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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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海船员[2012]67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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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作为海上工作人员,其职业健康和安全受到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绪论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船舶在长期的海上航行中,船员面临着多种健康风险,如劳累、受伤、职业病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于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二、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1.岗前健康检查所有入职船员在上船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上船工作的要求。

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血液检查、耳鼻喉检查等,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船员的适应性和健康状况。

2.职业健康培训船舶公司应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培训,包括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以提高船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应对能力。

3.船舶环境监测船舶应对船员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安全、噪音水平等方面,确保船员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职业健康问题。

4.职业病防护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包括定期体检、提供个人防护装备、改善工作环境等,减少或避免船员受职业病影响。

5.劳动保护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包括设置合理的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提供合适的休息和饮食条件等,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和健康安全。

6.事故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组织演练、提供应急设备和救援方案等,确保船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和救援。

7.健康监测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检、心理健康评估、疾病防控等,及时发现和治疗健康问题,保障船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8.健康促进船舶公司应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包括组织健康讲座、体育活动、心理辅导等,提高船员的健康意识和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

9.监督检查船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船员的健康安全。

三、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1.加强领导重视船舶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中,明确责任人员和分工,确保制度的有序执行。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每月有一次全面的疾病预防接种,以防止流行性疾病的蔓延;
2.执行定期体检,以检测肝功能、心脏功能、肺功能等,以及诊断和
控制疾病;
3.定期测量体温和血压,以及测量血液生化指标;
4.进行心理认知测评,以及精神疾病的诊治;
5.接受职业病检查,控制和防控职业病;
6.熟悉船员健康安全法规,掌握如何预防失去健康的危害;
7.每年定期参加海上安全技能培训,进行视觉、听力等检测。

二、特殊要求
1.在船上工作期间,定期监测全体船员的健康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
2.做好轮休排班,给船员充足的休息时间,帮助船员恢复体力;
3.根据船员的职业类型,为船员制定食物营养配比,提供充足的营养;
4.检查船员是否有过敏,并定期测量血液中的抗过敏物质;
5.由船长指定医疗人员或船上管理人员,负责船员健康管理;
6.根据船舶设备和活动,给船员发放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防止工
作时受伤;
7.每月定期监测船员的血压、体温,以及配额的血氧饱和度;
8.船员上船前、船舶航行期间或离船前必须进行体检,以便诊断潜在的健康问题;。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止事故发生,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运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2)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协调各部门、各船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2)组织开展船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3)对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4)对船员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船舶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1)负责船舶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2)对船员进行日常健康监护,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3)组织开展船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4)对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1. 船员健康检查(1)公司每年组织船员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2)船员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船员,及时安排治疗和调离工作岗位。

2.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每年对船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2)新入职船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熟悉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3)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项培训。

3. 职业病防治(1)船舶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防尘、防毒、防辐射等;(2)船员在工作过程中,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3)定期对船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事故预防与处理(1)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旨在确保船员在工作环境中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重要工具。

该制度旨在促进船员对工作场所危险的认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提供支持和资源,以确保他们的福利和福利。

以下是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参考内容:1. 船员培训与教育:确保船员接受适当的培训和教育,以增强他们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工作场所危险的识别和评估、急救措施、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

船员还应接受适当的心理健康支持和培训,以应对长期分离和压力带来的困难。

2. 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实施有效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只上的设备和环境达到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会议和演习,以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和适当的危险品处理方法。

此外,必须监控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以保护船员和海洋环境的健康。

3. 船员医疗保健和紧急情况管理:确保在船只上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船医或合格医务人员的存在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物储备。

制定紧急情况响应计划,包括海上救援和船舶撤离等措施。

此外,鼓励船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和应对可能的职业病。

4. 船员心理健康和福利:提供船员心理健康支持和娱乐活动,以应对长期分离和职业压力带来的挑战。

这可以包括定期的心理健康服务、个人娱乐设施和团队建设活动等。

此外,制定适当的福利制度,包括适当的休假和福利福利,以提高船员的生活质量。

5. 事故和工伤报告及调查:确保船员及时报告任何事故或工伤,并进行适当的调查。

制定明确的事故和工伤报告程序,并建立合适的调查机制,以确定原因、可以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相关责任。

以上是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船员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状况,增加工作满意度,并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需要船舶管理机构和船员共同合作,确保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和监督。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海上运输的重要性也在增加,从而推动了大量船只的行驶。

为了保证船只运输的安全和顺畅,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这是每个船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首先,船员应具有完整的普通医学检查和相关检查试验报告,包括头颅核磁共振检查,心电图,血常规,血液化学,尿常规,心肺功能检查,眼科检查等。

这些报告可以证明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患有某种传染病,不符合船员的健康要求,船员将不被录取。

其次,船员应有优秀的身体机能和良好的健康,应是平均身高160厘米以上,并且非精神病或者政治犯,没有残疾,恶性肿瘤等,没有成瘾等行为,也没有慢性疾病体检报告不良记录。

船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体力能力,要求其能够持久听从船长指挥完成一定的体力工作,能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海上生产操作技能,完成各项维护保养工作。

此外,船员还要接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检查,特别是要注意海洋船员的职业病危险性和诱发因素,如有职业暴露可能性的船员,应及时就医,按照规定接受专业检查。

一旦发现有不良情况,应及时就医,积极预防,进行治疗,确保船上的安全。

总之,保证船只和船员的安全,是国家对船员的健康状况和职业安全的要求。

要进行健康检查,以保证船只的平安交通,使海上行驶的船只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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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船员及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船员培训、健康管理、劳动保障和职业发展,为船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船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船舶运行需要,制定船员招聘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新招聘的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岗位需求进行,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安全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船员每年应当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船员健康管理与劳动保障第十条公司应当关心船员身心健康,定期组织船员体检,确保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并根据船舶运行实际情况给予船员相应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船员休息时间和休假,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船员岗位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船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船员绩效考核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员工作表现。

第十五条船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公司应当向船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供改进建议。

第五章船员职业发展与激励机制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职业发展通道,设立船员晋升制度,鼓励船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和事故发生,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员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海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水手、厨师等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成立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机构:1.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健康检查、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

2. 船舶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负责船舶内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职责:1. 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政策,监督各机构执行情况,处理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件。

2.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员健康检查,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 船舶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内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六条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健康检查:海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和接触有害因素情况,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教育培训:组织海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海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劳动保护:为海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 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海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保障海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高我国海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上船员的身体健康与工作安全,促进船上卫生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航海人员、机务人员、餐饮人员等。

第三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重点,科学规范为基础,全员参与为保障。

第四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相适应,确保船上卫生与环境的安全与协调。

第五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与工作安全,预防工作环境对职业健康的危害,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提高船员工作效率。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第六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船上卫生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机构,由船长组织人员任职。

第七条船长担任船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船上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船长指定卫生管理干部组成,专门负责船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包括船上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与应急救援等。

第九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与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确保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船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与船上其他管理机构紧密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确保卫生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三章职业卫生规范作业第十一条职业卫生规范作业是船上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所有船员都应遵守。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规范作业包括船员个人卫生、工作环境卫生、职业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1. 船员个人卫生要求1.1 船员应按照船上相关规定进行个人卫生器具的消毒与更换,保持个人清洁。

1.2 船员应随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常洗脚、修剪指甲等。

1.3 船员应遵守卫生厕所和浴室的使用规定,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2. 工作环境卫生要求2.1 舱室和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理,地面、墙壁、天花板定期擦洗。

2.2 船上生活用水和食品的储存、处理和消毒应符合卫生标准。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船员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人员配备和培训要求:制定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2. 工作环境健康安全要求:确保船舶工作环境符合卫生标准,预防船员受到有害物质、高温、噪音等工作环境因素的伤害。

3. 工作装备和器具管理要求:确保船员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装备和器具,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 急救和医疗保障:配备合格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医疗援助,确保船员在发生事故或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5. 应急演练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各类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和处理事故事件。

6. 健康体检和心理支持:定期进行船员健康体检,发现并及时治疗健康问题,同时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船员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

7. 奖惩制度和船员权益保障: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激励船员
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同时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和个人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同时促进船员的职业发展和福利保障。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船员职业健康安全(OMSH)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船员工作期间的健康和安全,船舶公司和船员船舶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的一套规章制度。

船员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岗位风险高,因此制定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

首先,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员招聘、培训和管理方面的规定。

船员招聘时应对船员进行身体健康和心理适应性的评估,确保船员具备适应海上工作的能力。

船员培训时应包括适时更新的安全、健康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船员的意识和技能。

船员管理方面,应建立船员档案,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和心理辅导等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

其次,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舶工作环境安全的规定。

船舶是船员的工作场所,应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制度中应规定船舶设备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爆措施、船舶排污处理等,确保船舶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此外,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的规定。

船员在海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出现疲劳,因此应明确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制度中应规定船员工作时间的上限,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同时应规定船员休假制度,确保船员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与调整。

最后,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员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的规定。

船员在海上工作面临各种风险,必须有相应的规定来指导船员如何处理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

制度中应规定船员的应急训练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船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应由船舶公司和船员船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船舶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船员船舶管理机构应监督和检查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船员工作期间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保障船员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航海安全水平,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船员职业健康保证须知

船员职业健康保证须知

船员职业健康保证须知发布日期:2021/03/15实施日期:2021/03/30船员职业健康保证须知1目的为了使在船船员的身体健康,确保能满足正常的劳动强度,特制订本须知。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安全管理体系内船员。

3职责3.1综合办3.1.1负责船员健康普查,保存检查记录。

3.1.2负责船员、厨工健康体检联系工作。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厨工同时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体检卫生合格证明,到期后应重新安排体检。

3.1.3掌握船员健康信息,填写《船员健康信息反馈表》,确定应离船船员/离船治疗船员名单。

反馈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船处,一份留存。

3.1.4确认离船治疗船员的康复。

3.1.5为船舶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

3.1.6检查、指导船舶医药管理、环境卫生和传染病消毒。

3.2人事股3.2.1根据综合办提供的船员健康信息反馈,负责将因健康原因不适任的船员调离。

3.2.2监督、控制船员持续工作时间。

3.3船长3.3.1掌握本船船员健康信息,及时将船员健康信息反馈至综合办。

3.3.2负责船员在航行、施工作业、境外时危重疾病的处理,并报告船处。

3.3.3安排出境船员、船舶厨工的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综合办。

3.4大副3.4.1负责本船卫生管理工作。

3.4.2合理安排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3.4.3协助船长做好船员健康信息的反馈。

3.4.4负责船舶药品、医疗器械的申领、保管、发放、登记。

3.5厨工3.5.1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制度。

3.5.2保持个人卫生。

4职业健康保证4.1防止疲劳4.1.1船舶应按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额和级别的要求配备船员。

4.1.2值班船员在24小时内应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

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4.1.3如有例外,可以将休息时间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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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

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
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5.1.7船舶起居舱室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应规定。

船长每半个月要对船上的起居舱室的卫生和安全舒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2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5.2.1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5.2.2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船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5.2.3船长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对船上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3休息
5.3.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每24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每7天内累计不得少于77个小时。

海员在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不能少于6个小时,且连续两个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能超过14个小时。

5.3.2有下列情形的,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一)出于自身船舶、人员或货物安全原因,以及为营救海上遇险船舶或人员等紧急情况下;(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说明,且有船长的签字确认,待上述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得到充分的休息。

5.4劳动保护
5.4.1办公室负责为船员配备与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发放标准、供应计划
及建立劳保档案。

(详见《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5.4.2安委会及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教育船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5教育培训
5.5.1船员部在船员上船前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岸基培训,使其了解船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的事项,使各职船员能够掌握一定的船上医疗和健康知识,并完善相关培训记录。

5.5.2船员上船后,船长根据开航前指令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同前款。

5.5.3船舶每3个月应当至少举行1次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由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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