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舟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洋强国战略,创新海岛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高质量发展。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舟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8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980.94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901.9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426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主动接沪联甬,深度参与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推动区域统筹、陆海联动、双向开放,共同打造大循环战略支点、双循环战略枢纽。
突出舟山群岛渔业优势,加强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三场一通道”的保护和修复,建设现代化多功能海洋牧场。
筑牢海洋生态屏障,稳定海岛生态空间骨架,贯通陆海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浙江省舟山市城市规划
城区级中心
在定海城区、普陀城区、 白泉城区各布局城区中 心,承担区域及城区范 围内的综合服务职能。
居住区级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以居住区 为单元,按照相关规范 要求配套服务设施。工 业邻里按照1.5公里服 务半径布局,提供公共 住房和基本配套服务
03
城市功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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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引言概述:舟山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和未来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普陀分区规划,包括该分区的定位与目标、重点发展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以及文化旅游发展等五个方面。
一、定位与目标1.1 确定普陀分区的地理位置和辖区范围。
1.2 明确普陀分区的发展定位和目标,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目标等。
1.3 制定普陀分区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如引进外资、促进创新创业等。
二、重点发展领域2.1 重点发展普陀分区的产业结构,如旅游业、渔业、港口物流等。
2.2 促进普陀分区的经济发展,如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等。
2.3 加强普陀分区的城市功能,如建设商业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3.1 完善普陀分区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桥梁、港口等。
3.2 提升普陀分区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3.3 加强普陀分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医疗卫生、教育等。
四、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4.1 制定普陀分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政策,如水资源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
4.2 加强普陀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修复工作。
4.3 推动普陀分区的可持续发展,如推广清洁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等。
五、文化旅游发展5.1 挖掘普陀分区的文化资源,如佛教文化、海洋文化等。
5.2 发展普陀分区的旅游业,如景区建设、旅游产品开发等。
5.3 提升普陀分区的旅游服务质量,如旅游设施改善、旅游人员培训等。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划和发展,普陀分区将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为舟山市的城市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普陀分区的规划也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普陀分区将继续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监管,确保规划的顺利进行,为舟山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原始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6平方公里。
第二条舟山市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近期 2000~2005年; 远期 2006~2020年;远景 2020年以后第四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五条近期(2005年)达到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远期(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舟山市市域总人口规划2005年104万人,2020年110万人。
第七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对策:加快舟山的区位优势和"渔、港、景"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统缆全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抓住机遇,进中求快,强化基础,勇于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创机制市场化、区域城市化、陆岛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舟山市城镇发展战略:优先发展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心镇。
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舟山本岛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岛城镇发展集约化,建立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建制镇相结合,规模不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镇发展格局。
第九条预测舟山市2020年城市化水平为65%,城镇人口为70万人左右。
第十条市域城镇体系等级分为三级:(1)第一级:舟山中心城市,包括老塘山、定海城区、临城城区、普陀城区、朱家尖;(2)第二级:二级中心城镇,包括高亭、菜园、金塘、白泉、六横、岛斗;(3)第三级:三级中心城镇,包括小沙、岑港、干石览、、马岙、展茅、册子、桃花、虾峙、东极、秀山、长涂、岱东、泥峙、东沙、岱西、洋山、嵊山、黄龙。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6
•【字号】舟政发[2007]79号
•【施行日期】200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政发(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7〕38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撤地设市以来制定的26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经清理,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22件市政府令:废止、失效8件;修改3件;保留11件(详见附件1)。
二、243件市政府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154件;修改35件;保留54件(详见附件2)。
三、71件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58件;修改3件;保留10件(详见附件3)。
附件:1.《市政府令清理情况目录表》
2.《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目录表》
3.《市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目录表》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
市政府令清理情况目录表
附件2: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目录表。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引言概述:舟山市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舟山市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包括普陀分区规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舟山市普陀分区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功能布局、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
一、城市功能布局1.1 产业布局:普陀分区将重点发展旅游业、渔业和海洋经济。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链水平,打造普陀分区的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
1.2 居住区规划:普陀分区将合理规划居住区,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同时,注重居住区与自然环境的融合,提供优美的居住环境。
1.3 商业服务设施布局:普陀分区将建设现代化的商业中心,提供丰富多样的商业服务设施,满足市民的购物和娱乐需求。
同时,注重商业区的规划与交通便利的结合,提高商业服务的便利性。
二、交通规划2.1 道路交通规划:普陀分区将建设便捷高效的道路交通网络,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和建设。
同时,注重公共交通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交通方式,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2.2 港口规划:普陀分区将建设现代化的港口,提升港口的货运和客运能力。
同时,注重港口与城市的融合,提供便利的港口服务,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2.3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普陀分区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规划地铁线路,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
三、生态环境保护3.1 生态保护区规划:普陀分区将划定生态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园等,提供人们与自然互动的场所,增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3.2 水资源保护规划:普陀分区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水环境治理,保障水质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3.3 绿地规划:普陀分区将增加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率。
通过规划公园、绿化带和景观廊道等,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1]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1]16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原则同意《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及《舟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现批复如下:一、舟山市是我国重要的海洋渔业基地和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和海岛旅游城市。
要充分利用良好的港口岸线、海洋渔业和海岛旅游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海洋渔业、旅游业和开放型经济,妥善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城市建设与名城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军事设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步把舟山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交通便捷、基础设施完善、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二、合理发展城市规模。
城市人口规模接近期(2005年)39万人、中期(2010年)42万人、远期(2020年)50万人进行规划。
城市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非耕地。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按99.6平方米进行控制。
三、合理规划城市发展方向。
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
定海城区向盐仓、城东适当拓展,普陀城区向东港发展,并开辟临城新城区,逐步形成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的城市布局结构形态。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舟山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特别要切实保护好老城、竹山——海滨和海山三片历史地段。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好历史的原貌和真迹。
城乡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及控制内容探析——以舟山市为例
城市地理012城乡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及控制内容探析——以舟山市为例林昊炅(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30)摘要:本文在对国内规划管理实践的总结基础上,重新反思与细节梳理,针对舟山城市特点和国家级新区的新形势,从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及控制内容的研究的角度来如何搭建高效、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平台。
关键词:规划管理单元;技术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前言:舟山近年来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舟山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完整的依据,但同时控规的实施效果与规划意图间出现的巨大差距与冲突,让控规管理工作陷入公众批评、政府责难、自我疑惑等多重困境中。
本文试图从城市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功能出发,构建一个具有“规划”、“管理”、“检索”和“参与”等作用的平台,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规划控制管理体系。
1.现有规划存在问题1.1规划之间缺乏衔接一方面表现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衔接困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指标和控制要求没有在控规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表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缺少相互衔接,使得市政和公共设施配套不足或不均衡。
1.2 “被动”控规,管理被动现有控规编制规模常常因任务而异,规划范围大小差别明显。
控规编制范围也常根据建设要求而“反推”编制控规。
1.3规划编制体系管理缺乏统一的平台以往编制的各层次规划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编制体系管理和编码管理体系,规划名称各异、深度不一,上下层次规划相互覆盖、层级不清,给规划管理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带来了诸多不便。
2.舟山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法探析2.1舟山城市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层次及其作用为了保证规划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舟山群岛新区规划管理单元划分中形成“行政分区-规划片区-规划管理单元-图则单元-地块” 的5级空间划分层次。
(1)行政分区层次。
行政分区是根据区级行政界线而划定,其目的是在区级层面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
因此,需要明确以行政区范围为空间平台,编制分区战略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使其与行政管理范围相吻合,有利于实现市级层面与区级层面、规划部门层面与地方行政管理层面、区各部门之间的全面对接。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年)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发布时间:2006-12-11 来源: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舟山城市的合理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包括金塘、册子、盘峙、大小五奎山、长峙、岙山、马峙、小干、鲁家峙、朱家尖、普陀山、洛迦山等为本规划的城市规划区,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2平方公里。
第三条舟山市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期限:近期2000~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五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六条近中期实现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远期争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七条舟山市市域总人口规划近期(2005年)104万人,中期(2010年)106万人,2020年110万人。
第八条舟山市主要经济发展目标:近期(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00亿元左右(以2000年价格计算,下同),人均20000元左右;中期(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70亿元左右,人均26000元左右;远期(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500亿元左右,人均45000元左右。
预测2005年一、二、三产业的结构比重为22.5∶39.5∶38.0。
第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对策:加快舟山的区位优势和“渔、港、景”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统缆全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抓住机遇,进中求快,强化基础,勇于创新,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创机制市场化、区域城市化、陆岛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引言概述:舟山市是中国东海沿岸的一座美丽城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
为了更好地推动舟山市的可持续发展,舟山市政府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包括普陀分区规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舟山市普陀分区规划的内容和目标。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1.1 舟山市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舟山市位于中国东海沿岸,是一个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城市。
其地理位置优越,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海洋资源和陆地资源。
1.2 城市发展的需求和挑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舟山市面临着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需求和挑战。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旨在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3 规划的重要性和目标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的过程。
舟山市普陀分区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旨在实现普陀分区的有序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竞争力。
二、普陀分区规划的整体布局2.1 区域划分和功能定位普陀分区根据地理位置和发展需求进行了合理的区域划分和功能定位。
不同区域将承担不同的功能,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
2.2 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将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规划,包括道路、桥梁、港口、机场等的规划和建设,以提高区域的交通便利性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2.3 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普陀分区规划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的质量。
三、普陀分区规划的重点项目3.1 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普陀分区规划将重点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包括新建住宅区、商业中心、文化设施等,以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形象。
3.2 旅游开发和文化传承项目普陀分区规划将注重旅游开发和文化传承项目,包括景点的开发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等,以提升旅游业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承。
3.3 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项目普陀分区规划将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项目,包括新兴产业的发展、现有产业的升级等,以提高区域的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引言概述:舟山市作为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舟山市普陀分区的规划内容,包括交通规划、人口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五个部分。
一、交通规划:1.1 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规划中将重点建设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以提高普陀分区的交通便利度。
1.2 发展公共交通系统:规划中将建设轨道交通、公交系统和自行车道,以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减少汽车使用,缓解交通压力。
1.3 优化交通组织:规划中将合理规划道路布局,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和交通信号灯,提高交通流畅度,确保交通安全。
二、人口规划:2.1 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规划中将控制普陀分区的人口增长速度,确保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
2.2 优化人口结构:规划中将加强人口流动管理,引导人口向城市中心和经济发展区域集聚,提高人口素质和就业水平。
2.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中将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提供优质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土地利用规划:3.1 合理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中将科学划定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划中将加强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
3.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划中将加强农村土地保护,保护农田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保护规划:4.1 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规划中将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大气、水质和土壤的监测和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4.2 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中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推进生态修复工程,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4.3 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规划中将加强环境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五、产业发展规划:5.1 优化产业布局:规划中将调整普陀分区的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引言概述:舟山市是一个漂亮的海岛城市,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海洋文化。
为了更好地发展城市,保护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舟山市政府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其中普陀分区规划是其中重要的一部份。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陀分区规划的内容和意义。
一、普陀分区规划的总体概况1.1 划定范围:普陀分区规划包括普陀区的城市建设范围和规划用地范围。
1.2 目标定位:普陀分区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1.3 发展定位:普陀分区规划将重点发展旅游业、海洋产业、文化产业等特色产业,打造宜居宜游的城市。
二、普陀分区规划的重点内容2.1 城市布局:规划中将合理规划城市道路、绿地、居住区和商业区的布局,打造宜居城市环境。
2.2 产业发展:规划中将重点发展旅游业、海洋产业和文化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3 生态环境:规划中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海岛生态资源,建设生态友好型城市。
三、普陀分区规划的实施措施3.1 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
3.2 加大投入力度:增加对普陀分区规划的投入力度,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普陀分区规划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规划意识和参预度。
四、普陀分区规划的意义和价值4.1 促进经济发展:普陀分区规划将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4.2 保护环境资源:规划将有助于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海岛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4.3 提升城市形象:规划将有助于提升普陀区的城市形象,吸引更多游客和投资者。
五、普陀分区规划的展望和未来发展5.1 未来发展规划:普陀分区规划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5.2 人民生活改善:规划将有助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
5.3 城市建设进步:规划将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普陀分区规划是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保护环境资源、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舟山城市的合理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包括金塘、册子、盘峙、大小五奎山、长峙、岙山、马峙、小干、鲁家峙、朱家尖、普陀山、洛迦山等为本规划的城市规划区,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2平方公里。
第三条舟山市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期限:近期 2000~2005年中期 2006~2010年远期 2011~2020年远景 2020年以后第五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六条近中期实现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远期争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七条舟山市市域总人口规划近期(2005年)104万人,中期(2010年)106万人,2020年110万人。
第八条舟山市主要经济发展目标:近期(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200亿元左右(以2000年价格计算,下同),人均20000元左右;中期(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70亿元左右,人均26000元左右;远期(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500亿元左右,人均45000元左右。
预测2005年一、二、三产业的结构比重为22.5∶39.5∶38.0。
第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对策:加快舟山的区位优势和“渔、港、景”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统缆全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抓住机遇,进中求快,强化基础,勇于创新,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创机制市场化、区域城市化、陆岛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舟政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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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
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3-2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
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表4-1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表4-2第十二条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
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
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
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表5-1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表5-2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
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
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
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
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建筑退让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具体按表(6-1)执行。
后退道路红线表表6-1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
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第二十四条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建筑高度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