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中国当代法律构架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源源,其法律地位 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包括:《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拍卖法》 、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 《婚姻法》 、 《继 承法》 、 《收养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
【三】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 为的法律.
包括: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海商法》 、 《租赁法》 、 《债券法》 、 《期货法》
【五】行政法
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
国防、外交方面:兵役法、人民防空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公安、国家安全方面:人民警察法、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枪支管理法、 国家安全法
中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也称“法的体系” 或简称为“法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 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以下部门: ⑴宪法 ⑵民法 ⑶商法 ⑷经济法 ⑸行政法 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⑻刑法 ⑼ 诉讼法 ⑽军事法
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 《行政复议法》 《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2007、《人民调解法》2011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作者:赵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此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完成了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体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熟化、科学化的标志。
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
在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由民法典与商法典两部法典分别规定民事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民法典在全面规定民法各项制度的前提下,民法典不但整合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还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中提炼、归纳了许多规则。
在一般法的意义上,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那些同时涵盖民法与商法的规则,在特别法的意义上,为商事规则预留了立法空间。
因此,在更为上位层面民商法体系化初步形成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不仅是商法学界的主观学术理想,而且是立法科学化的客观需求,更是构建新时代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自民国时期就坚持“民商合一”,民法通则也延续了这一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大量民事规则的确定以及民事立法的目的均以便于开展经济活动为宗旨。
商事元素已经融入到了民法的血液之中,大量的传统民法制度因此而被改造,是为“民法的商法化”。
同时,商事规则不断为民法的创新提供制度供给。
可以说,民法与商法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民法典立法不刻意区分民法与商法,采用“民商一体化”规范的思路,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理性做法。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一是营利性成为民事主体立法的主要着眼点。
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唯一目的。
民法典总则部分体现了以营利性构建主体制度的思路。
传统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典型代表为《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是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典中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我国商法体系
【法律分析】我国商法体系概述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我们在建设我国的商法体系时,一方面要本于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考察存在于我国现实社会中的商事交易关系,并力求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
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方式的丰富而不断更新、完善。
我们不能苛求商法典能概括规定所有的内容,我们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商主体、商行为类别,商法体系需要更多的单行法律来完善和更新。
所以,我们所构建的商法体系就是以商法典为中心,包括诸多商事单行法的结构。
这其中包括规制市场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维。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上面是直接引自辅导用书,其实教材中对这九大部门法的排列顺序是有规律的,只要掌握了规律其实记住也是很容易的,但我在这里并不打算解释这个规律,而是提供给你一个更好记的顺序。
如何记住呢?①首先,我们要有程序优先于实体的思想,既然程序优先,那么我们就记住了排在最前面的“诉讼法”②第二个是什么呢?那肯定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宪法”,宪法可是其他法律的“母亲”哦,所以她要排第二位(其实宪法本来应该排第一位,但为了记忆方便还是排第二位更好)③第三个呢?当然是“行政法”,行政法其实就是宪法的延伸,和宪法一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如果你还觉得不好记的话,你就想想“宪政”这个词。
④第四和第五就简单了,有了行政法,你总要把三大实体法凑齐吧?所以后面就是“刑法”“民法”⑤第六和第七个呢?我国是民商分立的,所以民法中肯定不包括商法,所以想到了民法,当然后面跟着的就是商法,再想想常说的“商经法”,经济法也自然记住了⑥第八个是什么呢?这个有点难度,因为辅导用书是把劳动法放在经济法中的,但在法理学中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劳动法和经济法是分开的,所以想到经济法就要想起还有个劳动法要单独另算,劳动法当然是调整劳动者的,你想想这些劳动者万一失业了是不是要拿失业救济金啊,这就属干社会保障的范畴了,所以第八个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⑦最后一个呢?你要想想提供社会保障是需要钱的,这些钱从哪来呢?当然要开采自然资源来卖钱啦,开采自然资源时必须要注意别污染了环境,不要踩坏了花花草草,所以最后一个是“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好了,最后闭上你的眼睛,在脑子里完整的想一遍,诉讼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国际商法
1.论国际商法体系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着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它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多个方面。
但国际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竞争贸易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处于不断地更新完善中,主要表现为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有关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商法体系越来越完备和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条约,国国内法日趋一体化。
在国际上,国际商法体系用于解决各国家,各地区间的商事纠纷,调节各商事主体的贸易关系,为各国间经济活动提供一系列法规准则。
在国内,国际商法更是各国制定有关经济活动法律的模板,成为各国完善投资法,贸易法等的标准。
但是,由于各国间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各国法律差异造成的国际摩擦,国际纠纷也不在少数。
而且由于国际商法涉及过于广泛,有时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上,没有一套具体的行为规范,或者在多国家间有多个不同规定,难以统一。
又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们认识国际商法的困难主要来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运用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国际商法进行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商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论英美合同法的“不当影响”规则“不当影响”规则是英美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有衡平法院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的利益进行剔除,在英美法中,不正当影响指的是一种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从而使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自由,独立的判断而与另一方可从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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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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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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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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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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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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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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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点评材料: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
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
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
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
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
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
我国现阶段采取民商统一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
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其次,法律性质和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
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最后,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在我国发展的所有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现在的商人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主体基础。
不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商法的体系
商法的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法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类型的分类、成立的条件、股东权益、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公司治理等。
二、商标法
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撤销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加强了市场监管,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四、合同法
合同法是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和信誉。
五、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机密被侵犯,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促进商业发展。
六、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规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应当遵循的规则和限制,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就是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走向健康稳定的商业发展之路。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是由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业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和各种类型的司法裁决构成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法律,
它以其丰富的法律条款、权利义务的精确界定、多方关系的均衡维护、高效的审结机制和大众理解度较高的解释方式而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近几十年来,我国商法体系不断发展壮大,并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空间。
任何一个商法体系都需要从市场经济发展中汲取养分,而我国
商法体系正是如此。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我国商法逐渐形成了发展
的趋势:
一是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制定的商法种类更加齐全、明确,包
括民法、商法、物权法、遗产法等,为我国商业行为的秩序化奠定了
坚实的基础。
二是法解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现
代社会科学研究,形成了一套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法解释体系,以满足市场经济需求,实现对复杂商业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
三是司法实践的见解不断更新,日益完善。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引入司法实践的见解,使它们适应市场经济,更好地保护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并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更加合理,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是法律的实施与实践。
法律的实施与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商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会对依法审理案件,并将对当事人的权利进
行解释和实施。
以上就是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它的发展将助力我国
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实体提供可靠保障,为普通
百姓日常生活提供更多可持续性的承诺。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关系和物权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包括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法律体系包括:1.《合同法》:主要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2.《公司法》:主要规范了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等问题。
3.《担保法》:主要规范了担保行为的法律关系。
4.《商标法》:主要规范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问题。
5.《外汇管理法》:主要规范了外汇交易和管理等问题。
6.《银行业法》:主要规范了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等问题。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原则:商业活动基于自愿进行,各方行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
3.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安全保障原则:商业活动中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利益。
5.合法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四、商法的主体关系商法的主体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关系:公司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合伙企业关系:合伙企业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合伙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4.股权关系:股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商业活动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机构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商法的物权关系商法的物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种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权利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是商业活动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关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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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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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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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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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1、市场行为法:合同法等2、市场主体法:公司法、合同法等3、宏观调控法:产品责任法等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首先在欧洲大陆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以法典化为其主要特征。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Case Law System/Anglo-American Law Sys)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主要渊源为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做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一)联邦法院系统(三级)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设在华盛顿。
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
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联邦地区法院: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
实行独任制(二)州法院系统(三级)州法院第一审法院(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州的上诉法院州的最高法院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总结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总结商法是指涉及商业行为、商业组织和商业交易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商法的研究围绕着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展开,涵盖了很多内容,如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文将对商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和实践要点进行综述。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以商业活动为研究对象。
商法的基本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活动: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核心的法律学科,商业活动包括商品流通、商业组织、商业交易等。
商业活动通常以盈利为目的,涉及到商家、消费者、合作伙伴等多个主体。
2. 法律规范:商法是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立法法、商法专门法律、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文件,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和指导。
3. 商事主体:商法涉及到的主体有商人、商业组织、商务合作伙伴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商法对其进行了法律地位、权益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二、商法的法律制度商法的法律制度是商业活动规范的法律基础,主要由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构成。
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之一,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益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事项。
公司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业活动的繁荣。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另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范了商业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商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商业活动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是在商业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商标法则保护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三、商法实践要点商法的实践要点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重点问题,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公司的设立与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1.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商事主体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约束力,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保护。
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
现代商法的核心概念
现代商法涵盖了多个核心概念,这些概念旨在规范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
以下是几个核心概念:
1. 自由市场:现代商法倡导自由市场经济,强调在没有过多政府干预的条件下,供求关系自由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交易。
2. 契约:商业交易通常通过契约来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事项,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效力。
3. 法人实体:现代商法承认法人实体的存在和权益。
法人实体可以是公司、合作社、非营利组织等,它们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和责任,能够从事商业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责任和赔偿:商业活动中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现代商法规定了对违约、侵权等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机制,以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现代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它们促进了创新和竞争,保护创造者的权益,激励创新和知识产出。
6.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商法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准确信息的获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措施。
7. 竞争法和反垄断:现代商法通过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8. 金融监管:现代商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金融监管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这些核心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法体系中可能有所差异,但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商法的基本框架,旨在促进商业交易的公平、透明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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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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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主要商法体系模板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四、比较分析与总结
(一)发展趋势: 伴随人类进入现代时期,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商法的发展向人们展现了新趋势 1.动态化趋向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在进入20世纪以 来,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事法需要以不断革 新的面貌适应其需要,所以,现在商事法更加动态化已成 为它的一个特点,其表现就是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以 《日本商法典》为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该法典已进 行了30次修改,并且,有的修改带有全局性。现代商法动 态化趋向的另一重要表现,是众多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并 通过单行商事法律废除了商法典的有关条款
三、中国商法体系
(一)近法合体,各个部门法完全被纳入
一个法典之中,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 法制度,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光绪 帝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看成是振兴工商业的治国 大策之一。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 民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工业革命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工业化时代,资 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滚滚洪流和席卷全球的殖民掠夺,开创 了世界经济贸易的新纪元,以英国为中心的世界贸易体系 形成了。这些商贸变化导致对英国商法的客观性、普遍性 和概念准确性的要求与日俱增,权利的互惠性日益重要, 商事裁判规范化和整体性应不断提高。19世纪末20世纪 初,在大量涌现成文商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英国逐渐确立 起了当时比较先进的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尽管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类似于大陆 法系那样的统一的商法典,但是“商法”和“商业法”的 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的 大量的“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不过是此种 商法观念的一部分反映。
2.商法的分类作用
(二)地位
1、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我国围绕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法学界 主要有两种观点: ①民商合一论。(赵中孚等的观点) ②民商分立论。(徐学鹿、范健等的观点)
△知识背景: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法、德、意(先分后合)、日、 荷、比、西、葡、卢、奥、巴、 阿、墨、委等。 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瑞、意(先分后合)、泰、俄、 民国时期的中国等。
(2)英美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国家原先没有商事单行法和商法典,而 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作为商法的主要渊源。 后来,为了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英、美都颁布 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英国制定了《公司法》(1862、 1948、1989年)、《票据法》(1882年)、《合伙法》 (1890年),《破产法》(1894年)、《商品买卖法》 (又称《货物买卖法》,1893、1979年)等。美国除各州 制定商事单行法外,联邦也制定有州际通商法(1892年开 始),以及《统一商法典》(1952年)。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虽然在立法技术、法律概 念等诸多方面借鉴了大陆商法,尤其是德国民商法的经验, 但其所采用的立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颇不相同。该商法 典不以商行为中心,也不以商人为中心,而是以货物买卖 为中心构造其规范体系。
此外,在世界上首先采用民商合一制的瑞士法, 将商事法规置于债编,列入民法典之中,不过其内容和基 本精神依然仿照德国商法,仅仅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其特点是:强调商主体资格的确定,并将其作为 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按主观主义原则,同一行为,商人 为之,适用商法,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可 见此原则是依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和商法适用的
在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中,德、法、意(先民商 分立、后民商合一,1865年《民法典》、1883年《商法典》、1942年 制定了一部民商综合的新民法典。)、日、荷、比、西、葡、卢森堡、 希腊、埃及、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秘鲁、智利等国均制定有专 门的商法典。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大约有40个国家拥有形式意义上 的商法典。 (2)实质商法 实质商法是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从内容分,可分为实体商法和程序商法。 (1)实体商法 (2)程序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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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渗透 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历来有着不同的传统。但 是,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市场与人们的商 事活动不再存在英美和欧洲大陆的界限,因而两大法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吸收则成为必然。其中相互 渗透典型的是公司法领域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 现代商事交易的实践已经向人们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是 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而日 益呈现出世界化、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而这种趋势 是一种历史潮流,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国际经济的 一体化,既表现为国家间商品的自由流通,也表现为国 家间的人员、资本、劳务的自由流动,就商事活动的综 合性而言一些国家的商法公约先后问世。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法国商法典》是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的,由于 法典制作过程比较仓促,即使在法国也未能使大 家都很满意。在以后的岁月中,随着经济生活状 况的变化,《法典》多次修改和补充,许多内容 被从原来的《法典》中删除,而分别单独制定成 专门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867年《公司法》、 1909年《营业财产买卖设质法》、1919年《商事登 记法》、1917年《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在整 个19世纪,法国商法在大陆商法体系中处于领先 地位。
日本商法典,日本自明治维新后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开始了法典的编纂工作, 1881年,日本人聘请德国人赫尔曼.罗斯勒起草商法法典 ,1891年起实施,此为日本旧商法典。由于该法典被认为 完全无视日本本国的商事习惯,与日本民法典也不是很协 调,日本学者对是否如期施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为打破 僵局,既解决就商法存在的问题,又尽快确立商法制度, 日本政府采取了名义上修改商法,日本新商法典自实施以 来,为适应国内外新形势而进行了三十多次修改和补充。
一个法典之中,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 法制度,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光绪 帝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看成是振兴工商业的治国 大策之一。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民 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尽管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类似于大陆
法系那样的统一的商法典,但是“商法”和“商业法”的 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的大 量的“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不过是此种商 法观念的一部分反映。
三、中国商法体系
(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诸法合体,各个部门法完全被纳入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一、大陆商法体系
形成的时间: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 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保护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完整的商 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从19 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典制 定活动,由此,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在我国由于商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家的商事立法不尽 完善,因此,学者们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存在颇大差异。多数 学者主张,我国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 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也有学者 主张,我国的商法体系主要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利 救济法三部分构成。中国的商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经典结 构,即在商法的一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 破产、海商等几个部分,近几年来人们只是在这个体系结构基 础之上变化不大的添加或减少。
参考文献: 1.范建《商法》,第四版,高教出版社。 2.赵中孚 邢海宝《商法总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3.张璎《商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3.屈茂辉《论当代中国商法的性质、地位和体系》 4.王梦竹《浅谈中国商法的构建》 5.张秀全《论我国商法的体例与体系》 6.刘宁《试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商法体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商事 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 英国法,它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而有别于 大陆法系。在英美法中,商事法则指以一般商事习惯 和判例所形成的法律,它们皆受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支 配。 英美法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判例法制度,其18世纪以后逐 步发展起来的许多成文法例,实际上也仅仅是对其普 通法和衡平法规则的补充。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采用习惯法和 判例法。其商事法也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19世纪以后 商事立法开始在美国盛行。
(二)构建我国商法体系的若干问题 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商 法体系,必须妥善处理以下一些基本问题: 1.商法与民法的协调问题。 2.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分。 4.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分。
(三)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建构我国的商法体系 全球化正在引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运动,而商法变 革正成为新世纪法律变革最普遍的实践,随着我国全面融 入全球化进程,使得尚处于幼稚阶段的中国商法面临前所 未有的挑战,建构一个理性的商法体系及使用的商法制度, 是我们参与全球化,争得有利地位的必然选择。 1.重塑商法品格,实现由“个性”向“共性的转换” 2.重新建构商法规范,增强规范的效力 3.构建理性法律体系,实现商法从“无序发展”向“有序发 展”的转换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了工业化时代,资 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滚滚洪流和席卷全球的殖民掠夺,开创 了世界经济贸易的新纪元,以英国为中心的世界贸易体系 形成了。这些商贸变化导致对英国商法的客观性、普遍性 和概念准确性的要求与日俱增,权利的互惠性日益重要, 商事裁判规范化和整体性应不断提高。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大量涌现成文商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英国逐渐确立起了 当时比较先进的商法体系。
四、比较分析与总结
(一)发展趋势: 伴随人类进入现代时期,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商法的发展向人们展现了新趋势 1.动态化趋向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在进入20世纪以 来,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事法需要以不断革 新的面貌适应其需要,所以,现在商事法更加动态化已成 为它的一个特点,其表现就是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以 《日本商法典》为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该法典已进 行了30次修改,并且,有的修改带有全局性。现代商法动 态化趋向的另一重要表现,是众多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并 通过单行商事法律废除了商法典的有关条款
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 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 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 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 商法典》及其相关商事法规组成。《德国商法典》最早 颁布于1861年,1897年从新修订后颁布。 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为范例而编制或修订本国商法或 制定商事法规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 日本以及清朝末期的中国等,《德国商法典》在世界上 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制定 商法典,从而形成了德国商法法系。 在德国历史上,曾先后制定了两部商法典——《普通德 意志商法典》和《德意志帝国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