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
国家管辖权基本概念浅析
国家管辖权基本概念浅析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国内或国际之间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这种权力通常被归类为主权权力的一部分,因为国家作为权力机构具有掌控国内事务和国际关系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国家管辖权进行浅析,包括管辖权的概念、种类以及其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一、国家管辖权的概念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某一特定行为的掌控和监管权力。
这种权力涵盖了多种行为领域,包括国内行为和跨境行为。
对于国内行为而言,国家通常会通过宪法、行政法规、立法和司法程序来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则和政策,以监管和控制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的行为。
例如,政府可以采取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经济,规定对于某些活动有必要取得许可或进行报备,以确保这些活动不会危害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
对于跨境行为而言,国家的管辖权就必须被调整和限制,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间的公平竞争。
从国际法的视角而言,国家在管辖其公民、企业或其他属于其管辖范围的行为时,应当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例如,国家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干预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或侵害其国民权利。
二、国家管辖权的种类国家管辖权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实际管辖权和法律管辖权。
实际管辖权指国家作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的某些行为进行实际控制和监管的权力。
例如,国家可以制定警察条例和其他法规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以限制或禁止某些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法律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其国外或跨境地区的行为具有执法管辖权或司法管辖权。
例如,当一个人通过虚假或欺骗手段在其他国家进行商业活动,且使该活动对本国利益产生了直接或间接影响时,本国可以行使执法管辖权进行调查和追究。
在国际传统法中,法律管辖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律管辖权只适用于具有国家主权的区域。
其次,法律管辖权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最后,法律管辖权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和合法利益的原则,保护各国的自主权和自主决策权。
国际中的权力平衡与霸权主义
国际中的权力平衡与霸权主义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权力平衡和霸权主义是极为重要且相关的议题。
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以及国际体系的结构,决定了全球政治格局的稳定与变动。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权力平衡和霸权主义的概念、特征以及对全球秩序的影响。
一、权力平衡的理念权力平衡是指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力量的对比,以及通过一系列的睦邻政策和合作行为来维护稳定与和平。
权力平衡的理念源自于现实主义学派,该学派认为国家是国际关系的核心,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着国际政治格局。
权力平衡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
首先,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军事联盟、签订安全条约等方式来增强自身的安全保障,以抵御潜在的侵略和威胁。
其次,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的发展也可以促进国家间的互相依存,从而实现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力平衡。
此外,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建立也为国家间的合作和协商提供了平台。
二、霸权主义的概念与特征霸权主义是指一个国家或一组国家通过军事、经济或政治手段对其他国家进行控制和影响,以谋求自身权益或扩大势力范围的行为。
霸权主义往往体现为强权国家对弱势国家的支配和干预,破坏了国际秩序和平衡。
霸权主义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通过军事行动或威胁使用武力,迫使其他国家服从自己的利益。
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如控制市场、操纵货币汇率等方式来实施霸权统治。
三是在国际组织中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推动自己的议程并影响决策。
四是通过宣传、文化输出等手段,塑造自己的形象和意识形态,以便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认同和合作。
三、权力平衡与霸权主义的关系权力平衡和霸权主义是国际关系中两种不同的力量模式。
权力平衡的实现需要各国之间的互相制衡,追求稳定与合作。
相反,霸权主义则偏向于某个国家或强权集团的统治和利益追求。
然而,权力平衡与霸权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
在一些国际体系中,霸权主义可能是暂时存在的,但仍然会通过一些方式实现相对的平衡。
例如,霸权国家可能通过建立盟友、扩大共同利益等方式,维持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直是政治科学领域内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个政府被认为是“正当”的是指其行使权力是合理、合法并且基于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规范。
而国家的合法性则是指其权威和统治地位是经过合法程序确立的。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人权基础上的。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通过普选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尊重和保护人权。
政府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事,遵循公正、透明和可预见的程序,且须对其行为负责。
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政府应该建立和维护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和有效的沟通渠道。
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应该反映多数人民的利益,并且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
政府应该通过公正的机制来平衡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一个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此外,政府还应该具备权力的合法性。
合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授权。
政府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有责任保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应该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合法的权力行使还需要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存在,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估。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且遵守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协议。
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评估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并制裁违法行为。
总之,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且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政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范文(二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范文一、引言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对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主体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中,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建立健全的制度,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二、建立科学的权力划分和授权机制1.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行政部门应建立行政权力清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确的制度文本。
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权力授权机制应该针对不同行政行为和业务领域,制定授权规定和程序,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定权限。
同时,应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3.实施常规的权力清零和职务轮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现有权力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
通过职务轮岗,降低权力集中和滥用的风险。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1.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范行政部门应建立决策程序和规范,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决策制度应包括多方参与、听证公开、正当程序等原则,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提供决策的合理解释和依据。
同时,应建立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机制,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和申诉。
3.推行决策问责制对于重大决策和失职行为,应建立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和纠正措施。
四、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和制约1.建立行政行为评估和风险防控体系行政部门应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3.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规范1.强化行政行为合规监督行政机关应建立合规性审查机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权力的边界名词解释
权力的边界名词解释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权力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个人,都与权力紧密相连。
然而,权力的运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约束,这就是权力的边界。
本文将对权力的边界进行名词解释,并探讨其重要性及作用。
一、权力的定义与特征权力是指个体、集体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自己的意愿,并对他人行为施加影响的能力。
权力具有多种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权威性:权力必须基于一定的合法性,否则就会被质疑和反抗。
合法性可以来自法律、规章制度、传统习俗或人们的信任。
2. 社会关系:权力的存在与社会关系紧密相连。
它需要至少两个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3. 影响力:权力的核心在于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
这种影响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给予奖励或者施加惩罚来实现。
二、权力的边界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边界。
这些边界可以是内部规则和限制,也可以是外部监督和制衡。
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些常见的权力边界:1. 法律与道德法律是对权力行使的法定规则和框架。
它限制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范围,确保社会的正当秩序。
法律不仅规定了权力的运作方式,还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此外,道德观念也起到了类似的作用。
即使某些行为不违法,但如违背道德标准,仍会受到道德边界的约束。
2. 民意与舆论权力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民意的授权。
在民主社会,选举是表达民意的主要途径之一。
公众的支持与反对对权力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制衡作用。
此外,媒体和舆论也能通过监督和批评来控制权力的滥用。
3. 组织架构与程序组织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运行也受到一定的边界限制。
不同职位的分工和权限划分形成了组织架构。
同时,规章制度和决策程序也限制了权力的滥用。
例如,集体讨论、审批程序和问责机制等都可以约束权力的行使。
4.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存在一定的权力边界。
国际法规范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组织和多边协议也通过制衡机制来保护弱势国家和内外权力均衡。
国际关系教案:掌握在地缘政治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规则
国际关系教案:掌握在地缘政治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规则简介: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地缘政治的博弈在各个国家之间不断上演,这使得我们更需要掌握在地缘政治中权力与利益的博弈规则。
本教案将帮助学生们了解地缘政治博弈的背景,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权力结构,以及了解不同国家在地缘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地缘政治博弈背景地缘政治是指国际关系中各国在地理、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所形成的政治态势。
它并不是世界上某个地区的专属局势,而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政治现象。
其本质是指由于地理和历史因素等多种原因,国际社会中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各个国家之间不同的利益关系。
地缘政治博弈主要是各国之间为争夺领土、地缘资源等而产生的竞争。
二、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关系和权力结构1.利益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这些诉求往往是相互影响的。
国际关系中存在贸易关系、军事同盟、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关系。
其中,贸易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关系,因为各个国家都需要进行贸易以获取所需的资源。
此外,军事同盟和文化交流也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利益关系。
2.权力结构:在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是超级大国,有的国家是弱小国家。
这些不同的国家在地缘政治博弈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在地缘政治博弈中,超级大国通常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大量的自然资源,拥有先进的科技和发达的经济体系。
而弱小国家则相对较弱,可能面临外来威胁和内外矛盾等问题。
三、不同国家在地缘政治中扮演的角色1.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超级大国之一,美国在地缘政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美国拥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
在国际关系中,美国往往更多地采取干预政策,通过经济制裁和军事干预等方式影响其他国家的政策。
2.俄罗斯:作为一个拥有庞大领土和自然资源的大国,俄罗斯在地缘政治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俄罗斯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先进的科技发展水平,其地缘政治策略主要集中在欧洲和中东地区。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梳理现实主义卡尔对于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批判1.道德是虚幻的。
很难界定,只能寻求平衡2.权力是国际政治中至关重要的元素。
没有国家权力的基础,国际组织只能软弱无力。
3.利益是冲突而非和谐的。
冲突不是由于不理解不沟通,是国际政治实质所在。
摩根索(以权力政治为基础,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现实主义六原则:政治中存在着客观法则,客观法则根植于人性/以权力界定利益/以权力界定利益是国际政治的客观原则/普世道德对国家没有约束行为/国家道德不等于普世道德/政治现实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人性观:人性利己,人性追逐权力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
利益观:国家利益是以权力定义的,权力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手段,也是目的。
道德观:争取国家的利益就是国家的道德,国家利益是国家道德的标尺。
摩根索理论框架:以权力政治为核心,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之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
沃尔兹对摩根索的修改(第一推动第一考虑权力的作用)1.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
人性客观存在,但是无法证否,降低了科学性,无政府性是客观存在和社会事实,国内国际两种不同政治环境的根本分水岭就是无政府性。
2.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而非扩大权力。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国家目的不是无限制的获得,维持和增加权力,而是力图保证生存。
成员的忧患都是自我生存忧患。
3.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第一要素。
国家权力是生存手段而非目的,国际关系中的事件只有通过军事实力才能决出结果。
新现实主义“新“在何处:新在科学化程度。
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基底,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层次,以国际体系结构为自变量,国家行为为因变量,以无政府性为基本体系背景,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不同/自助体系推导路径/无政府条件下为权力的斗争沃尔兹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关系最根本区别在于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是重要的宪法问题。
从宪政体制下比较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探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及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模式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是许多西方国家宪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但在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情形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立法和行政分权两个方面。
(一)联邦制国家的分权在联邦制国家,分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分权;二是各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分权。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一般由联邦宪法划分。
如《美国宪法》逐项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于1804年的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美国宪法》并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在此前提下,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州宪法,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政府。
各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分权则由各联邦主体以宪法、法律规定或由议会批准。
由于地方政府是各联邦主体授权或特许成立的,其职权也是各联邦主体授予或特许的,地方政府本身并没有固有的权力。
根据狄龙规则,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由州法律明确授予的那些权力、由这些明示权力所隐含的权力以及为已经宣告的地方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权力。
当对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具体权力发生合理置疑时,法院都要使疑难的解决有利于州。
但狄龙规则并不反对纯属地方性事务由地方自治体管理。
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市宪章有权规定该市可以制定并执行的有关地方性事务的一切条例和规章,但应符合该宪章所限定的范围;有关其他事务的立法应符合一般性法律”。
根据加州宪法,市警察的设置和管理、市的全部或部分下属行政机构、市政选举的组织、市公务员的人事管理等事务,可在自治宪章中规定。
[1](二)单一制国家的分权单一制国家的分权,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
西方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其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宪法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职权。
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合法性与秩序
[ 收 稿 日期 ]2 O 1 3一O 6 一O 3 [ 在 线 优先 出版 日期 ]2 0 1 3—0 8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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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的 国家 的挑 战 , 或 者 是 那 些 认 为 享 有 特殊 责 任 的 行 为 体 没 有 履 行 好 自 己义 务 的 行 为 体 的挑 战 。但
是, 因 为 特殊 责 任 是 有 限 制 的或 者 有 特 权 的 , 那 些 责 任 也 常 常 挑 战 它 们 自身 的合 法 性 。 在 政 治 权 威 的 基 本 结 构 和 基 本 制 度 实 践 的层 面 上 , 对 合 法 性 的 争夺 已 经 深 深 地 嵌 入 国 际 秩 序 的 大 国政 治 中 。 [ 关 键 词 ]权 力 ;合 法 性 ;国 际秩 序 ;主权 ;特 殊 责 任
V0 【 . 4 3.No . 5
Se p t .2 01 3
DOI :1 0 . 3 7 8 5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4 2 X. 2 0 1 3 . 0 6 . 0 3 1
主 持 人 语 :自 2 0世 纪 9 O年 代 以来 , 随 着 文 化 和 认 同 重 新 回归 国 际 关 系 , 规范理论再 度兴起 , 合 法 性 和 社 会 规 范 重 新 受 到 了 国 际关 系 理论 界 的 重 视 。特 别 是 近 年 来发 生 的伊 拉 克 战争 、 朝 核 危 机 以及 中 国的 迅 速 崛 起 , 促 进 了 国 际关 系 、 国 际 法 等 学科 的学 者 围绕 国 际社 会 中 的权 力 、 合 法性 和 大 国责 任 三者 的关 系 展 开 激 烈 讨 论 。这 场 讨 论 涉 及 的 议 题 十 分 广 泛 。 它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一 些 问题 : 权 力 与合 法性 存 在 怎 样 的关 系 ? 权 力 是 一 种 物 质 现 象 还 是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 国 际 社 会 中什 么 样 的 权 力 才 是 合 法 的 ?权 力 与 责任 存 在怎 样 的 内在 联 系 ? 为什 么履 行 特 殊 责 任 总是 与 大 国联 系在 一 起 ? 大 国行 为 怎 样 才 算 负 责 任 ? 对 谁 负 责 任 ?合 法 性 与大 国责 任 和 国 际秩 序 有 着 怎 样 的关 系 ?什 么 样 的 国际 秩 序 是 合 法 的 、 稳 定 的 秩 序 ? 联 合 国 究 竟 是 一 个 政 治 行 为
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精选
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精选标题: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摘要: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要求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包括权力滥用、权责不清、监督缺失等。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一系列整改措施,以促进政府权力的规范化运行。
第一部分:问题分析1. 权力滥用问题权力滥用是当前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最严重问题之一。
一些官员通过腐败行为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利益。
此外,一些政府机构和部门可能会违法执法,违背法律精神,损害公正和法治原则。
2. 权责不清问题权责不清是权力运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些官员利用职权模糊、权责不分明的情况,逃避责任,从而导致权力滥用和失职现象的出现。
3. 监督缺失问题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机制薄弱,监督缺失问题成为权力滥用持续存在的基础。
监督部门的职能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对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部分: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基础。
政府应加大立法工作力度,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边界和责任。
2. 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设立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力度。
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监控和纠正。
3. 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使权力运行过程更受公众监督。
4. 强化道德教育和正面激励机制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公职人员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加大正面激励和减少灰色收入,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
5.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从权力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
通过完善政府服务流程,提高效能和效率,减少权力滥用的机会。
第三部分:整改措施的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权力运行的整改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保证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中的权力平衡与霸权竞争
国际中的权力平衡与霸权竞争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平衡和霸权竞争是持续存在的重要现象。
通常情况下,国际体系中的大国之间会通过各种方式来争夺权力,并试图维持自身利益与地位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权力平衡与霸权竞争,以及这些现象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一、权力平衡的背景与理论权力平衡是一种国家或地区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
这种平衡关系的核心在于维持国际体系的稳定和和平。
权力平衡理论认为,国际社会中没有中心权力的存在,而是由多个力量相互制约的关系所组成。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实力过于强大时,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联合起来,以抵制并平衡其影响和实力。
这种平衡关系能够防止某个国家或地区成为霸权国家,维护国际体系的多极化发展。
二、冷战后的权力平衡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一个新的多极化时代。
传统的大国霸权模式已经不再适用。
由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体系中涌现了一些新兴强国,如中国、巴西和印度等。
这些新兴强国的崛起导致了国际体系的权力分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各国之间需要不断寻求平衡,以避免出现战争和冲突。
三、霸权竞争的特点与影响霸权竞争是大国之间为争夺权力和资源而进行的竞争。
在国际关系中,霸权竞争通常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霸权竞争是一场全球角逐。
各个大国通过政治、经济、军事等多种手段争夺国际地位和利益,形成复杂的角力局面。
其次,霸权竞争具有潜在的冲突性。
当一个国家的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就有可能引发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以经济制裁、地缘政治斗争,甚至武力冲突的形式出现。
第三,霸权竞争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国之间的竞争带来了经济不稳定、地区冲突和军备竞赛等问题,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了威胁。
第四,霸权竞争也催生了合作与联盟。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地位,各国之间也会在某些领域达成共识,形成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盟关系。
四、应对权力平衡和霸权竞争的机制为了应对权力平衡和霸权竞争,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机制和手段。
首先,国际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以法”在社会治理和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以法”在社会治理和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一、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观。
它通过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等多维度的综合治理体系,合理分配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其成为社会公众自愿遵守的规则,也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准则。
二、法治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是国家间和各主体之间的准则和规范,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规范了国家间的行为,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解决了国家间的争端和纠纷。
2. 认可法治原则: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推崇法治原则,将其作为国际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国际关系的基本法则。
法治原则在国际关系中起到约束和规范大国行为的作用,使国家间的互动更加稳定、合理和有序。
3. 保护公民权益:法治在国际关系中保护个体权益的作用不可忽视。
国际法规定了个体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法治可以制止国家之间的侵犯和歧视行为,保护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基本权利。
4. 解决争端与合作:法治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渠道和机制。
国家之间通过国际法庭、国际仲裁和其他多边机构,以法规则来解决争端,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稳定。
此外,法治也促进了国际合作,各国通过法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总结起来,法治在社会治理和国际关系中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价值观念,法治提供了公平公正、秩序有序、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基础,为社会的公正发展和国际的和平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唯有依法治理,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规范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国际与全球治理理解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与合作
国际与全球治理理解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与合作国际与全球治理:理解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与合作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与合作是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和探讨的重要议题。
随着各国之间的相互关联日益紧密,全球治理的机制和方式变得愈发复杂。
权力和合作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核心元素,对于塑造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相互关系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权力与合作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全球治理的影响。
一、权力与合作的概念与区别权力是指一个实体在特定领域内能够影响、控制和决策的能力。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最主要的权力拥有者。
国家的权力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军事力量、经济实力、文化影响力等。
而合作则是指各个国家在特定问题上采取共同行动以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
权力和合作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即一方面权力可能导致合作的崩溃,另一方面合作也可以改变权力的分配。
二、国际关系中的权力与合作1. 权力的影响与局限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往往由大国或者强国主导,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
例如,军事力量可以用于威慑或者实施干涉;经济实力可以通过贸易政策来影响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
然而,权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多极化趋势加剧,新兴大国的崛起以及国际合作的增强,大国的权力相对减弱,国际关系的格局也在不断演变。
2. 合作的必要性与挑战在国际关系中,合作是实现共同利益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必要手段。
例如,在气候变化、反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领域,单个国家难以应对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来解决。
然而,合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国家间的利益差异、文化差异和历史纠纷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合作的实施。
此外,合作机制的建立和执行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信任。
三、权力与合作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1. 国际组织与合作机制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是全球治理中的重要实践和平台。
通过建立和参与国际组织,各国可以在平等和多边的框架下进行合作和协调。
例如,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发展和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o c i e t y a n d Ch i n a:Th e Po we r o f No r ms a n d t h e No r ms o f Po we r
I a n Cl a r k
Abs t r a c t :The c o r e s ug g e s t i o n o f t h i s a r t i c l e i s t h a t we ma k e be s t s e ns e o f t he .c o n c e pt s o f p o we r , l e g i t i ma c y,a n d r e s p o ns i b i l i t y wi t hi n a f r a me wo r k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o c i e t y . Ho we v e r ,t o d o S O e f f e c t i v e l y
种 责 任 概念 的 内容 是 中 国 与 国际 社 会 的互 动过 程 中相 互 塑 造 的 , 而 不是 任 何 一 方 单 方 面 决 定 的 。规 范 的
权 力 限制 的不 是 中国 崛起 , 而是 它 以 自己选 择 的方 式 制 定 规 范 的 潜 力 。 同时 , 从 长期来看 , 权 力 的规 范 也 同 样有 可 能 挑 战 现有 国 际规 范 秩 序 。可 以预 期 , 中 国和 国 际社 会 能 够 在这 一 过 程 中 相互 塑造 , 且 中国 有 能 力 成 为 国际 规 范 的制 定 者 。 [ 关 键 词 ]国际 社 会 ; 权力; 合 法性 ; 责 任 ;中 国
( De p a r t m e n t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o l i t i c s , A b e r y s t w y t h U n i v e r s i t y, Ab e r y s t w y t h S Y 2 3 3 F L, K. )
高中思想政治_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教学设计学情分析教材分析课后反思
《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教学设计一、教学分析本框题主要从静态方面分析国际社会,讲述的内容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概况、中国与联合国。
这些内容是国际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知识,旨在引领学生认识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并体会中国在国际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政治是公民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公民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责任感,因此本框无论是从知识、能力的角度还是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的角度,都是重点内容。
另外,学生对国际政治有着浓厚的兴趣,但缺乏明确而清晰的分析国际问题的认识工具;在国际责任感上也需要激发和强化。
二、教学目标根据新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能力,确定如下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知道当代国际社会主要由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构成;了解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及其在国际社会的权利与义务;懂得国际组织的内容及其作用;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及作用;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及作用能力目标:采用多种方法收集国际社会有关资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探索有关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活动等知识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关注国际社会的发展,关心祖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命运,增强民族自信心。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一)教学重点:国家主权是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确立的依据:在国家的构成要素中,其中最重要的是主权。
主权不仅是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而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教学难点:中国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建设性作用,是负责任的国家。
确立的依据: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程度的加深,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作用与日俱增。
分析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中国是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国家,也是重要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育。
四、教学方式及手段教学方式:学生自主探究、问题教学式教学手段:多媒体、Pad五、教学过程(一)自主学习反馈检测课前要求学生根据pad推送的自主学习任务单进行自主学习,整合教材内容,构建本课的知识体系,与同学交流,答疑解惑,最后将依旧有问题的地方通过pad推送回来。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而权力政治则是指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权力竞争与政治博弈。
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在理论上常常产生冲突甚至相互排斥,但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相互影响与依赖的特点。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独立与相互排斥。
权力政治是国家间相互竞争的核心,国家追求自身利益和权力的最大化。
国家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力在国际事务中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对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
有时,国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影响力来推动或阻挠国际法的发展和执行,甚至违反国际法以谋取自身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约束力就会受到挑战,国际法执行机构的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
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国家对国际法的解释上。
国际法的解释往往是政治权力的体现,国家根据自身的政治利益和实力来解释国际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有时,国家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政治目标来选择性地接受或拒绝某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这种现象常常导致国际法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给国际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冲突与摩擦。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也存在相互促进与依赖的一面。
国际法为权力政治提供了一种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手段,为国家提供了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
通过国际法,国家可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减少冲突和紧张局势。
国际法也为权力政治提供了一个合理和可信的框架。
国际法的存在使国际社会能够有序和稳定地发展,避免了无序和混乱的局面。
国家在拥有足够的权力和影响力的也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以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形象。
探究权力与国际关系的互动
探究权力与国际关系的互动权力与国际关系的互动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权力和国际关系在全球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权力在国际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核心要素。
本文将探讨权力与国际关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这种互动对国际政治格局和全球治理的影响。
一、权力与国际关系的定义和特点权力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在决策、行动和影响他们周围环境时所具备的能力和资源。
在国际关系中,权力决定了国家的地位、利益和影响力,并且是国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权力的来源可以是经济实力、军事力量、文化影响力等。
国际关系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通过互动和协商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和制约。
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分配和权力平衡。
二、权力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权力对国际关系具有深远的影响,它决定了国际社会的格局、国家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权力的分配和运用直接影响着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动荡、和平与冲突。
首先,权力的不均衡会导致国际关系的不稳定。
当少数国家拥有过大的权力和影响力时,它们可能会利用这种优势来追求自身利益,进而导致国际秩序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例如,二战后的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的超级大国地位造成了全球的权力对抗和冷战格局。
其次,权力的平衡可以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当世界各国权力相对均衡时,它们更容易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争端和冲突,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
欧洲的平衡政策和国际组织的建立,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机制和平台。
另外,权力的分配和运用也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公平与正义。
当大国运用其权力以剥夺和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国际关系往往会陷入不公正和动荡的局面。
反之,当大国通过合作和共赢的方式运用其权力时,可以促进国际关系的公平和正义。
三、国际关系对权力的制约和塑造国际关系对权力的制约和塑造是双向的,国家的权力受到国际环境和国际规则的制约,同时国际关系也会受到大国的权力和行为的影响。
国际规范的国内化_国内结构的影响及传播机制_林民旺
国际规范的国内化:国内结构的影响及传播机制林民旺 朱立群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规范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国际规范的国内化———进行了回顾和总结。
文章首先介绍国际规范研究的学术历程,以及国际规范国内化研究产生的原因。
其次,着重讨论影响国际规范国内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干预因素———国内结构,包括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规范匹配。
最后,文章讨论了国际规范经由什么机制而传播到国内,并探讨了激励机制与社会化机制在规范传播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之间的转化关系。
关键词:国际规范 规范传播 规范内化 后果性逻辑 适当性逻辑作者简介:林民旺,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教授;朱立群,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规范和规范问题作为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至少有两千年的历史了。
①在国际关系学科中,也从来不乏对规范的研究,早期的国际关系理论———自由国际主义———就充满着浓厚的规范取向。
可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行为主义的兴起,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可以观察、测量的因素,规范与规范问题被渐渐忽视,从而导致观念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被大大低估。
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伴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国际关系领域才出现了规范研究的回归。
① 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页。
《当代亚太》2011年第1期,第136~160页。
Journal of Contempo rary Asia-Pacific S tudies(Bim onthly)国际规范的国内化:国内结构的影响及传播机制◆ 目前,学者们对于规范的定义大致取得了共识。
例如,米尔斯海默对制度的定义实际上与规范的含义非常接近。
他认为,制度就是“一套规则,规定了国家间应该如何合作,如何竞争”,制度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的行为模式,以及不可接受的行为类型。
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权力
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作者:周丕启张晓明文章来源:《国际论坛》2004年第1期[摘要] 权力是国际政治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如何界定该概念却存在争论。
本文并不是对该概念进行重新厘定,而是对其涵义进行新的解释,由此指出权力是私有性与公共性的统一,是力量与力量转化的结合,是强制性作用方式与同意性作用方式的结合。
[关键词] 权力;力量;转化;强制;同意权力概念是政治分析的中心,但同时也是一个关于其定义缺乏共识的概念。
帕森斯认为“权力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主要概念之一。
同时,尽管该概念有很长的历史,但在分析层面上,对于其特定定义以及它应存在的理论脉络,缺乏明显的共识。
”〔1〕罗伯特·吉尔平则说过:“有关权力的定义如此之多,这是令政治学家们感到尴尬的事情。
”〔2〕一英文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源于法文pouvoir,而后者又来源于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tia,这两个拉丁词都来源于动词potere,即“能够”。
在古罗马人那里,potentia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
Potestas还有一个更为狭隘的政治含义,是指人们通过协调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
马基雅弗利将政治描述为为权力而斗争。
自此开始,西方政治家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的束缚,重视研究权力问题。
目前,被人们广泛引用的权力概念,是德国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即“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3〕虽然韦伯的权力定义得到广泛引用,但对权力的作用和本质的理解却千差万别,甚至截然相反,这实质上导致了权力定义的多样性。
在国际关系领域,就有学者发现了至少17个不同的关于权力的定义。
〔4〕这说明,尽管权力概念在政治分析中普遍存在,但却是一个在本质上存在巨大争议的概念。
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学者对它的界定和使用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将权力看成一种工具。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其与权力政治关系密切相关。
权力政治是国际体系的核心,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的辨析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学科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与权力政治的相互影响、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挑战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国际法与权力政治的相互影响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但其制定、执行和适用往往受到国际体系中强权国家的影响。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与强权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密切相关,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强国常常通过施加影响、制定规则和参与国际组织的决策来塑造国际法。
国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规范着国际政治中强权国家的行为。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和法治原则的普遍性保障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即使是强大国家也难以无视国际法的制约,因为违反国际法可能会导致国际社会的制裁和孤立。
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挑战尽管国际法对国际政治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挑战仍然存在。
国际法的适用和强制执行常常受到大国的双重标准和利益考量的影响。
一些大国在国际法的某些问题上会采取不同标准,以符合自身利益。
国际法的制定和修订也面临着大国的干预和阻挠。
一些强国在国际法的制定过程中会通过施加影响、发出警告等手段来干预和影响国际法的内容,以符合自身的利益和意愿。
一些国际关系中的冲突和争端也暴露了国际法在处理国际争端和冲突中的局限性。
一些国家可能会无视国际法的规定,通过自身力量来解决国际争端,从而挑战国际法的权威和适用。
解决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的挑战为了解决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的挑战,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适用。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组织和多边协定来推动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
多边主义可以减弱大国对国际法的干预和影响,使国际法更加普遍适用和平等适用。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国际法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度,通过国际法庭和国际裁决来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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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一、引言近年来,朝鲜、利比亚和叙利亚等国引发的国际危机激发了人们关于“责任”和“大国责任”的积极外交对话,以及对这些术语描述的政策行动实质的关注和探讨许多这样的国际讨论特别关注中国,而中国领导人和官方评论家也倾向于采用“责任” 和“大国责任”这种特殊的语言风格为什么这对于中国是一个重要问题?对这样的“责任”究竟如何检验?责任是如何与权力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的?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明确加以讨论,且该框架足以整合所有上述概念虽然许多国际关系理论经常在国际社会的框架之外提出关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的理论,但国际社会的框架提供了在单一的理论框架中整合上述三个概念的唯一有说服力的方式本文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提出了包括权力、合法性和责任观念在内的有内在联系的一套概念同时,本文的讨论回应了关于“规范”和“权力”的一些重大的普遍问题规范是权力的功能吗?或者反之亦然?未来国际秩序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围绕这一关系的性质展开的前者涉及秩序的实质性规范的内容,包括其塑造行为的能力;后者指的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物质意义上的权力分配及其相应的影响规范内容的能力但前一层意义上的规范的权力到底是如何与后一层意义上的权力的规范相联系的?有些分析家采取割裂两者的做法,并对前者的稳定性抱有极大的信心,即使同一时间后者正经历重大的变化[1] 有些人认为两者是同时发生的,随着物质力量的变化,当前自由主义秩序逐步瓦解,正在崛起的国家偏好的价值自动取代了那些迄今为止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价值然而,除极少数外,大多数分析家都承认,这两个方面对于未来秩序都是重要的,这样的理论分裂将继续存在,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个方面具有相对优势权力与规范的这种困境在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因为它的研究方法一方面强调战争、大国作用和均势等现实主义特征对国际秩序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又明确主张这些实践是在强有力的社会和规范框架内“制度化”的因此,英国学派把这些实践视为“社会事实”,而不只是物质的然而,有趣的问题仍然是社会的运作规范究竟是如何演变的?它们是作为相对自主发展进程的一部分,还是反映了最强大国家的规范偏好?如果两者都不是,我们又该如何解释上述两部分之间的动态互动呢?我们怎样才能确切地解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互动呢?关于这个有趣的讨论,参见R.Foot & A.Walter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Ch.1简言之,即便国际社会是通过社会建构运作的,那么这种制度化条件究竟是如何创设的?关于“责任”的问题相应地是这种更普遍问题的一个具体实例责任是自由流动、独立运行的规范的一种构建,还是基于最强大国家的偏好并被用来维持其特权地位的?本文试图在一般国际关系理论层次上探讨这一问题,并认为该理论为具体研究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中国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从国际社会的视角来看,关于中国崛起的讨论主要涉及中国的国际社会成员资格,以及国际社会如何应对这个曾经“反抗”国际社会主导性规范的国家[2] 虽然这样的框架并没有从整体上抓住问题的关键,但它至少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分析相关问题中国案例在特定方式上提出了普遍性问题:国际社会是对中国权力进行约束,阻碍其利益的实现,抑或准备修改这些规范,以反映中国物质力量崛起的现实?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最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中国是接受战后国际秩序的文化、规范和结构,还是寻求改变它们?” [3]46 第一种视角反映了如下普遍看法,即由于西方国家在实际权力上主导着国际社会,它们仍是“文明”标准的设立者、评判者和执行者[2]779 ,所以这个世界并不是中国缔造的另一方面,其他许多人认为,中国物质力量崛起必然使它从一个规范接受者转变为一个强大的规范制定者笔者不想讨论中国崛起的证据,也不认为即将发生的“权力转移”思想没有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质疑,参见M. Cox, ” Power Shifts , Economic Change and the Decline of the West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26 ,No.4(2012),pp.369388 因此,中国也应该表达其对未来世界秩序的观点,并积极地参与重塑国际规范[4]244 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对外发展援助,分析人士已经看到一些朝这个方向逐渐变化的证据同理,可以预期中国会塑造什么样的责任规范责任是衡量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预先确定的标准,还是作为反映有些行为体的物质能力而提出的规范内容的标准?责任是规范的规则手册,还是权力的记分卡?事实上,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它应该完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5]17 但是,在一个“外来的”规范结构中,中国如何被完全接纳?若中国不被完全接纳,它就失去了在未来调整该结构的任何机会这正是中国当前国际地位所面临的困境所在:“中国因而在冷战后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不稳定地位它既不是完全地融入国际社会,又不是完全地游离在国际社会外” [6]250 不像其他大多数国家,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寻常的” [7]4 这造成了关于中国地位的悖论:任何“系统地表达关切,都会凸显出中国寻求国际承认的必要性,同时这会冒对现存社会结构的合法性给予过多信任的危险” [8]13 换言之,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它如何完全融入国际社会,同时不会产生进一步强化可能倾向于修改或取代现有规范的结果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然而作为一个概念,它可能是一个过于狭窄的研究路径国际合法成员的规范的实质来自何处?它们能否被用作成员资格的检验标准?它们的内容是否反映了一些广泛的但不完整的国际共识?此外,若是将这些规范看作一种社会守门人的角色,它们是否突出了最强国偏好的规范的重要性呢?总之,在国际社会中,权力的物质分配与规范观念的分配变化之间的互动性究竟是怎样的?那些形成“检验”之核心的思想是如何被调整的,又是如何反映所有国际社会成员的价值观的?国际社会概念的真正作用主要在于能够提供这类问题的答案二、国际社会国际社会概念在英国学派理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该学派的重大贡献和“旗舰”思想国际社会概念“概括了英国学派关于国际关系构成一套社会关系的中心观点” [9]5 这种聚焦于国际社会的研究可以置于更广泛的国际关系一般研究方法之中,它“通过考察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国际结构而不是国际权力结构,来理解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 [10]2 该观点部分抓住了要害,但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Finnemore 在“权力”结构与“意义和社会价值”结构之间做了明确区别,但同样重要的是,国际社会概念对Finnemore 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它不是严格的二分法,而是试图将两者融合到单一的“社会权力”领域:社会价值因此成为权力的构成要素,而不是与之完全对立的要素若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社会关系不是截然不同于权力的要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权力的要素对国际社会概念的明显特点,许多分析人士依然保持着一种要继续寻找国际社会概念的“神秘性”的意识[11]133 而且,就本文的用意来说,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虽然国际社会概念大致描绘了管理国际关系的社会框架,但关于其准确的理论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解答笔者将简要概括国际社会的许多一般性主张,在弄清大量其他同源概念的过程中阐述国际社会的包容性作用由此,国际社会概念可以提升到一个基本理论工具的地位,而不只是充当一个粗略地描绘社会的工具这有助于超越其目前的理论地位,特别是有必要考虑聚焦于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或者说“规范分析”这符合国际社会未来研究议程的诉求,即“在规范秩序正在变化的维度中” [12]67 寻求理解其“变化的驱动者和动力” [13]Bull 对国际社会曾下过一个被广为引用的定义:“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相信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约束……并且它们分享共同制度下的利益” [14]13 但是,Bull 只是对国际社会做了宽泛的界定,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揭示支撑它的特定理论概念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国际社会与合法性之间的基本联系笔者曾指出,我们需要更简约的国际社会理论,而合法性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关键[15] 在Wight 和Bull 之后,大多数关于国际社会的论述都是基于利益、价值、规则和制度或这些要素的组合[16]12[17]188[18]61 这种多样性使国际社会难以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对国际社会的承认究竟需要多少那样的要素?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就是揭示国际社会分析家一直混淆了国际社会是由什么构成的和国际社会建立了什么这两个问题事实上,他们花费了更多时间讨论后者,而不是前者因此,英国学派理论家根据其独特的制度如均势、战争、外交、国际法和大国作用等来界定国际社会,就显得不足为奇了有些学者甚至更狭隘地认为,仅有国际法就可以构成国际社会[19]20 然而,总的来说,学界从未完全搞清国际社会与任何一种特定制度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为此,我们主张将那些特定的价值和制度与更本质和更简约的国际社会概念区分开来我们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这些制度不重要,而是认为只有首先使已经存在的社会承诺成为可能,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将国际社会界定为一套历史上变化的合法性原则,而不是特定的规范(如主权)或制度(如国际法)这些原则不排斥国际法,但其范围通常更广它们并不一定通过制度来表达,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假定国际社会有条件地接受有约束力的相互义务,这种相互义务赋予特定合法性原则以意义因此,在Bull 的讨论中,他重申的潜台词是受到“约束”的意识[14]13 同样,Wight 定义的国际社会概念是强加“一定的道德的和心理的甚至法律的……义务”的社会[20]7事实上,这种义务观一直位于国际社会的核心[16]12[17]9899[21]2425 当然,这是有待证实的概念:什么地方有受到约束的意识,那里就存在国际社会总之,承认这种社会约束是合法性实践存在的另一种方式,这是国际社会虽简约但最本质的概念这个概念的重新定位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确定了合法性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并使合法性原则成为其必要的属性这样做的意义现在可以在国际社会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等相关概念的理论关系中得到必要的理解三、权力、合法性和责任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各种关于“非社会”权力概念的讨论十分常见许多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关于权力的论述一般将权力的社会和思想要素排除在外国际关系关于权力的思想基本上是通过物质性权力分配的语言来表达的,但这一直是其主要缺点[22]38 笔者已在其他地方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了鲜明对比,以进一步说明物质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区别:优势地位只是基于物质资源的基础之上,而霸权则明确地基于合法性之上一些分析家倾向于对两种相互竞争的霸权理论(一种基于物质性权力,另一种基于规范)做出区分[23]154 而笔者认为,只有规范的阐述才能提供关于国际社会中霸权概念令人信服的解释,这要求我们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出明确的区分此外,还需要区分权力转移与霸权更迭的概念[24] 这些认识对于解释挑战国的崛起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普遍预期美国与中国之间“权力转移”的背景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话题是在高度关注优势地位的扩展时提出的,而权力转移只不过是“静止的”优势地位的生动说法[2526] 然而,与一般的常识不同,霸权更迭不只是大国物质性均势的转移同样地,我们经常遇到貌似非社会的责任概念,认为责任直接来自于拥有高度的物质能力,而不是行为体彼此社会关系的属性但很难想象,任何责任感都是真正非社会的如果没有对某人负责的担当,更不用说责任需求所赖以建立的原则以及责任概念所具有的实际内容了然而,正是能力与责任之间这样明确的联系,被视为《联合国宪章》条款的核心在起草该文件时存在广泛的共识,即要求“某些国家履行的义务与它们影响该组织决策的能力之间有一定关系”简言之,“权力与责任应该紧密联系在一起” [27]199 因此,正是它们的实力和资源构成了其责任的来源Waltz 在建议那些能力最强大的国家承担特殊责任时对此清晰地给出了一个相关解释:如果它是单方面的宣称,那么这种责任的意义是什么呢[28]198 ?Waltz 的解释是我们能发现的最接近非社会的责任概念,但他解释的责任的真正意义究竟指什么,还有待探讨当然,很难确定所有非社会的合法性概念之意义,这是前面强调需要在国际社会内确定合法性地位的原因正如Franck 所指出的,有些“共同体”观念对理解合法性思想是绝对必要的[29]26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在国际政治中是重要的,但他们没有设法在任何社会结构中确定其地位,Kagan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30] 另一个试图探讨合法性的例子是亨利?基辛格,他关于合法的国际秩序概念完全是在现实主义框架下进行探讨的他认为,合法的国际秩序创立于1815年,但1919年后再也没有出现过不过,准确地说,基辛格论述的并不是严格的非社会的合法性概念,因为他仅仅将该概念局限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大国俱乐部所谓合法秩序,就是每个大国都能接受的秩序事实上,正是在此种认识的基础上,基辛格充当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与中国关系正常化的设计师,目的在于构建一种类似的“合法秩序” [31] 因此,那些怀疑合法性的重要性的更常见方法,不是认为存在这样一种非社会的合法性理解,而是贬低合法性的整体意义[32]与各种非社会的概念不同,这里提出的解释是把权力、合法性和责任三个概念整合进一个共同框架内的国际社会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相当大的理论优势因此,权力与合法性显然不能被看作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很难想象,一方面认为权力是完全不同于合法性的东西,而另一方面又讲合法性是由社会权力构成的一旦理解了这种联系,我们就会明白,权力不仅是一种物质现象最后,我们必须考虑国际社会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责任分担是一种深刻的社会权力形式因此,责任分配可以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合法性实践,并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得到最好的解释[7]5 特殊责任的重大价值是既承认权力,又体现规范,但前提条件是取得社会授权但责任怎样涉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互动呢?责任成为权力的重大制约因素,抑或责任是权力的派生物?四、国际社会、权力和规范国际社会理论的重要观点是相信它能带来“社会化”社会化是怎样涉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的?社会化发生在许多不同的背景中,它可以作为前者和后者的证明符合一定合法行为原则的社会化无疑可以作为规范的权力的证明,因为它促成了“一个行为体共同体对其主张的合适行为的共同期望” [10]22 此外,一些国家应用规范为其他国家进入国际社会设立标准,这就是权力的规范,这种标准是通过规范实施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说明这些规范内容规范用来阻止其他国家进入的问题容易回答:这是对新加入成员的检验而对于那些已经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谁决定界定合法行为的规范呢?对于前者,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成员资格:一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另一种是涉及国际社会中某个受约束的国家集团的成员,通常指大国集团这两种成员的资格标准经常被混为一谈,我们必须加以明确区分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所采用的规范检验的性质“责任”检验在后者的情况下特别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成员资格的检验然而,这样的界定方法容易滑入对权力规范的考察但是,规范如何反映权力转移、战争缺位,或者说战争不再是一种合适的变革形式?规范本质上是否仍以相同的方式追寻物质性权力,即便它不如热战后那么明显?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例子是冷战结束后的转型,它可以看作是在没有发生实际战争的情况下对和平安排的替代品[33] 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关于这一情形的类似问题人们普遍承认,这一时期见证了一种“新文明标准”的应用但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呢?一旦冷战对立消除,就将形成可预见的规范一致性呢,还是它最好理解为物质权力高度集中的产物?因为那时占主导地位的西方规范的地缘政治竞争对手已经消失从后一个视角来看,国际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为一定目的服务的实体,其规范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今的大国决定的[34]280 尽管该解释简洁明了,但它还是留下了很多问题,因为后冷战时代的规范创新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规范的改变不只需要物质权力的积累例如,我们可以从21 世纪初美国作为规范创新者的案例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虽然美国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大国,但它显然还是扮演了主要的修正主义者的角色[35] 正如一位英国学派学者所尖锐指出的,“今天的主要威胁主要是美国及其盟国对国际社会制度的对抗” [36]75 由此引发的合法性危机揭示了我们需要对物质权力带来的规范调整的作用进行更为详细的考察,“在决定国际社会的形态和不断变化的性质方面,全球权力分配确实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即使它可能或多或少有助于规范的发展,它也不可能决定其内容” [34]265 因此,那种“认为制度的变动,甚至制度内部和围绕制度的规范扩散过程,都只是强国强制实施的过程,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 [22]7421 世纪头十年初期美国修正主义计划的失败,不能只通过美国权力的特殊性简单地解释;相反,它反映了关于任何强国或国家集团用某种方式劫持规范议程的能力这一更普遍的问题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事实上还有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在起作用,至少大国不再是在一个封闭的国际社会内行动的,而是面临着在全球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规范力量总的来说,大国参与了目前正在进行的规范创新的合法化这一切是如何与中国的具体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行为体的能力是怎样影响其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中国案例有助于我们揭示一些关于规范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吗?五、中国和国际社会对于解决这些理论问题,中国案例可以提供哪些进一步见解呢?特别是考虑到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的概念,中国案例说明了什么?显而易见,过去十年关于中国角色的讨论已经充斥着这样的语言,尤其是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关于早期有影响的讨论,参见R.Foot , Ch in ese Pbwer and the Idea of a Responsible State , in Y. Zhang & G. Austin (eds.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Foreign Policy ,Canberra :Asia Pacific Press ,2001,pp.2147 此外,已经有大量相关的文献从国际社会框架来考察中国对此问题可参见:B.Buzan, Ch ina in In ternatio nal Society : Is ' Peaceful Rise ' Possible ? Chines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Vol.3 ,No.1 (2010),pp.536 ; Y.Qin ,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a ProcessInstitutions ,Identities , and Chinas Peaceful Rise ,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Vol.3 ,No.2 (2010) , pp.129153 ; S.Suzuki , " Seeking ' Legitimate ' Great Power Status in PostCold War International Society :Chi nas and Japa ns Participatio n in UNPKO" In ter nati onalRelations ,Vol.22 ,No.1 (2008) ,pp.4563 ;Y.Zhang, ” Chinas Entry in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 Beyond the S tandard of ' Civiliza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17 ,No.1 (1991) ,pp.316 ;Y.Zhang,China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since 1949 ,Basingstoke : Macmillan , 1998 ;X.Zhang , China in the Con ceptio n of Intern ati onal Society ,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 Vol.37 , No.2 (2011) , pp.763786 ; X.Zha ng, A Risi ng Chi na and the Normative Chan ges in Intern ati onal Society , East Asia An Intern ati onal Quarterly ,Vol.28 ,No.3 (2011),pp.235246因此,如果用国际社会框架来思考中国崛起的影响,已无任何新意有价值的是我们所构想的国际社会的确切术语,因为研究国际社会可以澄清大量有关中国的问题,同时对中国的反思激发了我们思考国际社会中责任的不同方式中国作为一个合适的考察案例,有大量的原因有些是历史的,与中国和国际社会存在不寻常的模糊关系有关,特别是通过中国成员资格的方式得到表达从整体上看,它涉及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从较狭窄的角度看,它涉及更具排他性的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资格首先,在国际社会的主导规范与那些最能反映中国具体国家特征和偏好的规范之间,似乎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同时,有人认为中国的物质崛起现在被认为对国际社会规范的长久稳定性提出了挑战由于这些原因,任何假定在中国和国际社会之间的规范调整,都代表了一般理论问题的特别有趣的案例研究Ikenberry 一直认为,“中国和其他新兴大国并不想挑战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但是“它们希望在该秩序内获得更多的权威和领导权” [1] 然而Ikenberry 没有论述的是,它们希望赢得怎样的权威和领导权,而不是简单地以此为目标,但从长期来看这恰恰是为了重塑“规则和原则”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双重成员资格”问题需要从历史视角做简要回顾首先是中国最初进入国际社会的问题一般来说,这发生于治外法权结束之时即1942—1943年[37]163根据这个解释,“中国直到1943 年才得到国际社会的完全承认和成为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因为这时中国通过与美国和英国签订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 [2]773 然而,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入了“游离”阶段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 年代初中美实现了关系“正常化”第三个阶段是1990年后,此时中国的完全成员资格面临外来强加的新“国内”标准的考验更重要的是,由于新的国际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