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问题 第五章 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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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法律的本体论第五章本体论、心智和行为主义

本体怀疑论

在第一编中,我主要是把法律客观性问题当作哲学的一个分支即认识论问题来处理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建立(或摧毁)知识的基础和保证。认识论与处理存在(如果不那么引人争论的话,处理“是什么”)问题的本体论紧密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这一事实,即提出有争议的、本体论的实体,这经常是作为一种工具,为的是努力解决认识论问题。如果我们同意柏拉图,认为有一个大写的正义形式存在,有一定才能和经验的人就可以达到,那么,我们也许就会相信,我们可以与大写的正义形式做个比较,以此测定某个法律判决是否成立;如果我们认为上帝曾以一种人的理性可以达到的方式在自然之书中规定了司法的诸多原则,我们就同样可以进行比较。我们甚至无需要求那么高,只要能够显示每个有关法律的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答案,我们也许就会认为,我们可以保证好的法官有能力正确决定疑难案件,[1]尽管对究竟哪个答案正确还会继续争论,甚至无休无止也无妨。相反说来,如果能显示律师和法官在努力理解这些有用实体时会遇到严重的困难,那么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得到强化。

长期以来,哲学家都对非物质的“东西”困惑不解,尽管他们对这类讨论的热情正开始减弱。我们也许会暂时同意,芝加哥和纽约算是东西,或者是一些东西的集合。但芝加哥在纽约西部,这个“事实”难道也是一个东西么?那么另一种关系,比方说毕达哥拉斯公理呢?这也是东西吗?它显然没有时空位置;而且,就算是,如果从来没有人发现它,它又是不是呢?数字和其他数学实体是客观的,在一定意义上疼痛和颜色却不是客观的。但在一定意义上数字是不实在的(actual),而疼痛和颜色却是实在的。因此哪些东西更为“真实”呢?印在这纸上的字是东西,这些字所表述的命题也是东西吗?一匹马是东西;那么“柏伽索斯[2]是神话中的一种马”这句话中(这句话还刚好为真)的柏伽索斯又是不是?当人们声称某种东西不存在之际,难道我们不也可以认为这就意味着它是一个什么“东西”吗?把水加热到一定温度水会沸腾;这就使得因果关系也成为一种东西了吗?那么水会沸腾的性能(capacity)是不是东西呢?更一般地说,一些性质(颜色、豹猫[ocelot]静止时的速度、稳定的巨大砾石的重量、暴躁者的脾气)是否东西呢?意图是东西吗?人是否具有物质的(躯体)和非物质的(心智,或者如果你更愿称之为灵魂)两部分?一只兔子是一个东西;法律是不是一个东西呢?还有那些道德“实体”呢?“善”是实在的吗?“正义”呢?

思考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晕头转向。但这还只是刚刚开始。如果反思一下,甚至物质和非物质东西之间的区别也很模糊。一个“坚实的物体”,例如,一张桌子,是一个物质的东西,但它大多是由虚空组成的(其原子内以及原子之间的虚空);一群鸽子也是一个物质的东西,但在其组成的各部分之间有明显可见的空间。“美国城市”是另一个非连续的、却多少具有物质性的东西。但“纽约的一只鸽子与芝加哥的一只麻雀”却不是一个东西;并非所有

不相连接物体的组合都能算作一个东西。看了这些难题,人们就很难坚信有一个清晰的本体,一个包括了兔子、思想、法律、虚构人物、数字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幸福共存的本体。我们使用的语词和观念看来都是由便利决定的,而并非要追求它们与某些东西的“本来面目”(as they are)相对应。

有关存在的众多问题都很令人困扰,这使得皮尔士对待意义的实用主义进路很有吸引力。他的进路是,一个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后果,因此没有后果的命题就没有意义,尽管他的这种关于意义的定义很勉强,而且争论很多。有这样一个命题,上帝创造了宇宙,然后就歇工了,再也不干涉宇宙的运行,并且永远也不会了。这个命题尽管没有后果,即实验或观察都不能证伪或证实这个命题,或者说,无论这个命题正确或错误,我们的行为都不会有什么不同;但它却不是没有意义的。更准确地说,也许不那么强烈,这个命题并非没有意义,只是不值得为之苦思冥想而已。然而,这仍然是一个重要陈述,它会使我们在处理某些本体论问题时有一个下手的地方。例如,我们可以问,如果相信人们有或没有心智,会有什么后果。也许是什么后果都没有。也许在法律中大谈诸如意图和蓄谋之类的精神实体,或是谈论因果关系和正义之类。的形而上实体,这都是伪造的。

熟悉哲学争论的读者也许会从这里嗅到一缕逻辑实证主义的气味;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可以把所有的命题分为三类:赘述的(tautological)、可经验证实的以及无意义的命题。而且,在此,还可以嗅到后期维特根斯坦和J.L.奥斯汀[3]的反玄想(antimetaphysicaity)的气味;或者是闻到前面提到过的反实证论或者常规论(conventiondism)的气味。后两种理论或是告诉我们,是我们的语法(广义界定的)及感受结构把世界分割成了便利的、无需同事物的实际结构相对应的片断(这种观点在威廉·布莱克的“精神旅行者”中漂亮地概括为“变化的眼光改变一切”);或是告诉我们,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东西,都是人的参考系与自然的共同创造,而人的参考系本身也是自然的产物。[4]

就我泛泛称之为对待意义以及扩大说来对待本体论问题的实用主义进路而言,其细节、变异及其家门,对我们都不重要。这一进路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使我们增进了对法律的理解。这种进路的意蕴是怀疑主义的,因此与本书第一编的认识论进路的意蕴是互补的。但这些意蕴并非,至少不必定是,激进怀疑主义的,这一点与前几章的调子也是一致的。确实,这种进路还可以用来避开(至于有效程度则是另一个问题)这样一种怀疑论的把戏,这个把戏要求你证明你自己的心灵并不是浸在染缸内的,你获得的外部世界印象也不是来自某个控制你对世界感受的疯狂科学家。(这是一个现代版和技术官僚版的古老问题:如果我们的一切就只是感觉,那么我们何以知道外部确实有一个真实的世界?)对于这种染缸心灵论,大多数反击都失败了,失败就在于没有一个外部参考点,因此你无法将染缸中的心灵经验与“真实”生活世界中的心灵经验进行比较。这个迷设计的很巧妙,它排除了任何这样的参考点。如果你的心灵是在染缸内(这与做梦不同,做梦至少还会有[或者相信他会有]清醒的时候),那么根据没有参考点的假定,你的感觉与你的心灵不为染缸浸染时的感觉是完全一致的。那么,你又何以知道你的心灵是在还是不在染缸中呢?

对于这些问题,实用主义的回答是,一个人相信自己的心灵浸在染缸内,这对他的行为不造成任何后果,除非他疯了。他还是会像以往那样生活。这种信仰没有任何结果,因此不可能郑重要求得到他人的赞同。[5]也许你想说:如果有人被说服了,认为自己的心灵确实受到浸染,他就会感到自己的生活毫无意义,这种意识就会影响他的行为,他就不会像以前那样努力了。但你何以能够被说服自己的心灵受到浸染呢?你也许会把这一点当做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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