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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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设施设备维护
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 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学生及家长责任认定
学生行为不当
学生在校园内行为不当,如追逐打闹、 擅自离校等,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 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监护不力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在校 园内受伤,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认定
校外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上下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案例二
学生在参加校外活动时发生意外溺水事件。
案例三
学生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
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案例一
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导致骨折。
案例二
学生在进行田径训练时,因为地面湿滑导致摔伤。
案例三
学生在参加体操比赛时,因为动作失误导致受伤。
安全教育宣传
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 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定期发布安全教育宣传信 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师生参加安全教 育培训,提高师生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互救 技能。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 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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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报告与响应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相关人 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和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家长 。
快速响应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确保学生得到及时救治。
现场处理与救治
现场保护
保持事故现场原状,避免破坏证据, 以便后续调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PPT课件

04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学校安全管理
01
02
0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教师的安全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校园安全监控
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对 校园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及时发现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发生。
门禁管理
学校应加强门禁管理,确 保校园出入安全,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校园。
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和学 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 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教育课程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课 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 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 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演练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 安全演练,如火灾逃生、 地震疏散等,提高他们的 实际操作能力。
赔偿内容
补偿机制
政府、学校、保险公司等提供的经济 补偿或救助。
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03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
总结词
学校设施安全事故通常是由于学校设施老化、维护不当或设 计缺陷所导致。
详细描述
这类事故包括学校建筑、体育设施、实验室设备等由于老化 、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例如,楼梯断 裂、天花板坠落、体育设备倒塌等。
保障学生权益
维护校园秩序
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够最大程度地 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有助于维护校园 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 行。
促进家校沟通
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合理、公正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能 够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进互信 。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培训课件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培训课件

2、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 ①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②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强者举
证)——学校与学生,商家与消费者。 •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八种情
形 ): • ④公平责任原则(例:一收费站人员搭银行的
公车,车祸后银行赔钱,如车辆私有则可负责)
3、学校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及未及时通知家长,致使损失扩大。 • (扩大损失部分学校要承担责任)。
5、责任确定
①学校责任事故 ②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③第三者责任事故。 • 如学生实践活动租车、美国校园枪击案等。 ④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
6、实行有限的公平责任原则
学校无过错时,如果有条件、 自愿的原则、可能的情形下实施。
心不强; (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差,品行不良
3、学生原因 (1)学生之间打逗、嬉闹 (2)学生体质特殊或患有疾病 (3)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差
注意:
①4、5两条如学校无过错,则以第三者身份参 与调解。
②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医院治疗发现症状之日起 一年)
③贫困生诉讼可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减 少诉讼费用)
④对法院的判决可上诉,但调解则无法上诉。
⑤伤害鉴定:人身伤害鉴定必须由法院组织, 自己找的鉴定不算。
⑥赔偿范围:赔偿分直接和间接两部分。
④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校既不是监护人,也不是委托监护人。学 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①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 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②学校不是代表家长对学生进行教育,而是代表国 家对学生进行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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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14
• 6、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赔偿 • 7、学生过错赔偿 • 8、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 9、伤害赔偿准备金 • 10、学校责任保险
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 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9
•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 生的。
•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 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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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即时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 (2)、及时告诉监护人。
2、报告程序
(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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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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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 人。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条例》亮点:
• 《条例》中: • 一是在县级以上政府,设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这样可以
避免受伤害学生,因学校无力履行赔偿责任,而受到二次 伤害,还合理减轻了学校筹措赔偿经费的压力。
• 二是设调解委员会,这样可以避免不公赔偿或纠纷的发生, 这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关键与保障。
• 《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 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把预防摆在 首位,才能有效避免伤害的发生。”
我国颁布的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截止2010年5月12日为止 • 我国现已颁布了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
规共有45部,分为六个方面: 一.综合管理 二.日常安全及周边治安管理 三.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 四.学校消防安全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1、 综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7)《小学管理规程》 (8)《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
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 (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 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 身安全;

(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
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
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课件

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ppt课件
精品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
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行为 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 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相反,无 过错则无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可能有过错的法 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三个:学校、学生、第三 方。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分别详 细地明确了这三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过错责 任的几种情况。

精品
▪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 活动的。
▪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 要的注意的。
▪ 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并及时通知任课 教师,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和定期体检 制度。
中一年级的学生正在学校围墙内上体育课,突然从墙外飞 进一块石子,砸在学生头上,造成学生的头部受伤。 ▪ 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 害的。
精品
▪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很多,体育竞 赛中,许多活动又是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对 于在对抗性与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导致学生受 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其中的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 的过错,则就属于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根 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意外事故中不排斥依照公 平原则来分担责任和进行一定的补偿。
精品
▪ 四、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 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在以 下方面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 1、学校门卫制度
▪ (1)学校应设门卫。门卫要符合以下条件:无违 法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思想正派、责任心强。
▪ (2)学校门卫实行轮换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24 小时值班;非寄宿制学校在学生上课时间前30分钟 开始值班,放学以后30分钟下班,上述时间之内必 须有门卫值班。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90116(颁布时间)20190301(实施时间)市人大字[2019]01号(文号)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9年10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9年1月16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三章责任区分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五章赔偿范围及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及时、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使用学校管理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指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中小学生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或者由于伤害引起的死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环保、城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一)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管理制度;(二)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提供的学习、生活用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四)设立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五)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生活服务等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相关工作;(六)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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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 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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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 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先天性心脏病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 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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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家长、保险公司等)、报 告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河北省食品安 全报告制度》患者超过30人 6小时内 同 级政府和食药监督部门;患者超过100 人或者死1人以上,3小时内直接报省食 药监督局,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药 监督部门。
(3)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态恶化 案例:清华、北大食堂爆炸案
法院判决
反悔、不履行
调解达成 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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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承担
(1)由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 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学校向受害学生进 行赔偿,然后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责 任人进行追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 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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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信息报送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 食药监督局
教育管理科
善后处理、保险理赔 医院救治 主管校领导
学生监护人
学生处
直接护送 (紧急情况)
值日领导


事故
发生
责 任人
学院领导 班主任
120 (次紧急情况)
现场紧急救治或看护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3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3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完善卫生设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六)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样本、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十)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十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ppt课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般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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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小学五年级以上、初中、高中未满18 岁的未成年学生) 《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保护力度,加重了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教师职务行为中的过错(故意除外)发生学生 伤害事故的,应首先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应 按解决结果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制度疏漏、防范工作疏忽 等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需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 题有新规定,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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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伤害事故的责任
(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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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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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
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 职责 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学生应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 3、学生遵守学校的教育制度和纪律,应当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危险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PPT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PPT课件
第7页/共12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9.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 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 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 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10页/共12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责任事故应当按有关 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放假期间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2页/共12页
2、相关法律规定
(1)《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一、学校与学生是不是监护关系?谁应对 学生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三、哪些情况下,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 责任?
四、哪些情况下,学校不应对学生伤害事故 承担责任?
五、家长应配合学校的工作?搞好教育管理?
第1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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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 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 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 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 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 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5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学生 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 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 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 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6
•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 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 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 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 发生的。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习条例 (三十二—三十)
1
学习目的
• 通过学习《贵州省学生学生人身 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了 解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与处理依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 减少学生人身 伤害事故的发生 。
2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 律责任:
3
• (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
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 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 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 者难以知道的;
4
•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 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 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 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 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9
• (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 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 (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 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 的;
10
• (三)未成年学生的身 体状况、行为、情绪等 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 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 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四)有其他过错的
11
• 第三十六条 为学校建设校 舍、提供场地、设备、交 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 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 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的,依法承担责任。
15
再 见
16
12
第三十七条 因学校教职工实施 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 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13
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教职工 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 关责任人员追偿。
14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 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 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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