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1. 控制准入: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准入管理,包括严格审批申请、资格认证和安全评估等程序。
2.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在爆炸物品容器、设备和场所上设置标志和警示标识,以提醒和警示相关人员。
3. 容器和包装:要求爆炸物品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容器和包装材料,并进行适当的贮存和运输。
4.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泄漏控制设施,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 安全操作:对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人员要求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且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6. 应急预案: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一、定义“爆炸物品”是指一种具有瞬间放出大量热、光、声及气体等能量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炮竹、焰火和爆竹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职责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放。
2.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安全使用知识,确保自身安全,不私自携带和使用爆炸物品。
四、使用规定1.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数量。
2.爆炸物品的点燃和使用必须在专门场所或具有防火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必须切实保障场所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地方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3.禁止在人群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存放或携带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由专业人员在场指导和监管。
五、存放规定1.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经过专业机构认可,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
2.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存放时,必须互相隔离,禁止混放,确保安全。
3.禁止在贮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内使用明火或电器开关等易导致爆炸的设备。
4.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附近。
5.存放爆炸物品的地方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应急处置1.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置,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一切操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七、违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罚款。
2.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于使用和存放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3篇)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2)1. 爆炸物品库区应设专门的库房,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爆炸物品库区应有明确的管理人员,负责库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3. 爆炸物品库区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门、防爆窗等。
4. 爆炸物品库区应按照爆炸物品的性质、规格、数量等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明确的标识和标记。
5.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能。
6. 爆炸物品库区的出入口应设有专门的门卫或保安,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
7. 爆炸物品库区禁止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行为。
8. 爆炸物品库区内禁止携带可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9. 爆炸物品库区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10. 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确保库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1. 爆炸物品库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防止扩散等应急措施。
12. 爆炸物品库区内应设有应急设施,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13.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4. 爆炸物品库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5. 爆炸物品库区应定期对库存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资质、人员、设备、工艺、质量控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2. 储存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条件、储存量等进行规范,包括防火、防爆、防潮、防盗等措施,以保障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包装等进行规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场所、方式、资质要求等进行规范,防止未经授权的销售和非法使用。
5. 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场所、方法、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防止错误使用、滥用和事故发生。
6. 监管机构: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措施。
此外,还可能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标识、说明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
到有效实施。
具体内容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必须符合规定,严禁非法制造、储存或使用爆炸物品。
2. 防火防爆措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包括使用防火材料、配备消防设施、控制静电等。
3.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柜、防爆门、防爆窗等,以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4. 人员安全培训:从事爆炸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5. 运输管理: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包装方式、运输路线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 应急处理:针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并保护人员的安全。
7. 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指导监督部门、社会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进行资质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出产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防护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环境进行评价,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库房、储柜和容器,建立清晰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明确储存位置和数量,确保储存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储存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的物质,包括炸药、燃炸物、易燃气体等。
这些物品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2. 生产企业的安全使用规定2.1 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说明书,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2.3 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严格检测和质量验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客户要求。
2.4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记录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3.1 储存单位应选址合理,建造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和库房,对爆炸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存放,确保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不混淆存放。
3.2 储存单位应对仓库和库房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和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3.3 储存单位应制定《储存安全措施》,以指导员工进行储存作业,并应严格执行存储管理规定,确保库存量不超过批准的储存量,以避免发生爆炸或火灾等事故。
4. 运输单位的安全使用规定4.1 运输单位应在车辆上标识装载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性质和危险等级,并应将其装载在专门的运输车辆上,运输工具应经过专门设计、检测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4.2 运输单位应制定运输方案,并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车辆遭到碰撞、颠簸或其他外力作用,导致爆炸物品发生事故。
4.3 运输单位应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安全培训,使其具备运输爆炸物品的专业能力。
5.1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改变使用方法。
5.2 使用单位应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专用的存放柜中,保持干燥、防潮和通风。
5.3 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使用规定和安全检查标准,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销售以及其他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计划,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记录、质量检测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九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制定销售计划,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保存备查,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生产和销售资质,产品质量可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现场环境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全过程管理。
2. 安全责任2.1 企业管理层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到每个岗位,各岗位人员应明确本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3 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4 安全责任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搭配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安全责任人应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安全经济合理使用。
3. 人员管理3.1 全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必需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过安全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 企业应建立人员合格证书档案,包含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确保人员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3.3 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少于一年一次,并进行考核。
3.4 企业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表现者进行嘉奖,对安全责任人监管不力的情况予以惩罚。
3.5 企业应做好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不适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的人员予以调整或解雇。
4. 生产设备管理4.1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2 生产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装置,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专用区域。
4.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在未修复或更换之前暂时停止使用。
4.4 对于未经查验和验收的设备,禁止使用。
5. 储存和运输管理5.1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储存条件满足安全性能的要求。
5.2 储存区域应划定特地区域,设置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一般来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管理:要求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储存场所的选择、建设和管理,储存容器的标识和检查,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的控制等。
3. 运输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防止爆炸物品泄漏或失控。
4. 使用管理:要求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证书,按照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
5. 废弃物管理:要求对废弃的爆炸物品或包装物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他人造成伤害。
此外,还有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可能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20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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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爆炸物品的定义、分类、储存、运输、使用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爆炸物品的定义和分类1. 爆炸物品的定义: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爆炸反应的物质或装置。
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火、爆破器材等。
2. 爆炸物品的分类:根据危险性和用途,爆炸物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易制爆物品:易制爆物品是指具有较高的爆炸性能,且制备相对简单的物质或装置。
如炸药、硝酸甘油等。
(2) 火药:火药是一种由硝酸盐、木炭和硫等原料制成的爆炸性物质,主要用于军事和民用领域。
如黑火药、无烟火药等。
(3) 雷管:雷管是一种用于引爆炸药的装置,主要用于矿山爆破和火工品制造等领域。
(4) 烟火:烟火是指用于庆祝、表演和燃放等活动的烟花爆竹。
如鞭炮、烟花等。
(5) 爆破器材:爆破器材是指用于爆破作业的工具和装置,包括炸药包装、导爆管、雷管等。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场所: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地势较低且通风良好;距离居住区、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一定距离;防火、防爆等措施完善。
2. 储存设施:储存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功能;设有监控和报警系统;设施结构牢固,防止外力撞击和震动。
3. 储存容器:储存爆炸物品的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密闭性好,防止爆炸物品泄漏和外界气体进入;承受压力的能力强,防止容器爆炸;材料耐火、防腐蚀。
4. 储存数量:根据储存场所的大小和环境条件确定爆炸物品的储存数量,严禁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5. 储存安全措施:储存爆炸物品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严禁吸烟、明火等火源接近储存场所;定期对储存容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定期清理储存区域,确保无杂物积堆。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治安部门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对发现有单位挂靠、爆破作业人员挂靠行为的,一律暂停挂靠单位爆破作业活动,不予核发或撤销爆破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
二、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装卸民爆物品,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发放、领取、装卸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三、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
车辆配备动态监控设备,记录运输轨迹。
运输过程的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四、民爆物品从出库运往作业地点始末、运输剩余民爆物品返回退库始末,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
同时,县级治安部门组织警力对剩余退库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落地查验,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五、每次实施爆破(含地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抽检辖区爆破总数的30%,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同时,每次爆破作业活动中爆炸物品装卸、连线、起爆、清退等重要环节,要使用专用防爆摄录设备进行全程录像(井下的煤矿爆破作业除外),报县级治安部门留存,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下井检查的民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得下井资格后,方可开展井下检查。
六、市级治安部门采取直接抽检、交叉互检的方式,每月组织对爆破作业单位在发放、领取、装卸、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过程中的流程制度、流向记录及视频资料进行巡查。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合理管理和使用爆炸物品,订立本规定,确保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涉及爆炸物品的临时库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管理机构为保证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设立特地的管理机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该管理机构负责库房日常管理、爆炸物品入库出库的审批和监督、库房巡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员工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库房的建设与安全要求第四条库房的选址爆炸物品临时库应选择阔别办公区、生产车间等区域,单独设置,在四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库房的建设库房应采用防爆、防火和耐高温的建筑料子,确保库房结构坚固,安全可靠。
库房入口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门禁系统,并配备独立的报警装置。
第六条库房的通风设施库房应供应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内空气流通,防止爆炸物品积聚的爆炸性环境。
第七条库房的设备和工具库房应配备专用的工具和设备,例如消防器材、泄漏应急处理工具、防火箱等,以便应对突发情况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第八条爆炸物品入库管理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需经过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并由特地工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2.入库前,对爆炸物品进行分类、登记,并明确责任人。
3.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依照规定的存储方式和条件进行存放,并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蚀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库存管理1.库房在爆炸物品存放过程中,应建立认真的库存台账,实时掌握爆炸物品的数量、种类、存放位置等信息。
2.库存量超出肯定阈值时,应及时采购增补,并及时更新库存台账。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出库管理1.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需通过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并由特地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和记录。
2.出库时,应核对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并领取特地的出库票据。
第五章库房的巡查与安全掌控第十一条库房的巡查1.库房应定期布置专人进行巡查,确保库房内的防爆设备和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生产责任爆炸物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并对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3. 爆炸物品生产1.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2.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爆炸物品质量的安全性。
3.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及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并建立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
4. 爆炸物品存储1.爆炸物品存储场所应当定期检查改造,并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雷、防静电等安全防范系统。
2.爆炸物品存储场所应当明确区分存储类型,建立相应的存储区域,并标示存储物品种类、数量以及存储方式等信息。
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品种应当采取特殊的存储措施。
3.爆炸物品存储场所应当建立保卫制度,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5. 爆炸物品运输1.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运输规定进行操作。
2.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保证符合要求的规格和载重,装卸过程中应当采用安全作业方式。
3.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爆、防火、防盗等装置,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修。
6. 爆炸物品销售和使用1.爆炸物品销售和使用应当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使用场所,并建立完善的销售和使用登记制度。
2.爆炸物品销售和使用场所应当在销售或使用之前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特别是对于液化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场所。
3.爆炸物品销售和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下,应当采取高度防范措施。
7. 爆炸事故管理1.爆炸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限制爆炸影响范围,并通知应急救援部门前往处理。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____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
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____%,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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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查出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形式以三联单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最后报财务部执行。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六、安全生产部随时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七、安全生产部每月要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质量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九、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标段内部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并上报公司,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站在对党和国家负责的高度,站在对全线筑路员工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把晋济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全面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切不可有任何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公司部署,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㈠公路施工范围之内发生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2、交通车辆、机械安全事故;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4、消防、防汛安全事故;5、重大危险源(锅炉、压力容器、油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6、其他安全事故。
㈡事权划分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业主代表处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挥和组织实施,同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具体方案㈠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公司成立了安全事故救援领导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协助各施工单位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办公室同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日常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实施本预案,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业主代表处、项目经理、监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成立应急抢险队(不少于20人、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洒水车、发电机各二台件)(名单附后)。
2、各代表处、监理部主要职责⑴指导协调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⑶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挥人员和物资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⑷指导有关施工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⑸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和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⑴及时上报受灾情况,同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力量、指挥应急抢险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⑵根据灾害情况,了解周边人员、物资及时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
⑶协助公司各代表处搞好善后各项工作。
⑷协助公司、代表处准确统计人员伤亡和情况。
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公司值班电话:(白天) (夜间)㈢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给项目代表处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⑶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⑷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⑸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应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作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㈣应急抢险措施1、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代表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部门。
2、现场指挥由公司领导组有关领导负责,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及施工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险和处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本预案适应于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
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安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
对于发生安全、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与奖励。
万一发生事故,公司救援领导组有事统一调动各单位抢险队、抢险车辆、物资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四、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六、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七、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施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本制度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代表处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工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报公司领导,组织查处。
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