过程管理、车辆数据安全等方面内容。

首先,该指南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资金实力、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其次,指南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指南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检测,包括功能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测试。

产品还需要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确保用户了解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式。

此外,指南还规定了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过程的管理要求。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

企业还需要进行定期的产品质量评估和回顾,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最后,指南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进行了重视。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企业需要确保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收集、使用和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

通过认真执行指南的要求,可以提高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更安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2
Ø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ü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ü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ü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ü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 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ü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ü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 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 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 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 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 能进行现场审查)。
26
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 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 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 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 、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 必要时现场审查。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2
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 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 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 及生产准备情况。
27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 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 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 、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 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 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机中心进行 产品综合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 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分析
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2
企业类别 产品类别/品种
轿车
其他乘用车 其中:1.运动型乘用车;
2.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载货汽车 其中:1.中重型载货汽车;
2.轻型载货汽车;
客车 其中:1.大中型客车;
2.轻型客车;
专用汽车及挂车
整车类 37号公告 37号公告
改装类 /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
、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 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 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0
三、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所有车型(含商用车资质自用新能源底盘)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
(一)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具备有效的发票注册证;
(二)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记录,符合有关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条件,并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
(三)企业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
(一)产品须符合《道路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二)产品须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
(三)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了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准入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

该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先申请准入,并通过该局审核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2. 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和生产线状况;3. 企业的研发能力;4.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取得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二、产品准入管理申请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资料,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

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1.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规范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 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3. 新能源汽车在复杂路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证明;4. 新能源汽车的噪音、排放等环保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服务必须得到保证。

在产品准入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

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检测,也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维修保养环节,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

三、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标志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安全认证的要求:1. 汽车电池安全认证: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是最核心的部件之一。

因此,电池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运输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在这个过程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促进整个行业发展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同时,为了全面维护公路运输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效率,道路机动车辆的准入管理也愈加重视,本文将针对这一点,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2019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该法规主要针对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以及产品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要求。

其中,以生产企业为切入点,建立了“主动管理、市场引导、以质量求效”的工作思路,旨在推进道路机动车辆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维护交通运输秩序。

二、准入管理的内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指对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以及车辆相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批准、许可、备案或者认定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该管理活动的内涵可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是对生产企业的管理,包括其经营许可证、生产信息、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其次,就是对车辆产品本身的管理,即对其设计、生产、检测等多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该管理活动涉及到的多个层面,旨在保障车辆的产品质量和行车安全,维护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转。

三、管理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一)对企业的要求1. 具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证明企业在相关领域有着相关资质。

2. 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证生产车辆的质量和行车安全。

3.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管。

4. 拥有完善的市场导向型产品开发体系,能够快速识别并满足市场需求。

(二)对产品的要求1. 基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功能性设计,包括安全性、环保性、耐用性和其他指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miit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miit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miit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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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 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 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 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 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 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 要求。”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产品符合性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 部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 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 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 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 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工信部审核并公 告
26
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 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 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 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 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 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 能进行现场审查)。
整理、验收现场审 查报告及有关资 料,提出初步意见
资料验 收报告
编制企业生 产准入审查 报告
是否现场审查 是 组织现场审查组 主 管 主 任

整理资料
审批《现场审查项目计划表》
需资料验 收
审批企业生产 准入审查报告
审 核 组 技 术 委 员 会
进行现场审查
通过
编制现场审查报告
需现场验收
审定现场审查报告,确定整改验收方式
32
主 要 特 点
•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 、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 大于20台) ,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 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 • 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
12
车辆类型
罐式车辆
品种
改装车/ 专用车
依据
48号公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电动二轮 摩托车 摩托车 电动三轮 摩托车
588号文件,不再新批 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2000号文、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2000号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及专用车和挂车产品生产企业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 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等8个品种。 注:挂车包括半挂车、中臵轴挂车和全挂车 。 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 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整改期:2个月。
18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5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流程 综 合 管 理 部 接 受 生产 准 入申请资料 不受理通知, 资料存档 出具审查通知并通 知企业、审查组成员 行文(函)向国家工信部上报 审查结果 资料 存档 否 项目责任人 审查资料 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是 审 核 部 审核部负责人审批《资料审查报告》
28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 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 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 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
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29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30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1
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 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22
•规则‣适用范围
•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 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 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 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 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0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 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 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 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 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 术阶段的划分。
27
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 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 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 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 、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 必要时现场审查。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 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 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 及生产准备情况。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 查 程 序
3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 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 5 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
17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09]44号)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 产业[2009]45号)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0]132号)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1]37号) 5.•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 [2012]25号) 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产业 [2014]第48号)
33
关于增加消防车生产 –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现也可直接申报消防车品种 –汽车生产企业只能以鼓励类消防车产品为样车申请消 防车生产资质 –拥有罐式结构消防车和(或)特种结构消防车生产资 质的汽车企业申请举高结构消防车时,只能生产高喷 消防车(非载人)。待具备必要能力后,方可生产云 梯消防车等载人的消防车产品 –流程:先向工信部申请增加消防车品种,中机中心进 行技术交流、样车委托检验、现场审查、上报批准
9
自评 申请 初审

现场审查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集 团 公 司
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 商定审查时间 转发 中 介 审查结果 政 府 机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结果公示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10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4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 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 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 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 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 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
31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 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 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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