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考委会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考委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师面试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叙述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2、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3、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4、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一)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下设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二)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实习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机构的管理规定,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实践,并接受实习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2. 通过实习机构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的初步审查;3. 按照规定向实习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1. 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践活动;2. 遵守实习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同事和当事人;3.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以下管理:1. 建立实习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2. 定期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等;3. 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参加实习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道德品行;3. 业务能力;4. 实习表现。
第十条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实习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是在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到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考委会由九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四条考委会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第五条考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五)其他考委会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考委会委员有以下情形的由考委会会议撤销其委员资格(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二)在实习律师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三)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的;(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委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律协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考委会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市律协理事会补足。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委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足。
第八条考委会的具体工作可以授权市律协秘书处或者其他人员完成。
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九条考委会职责包括:(一)对申请实习作出审核的决定;(二)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三)对实习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对违规人员做出处分的意见;(五)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六)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考评;(七)向市律协理事会提出制定规范实习律师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八)组织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习律师能否执业的依据;(九)其他与实习律师有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实习阶段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执业实习岗位,安排实习律师在执业助理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第三条律师执业实习期限为一年,按季度进行考核,每个季度结束时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4.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5.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实习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参与各类法律事务的办理和处理工作。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律师代理客户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办理;3.协助律师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4.协助律师参与法律研究和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实习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代理能力:包括法庭辩论技巧、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等;2.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包括合同、诉状、答辩状、函件等;4.法律研究和分析能力:包括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5.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包括案件管理、时间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第八条实习律师的考核标准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要综合考察实习律师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量化为综合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每个实习季度结束时,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个人面试、现场表现和笔试等环节。
第十条考核环节应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实习律师反馈。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应终止实习。
实习期内,不合格的实习律师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二条表现优秀的实习律师可获得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实习期间表现出色,得到客户的好评;2.在实习期间参与重大案件并取得显著的业绩;3.在实习期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是对执业律师进行实习期间的考核工作的规定。
这一规程的制定旨在保障实习律师的培训质量和实习经验,并对其从业能力进行评估。
下面是一个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1200字以上的阐述。
一、目的和意义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实习期间的培训和评估工作,提高实习律师的从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促进执业律师的职业发展。
通过实习考核,可以对实习律师在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为律师事务所的选拔和人才培养提供依据,也为实习律师提供一个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
二、考核内容实习律师的考核内容应涵盖法律理论知识、实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具体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法律实务技巧、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诉讼代理能力、法律研究及法规调研能力、团队合作与沟通协调能力等。
考核内容应根据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业务需求来确定。
三、考核方式实习律师的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考核、口试考核、模拟案例考核、实例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
可以结合实习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考核方式应具体、科学、公正,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核标准实习律师的考核标准应该合理、明确,并与实习律师的职责和要求相一致。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工作业绩的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的表现等方面。
评分可以根据不同考核内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以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考核周期实习律师的考核周期应根据实习期限和工作情况来制定。
一般可以分为阶段考核和期末考核两种。
阶段考核可以根据实习律师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来进行,以及时了解和评估实习律师的实习进展。
期末考核是对整个实习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六、考核评价实习律师的考核评价应该客观、公正。
对考核结果应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评价,包括实习律师在不同考核项中的得分、优点和不足、建议和改进措施等。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是在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到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考委会由九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四条考委会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第五条考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五)其他考委会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考委会委员有以下情形的由考委会会议撤销其委员资格(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二)在实习律师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三)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的;(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委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律协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考委会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市律协理事会补足。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委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足。
第八条考委会的具体工作可以授权市律协秘书处或者其他人员完成。
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九条考委会职责包括:(一)对申请实习作出审核的决定;(二)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三)对实习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对违规人员做出处分的意见;(五)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六)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考评;(七)向市律协理事会提出制定规范实习律师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八)组织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习律师能否执业的依据;(九)其他与实习律师有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为律师见习和助理律师实习两种形式。
律师见习适用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登记手续;助理律师实习适用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通过志愿申请和律师协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实习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指导实习人员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执业领域,同时鼓励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律师见习的期限为一年,助理律师实习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律师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实习人员的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实习人员实施泄露客户隐私、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实习人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促进实习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申请实习的律师执业人员,可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将通过建立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和专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是在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到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考委会由九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律师的申请而决定产生。
第四条考委会委员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
第五条考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二)执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五)其他考委会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考委会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由考委会会议撤销其委员资格(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二)在实习人员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三)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的;(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委会会议或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考委会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委员资格,考委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选。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委员资格,考委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选。
第八条考委会的部分执行工作授权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或其他人员完成。
第三章机构职责第九条考委会职责包括:(一)对申请实习作出审核的决定;(二)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三)对实习过程中涉嫌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对违规人员做出处分决定;(五)对实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六)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进行检评;(七)向理事会提出制定规范实习律师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八)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组织对实习律师的实习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习律师能否执业的结果;(九)与实习人员相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中山市实习律师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中山市实习律师考核标准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山市实习律师考核标准指引(试行)(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考核的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及近几年的实习律师考核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的实习律师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律师的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考核小组对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及对其所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考核标准是指:考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书面考核及面试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指导思想】实习律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素质。
第五条【目标要求】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考委会是在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考委会工作遵循《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考委会组成】考委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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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年月日经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月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四)每周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日志》;
(五)不少于字的实习总结。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组织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内容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
(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
(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考核小组完成上述考核工作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报考委会审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复核。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至名委员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
(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考委会除对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外,还可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复核,实习律师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第八条实习期间,考委会可以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协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至个月的实习期。
(一)单独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名,收取办案费用的;
(二)单独对外签发法律文件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单独出庭应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