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 第五章 本体论
法理学进阶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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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本体论——存在论也,又或称存有轮、是论,乃一门关于“是”之学问。
法律本体论,乃对“法律之为法律”之原理性探讨。
劝你与义务这一地基本的范畴,乃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主要通过主体的需求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求的角度,考察和评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或社会的意义。
正义、人权、幸福和秩序构成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
法律方法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一种系统化的理论。
法律社会论——是从“社会”这一大系统出发,站在“法之外”的角度,阐述“关于法律”的理论,阐明“法外之理”。
1、从法律本体论的角度看,法律与意志、利益、权利和义务等因素相联系。
2、英美法系法律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
3、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4、法外之理有: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科技。
5、沟通“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的桥梁是法律社会论。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第一章法律与意志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公意——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根据卢梭定义,公意应该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但是在一切问题上,求得全体一致显然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此卢梭又表示多数人的决定同样可以构成公意。
1、关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是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而存在。
2、卢梭的阐述“公意学说”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3、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集中人民的意志有: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4、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意志的思想的说法有:(1)在以私有制作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说“法律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并没有尊重事实;(2)法律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于生产关系,但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近代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正确的有:(1)近代自然法思想所宣扬的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并没有兑现;(2)近代自然法思想本身的矛盾体现在社会中就是共同体成员作为公民与作为自然人之间的矛盾;(3)近代自然法思想中的有些矛盾是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矛盾,因而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法理学问题第五章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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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问题第五章本体论第二编法律的本体论第五章本体论、心智和行为主义本体怀疑论在第一编中,我主要是把法律客观性问题当作哲学的一个分支即认识论问题来处理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建立(或摧毁)知识的基础和保证。
认识论与处理存在(如果不那么引人争论的话,处理“是什么”)问题的本体论紧密联系。
这种联系表现为这一事实,即提出有争议的、本体论的实体,这经常是作为一种工具,为的是努力解决认识论问题。
如果我们同意柏拉图,认为有一个大写的正义形式存在,有一定才能和经验的人就可以达到,那么,我们也许就会相信,我们可以与大写的正义形式做个比较,以此测定某个法律判决是否成立;如果我们认为上帝曾以一种人的理性可以达到的方式在自然之书中规定了司法的诸多原则,我们就同样可以进行比较。
我们甚至无需要求那么高,只要能够显示每个有关法律的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答案,我们也许就会认为,我们可以保证好的法官有能力正确决定疑难案件,[1]尽管对究竟哪个答案正确还会继续争论,甚至无休无止也无妨。
相反说来,如果能显示律师和法官在努力理解这些有用实体时会遇到严重的困难,那么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得到强化。
长期以来,哲学家都对非物质的“东西”困惑不解,尽管他们对这类讨论的热情正开始减弱。
我们也许会暂时同意,芝加哥和纽约算是东西,或者是一些东西的集合。
但芝加哥在纽约西部,这个“事实”难道也是一个东西么?那么另一种关系,比方说毕达哥拉斯公理呢?这也是东西吗?它显然没有时空位置;而且,就算是,如果从来没有人发现它,它又是不是呢?数字和其他数学实体是客观的,在一定意义上疼痛和颜色却不是客观的。
但在一定意义上数字是不实在的(actual),而疼痛和颜色却是实在的。
因此哪些东西更为“真实”呢?印在这纸上的字是东西,这些字所表述的命题也是东西吗?一匹马是东西;那么“柏伽索斯[2]是神话中的一种马”这句话中(这句话还刚好为真)的柏伽索斯又是不是?当人们声称某种东西不存在之际,难道我们不也可以认为这就意味着它是一个什么“东西”吗?把水加热到一定温度水会沸腾;这就使得因果关系也成为一种东西了吗?那么水会沸腾的性能(capacity)是不是东西呢?更一般地说,一些性质(颜色、豹猫[ocelot]静止时的速度、稳定的巨大砾石的重量、暴躁者的脾气)是否东西呢?意图是东西吗?人是否具有物质的(躯体)和非物质的(心智,或者如果你更愿称之为灵魂)两部分?一只兔子是一个东西;法律是不是一个东西呢?还有那些道德“实体”呢?“善”是实在的吗?“正义”呢?思考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晕头转向。
法律理论的本体论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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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科学 家
S oCI S AL CⅢ NTI T S
No , 1 v. 20 0
( 1 第 1期 , 第 1 3期 ) 总 6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1 , n rl o1 3 N .1 Ge ea . ) N 6
法律 理论 的本体论 诠释
形成法律理论并 通过法律理论来描 述 、 释和批 判法律实 对法律 现象的一般性 、 解 系统性 的概 括和总结 , 者的差异 在于 两 践、 进而推动法律实践 、 指导法律实践 , 是法理学 的基本工作方 法学理论 包括 的范 围大于 法律理论 ,前者除 了包 括法律 理论 式和工作 目标 。但是 , 在何为法律理论 、 其存 在形态为何 、 有什 外 , 还涉及 到法历史学理 论 、 法社会学 理论等并 不是直接 以法 么内在的规定性 等本体性 的问题上 , 法学界并 没有 形成基本的 律规范 为描述对象 的理论形态 , 至还包括 以哲学理论 、 甚 政治 共识 , 这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法理学 的学术交流和法学 工作 者 创 造 、 播和应用法律理论 的 自觉性和有 效性 , 传 同时也妨碍 了 法 律 理 论 对 法 治 实 践 的功 能 发 挥 。 因此 , 法 律 理 论 的 生成 过 从 程 、存在方式 以及作用机理对法律理论进行本体 性的分析 , 以 提 高对 法律理论 的理 性把握程度和应 用法 律理论 的 自觉性 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论 、 道德理论来概括法律现象所形成 的法学理论 【 从第二层 ” 。 含义上理 解的法学理论实 际上与法律理论 是同义词 , 学者 们对 两者并不 作严格 的意义上的 区分网 两者是 同一 回事 。 , 就国外学者的观点 和主张而论 , 对法律理论 的理解则 存在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ff0257ff90f76c661371ab4.png)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法理学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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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与法学教育1、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2、思考学科分化之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并反思其不足之处。
3、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因为: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4、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3、思考价值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6“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新发展2、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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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bb8a8509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48.png)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对于建构法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研究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它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
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等。
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古至今,学者们对于法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是国家统治的工具;而现代观点则强调法的价值性和自律性,认为法是一种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
2.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制度的产生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密切相关,了解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是在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上进行的,它包括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方法和技巧。
1. 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例如,法学研究方法必须符合客观性、规律性、实证性等原则,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是指研究者在实际研究中应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
例如,科学观察、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等。
这些方法和技巧的运用能够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法学原理,并进行实证研究。
3. 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是指将法学研究方法应用于实际法学研究中,解决具体的问题。
例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解答法学问题,并为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总结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法理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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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主要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内容: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
2.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往往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应用。
3.观察法律现象需要一个角度泸州遗赠案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个弊端。
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作为唯一科学正确的方法;二是“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是“古为中用、洋为今用”。
二是绝大部分研究采用教科书的研究方式。
5.法学研究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
其次是理论的可证伪性。
6.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小处着手、大处着眼(1)价值分析法(2)实证分析法历史、逻辑、比较(3)经济分析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法的基本涵义1.国家制定或认可2.某种意志的表达3.外在强制性4.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二、法的词源与词义1.中文中法的词源学含义灋(1)法者,刑也例证(2)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例子(3)蔡枢衡先生的新解、苏力的质疑《法的故事》(4)刑、法和律的联系与区别2.西文中法的含义(1)法和法律的区别应然和实然(2)这种区别的背后是什么?自然法传统彼岸世界的追求(3)自然法下的法和法律△法辨中西法文化的简单比较礼法社会和法治社会△思考:为什么中西方的法的含义不同?为什么现代法治产生于西方三、对自然法的理解1.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理论意义在哪2.法学是不是科学?如何理解法学的科学性?(1)科学是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等为基础,立足于观察问题,而法学作为一种理解性科学,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及文本的意义。
意义的探寻是法学研究的主题。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
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
四、法的基本概念1.当代中国实践中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2.法和法律在理论上的区别(1)应然和实然(2)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4)法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这一中介环节第二节法的本质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1.规则说2.命令说3.判决说“法是过去的判决和未来判决的预测”4.行为说二、从法的本源上下定义(1)神意说(2)理性说(3)意志论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体现(4)规律论三、从法的作用上下定义1.正义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2.社会控制论3.事业论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四、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本质。
法理学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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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级意志说的缺陷:
• 牵强附会 以偏概全 削足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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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论说
• 1、阶级意志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材) • 2、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 的结合、阶级性与共同性的统一、利益性 与正义性的协调。(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第一版) •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张文 显》法理学第二、三、四版)
9
自然法与实在法
•
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写于公元前5世纪的悲剧《安提
戈涅》:安提戈涅的弟弟波吕尼克斯叛变底比斯城邦战死, 城邦统治者克瑞翁命令不准为他举行体面的葬礼。安提戈 涅违背他的命令,按照希腊宗教仪式安葬了波吕尼克斯。 她认为法律是对自然之命令的服从,而自然的命令要求她
为自己的兄弟举行恰当的安葬。后安提戈涅被处死。
法的本体
1
第一节 法的概念
• 法律是什么?
2
• 法律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最为初级和简 单的问题,任何一个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 都可以对答如流,给出统一齐整的答案。 这似乎又是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满腹经 纶、造诣深厚的法学家们众说纷纭、争论 不休。 • 实践证明,越是基础性的概念,越难于在 学界达成共识。
24
• 律:《说文解字》:均布也。 •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 段玉裁注疏:“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 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 秦汉以后,“法”“律”同义。但多分开 使用。“法律 ”这一合成词,清末民初由 日本输入。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4808b05b4daa58da0114acb.png)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及其在法学界的代表。
《法理学问题》是波斯纳的代表作之一。
但是,该书却不是经济分析的,而是波斯纳从1970年至1990年,长达20年时间对法理学研究的集大成。
经济分析方法在美国及西方影响甚大,在我国也受到法学界极大的关注。
然而。
《法理学问题》却以实用主义和分析哲学的方法探讨了传统法律哲学问题,诸如本体论、认识论、解释等。
它甚至涉及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诸如哲学(包括:科学哲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语言谠、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
译者认为“它涉及了当代美国法律和法学界论题的几乎全部——如果还不是全部的话——一般性问题”,因此,“《法理学问题》似乎更能代表波斯纳思想的丰富”。
它从法律的认识论、法律的本体论、对法律解释的再思考,以及实质正义等四个方面,致力于为法律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哲学基础。
在考察中,波斯纳甚至对经济分析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选编该书对于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波斯纳的学术思想,以及加深对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学术成果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波斯纳先后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法学院;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1967年起,先后执教于斯坦福大学和芝中哥大学;1969年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1981年起担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
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经济分析法学(“法与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向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入侵和渗透(这种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
其产生溯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
奠基于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3b6671ffc4ffe473368abdb.png)
评波斯纳著作:《法理学问题》《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及其在法学界的代表。
《法理学问题》是波斯纳的代表作之一。
但是,该书却不是经济分析的,而是波斯纳从1970年至1990年,长达20年时间对法理学研究的集大成。
经济分析方法在美国及西方影响甚大,在我国也受到法学界极大的关注。
然而。
《法理学问题》却以实用主义和分析哲学的方法探讨了传统法律哲学问题,诸如本体论、认识论、解释等。
它甚至涉及到更为广阔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诸如哲学(包括:科学哲学和政治哲学)、伦理学、语言谠、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理论。
译者认为“它涉及了当代美国法律和法学界论题的几乎全部——如果还不是全部的话——一般性问题”,因此,“《法理学问题》似乎更能代表波斯纳思想的丰富”。
它从法律的认识论、法律的本体论、对法律解释的再思考,以及实质正义等四个方面,致力于为法律建立一个令人满意的哲学基础。
在考察中,波斯纳甚至对经济分析学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选编该书对于我们全面深入地了解波斯纳的学术思想,以及加深对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学术成果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波斯纳先后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法学院;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1967年起,先后执教于斯坦福大学和芝中哥大学;1969年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1981年起担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
波斯纳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之一。
经济分析法学(“法与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方法向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入侵和渗透(这种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产物。
其产生溯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思考》和科斯(Ronald H.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
奠基于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6199babb0717fd5360cdcf7.png)
括 有 形 的物 体 也包 括 无 形 的 物 体 。 为 了 解 释 这 一 假 设 , 波 斯 纳 使 用 了 邮 集 的 例 子 。 即 当实 际 价 格 9 美 元 的 邮 集 被 B以 0
10美 元 的 价 格 从 A处 获 得 . 么 在 这 个 0 那 交 易 中 , B在 交 易 前 总 和 为 1 0 , A、 9 元 交 易后为2o 0 美元 . 会 的 财 富 无 形 中 增 加 社 了 1美 元 。 此 . 0 因 波斯 纳 认 为 这 种 交 易 的 产 生 是 源 于 社 会 财 富 最 大 化 的 利 益 驱
部 压 力 和 诱 惑 。 所 以 , 望 、 望 等 要 素 众 威 就成为 了法官生存 和做 出决定 的根据 . 并 且 这 些 方 面 难 以 将 定 量 化 的 数 据 带 人 法 官 效 用 公 式 中 ,因 此 难 以 支 持 函 数 模
型 .而这 就 成 为 了 法 律 经 济 分 析 中 的 实 证 主 义 的 缺 陷 。但 波斯 纳认 为 上 述 观 点 不 应 该 成 为 抛 弃 实 证 经 济 学 的根 据 , 因 为 这 种 理 论 不 同 于 波 普 尔 主 义 者 提 出 的 证伪 . 即有 一 个 观 察 不 合 常 规 , 律 的 实 法 证经 济学 理 论 就 应 当被 否 定 。 反 . 同 相 如 水 在 海 拔 高 的 地 方 . 到 10 C 可 以 沸 不 0 o就 腾 的 事实 成 为 自然 律 的 例 外 . 这 种 法 律 “ 的经济学 理论是一 个缺省 规则或 预设 。 即是 从实 证 观 点 开 始分 析法 律 的 一个 恰 当 的 起点 。 管 并 不 必 然是 终 点 ” 尽 。 至 于 人们 对经 济分 析 能 否延 伸 到 非 市场 的领 域 的质 疑 , 斯 纳 认 为 : 波 这种 观 点是 隐含 了经 济学 的 确 定 范 围 ,并 且夸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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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1和强制性。
法的本体论
![法的本体论](https://img.taocdn.com/s3/m/3d94c260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58.png)
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是研究法的存在、性质和实质的一门学问。
它关注的是法律存在的本质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原因,以及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法的本体论的讨论范围包括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基本要素和法律的作用等方面。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是人类集体生活的规则和秩序的表达。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正当性等特点。
它通过建立一套规则体系,来引导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正正义。
法律的本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下面从形而上学、社会学和功能论的角度来探讨法律的本体论。
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法的本体有其存在形式。
例如,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理念的产物,它源自于理念世界中的“理念法律”,并且在现实世界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实现。
亚里士多德则将法律看作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它是“自由人的自由选择的规则”。
在基督教的观点中,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旨在引导人们去追求善和正义。
从这些观点来看,法律具有超越人类经验和逻辑的特殊存在形式。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的本体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秩序稳定的体现。
它是社会集体意志的表达,是社会凝聚力和社会认同的象征。
通过法律,人们能够在一个共同的规则体系下共同生活和相互合作。
法律的本体可以从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与权力关系等角度进行研究。
例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法的本体可以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解释。
法律的本体在于它能够起到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和公平等方面的功能。
法律通过制定规则和实施制度,引导人们的行为,帮助人们解决争议和冲突。
同时,法律也起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等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能够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法律的本体论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存在、性质和实质等方面。
法律的本体论的研究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本体论
![法学本体论](https://img.taocdn.com/s3/m/f46c127f804d2b160b4ec060.png)
立法者 视角 法的 视角 司法者 视角 守法者 视角
研究对象不同:
自然法学派主要 研究观念上、理想 的、应然的法; 分析实证法学主 要研究形式的、静 态的、实然的法; 社会实证法学主 要研究事实上、动 态的、生活的法;
法是 公平正义、 普遍有效的 自然法则
法是 主权者 的命令
法是 社会事实 本身
法理学专题—本体论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 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或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律的特征 1)规范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首先、法 律以人的外部行为为调整对象;其次、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 在性质、结构、手段、效率方面具有特殊性。
法学本体论
一、法的存在 1、法的含义 2、法的内容; 3、法的形式 4、法的本质 二、法的本原 1、西方法学的法本原说 2、中国法学的法本原说(古代、现代) 3、唯物主义的法本原说
法理学专题—本体论
一、关于法的本体、本原、本位、本 性的哲学认知
1、 法的本体即法存在之本身,指法的本来构态或实际存在 体,或法之所以为法的究竟是什么东西,或者说是法的载体或承 担者。它解决法的最基本问题,即法是什么?法来自哪里?法的 状态如何? 2、法的本原即法的来源和存在根据,是法的根源或实质渊源, 而不是形式渊源,他要回答法的真实基础是什么?法根植与那里 以及从哪里来的?
英语
Right
≠Law
1、法是指普遍永恒的道 德公理和正义原则; 2、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和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施的行为规则。
2、 法和法律的概念 研究视角不 同:
法的本体论
![法的本体论](https://img.taocdn.com/s3/m/b048c454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cd.png)
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是指对法的本质、存在形式以及法律的基础原则进行思考和研究的一种理论观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对法的本质进行深入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的本体论关注的是法的本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明确的约束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为目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本质是通过规范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是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同时也是人们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认知和解决方案。
其次,法的本体论探讨了法律的存在形式。
法律存在于书面法律文件中,如宪法、法律、法规等,这些法律文件是国家机构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法律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将法律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形式既包括法律文件,也包括司法实践,二者相互依存,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法的本体论思考了法律的基础原则。
法律的基础原则是法律运行的基石,也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基础原则包括正义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等,它们为法律提供了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
正义原则要求法律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待每个人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公正透明,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法的本体论是对法律本质、存在形式和基础原则进行思考和研究的理论观点。
通过深入研究法的本体论,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法律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基石,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法的本体论
![法——法的本体论](https://img.taocdn.com/s3/m/0e879c691eb91a37f1115cce.png)
(一)法的概念:法的形态、法的定义、法的 特征、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 (二)法的内容:构成要素(规则、原则和概 念)、部门法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和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形态 三种存在形态:制度的法、观念的法和现实 的法 法的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法的定义路 径的多样性。如观念的法和法的词源词义的 关系。
(四)法的本质
1、基本观点: 国家意志、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与社会 生活的规律的三位一体。 2、冲突与协调 (1)三者的冲突: (2)三者的协调:民主或人民主权问题。
(五)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1)五个作用的三个层次:个人(或者社会中的个人)、 国家和社会共同体; (2)教育作用: (i)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作用: A.法律的内容; B.法律的实施; C.法律对意识形态的潜移默化或灌输 (ii)法律教育作用带来的问题:柏拉图的教育型法律 3、社会作用:政治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政治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作用必须有机统一:法的 历史演进凸显的就是由于二者的矛盾运动。匪帮国家与公民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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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诉性
2、强调原因: (1)定义的基点:政府而非公民-国家 (2)折射的法律运行模式:国家单向度的运行模式:民众在其中只是 被动地乘受,或者消极地参与。权利少于义务;对目的的参与少于技术 性参与。 韩非子:“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 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 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 乱于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 3、法治与自治 (1)法治缘起于人民自治。 (2)法治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概念之争。 (3)目的性参与和技术性参与。 4、法的可诉性的进一步思考: 技术性参与的可诉性概念:法律的二元互动运行模式; 目的性参与关照下的可诉性概念:法律之下的行为控制与对法律的控制。
1本体 法的概念
![1本体 法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e25cdcbcfd0a79563c1e72a3.png)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 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 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 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 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 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 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 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7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 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 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 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 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 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 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 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 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 如,在民法中,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 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5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 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 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 法律之中
第五章 法的概念
5
答案及解析:B
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 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 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 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 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 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 的客观基础。D 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 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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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法律的本体论第五章本体论、心智和行为主义本体怀疑论在第一编中,我主要是把法律客观性问题当作哲学的一个分支即认识论问题来处理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建立(或摧毁)知识的基础和保证。
认识论与处理存在(如果不那么引人争论的话,处理“是什么”)问题的本体论紧密联系。
这种联系表现为这一事实,即提出有争议的、本体论的实体,这经常是作为一种工具,为的是努力解决认识论问题。
如果我们同意柏拉图,认为有一个大写的正义形式存在,有一定才能和经验的人就可以达到,那么,我们也许就会相信,我们可以与大写的正义形式做个比较,以此测定某个法律判决是否成立;如果我们认为上帝曾以一种人的理性可以达到的方式在自然之书中规定了司法的诸多原则,我们就同样可以进行比较。
我们甚至无需要求那么高,只要能够显示每个有关法律的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答案,我们也许就会认为,我们可以保证好的法官有能力正确决定疑难案件,[1]尽管对究竟哪个答案正确还会继续争论,甚至无休无止也无妨。
相反说来,如果能显示律师和法官在努力理解这些有用实体时会遇到严重的困难,那么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得到强化。
长期以来,哲学家都对非物质的“东西”困惑不解,尽管他们对这类讨论的热情正开始减弱。
我们也许会暂时同意,芝加哥和纽约算是东西,或者是一些东西的集合。
但芝加哥在纽约西部,这个“事实”难道也是一个东西么?那么另一种关系,比方说毕达哥拉斯公理呢?这也是东西吗?它显然没有时空位置;而且,就算是,如果从来没有人发现它,它又是不是呢?数字和其他数学实体是客观的,在一定意义上疼痛和颜色却不是客观的。
但在一定意义上数字是不实在的(actual),而疼痛和颜色却是实在的。
因此哪些东西更为“真实”呢?印在这纸上的字是东西,这些字所表述的命题也是东西吗?一匹马是东西;那么“柏伽索斯[2]是神话中的一种马”这句话中(这句话还刚好为真)的柏伽索斯又是不是?当人们声称某种东西不存在之际,难道我们不也可以认为这就意味着它是一个什么“东西”吗?把水加热到一定温度水会沸腾;这就使得因果关系也成为一种东西了吗?那么水会沸腾的性能(capacity)是不是东西呢?更一般地说,一些性质(颜色、豹猫[ocelot]静止时的速度、稳定的巨大砾石的重量、暴躁者的脾气)是否东西呢?意图是东西吗?人是否具有物质的(躯体)和非物质的(心智,或者如果你更愿称之为灵魂)两部分?一只兔子是一个东西;法律是不是一个东西呢?还有那些道德“实体”呢?“善”是实在的吗?“正义”呢?思考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晕头转向。
但这还只是刚刚开始。
如果反思一下,甚至物质和非物质东西之间的区别也很模糊。
一个“坚实的物体”,例如,一张桌子,是一个物质的东西,但它大多是由虚空组成的(其原子内以及原子之间的虚空);一群鸽子也是一个物质的东西,但在其组成的各部分之间有明显可见的空间。
“美国城市”是另一个非连续的、却多少具有物质性的东西。
但“纽约的一只鸽子与芝加哥的一只麻雀”却不是一个东西;并非所有不相连接物体的组合都能算作一个东西。
看了这些难题,人们就很难坚信有一个清晰的本体,一个包括了兔子、思想、法律、虚构人物、数字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幸福共存的本体。
我们使用的语词和观念看来都是由便利决定的,而并非要追求它们与某些东西的“本来面目”(as they are)相对应。
有关存在的众多问题都很令人困扰,这使得皮尔士对待意义的实用主义进路很有吸引力。
他的进路是,一个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后果,因此没有后果的命题就没有意义,尽管他的这种关于意义的定义很勉强,而且争论很多。
有这样一个命题,上帝创造了宇宙,然后就歇工了,再也不干涉宇宙的运行,并且永远也不会了。
这个命题尽管没有后果,即实验或观察都不能证伪或证实这个命题,或者说,无论这个命题正确或错误,我们的行为都不会有什么不同;但它却不是没有意义的。
更准确地说,也许不那么强烈,这个命题并非没有意义,只是不值得为之苦思冥想而已。
然而,这仍然是一个重要陈述,它会使我们在处理某些本体论问题时有一个下手的地方。
例如,我们可以问,如果相信人们有或没有心智,会有什么后果。
也许是什么后果都没有。
也许在法律中大谈诸如意图和蓄谋之类的精神实体,或是谈论因果关系和正义之类。
的形而上实体,这都是伪造的。
熟悉哲学争论的读者也许会从这里嗅到一缕逻辑实证主义的气味;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可以把所有的命题分为三类:赘述的(tautological)、可经验证实的以及无意义的命题。
而且,在此,还可以嗅到后期维特根斯坦和J.L.奥斯汀[3]的反玄想(antimetaphysicaity)的气味;或者是闻到前面提到过的反实证论或者常规论(conventiondism)的气味。
后两种理论或是告诉我们,是我们的语法(广义界定的)及感受结构把世界分割成了便利的、无需同事物的实际结构相对应的片断(这种观点在威廉·布莱克的“精神旅行者”中漂亮地概括为“变化的眼光改变一切”);或是告诉我们,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东西,都是人的参考系与自然的共同创造,而人的参考系本身也是自然的产物。
[4]就我泛泛称之为对待意义以及扩大说来对待本体论问题的实用主义进路而言,其细节、变异及其家门,对我们都不重要。
这一进路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使我们增进了对法律的理解。
这种进路的意蕴是怀疑主义的,因此与本书第一编的认识论进路的意蕴是互补的。
但这些意蕴并非,至少不必定是,激进怀疑主义的,这一点与前几章的调子也是一致的。
确实,这种进路还可以用来避开(至于有效程度则是另一个问题)这样一种怀疑论的把戏,这个把戏要求你证明你自己的心灵并不是浸在染缸内的,你获得的外部世界印象也不是来自某个控制你对世界感受的疯狂科学家。
(这是一个现代版和技术官僚版的古老问题:如果我们的一切就只是感觉,那么我们何以知道外部确实有一个真实的世界?)对于这种染缸心灵论,大多数反击都失败了,失败就在于没有一个外部参考点,因此你无法将染缸中的心灵经验与“真实”生活世界中的心灵经验进行比较。
这个迷设计的很巧妙,它排除了任何这样的参考点。
如果你的心灵是在染缸内(这与做梦不同,做梦至少还会有[或者相信他会有]清醒的时候),那么根据没有参考点的假定,你的感觉与你的心灵不为染缸浸染时的感觉是完全一致的。
那么,你又何以知道你的心灵是在还是不在染缸中呢?对于这些问题,实用主义的回答是,一个人相信自己的心灵浸在染缸内,这对他的行为不造成任何后果,除非他疯了。
他还是会像以往那样生活。
这种信仰没有任何结果,因此不可能郑重要求得到他人的赞同。
[5]也许你想说:如果有人被说服了,认为自己的心灵确实受到浸染,他就会感到自己的生活毫无意义,这种意识就会影响他的行为,他就不会像以前那样努力了。
但你何以能够被说服自己的心灵受到浸染呢?你也许会把这一点当做一种可能性来接受,但是从这一点上,你无法证明这一点,甚至无法表明这种情况更可能为真。
事实上,这种情况为假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如果你要据此行为,你就不理性。
再进一步说,事实上,除了在玩哲学时,我们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确信。
然而,隐含于“理性的”和“除非他疯了”这些话中的限定似乎已经漏了马脚。
如果用来证明某人精神不正常的根据是他试图按照心灵受浸染的信念来行为,而证明这一信念与行为无关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只有精神不正常者才会据此行为,那么这里就有一种循环论证。
但是,如果考虑到精神不正常者的其他信仰和行为,这一循环就可以被打破。
一个真正相信自己心灵受浸染的人肯定会有其他奇怪的确信。
我们之所以知道他们不正常,就是因为我们看到他们按照这些奇怪的信念行为。
我们观察到他没有用理性来指导行为,也就是没有使自己的方法适应自己的目的。
他的行为表现出很高程度的矛盾和无效,而这些都是为什么不能把他对人们心灵是否受到浸染的“表态”当真的理由。
[6]这一有关理性的讨论也使我们对时间检验标准有了更多的一些了解。
本书第3章曾提出一个投票的类比,即选举权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扩大。
由于投票有资格限制标准,因此这个类比就隐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在这个跨时间的选举中,某些潜在投票者也许不应享有选举权。
然而,如果用理性作为判断时间检验标准的尺度之一,这就削弱了这样的主张,即时间检验标准是我们知识的、最后的和惟一的(或一个)基础或保证。
与外部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相关,但与法理学问题更相关的是,其他人或动物是否真的有心智(mind);因为你从来也不能观察到其他生物的心智。
从某个层次上看,这是一个很荒谬的问题,我们简直无法想像其他心智的不存在。
[7]但从另一层面上看,这又是一个很有成效的问题,至少是对很有成效的思考的一个激励。
就“心智”来说,毕竟是有什么让人感到很费解的东西。
[8]心智不仅无法观察,而且它还不是物质的,然而这种非物质性的心智似乎又在指挥着物质性的物体,即躯体。
甚至心智这个概念也还不很清楚。
似乎,心智是与意识相联系的(词典上对心智的典型界定就是“人的一连串清醒的思想”),然而,如果说人们在睡眠时就没有心智了,或是认为人们在没有清醒思考时所做的一切事(这也许包括写下一段富有启示性的音乐或诗歌[9]都无意义,这就很奇怪。
因为,有许多思想甚或大多数思想都是不清醒的;请回想本书第3章中有关无言之知的讨论。
因此,心智这个概念也许是没有后果的,至少没有有意义的或关系紧密的后果。
我不是一个哲学的怀疑论者,也不想充当反对者——反对思考“我是否是世界上惟一有精神生活的人”这样的问题。
很明显,大多数成年人和稍大的孩子都可以并且确实暗自说话,不出声(也就是可以“隐蔽他们的思想”),用大脑来想像。
但心智这个支柱性概念(它几乎完全等同为意识)与“世界上有一种叫作“心智”的东西”(它是意图的所在地,是无形的操纵者,是内在的男人和女人)的观念是不同的。
尽管法律断然信奉这种观念(但我将论证其很肤浅),但对法律来说,这种观念也许不会有后果,也许是应当抛弃的。
另一种方法就是问一问,为什么我们不能不认为他人也有心智?这样的提问,从广义上讲,仍然是实用主义的。
我认为,“心智”这个词(无论是较弱的意义上的意识,或是在较强意义上的意图和控制)经常都不是用来命名一种东西的,也不是要提出一种本体论上的论断,而只是为了掩盖我们对某些因果关系的无知。
[10]放弃这种无知,心智这个概念就不再有后果并可以(而这更加有意义)予以抛弃。
例如,尽管计算机每次下棋都会战胜世界上最聪明的猫,我们还是更可能说猫有心智,而不会说计算机有心智。
[11]因为,我们认为自己对计算机运转的因果关系的了解要比对一只猫行为的因果关系了解更多。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一只猫跳到这人身上,而不是另一个人的身上,为什么它这样的“咪咪叫”,为什么有时竖起耳朵,而有时又垂下耳朵;我们不能确定所有这一切都只是本能的、程序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