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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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尊敬的社区居民们:为了推动优质人口的形成,完善社区的人口结构,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经过居委会的讨论和研究,我们制定了《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旨在引导居民正确理解和践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为居民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宣传教育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形式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明确政策的重要性和操作细则。

2. 鼓励居民参加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二、婚育登记1. 强化婚育登记管理,要求所有居民在结婚或怀孕后及时前往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对于未进行婚育登记的居民,社区将加强劝导和宣传,引导其及时前往办理,确保居民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和政策支持。

三、节育宣传和指导1. 加强节育宣传,推广各种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包括避孕药、避孕套、避孕环等,同时鼓励夫妻共同参与并选择适合自己的节育措施。

2. 提供节育咨询和指导服务,为需要咨询的居民提供专业的建议,并协助其获得合适的节育产品。

四、优生优育1. 加强优生优育政策的宣传,倡导居民积极选择生育适龄、具备合适条件的优质子女。

2. 提供优生优育相关的指导服务,包括孕期保健、胎教等方面的知识宣传,为居民打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3. 鼓励居民参加相关的子女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育儿能力和素质。

五、奖惩措施1. 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形式。

2. 对于拒绝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进行诚信教育和劝导,帮助其理解政策的重要性,促使其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

六、政策支持和服务1. 各类政策的优先享受对象为正常怀孕和合法生育的居民家庭,包括产假、育儿津贴等政策。

2. 为贫困家庭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帮助,包括生育补贴、医疗费用优惠等。

尊敬的社区居民们,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问题的健康发展,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我社区居委会制定了本《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公约旨在加强对居民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育环境和健康的生育条件。

以下是公约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人口发展的需要,弘扬优生优育观念,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居民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育第二条社区居委会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居民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

第三条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的婚前健康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推广婚前全面体检,为准备结婚的居民提供科学、健康的婚前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加强对生育咨询的服务,建立健全生育咨询站点,提供生育相关信息,举办生育知识讲座,为准备怀孕和生育的居民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工作责任和政策支持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将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加强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详细介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和福利待遇,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和申请支持。

第七条对符合二孩政策的居民,提供相应的福利政策和奖励,鼓励居民适度生育,为居民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健康生育环境和条件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将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婚检、优生优育和孕产妇保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和健康育儿。

第九条促进居民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孕前和孕期健康宣传和指导,推广科学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和锻炼方法,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第十条加强临床婴幼儿营养、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居民对婴幼儿健康的关注和重视,为婴幼儿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4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4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井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生育率,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保障每位村民的生活品质与健康,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本村规民约的执行主体,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落实与监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为村民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章条例内容第五条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人口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第六条村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计划生育法律的权威性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

第七条村民应当珍惜和保护生命,合理安排生育,不得超生,不得进行人工流产、绑扎输精管、扎避孕环等非法或非正当的生育行为。

第八条新井村将积极推广科学的生育知识和技术,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优生优育,增加村民的生育意识和生育素质。

第九条村民应当遵守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和辅导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并配合进行生育检查和调查。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育登记制度,确保生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三章福利保障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完善计划生育福利制度,提供相应的生育奖励和福利保障。

第十二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和照顾,提高养老金标准,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第十三条新井村将加强对儿童的关爱和教育,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十四条新井村将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护,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和医疗帮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村民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村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处罚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 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 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 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 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 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 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 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二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二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新井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的生育权益,提高全民族素质,制定本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新井村人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村规民约。

第三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适用于新井村所有村民,并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互补充。

第四条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主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宗旨是:依法普遍推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科学合理的人口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合法、负责。

第七条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代表大会依据具体情况订立,包括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服务、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八条一对夫妻应依法享有两个子女的生育权,同时应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村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独生子女家庭可申请享受一定的政策扶助,如教育优惠、养老保险等。

第十条政府将鼓励生育优质、健康的子女,提供相关健康服务和指导。

第十一条对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二条新井村将在村级卫生院设立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如妇女保健、儿童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进行生育档案管理,提供生育档案查询和保密服务。

第十五条村级计生志愿者将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为村民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新井村将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覆盖全村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政策、避孕知识、优生优育等内容的宣传。

第十八条学校将加强家庭教育和性教育,提高学生的性别意识和生育观念。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推荐3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推荐3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第1篇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东湖社区《村规民约》的制订,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在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环境卫生、遵纪守法等新常态形式下的行为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东湖社区《村规民约》完全代表了广大村民的意愿,是基层民主的智慧结晶,也是群众自觉设立的公认规矩,现在,特对我社区《村规民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工作经验作如下总结:一,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广大居民的法制依意识不断增强,邻里更加和谐,各种矛盾纠纷和口角争吵较之实施前明显下降。

邻里、婆媳、妯娌之间相处更加和睦。

二,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社区人居环境持续向好,家家户户争做清洁标兵,以前乱倒乱放,污水横流,白色垃圾遍布沟渠的现象基本杜绝,各种爱卫举措层出不尽!三,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引领了新时尚,红白喜事,请吃请喝的热潮急剧减少,俭朴之风渐渐回归。

四,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居民素质明显提高,各种文娱活动,艺术团体蓬勃发展!五,我社区保障《村规民约》取得上述成绩的重要举措是:1,在制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特别注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注重群众性、约束性、实用性和合法性。

2,在维护和保障落实工作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充分发挥“一核五会”的作用,社区党总支总揽全局,“居委会”、“乡贤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各显神通,齐抓共管见成效!3,全面发挥宣传作用,利用“村村响”、“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工具,把《村规民约》的精髓输入广大居民的深刻意识里,取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篇一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每个村民自觉学习、遵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基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男女青年自学遵守婚姻法,父母教育子女不早婚。

三、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须在小孩出生后 90 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四、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按规定参加一次妇科病普查,属重检对象的每年 1、 4、 7、 10 月份的 25 日前分别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流出在外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出租当日向村委会报告,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纳入与常住人口同管理、现服务。

六、需外出务工人员请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明》 ;未办证外出者,担保人和其主要亲属 (夫妻、父母、兄弟等 )有责任协助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在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接受孕检,并将孕检证明按季度寄回户籍地计生部门。

八、“五期”人基教育对象接到通知后,请按时参加人基教育会(课 )。

九、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请在婴儿出生 5 日内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居民委员会报告,有新生儿死亡的,请在新生儿死亡当天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不准支持、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非法收养小孩。

十一、不准遗弃女婴,不准侮辱、殴打、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和女孩,不准辱骂生育女孩的家庭。

十二、以上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村民共同遵守,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监督举报义务和责任,违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签订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进行管理。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中,村民及村民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现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村民权利:一、参与计划生育相关学习,并享有督促其他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

二、有权申请并办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类证明及证件。

三、依法收取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履约金及违约金。

村民委员会义务:一、必须定期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及避孕节育知识。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每年单月的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确保避孕节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指导及随访工作。

三、积极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公开透明地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确保内容公正公平,接受村民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应及时退还其履约责任金。

村民权利(续):一、享有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权利。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有权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及随访服务。

三、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的讨论,并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四、对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村委会其他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履约责任金。

村民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严禁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或探亲访友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时长待定)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生育、节育情况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相应履约责任金。

外出后需按季度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的生育自主权,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在本村注册户籍的村民。

第三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村民享有平等参与计划生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第五条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妇委会主任、卫生院院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委员会承担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是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信息登记、民主和法治教育、奖励与惩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制度包括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生育间隔、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晚育、二孩政策等。

第九条村民应当履行婚前咨询与医学检查的义务,了解婚姻生育基本知识,明确婚后生育决策。

第十条村民应当遵守生育间隔规定,合理安排生育时间,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履行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的义务,提前咨询,了解遗传疾病风险,保障后代健康。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遵守晚育规定,合理安排晚年生育,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二孩政策,合理安排生育,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四章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广泛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村民计划生育信息的真实、准确、保密。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积极倡导民主和法治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活动。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建立奖励与惩罚制度,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村级计划生育监督第十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工作进展和信息。

2023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一项重要国策,对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村决定制定本村规民约,明确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人口合理增长和村民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第一条:村民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二条:村民享有平等接受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

第三条:村民享有合法申请生育证明和相关手续的权利。

第四条:村民享有平等受教育、工作的权利,不因孩子数量受到歧视或限制。

第五条:村民享有平等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村民的计划生育义务第六条:村民应积极配合国家、村委会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村民应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村民应安排好自己的生育计划,实施合理生育,不超生、早生早育。

第九条:村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到和办理生育证明手续。

第十条:村民应参加妇女保健和孕期检查,保障母婴健康。

第四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和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及时核对和更新村民的计划生育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村规民约的宣传和实施第十六条:村委会应通过张贴、宣传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向村民宣传村规民约,并解答村民的疑问和质疑。

第十七条:村委会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法。

第十八条:村委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记录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第六章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违约处理第十九条:村民应严格遵守村规民约的规定,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特制定本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民约适用于2024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适用于村民、计划生育员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是实现国家人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本规民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六条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普及、性别平等教育以及家庭和谐等。

第七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宣传册发放、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片播放、宣传讲座等。

第八条在学校、村委会、农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常态化宣传。

第三章服务体系第九条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十条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产、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做好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指导,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增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加大计划生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员的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村民有权选择计划生育的方式和时间,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和避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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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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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
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

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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