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洒水防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洒水防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施工中的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和员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防扬尘治理的管理活动。
三、责任部门1. 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洒水防扬尘治理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洒水防扬尘治理方案,并对实际执行效果进行检查。
2.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洒水防扬尘治理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洒水防扬尘治理方案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洒水防扬尘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洒水设备、洒水计划、水源保障、水质保障、水量控制等内容。
3. 每日制定洒水计划,并制定具体的洒水路线和洒水频次。
4. 对洒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洗,确保洒水设备正常运行。
5. 保障洒水的水源和水质,确保洒水的效果。
五、洒水设备1.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洒水设备,并合理分布在施工现场各个区域。
2. 洒水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喷雾效果,并能够调节喷水量和喷水范围。
3. 每个洒水设备应当由专人操作,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水源保障1.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洒水的水源,确保水源供应充足。
2. 如需从外部供水,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好供水方案,保证供水的可靠性和水质。
七、洒水计划1. 施工单位应当每日制定洒水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2. 洒水计划应当包括洒水时间、洒水频次、洒水路线和洒水量等内容。
3. 洒水计划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洒水效果。
八、水质保障1.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洒水水质,确保洒水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2. 如使用洒水车,应当时刻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车辆的水箱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3. 涉及到水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当与环保部门配合,进行水质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九、水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合理控制洒水的水量。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8
•【字号】绍政办发〔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工作落实年"活动要求,锚定目标、压实责任,精准施策、攻坚克难,图更强、争一流、敢首创,确保全年任务高质量完成。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3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2023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绍政办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15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绍兴市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分工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牵涉到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需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协作,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对市区夜间施工依法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进行布局,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态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规划定点。
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广先进的低噪音工艺设备;负责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噪声不达标的建筑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负责对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作业进行前期审查。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区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整顿。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执法监督,协调处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对场界噪声超标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控制源头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五篇)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一、工作目标提高我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1、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部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王涛同志为组长,全体人员为组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在加强项目部管理的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
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六个____%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6、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项目部日常管理序列,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7、落实检查制度。
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扬尘治理工作,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单位或项目的建设、施工、运营等环节中产生的扬尘治理工作。
第三条扬尘治理工作应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减少扬尘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
第六条本制度的监督机构由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扬尘治理工作的要求第八条在施工阶段,应制定详细的扬尘治理方案,明确扬尘治理的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固定的扬尘治理现场,确保扬尘源纳入有效控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堆场、堆放物料等地方应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在建设、施工阶段,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确保扬尘治理的效果。
第十二条在运营阶段,应定期进行扬尘治理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扬尘治理工作的措施第十四条通过合理调整施工工艺,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第十五条采用湿法降尘、覆盖、设置抑尘墙等措施,减少扬尘。
第十六条采用空气净化设备,对排放的空气进行净化处理。
第十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对突发的扬尘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置。
第四章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第十八条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的扬尘治理人员,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法》(公示稿)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城市扬尘控制,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城市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工程预算必须包含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内容。
第五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控制措施,保证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投入。
第七条(资金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中。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定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扬尘治理规章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现场、物料堆放场等扬尘污染源的治理和管理。
第三条治理目标扬尘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现场、物料堆放场等扬尘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责任分工1.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扬尘污染治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查和验收。
3.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道路施工、拆迁现场、物料堆放场等扬尘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相关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查和验收。
4. 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扬尘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5.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本单位扬尘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治理措施1. 建筑工地(1)施工围挡应符合规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施工现场道路应硬化,裸露土地应进行绿化或覆盖,物料堆放应整齐,并采取防尘措施。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严禁随意堆放和丢弃。
(4)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巡查和整改。
2. 道路施工(1)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3. 拆迁现场(1)拆迁现场应采取围挡、洒水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2)拆迁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4. 物料堆放场(1)物料堆放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堆放物料应采取防尘措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附件2。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绍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0日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滨海新城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上报扬尘污染行为;(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理目标扬尘治理责任主体要实现以下治理目标:(一)施工场地达到国家、地方有关扬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二)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不受扬尘污染影响;(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第三条责任主体(一)项目法人: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扬尘治理方案,明确扬尘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施工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定的扬尘治理方案,具体实施扬尘治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得到落实。
(四)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治理措施(一)施工场地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进行封闭式管理;(二)施工场地内道路进行硬化,确保道路清洁,减少扬尘产生;(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时进行洒水降尘,必要时采取喷雾等防尘措施;(四)施工场地内设置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扬尘浓度,超过限值时立即采取治理措施;(五)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确保场地整洁;(六)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扬尘治理意识。
第五条责任落实(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订扬尘治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二)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得到落实;(四)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考核与奖惩(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未达到扬尘治理目标或违反扬尘治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对扬尘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扬尘治理制度模板
扬尘治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尘治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物料堆放、矿山开采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
第三条扬尘治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扬尘治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等各方应当共同参与扬尘治理,各自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扬尘治理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扬尘治理的首要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扬尘治理的具体责任,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扬尘治理要求。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监理,确保扬尘治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和管理,依法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扬尘治理措施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扬尘治理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方案报送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施工场地应当进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二)施工场地内道路应当进行硬化,路面应当保持清洁;(三)物料堆放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堆放高度不超过0.5米;(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严禁随意堆放;(五)施工设备应当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六)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洒水降尘,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情况调整洒水频次;(七)施工场地应当设置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四篇)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项目经理1、负责____本项目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扬尘污染防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负责____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级管理人员及各施工班组、专项分包施工队伍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项扬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负责____本项目对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4、____召开扬尘治理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严格按文明施工____生产,在____对各施工阶段(分部分项)进行自检时把扬尘控制一并列入验收,并将扬尘管理及控制结果作为项目评优评先考核指标。
6、确保扬尘治理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转款专用。
7、杜绝扬尘污染投诉事件,____协调好周边关系,及时处理项目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和利用先进技术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以确保作业人员及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生产经理1、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扬尘控制方案在施工现场中的实施情况及各级责任制在生产中的落实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各施工班组及分包队伍的作业范围,检查涉及扬尘控制的措施是否有效,如不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立即责成整改。
3、坚决制止一切违规违章行为,对违章操作造成扬尘污染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实施处罚。
4、____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情况落实整改。
5、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协调各工种之间作业关系,防止交叉作业、重复作业造成扬尘重度污染。
6、严格按文明施工要求____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和先进技术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确保无扬尘污染投诉事件。
技术负责人1、负责____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方案》,对方案在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2、____对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督促检查方案在生产中的落实情况。
3、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个扬尘控制环节是否达到有效控制目的,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文
扬尘治理责任制度范文一、引言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人民健康,我国政府出台了扬尘治理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来探讨扬尘治理责任制度。
二、责任主体扬尘治理责任主体是指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具有相关职能和义务的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自己在扬尘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并积极履行。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之一。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扬尘治理政策和措施,并加强扬尘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落实监测扬尘排放的责任,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扬尘治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是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之一。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扬尘排放情况,制定相应的扬尘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扬尘治理技能。
同时,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扬尘排放监测和治理工作,共同推动扬尘治理工作的落实。
3.个人个人是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之一。
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遵守扬尘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不随意扔掷垃圾和燃烧物品。
个人应当提高自身扬尘治理的技能,积极参与扬尘治理行动,并向他人传播环保理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责任内容扬尘治理责任内容是指责任主体在扬尘治理工作中需要履行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责任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负责制定扬尘治理政策和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监测方法。
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并按照监测结果及时制定扬尘治理计划和措施。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巡查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状态,减少扬尘排放。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扬尘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1. 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2. 定期组织扬尘治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扬尘治理情况。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1. 制定扬尘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措施、责任人及时间安排;2. 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控制;3.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保持施工现场整洁;4.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或封闭存放;5.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夜间施工产生的扬尘。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1. 对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要求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3. 对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章治理措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八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第九条施工现场道路应硬化处理,并保持清洁,避免泥土裸露。
第十条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覆盖或封闭存放,避免风吹起尘。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扬尘浓度,确保扬尘排放达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扬尘治理检查,对施工单位扬尘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对扬尘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扬尘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4篇)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____环境保____》、《____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扬尘污染,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全部责任。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按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按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____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____米以内道路的清洁;(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八)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九)土方、拆除、____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四、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按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按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绍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绍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环境,建立健全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大气重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越城区(含镜湖新区)、柯桥区、上虞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等(以下简称“绍兴市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的相关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以上,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扬尘治理措施及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措施及管理制度一、前言扬尘污染是指由于施工、交通运输、开采、堆放等活动产生的颗粒物在大气中悬浮并扩散到周围环境,影响人体健康和环境生态的一种环境污染。
扬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空气质量,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和健康问题。
为了有效治理扬尘污染,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治理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扬尘治理措施1. 施工扬尘治理(1)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治理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作业。
(2)采取湿法施工,及时进行洒水降尘,减少扬尘的产生。
(3)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废弃物和杂物。
(4)规范施工机械车辆排放尘土,保障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减少扬尘的产生。
2. 交通运输扬尘治理(1)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格控制超载和非法运输,减少车辆扬尘的产生。
(2)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减少燃油车的使用,降低尾气排放对扬尘的影响。
(3)在重点区域设置洗车设施,强制要求运输车辆定期洗车,减少扬尘的外扬。
3. 堆场扬尘治理(1)规范建设堆场,设计合理的环境保护设施,减少扬尘的外扬。
(2)加强对堆场管理,定期清理和覆盖堆场,定期进行洒水降尘,减少扬尘的外扬。
(3)使用洁净能源,如电动叉车等,在堆场内减少机械设备的尘土排放。
4. 公共场所扬尘治理(1)对城市道路和广场进行定期清扫,减少尘土的积累和扬尘的产生。
(2)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扬尘污染源。
(3)倡导市民健康出行,减少个人交通对城市环境的扬尘影响。
5. 其他相关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环境,减少扬尘污染。
(2)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的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并对环保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扬尘治理管理制度1. 行政管理(1)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清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绍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
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和道路清扫作业扬尘控制,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等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修缮、拆除,施工车辆运输和工程渣土消纳等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是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中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城市扬尘防治方案,明确城市扬尘防控目标和部门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城市道路清扫、货场港口露天堆场、企业煤沙堆场、山矿和沙石开采等扬尘防控。
第五条(防治原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施工(作业)各方主体负责、公众参与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货场港口露天堆场、企业煤沙堆场、山矿和沙石开采等扬尘防控的监督管理,由各级经信、铁路、交通、国土等部门负责。
第二章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控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内容。
第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绍兴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规定
绍兴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规定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
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特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规定。
一、总体目标建立落实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达到绍兴市区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工地扬尘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职责分工1、工地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建立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项目负责人为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
2、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每天扬尘治理措施及实施情况,做好台帐记录。
三、扬尘治理实施办法1、建筑工地必须统一设置2.5米高度密闭围档,以控制施工作业产生尘土外扬。
2、工地大门进出口处地坪采用砼硬化,设置统一标准的冲洗台、水泵、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防止泥土随车辆、行人带出工地。
3、工地大门横梁处应统一设置车辆喷雾装置,除下雨天以外,驶出的工程车辆必须经过整车喷淋后方可出场,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尘土飞扬。
4、施工运输车辆、商品砼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泥土清除等防尘处理,严禁将泥浆、尘土带出工地。
5、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蓬布覆盖,不得超量运载,严禁途中撒漏。
6、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清扫干燥地面或遭遇风沙天气时应及时洒水,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可委托邻近社区或村委定期清运。
7、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清扫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密封,由垂直运输设备向下转运,严禁由楼层间自由倾倒。
8、集中堆放的渣土采用蜜目网或彩条布遮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物料应存放在库房内,若需露天堆放则落实覆盖措施,以避免粉尘弥漫,污染环境。
9、项目部与作业班组签订合同时应增加防尘控尘条款,对涉及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治扬尘交底,将控尘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10、加强工地卫生保洁员和车辆冲洗人员的环保责任教育,不得玩忽职守,倡扬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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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根据道路和气象情况,合理安排道路保洁计划,易扬尘路段强化机扫及冲洗频次。城市主要道路应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逐年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二)加强护栏等道路设施及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保洁,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设施清洁;
(三)人工清扫道路的,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物料遗撒措施,确保物料不外漏;
(二)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抛洒物料。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3 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违法行为无相应处罚权的,应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措施。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建筑物拆除单位在施工中存在前款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矿山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加工区(包括交通工程等临时加工区),应设置相应的防扬尘污染环保设施;
(二)装卸区设置降尘措施,装卸作业时,降尘设施必须开启;
(三)矿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做好矿区连接道路保洁工作;
(四)场内施工便道应进行硬化或采取其他防扬尘污染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设计、施工、运输、监理合同管理;
(二)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文明施工措施列入工程造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暂不开工的建设工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公路运输、公路保洁和港口码头堆场及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
(七)政府其他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举报电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监管主管部门等信息,鼓励在线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措施,场内易扬尘堆放物应在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主体在建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或更高效的防尘措施进行封闭;
(二)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 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房屋爆破或拆除作业;
(三)拆除工地周边,城区应设置不低于2.5 米、其他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8 米的硬质围挡;
(四)采用整体爆破方式拆除建筑物的,施工方案应包括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
(五)拆除后暂不能开工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当用防尘网等方式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指导实施房屋建筑,新建、扩建(改变断面)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污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建设,城市供水设施(自来水厂、供水管道)建设,绿化、绿道建设,燃气设施建设(新建)等工作,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行业管理标准和要求;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储运、建筑垃圾处置场管理、园林绿化养护、城市道路保洁、房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扬尘监督管理职责的,可进行通报、提醒;情节严重的,向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约谈或追责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0 月15 日起施行,《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1〕41 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应使用容器装载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作业过程中应采用雾炮等设施对作业面进行湿法作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内物料堆场及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规定易扬尘车辆等车辆限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滨海新城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上报扬尘污染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地内泥土应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高出泥土应清除;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 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当天应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及时进行覆盖。绿化工程结束后,应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路面整洁。
(二)在建(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条 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新建、扩建、维修道路,施工工地应设置连续围挡,城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 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 米,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员车辆出入口等无法设置围挡的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四)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工程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开挖、拆除、爆破、洗刨、风钻等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物48 小时内未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堆场出入口处应配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除泥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十六条 泥浆、渣土等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卸载作业区设置降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用覆盖或绿化降尘;
(二)出口应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三)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七)项目竣工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第八条 除符合可以现场搅拌的法定情形并事先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外,城镇建成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九条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周边城区应设置不低于2.5 米、其他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8 米的硬质围挡;
(一)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应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料,围挡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设置围槽及顶棚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应配备洒水降尘设施;
(三)装卸物料时,洒水降尘设施必须开启。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作业,应采用管道输送或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