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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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内容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等工作。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在施工前至少60个工作日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表格:需要申请人填写完整并亲笔签名。

(2)施工图纸:需包含建筑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等。

(3)工程概算表及资金证明:需要明确工程预算及申请人资金来源的真实性。

2.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3.勘察完成后,建设行政部门将进行综合评审,并把评审结果向申请人反馈。

四、许可条件1.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

2.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3.申请人应具备充足的施工资金,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五、许可审批1.建设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规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2.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间,需提前通知申请人。

3.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结束后,将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许可期限与变更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2.如有变更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七、监督检查1.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2.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等。

八、违法责任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2.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建设行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证,同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1.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等。

2.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发布施工许可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3.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许可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复查的程序。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措施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审核和管理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证书过期、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和要求。

5.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暂停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推荐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推荐下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

二、施工许可申请1. 申请材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等。

2.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

3. 审查和决定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

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如决定批准,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发出施工许可证书;如决定不批准,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施工许可证书1. 证书内容施工许可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建筑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证号码;•建设主管部门名称和批准日期等。

2. 证书有效期施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3. 证书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将施工许可证书和相关文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施工单位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的要求。

四、施工许可的变更和撤销1. 变更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如需变更施工许可的内容,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计划等材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财务支持文件。

2. 变更审核和决定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将审查变更申请材料,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如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将发出变更批准决定;如不符合,将要求施工单位撤回变更申请。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审批程序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应当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不同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书第一节证书的颁发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范围等必要信息。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加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证书的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2. 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取消、施工计划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包括重新申请、补充申请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职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等情况。

第二节监督措施1. 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2. 违反监督检查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责任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背景和意义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筑施工许可是建筑项目开始前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是建筑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管理,明确许可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保障建筑施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监管的效率和水平,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要素1. 许可申请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以便主管部门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和评估。

同时,还应规定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时间,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许可。

2. 许可条件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设备设施的符合性等。

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够获得施工许可,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许可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许可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许可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违法违规处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惩罚力度,以保证许可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包括吊销许可证书、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实施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有效实施,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重视:1. 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宣传,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细则规定。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1.3 建筑工程施工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规定。

1.4 建筑工程施工各方主体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二、施工许可2.1 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预算等。

2.3 有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2.4 未经施工许可证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协调。

3.2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3.3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合理配置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

3.4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3.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程质量4.1 建筑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规定进行。

4.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4.4 工程质量检验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安全生产5.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和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发[2008]1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3.10【实施日期】2008.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1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严格施工许可审核和发放,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查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施工许可的行政审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施工许可条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一)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建装饰装修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一律实施施工许可制度。

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后,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审核法定施工许可条件一是审核项目基建程序。

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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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一份留建设单位备查;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足,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如实逐项按规定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不得弄虚作假。

(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表二第三栏),应由施工企业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

(二)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表二第五栏),是指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三)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组织设计”(表二第六栏),
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为工程主体设计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第十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部位和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
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二)采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三)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封面为兰争,副本为白以,正16开。

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生效。

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应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
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划分的方法: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森林工业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十八条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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