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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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

新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

新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工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我国近年来对劳动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新劳动法的颁布。

新劳动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政府规定的全国或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水平,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劳动力价值。

在新劳动法中,最低工资标准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地位,被明确规定为雇主应当遵守的基本工资制度。

新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雇主未按照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同时,新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有权要求雇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成本。

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前,很多企业并没有完全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甚至存在着拖欠工资、恶意压低工资等现象。

在新劳动法的规定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新劳动法还规定,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这意味着,随着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不断提高,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工资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财务压力。

只有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总之,新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将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优厚的工资待遇,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同时也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为员工提供更好的薪资待遇,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2年)PDF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2年)PDF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

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

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岛县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威海市370 青岛市各县级市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340 济宁市各县临沂市各县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枣庄市除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外的其他县区310 东营市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莱芜市德州市德城区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茌平县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滨州市菏泽市牡丹区280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菏泽市除牡丹区外的其他县26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国企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

国企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

国企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关系到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构成、调整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应确保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 公平合理原则: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家庭成员状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3. 动态调整原则: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4. 分类制定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二、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2. 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3. 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旨在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所付出的劳动。

4. 奖金: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贡献,给予一定的奖金。

5. 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旨在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化。

关于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

关于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

关于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是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包含了许多涉及到企业和员工之间权益、劳动关系的课题。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梳理和阐述。

一、什么是企业劳动定额?企业劳动定额是指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所需的工作标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要素进行测算和评估,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劳动生产定额,这些劳动定额通常包括生产劳动定额、服务劳动定额、技术劳动定额等方面。

企业劳动定额的制定,旨在引导企业实现科学生产和高效运营,提高企业效益和员工收入。

二、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劳动和社会稳定而设立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企业劳动定额与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劳动定额与最低工资规定,是衡量和规定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两种重要标准。

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企业劳动定额是企业对工作具体量化的表现和评价,其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内容和数量。

如对于一个制造企业,如果生产劳动定额不合理或者不公正,员工工作时间的变化就会带来实际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而最低工资制度则规定了每个员工应得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个水平至少保证了员工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

在工资发放方面,企业需要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当企业的劳动定额和工资发放涉及到最低工资规定的时候,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所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等因素。

在制定企业劳动定额时,要保证科学而合理,员工劳动的时间和强度与工资之间的关系不应被倾向任何一方。

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覆盖员工基本生存开支并留有一定的生活和发展余地。

四、企业劳动定额与最低工资规定的意义和价值企业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规定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都具有很高的意义和价值。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确定和发布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仙桃最低工资标准

仙桃最低工资标准

仙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在仙桃市,也有着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根据仙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仙桃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具体如下:一、城镇私营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仙桃市城镇私营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人民币。

二、城镇企事业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仙桃市城镇企事业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50元人民币。

三、乡镇企事业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仙桃市乡镇企事业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50元人民币。

四、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仙桃市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00元人民币。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自身的收入水平,因此需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了解。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保障性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提高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也是为了激励劳动者,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总的来说,仙桃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是一项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政策。

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劳动者们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仙桃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

惠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惠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惠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年惠州最低工资标准温馨提醒:年的惠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相关内容暂未公布,先沿用年的惠州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相关资讯。

惠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每月950元上调为113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目前每小时9.3元上调为11.1元。

年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895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13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12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一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年惠州最低工资标准延伸阅读“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我们的实际收入将增加。

”我市某工厂普工张飞林告诉记者,目前他每月算上加班费、奖金差不多能拿到2000元,如果最低工资上调,他们的加班费等也会随之增加,到时实际到手的工资会增加。

“不仅是工资上涨,我们员工的社保、养老保险等也将水涨船高。

”我市一家公司人事部专员黄莉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不仅拿到手的钱多了,而且社会保障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我们企业来说或多或少会有一定影响,不过只有提高工资水平企业才能招到更多员工,也才能留住员工。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饶小莲坦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周边城市工资相继上涨,惠州也理应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不仅对员工来说是好事,也能规范行业竞争。

年惠州最低工资标准拓展阅读推七大措施为企业减负按照《计划》,到年底,为全省企业减负约4000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200亿元、人工成本约250亿元、税负成本约2150亿元、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财务成本约6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50亿元、物流成本约250亿元。

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市劳动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重要意义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制定,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社会责任。

最低工资规定的出台,为劳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和劳动者自身条件的差异,部分劳动者可能面临工资过低的问题。

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能够确保劳动者获得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资收入,避免他们陷入贫困。

其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整体工资水平,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

再者,推动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

当企业支付的工资过低时,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往往受到影响。

通过设定最低工资标准,促使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改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主要内容1、最低工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也是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

在这样一个大城市中,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是至关重要的。

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他们因为工资过低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每月219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天津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与此同时,天津市也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劳动者的需求。

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

这种动态调整的机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变化,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同时,天津市也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监测评估机制,对各单位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按量领取到应得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

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违法手段,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微企业也面临着经营困难,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

因此,政府部门还需要出台配套政策,支持这些企业稳定发展,帮助它们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它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低工资规定(2004)

最低工资规定(2004)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8年修正)

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8年修正)

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4•【字号】青政发[1998]137号•【施行日期】1995.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5年3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级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三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费,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驻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驻各县级市、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元。

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人员,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对最低工资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企业最低工资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关注劳动力市场问题成为社会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作为一个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力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内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文将就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并理解这个制度。

一、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概述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一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用工必须按照该标准给予劳动力报酬。

这个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力的合法权益,防止以低廉人力成本作为衡量企业效益主要标准的冲动行为发生。

同时,它也是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市场竞争的激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升,使得企业陷入了一个“用人成本与产能效益”的两难境地。

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一些企业或许会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员工工资,甚至是不合理地压缩员工劳动时间。

这不仅充分表现了企业的短视行为,对员工的基本需求也产生了侵害。

其次,实施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可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进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忠诚度和对企业的信任感。

这对于企业而言,是个人才留住并更好发展的关键。

三、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运作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与不实施,对待用工企业而言,是存在显著差异的。

若是未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设定员工工资时,往往根据员工的基本素质、经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

因此,同一种职业、同一段工作经验的员工,工资差别可能较大。

此时,劳动力的报酬得不到保障,公正性得不到保证。

反之,若是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用工企业需要确保员工薪资达到指定标准,确保员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做好员工的业绩考核和职业技能提高,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和财务效益。

陕西省各地市最低工资

陕西省各地市最低工资

陕西省各地市最低工资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陕西省共分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别为一类区2160元、二类区2050元、三类区1950元。

一、陕西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60元,适用于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以及杨凌示范区。

二、陕西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适用于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铜川市王益区、印台区,渭南市临渭区、华州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勉县、留坝县、略阳县、宁强县、佛坪县、镇坪县,紫阳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白河县;商洛市商州区。

三、陕西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适用于宝鸡市凤县、太白县,汉中市西乡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宁强县、南郑县;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渭南市澄城县、合阳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黄陵县;商洛市镇安县。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并鼓励企业提高工资水平,确保员工工资待遇的提高。

陕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全省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收入状况。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也可以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总之,陕西省各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也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山西省企业最低工作暂行规定》已经1994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省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二)加班加点工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的初次确定,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定级工资加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价格补贴之和为基础。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全国最具竞争力的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用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

那么,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乡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城镇企业中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乡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乡村企业中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截至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

根据《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

这一标准在上海市的各个行业中都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同时,根据《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促进。

首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劳动者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促进消费,刺激经济增长。

随着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也会增强,从而推动了整个市场的活跃。

最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

只有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然,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可能会因为成本压力而难以承受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从而导致一些企业的生存压力增加。

其次,一些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失去部分工作机会,尤其是一些低技能劳动者。

因此,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促进。

上海每小时工资标准

上海每小时工资标准

上海每小时工资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拥有着繁荣发达的经济和多样化的产业结构。

在这样一个大都市中,工资标准自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那么,上海的每小时工资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A、B、C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

其中,A档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等地区,B档适用于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等地区,C档适用于金山区、崇明区、其它区县。

根据最新规定,A档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B档为每小时20元,C档为每小时18元。

这些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外,上海还有一些行业和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高的工资标准。

例如,金融、科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通常会提供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此外,一些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也会按照其总部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来制定上海的工资水平,这些企业往往会给予员工更丰厚的薪酬待遇。

另外,上海还实行了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绩效工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给予额外的奖金或提成。

这种制度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多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总的来说,上海的每小时工资标准是由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自行制定的工资水平相结合而成的。

这种多元化的工资制度,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空间。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上海的工资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总之,上海的每小时工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了政府规定、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复杂问题。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局面,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最低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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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标题】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尔日期】19931124
【实施日期】19931124
【发文号】劳部发〔1993〕333号
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

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应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

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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