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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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苏政办发〔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三五”取得的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第三节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四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第五节提升气候治理能力第四章强化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第二节加强VOCs治理攻坚第三节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坚持水陆统筹,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健全水环境质量改善长效机制第二节持续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推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扎实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第六章坚持系统防控,加强土壤和农村环境保护第一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系统防控第二节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第三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第四节强化农业面源及农村环境治理第七章统筹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第二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节强化生态空间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第一节强化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第三节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节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第五节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第九章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第一节深入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第二节全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第三节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第三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第四节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补齐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节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支撑第三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第十二章强化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第一节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三节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三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细化评估考核第三节强化资金支持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五节实施重大工程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苏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7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环境基础设施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存在废弃物收集处置能力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以城乡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供应及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增效,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充分认识环境基础设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结合长江大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实施中,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江苏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2月8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并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划出未来2年~3年的“生态治理路线图”。

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系统、精准、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方案》将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系统、精准、严格的措施,实现污染物源头排放大幅减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到2020年,江苏全省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国考断面水质Ⅲ类及以上比例达到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

两减:从源头上为生态环境减负江苏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型”能源结构、“重化型”产业结构。

如果不在结构调整上“伤筋动骨”,环境保护就难以实现“脱胎换骨”。

为此,《方案》提出要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作为突破口。

能源结构调整重在减煤,到2020年,江苏煤炭消费总量要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

产业结构调整重在减化,到2020年,江苏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50%以上。

《方案》提出,要压减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现省内等量或减量替代;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压减非电行业生产用煤及煤制品,削减钢铁、水泥产能,取缔地条钢等非法钢铁生产企业,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加快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管辖地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产业耦合
A14(4分)
9、区内化工企业产业链企业数占比(%)
2分
区内化工企业产业链企业数占比排名全省前30%,得2分;排名全省30%~70%,得1分;排名全省后30%,不得分。
(1)区内产业链简介
(2)区内产业链附图
(3)区内产业链上企业名称及应税销售列表
技术复核
10、区内化工企业产业链效益指数(%)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标
三层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考核方式
规划发展A1(20分)
园区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一票
否决
园区布局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发展A1方能得分,否则不得分。
(1)园区与周边生态红线区位置关系表(含保护区名称、与保护区距离、保护区情况)
(1)园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2)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人员姓名及职务列表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园区管理
A21(12分)
1、未发生因化工园区相关事件限批、挂牌督办情况
3分
近一年被管理部门(安监、环保、消防、交通等)限批、挂牌督办的且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分;被省级管理部门限批、挂牌督办的且整改到位的,得1分;被市级管理部门限批、挂牌督办的但已整改到位的得2分;没有限批、挂牌督办的,得3分。
相关进展及完成情况
查阅资料
5、完善和提高废气、废水和固废处理排放标准
1分
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完善和提高废气、废水处理排放标准和固废利用处置能力的,得1分。
相关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一层指标
二层指标
三层指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污染与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研究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污染与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研究
N a n j i n g, J i a n g s u 2 1 0 0 9 3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Ba s e d o n t h e s u r v e y o f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o l l u t i o n a n d r i s k c o n t r o l s y s t e ms i n J i a n g s u c h e mi c a l i n d u s t r y p a r k,c o mb i n e d
I n J i a n g s u P r o v i n c
Xi a o Bo , Zh a n g Fa —l i , Lu Zh a o—y a n g
( 1 . J i a n g s u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r o j e c t C o n s u l t i n g C e n t e r , N a n j i n g , J i a n g s u 2 1 0 0 3 6, C h i n a ;
3 . R e s e a r c h A c a d e m y f o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l a n n i n g&D e s i g n , C o . , L t d .N a n j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摘 要: 文 中以江苏省化工 园区环境污染与风险 防控体 系建设 现状调查为基础 , 总结分析化工 园区标准化 建设过程 中
环保基础设施 、 环境监控 、 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 , 结合 国内外 先进 园区 的发展与管理 经验 , 提 出 了适合 江苏省省情 的 化工 园区环境 污染 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的对策 与建 议。 关键词 : 化工 园区; 一体化 ; 标准 化 ; 环境污染 ; 风险防控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

建设 部 门应严 格 控 制 化 工 园 区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的控制 红线 不 同 的产 业 类 型 、当 地 的 自然 条 件 及 其 周边
敏 感点 的状 态 都对 化 工 园 区 环境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区 的 控制 距 离 有 直接 影 响 .我 国 目前 没 有 ,也很 难 明确 化工 园 区环境 安全 风 险防控 区的距离 要求 1 . 1 化 工 园区环境 安 全风 险 防控 距 离的研 究 方法 1 . 1 . 1 卫 生 防护距 离法 卫生 防护 距 离 主要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其定 义 是 :“ 从产生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 ( 生 产 区 、车 间或工 段 ) 的边界 至居 住 区边 界 的最小 距
牧 稿 日期 :2 0 1 4 - 0 1 — 1 7
现 “ 城 围化 工 ” 现 象 .给 园 区 的发 展 带来 诸 多不
利 影 响 。有 必 要 在 化工 园 区外 围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 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 .防控 区 内禁 止新 建 居 民
区 和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所 等 敏 感 点 .现有 的 敏感 点
1 . 1 . 2 大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法
H J 2 . 2 —2 0 0 8《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提 出 了大 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 的概 念 ,也 是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其 定 义 是 :“ 为保 护 人 群 健
康 .减 少正 常排 放 条件 下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居住 区 的
代 传统 卫生 防护距离
1 . 1 . 3 防火 间距 法 《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 、《 石 油 化工 企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以 防火 间距 的概念 给 出防护 距离 的要 求 。

江苏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深入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深化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企业本质安全得到根本性提升。

开展从产品到技术、工艺、设备、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全方位、全过程整治,压减高危工艺和重大危险源数量,提高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努力实现各类风险隐患可防可控。

(二)低端化工产能大幅度减少。

关闭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限期取缔和关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加快退出产能过剩和市场低迷的一般化工品生产加工能力,取消应急救援、公共消防、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差和管理不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幅压减低端落后化工产能。

(三)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对化工园区和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彻底整治各类突出问题,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有效压减化工行业事故总量,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列入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的所有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

三、整治重点(一)排查消除化工企业安全隐患1.排查评估企业安全风险。

对照《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表》,突出高风险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全面排查评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资金投入、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自动化控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2.整治消除企业安全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逐一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按规定进行督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3—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22]3号)[12页]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2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22〕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1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50051-2002烟囱设计规范GB50234-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20640-97(A)、HG20640-97(B)塑料设备HJ2000-202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7-202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2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387-200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22]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2]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

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

⼀⽂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事故应急池⼜称事故缓冲池或应急事故池,是指为了在发⽣事故时,能有效的接纳装置排⽔、消防⽔等污染⽔,以免事故污染⽔进⼊外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收集设施。

在实际事故处置过程中,通过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最⼤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发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概率,保障了环境安全。

⽆污染的⼯⼚是否需要设置事故应急池?按照《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建设项⽬均应设置。

在⽣产过程中⽆污染的⼯⼚,发⽣⽕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有毒有害废物,在⽕灾扑救过程中,会产⽣有毒有害消防废⽔,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污染物进⼊⽔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泄漏物质、消防⽔、污染⾬⽔等扩散⾄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应设置事故废⽔收集(尽可能以⾮动⼒⾃流⽅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和污染⾬⽔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

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油化⼯企业给⽔排⽔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特点进⾏设计、建设、管理。

⼀、关于事故应急池设置的相关⽂件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法》(HJ941-2018)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3、《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4、《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5、《⽔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2016]43号)6、《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7、《事故状态下⽔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8、《⽯油化⼯企业设计防⽕规范》(GB50160-2008)⼆、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不同⾏业对事故应急池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且容积的计算⽅式也存在差别,现就⼏个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法介绍如下:1、《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2、《⽯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收集池有效容量设置要求如下: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收集系统。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3]34号)和《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

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化工园区管理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产业改造提升和数字化转型,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支撑江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化工园区的设立、扩区和认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化工园区设立、认定、扩区等事项的具体办理,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化工园区复核、考评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

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情况通报是通过有重点和针对性的情况介绍,使受文单位了解全局,交流情况,学习先进,正视问题,以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一种通报形式,那么关于工作开展的情况通报是怎样的呢?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工作开展情况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范文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党工委、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一项民生工程,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事关金乡对外形象提升。

我县于8月27日召开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为全面掌握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牵头,从县文明办、交通、环卫、执法局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于9月18日起,集中利用3天时间,对13个乡镇(街道)的77个村进行了现场督查评比。

督导组主要针对乡镇自查机制建设、道路硬化、净化美化、环卫设施、环卫队伍建设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逐一评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评比的77个行政村,均系各乡镇自主提报的第一批重点整治村,除鸡黍镇16个、胡集镇6个村外,其余乡镇均为5个行政村。

从总体检查情况看,所有村庄主街道均实现了硬化、净化,村内保洁员及保洁清运三轮车配备齐全,垃圾收集点全部建设到位;部分村庄道路硬化率、绿化率较高,基本实现了户户通、路路绿。

通过评比发现,有8个乡镇的16个村基本达到了示范村标准,主要包括:开发区(鱼山镇)张翟村、肖庄,鸡黍镇东李、西李、西桥、小李庄,卜集乡东门屯、辛王寨、杨庄,兴隆乡郭店,霄云镇店子、郑小楼、韩楼,化雨镇袁集,司马镇夏楼村,金乡街道周桥村等,以上村庄村内道路设施、排水沟、垃圾收集点等建设齐全,硬化绿化效果好,环境整治标准高,处处卫生整洁,综合整治成效明显。

从各乡镇自查机制建设情况看,各乡镇(街道)均能较好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及配档表,大多数乡镇开展了检查评比活动,启动和推进整治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大氛围正在形成。

江苏省化工园(集中)区封闭化建设指南(试行)【模板】

江苏省化工园(集中)区封闭化建设指南(试行)【模板】

江苏省化工园(集中)区封闭化建设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江苏省化工园(集中)区封闭化的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化工园(集中)区封闭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6762-2018 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T/CPCIF 0050-2020 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2013〕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
过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04
•【字号】苏政发〔2023〕115号
•【施行日期】2023.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
苏政发〔2023〕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有关规定,经审议,金坛新材料科技产业园等5家园区通过认定复核,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26号),充分发挥化工园区在行业发展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第二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第二批)
(按地区顺序排序)
1﹒金坛新材料科技产业园
2﹒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3﹒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4﹒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
5﹒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

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

方案、监测数 据、情况说明、 图片、图纸等
资料查阅, 现场检查, 技术核查

3﹒一企一管水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例如数据不全、无法实时传送数据、 无法更新数据、未实现数据联网等)的扣 1 分。
21
4﹒近一年园区集中污水厂进水超标(按在线监控或污水厂台账)3 次以上的 扣 0.5 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的。
(二)园区内或边界 500 米环境防护距离内存在敏感目标的。(该项仅在 2019 年(沿海)和 2020 年(全省)绩效评价有效) (三)园区未实现废水集中处理的。 (四)园区未实现集中供热的。
方案、情况说 明、图片、图
纸等
(五)按照园区年度需焚烧处置危险废物产生量应该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而未
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监控点和视频监控)的一律 0 分。
1﹒园区大气环境监控系统布点未完全包含园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园区内、园
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扣 1 分。
2﹒园区已建设大气环境监控系统但不符合规范(苏环办〔2013〕139 号、苏
B:废 气的
10﹒园区大气环境 监控与污染物溯源
监测报告、情 资料查阅, 况说明,方案、 现场检查, 图片、图纸等 技术复核
4﹒2018 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或一级 B 的该项得分×1.0;执行《化学 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的该项得分×0.8;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该项得分×0.2。 5﹒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设置生物监测指标的加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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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

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

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

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

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

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

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

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

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

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

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

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

3 入园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

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

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

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

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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