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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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山东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安装(拆卸)告知 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安装(拆卸)告知 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 C卡)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服务指南一、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部建质〔2008〕76号)4、《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安〔2010〕793号);5、《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建筑〔2011〕1309号);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77号)。

二、建筑施工机械范围办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领)、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范围:(一)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式脚手架;(二)桩工成孔机械,包括:打桩机、压桩机、成孔机、地连墙抓斗机、插板桩机;(三)盾构机械。

三、办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请(一)申请要件1、《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备案登记表》;3、《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登记表》;4、产权单位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盖章);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6、施工企业产权单位资质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7、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证书(验原件,复印件盖章);8、外地进津企业备案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盖章);9、制造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提供)(验原件,复印件盖章);10、产品合格证,2份(验原件,复印件盖章);1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提供,其中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式脚手架除外)(验原件,复印件盖章);12、购买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验原件,复印件盖章);对外地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我市使用的,需提供当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及上述前8项资料办理。

(二)申请流程1、申请报件。

施工机械产权单位到备案窗口提交IC卡申请要件,初审合格后,备案窗口受理,并在《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申请表》中预约领取IC卡时间;2、实物核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Hale Waihona Puke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指南2.告知的表单
及有效期
告知表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3.告知类型
及法律效力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基础验收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出来后进行,原则上应提交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报告中强度代表值(MPa)符合相关规定。
□8、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核对原件),盖安装单位章
注: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含该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全过程内容,无特殊情况中途不能变更安装单位。
6、基础验收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出来后进行,原则上应提交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报告中强度代表值(MPa)符合相关规定;
7、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信息不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查询的或省内办理的产权备案证编号未采用省统一格式的,不予办理;
8、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和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应当提供经专家认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三级企业:可承担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2)办安装告知时企业在莞信用手册应为“可用状态”;
(3)安装拆卸拆单位不一致,须提供变更单位的证明。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盖安装单位章。(对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到市安监站办理备案登记的不需提供)
5.告知条件

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

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第2.1.6条;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5、《广东省建设工程井字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39号)。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138190 2135860
法律救济办法
6、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出厂合格证;
7、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备注:以上材料除了特别注明之外均只提交一份均需核对原件。
受理机构及地点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科(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3栋)
责任科室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科
审批决定机关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办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备注
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
审批(服务Leabharlann 事项名称塔吊、施工升降机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珠海市区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受理条件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4、拆卸人员操作证和上岗证;
5、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五)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
1、《珠海市建筑施工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3、安装人员操作证和上岗证;
4、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施工方案;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装单位为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登记或单项登记证明;

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号

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保障工地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1.机械产权证书:需要提供机械的产权证书,包括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的型号、出厂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2.安全管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的安全管理文件,包括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证明等。

3.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机械确实用于该项目的施工。

4.施工单位证明: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单位证明,证明该机械确实是该施工单位的。

通过以上材料的备案,可以明确机械的产权归属,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也方便后续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拆卸告知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安装拆卸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装计划书:需要编制详细的安装计划书,包括机械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等信息。

2.安全措施:需要详细说明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3.告知单:需要填写告知单,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通过安装拆卸告知的程序,可以确保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使用登记备案是指在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需要完成使用登记备案的手续。

使用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械使用登记表:需要填写机械使用登记表,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信息、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2.使用批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使用的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单位的批文、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等。

3.机械检验合格证明:需要提供机械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机械的性能和安全符合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增住建〔2018〕3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有序、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工程概况二、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根据JGN/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筑机械设备超过以下出厂年限的禁止使用。

①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

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②人货电梯(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限速器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③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所使用机械设备应不超出该机械设备的出厂禁止使用年限,超过出厂禁止使用年限的,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所使用机械在整个施工使用时间内应未达到该机械的使用年限.三、设备的产权备案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必须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四、设备的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1、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安装与拆卸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等。

2、与公司签订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法人资格。

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必须明确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的具体要求、各自职责及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省外单位应办理进粤备案证明,并根据各地要求办理相关备案许可。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业务事项1、起重机械产权备案;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4、起重机械最大高度检测、年检;5、其他。

二、单位帐户激活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需激活本单位的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资格管理系统注册帐号(以下简称账号),若产权、安装和使用几项类型单位兼有的可同时选择,并只需激活一个帐号。

具体操作:先进行网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注册,填写资料(单位信息的填写要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完成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资料核对无误后由市安监站进行帐号激活,办理业务的相关单位取得帐号和密码后,方可在省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办理起重机械的相关业务。

提醒:本省外地单位的账号激活应回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办理,我站不予办理。

我站可办理外省企业账号激活,但在网上申报注册时“所属地区”要选“其他省市区”,而不可以选“东莞市”或其他。

激活单位的帐号需提供资料:⑴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可在市安监网下载)⑵其他资料:三、办理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1、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出流水号。

2、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和“设备信息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⑴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⑵设备产权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⑶产品出厂合格证;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外进口的设备,可提供进口“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⑸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设备须提供);⑹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新机不需提供);⑺按要求提供反映设备不同部位的4R规格彩照(整机全景、司机室、传动机构、标准节或起升臂) ;⑻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封面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⑼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武建[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对所有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登记的内容1. 起重机械设备基本信息(1)设备名称(2)设备型号(3)设备编号(4)额定起重量(5)生产厂家(6)购置日期(7)原值(8)使用年限2. 设备使用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法定代表人(4)联系电话3. 设备操作人员信息(1)姓名(2)性别(3)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码(5)操作证书编号(6)操作证书有效期4. 设备维护人员信息(1)姓名(2)性别(3)出生日期(4)身份证号码(5)维护证书编号(6)维护证书有效期四、登记管理程序1. 登记(1)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将相关信息填写并上报到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对接收到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施工单位内部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档案。

2. 更新(1)设备使用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信息的更新,包括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2)设备使用单位将更新后的信息上报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核并更新档案。

3. 监督检查(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

(2)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责任与处罚1. 设备使用单位责任(1)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更新,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使用单位对发生的设备故障和事故负有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2. 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应审核和管理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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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手续、使用登记手续须知
一、办理安装(拆卸)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内容见下文)报送我站相应监督室,监督室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做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上文中所指审核资料内容包括: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我站相应监督室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我站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所在工地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拆卸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我站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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