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单位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罚款种类:1. 警告;2. 记过;3. 罚款;4. 暂停工作;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罚款标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记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改正。
3. 罚款:(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人民币100元至500元;(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罚款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4. 暂停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可能对他人或单位造成重大危害的,暂停工作3至10天。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条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调查核实,确定违法事实。
第八条确定违法事实后,根据本罚款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罚款决定应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不服处罚有权申请复核。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五)公司领导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保持中立、公正,并按照程序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处罚条例。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三、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
四、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2.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并暂停岗位工作。
3. 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 违反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及处罚条例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及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单位各部门、车间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处罚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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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在工业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石。
为了强化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提供一个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范本,以便企业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3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要求。
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1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11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12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惩罚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和外部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该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领导层对生产安全有最后责任,对安全生产显现的问题负有最后责任。
领导层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下属部门或个人。
2.部门经理应确保其部门的生产活动和运营管理符合公司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他们有责任引导员工遵守标准操作过程,并通过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全部员工有责任保障自身及同事的安全。
不得以个人或生产需求为理由,违反公司或国家的安全规定。
三、违反安全规定的惩罚1.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的防护用品,情节细小者,应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佩戴或使用;情节较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依据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环境不安全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操作;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活动。
3.发生安全事故后发觉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实行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和违规的行为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严格批判,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雇其职位,需经领导层批准。
4.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擅自进入不安全地点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和劝离;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
5.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有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的,应依据损坏的程度予以相应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进行记过处理,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6.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据其影响和严重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和记过处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导致员工未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提供资料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七、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事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严重者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罚则仅为部分案例,具体处罚标准和措施还需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可能,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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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下文是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职工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10元,管理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20元。
2、二米以上高处作业不拴安全带的每一个人罚款50元,临边作业无防护设施的罚款20元,"四口"无防护措施的罚款20元。
3、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不准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
4、高空作业严禁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违者经纠正不听者,罚款1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5、机械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护发帽;维修电工,带电作业人员,调试作业人员不穿绝缘鞋,罚款10元。
6、使用导线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上取电作业的,罚款50元。
7、用于高处作业的移动平台,未按规定设置围栏的,罚款20元。
8、脚手架(跳板)的搭设必须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无跷头板,作业用单梯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上端要绑扎,下端应有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时在一单梯上作业,违者罚款10元。
9、禁止非操作人员操作各种机械,非电工进行电气作业,电工、焊工、起重、司机(吊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机操证”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元。
10、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安全合理,间距不少于5米,与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乙炔瓶不准倒置使用,不正确使用者,罚款10元。
1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按规范架设,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不得一闸多用,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元。
12、现场和宿舍禁止使用胶术灯头点大灯泡(100W以上)非生产使用电炉,使用铜、铝、铁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10元。
1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使用,工地负责人或工长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每天无安全交底,一次罚有关责任人20元。
14、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兼)发现违章行为的人和事,不及时制止而发生事故后,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给予经济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的落实和执行。
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及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宗旨是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倡导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和惩治犯罪与保护生产一体化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其职权为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通报批评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破坏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安全生产证件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故意隐瞒事故隐患、虚报事故情况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变相出租、变相抵押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证照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等。
第十四条对顶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十五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是一部旨在促进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规。
通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能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履责的安全生产局面。
第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刑事处罚等措施。
第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以按照违规事故造成的后果大小,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对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企业,可以同时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责令整顿,直至完成整改任务。
对屡次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个人,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对发生严重事故,或者多次违规的个人,可以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和职业,直至重新经过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在安全生产中违犯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依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被处以罚款、停职、辞退等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或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故意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对从事有偿代理、转让、出租许可证等行为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同样可以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在安全事故调查中,如发现企业和个人故意隐瞒、编造事故原因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消除现场证据、阻碍调查工作的,可以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第七条对于故意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或者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对于发生事故后企业隐瞒或者不按规定上报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隐瞒事故、虚报事故等行为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
1・1在工作中烘干衣服或存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的人。
1・2操作无防护措施的设备或将防护设施用于其他目的。
1・3操作设备随意启动,无需转动。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泄漏,不会造成事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未在气源或工作现场扑灭残余火灾。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体,危及安全。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环或防震环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运输气瓶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气瓶。
1・10电焊机和其他电动工具直接连接到配电盘,无需电击保护器。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裸露的电线或室外电气开关或其他没有防雨措施的电气设备。
1・12把孩子带到生产区的人。
1・13涂污或随意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的,按价格赔偿。
1・15未经许可使用沟槽盖板或故意损坏沟槽盖板。
1・16在人行道上随意系上绳索和放置物体,以阻碍行人。
1・17未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有规定的除外)。
1・18所有可移动和拆卸的物品不得移动到安全区域,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火。
l・19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携带烟花进入禁区的人员(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焊工随意使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不使用消防器材的。
1・25设备基础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中的异响未及时消除。
1・27不完整的设备零件、不可靠者。
1・28设备和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维修后无法清理现场。
1・30设备管道上有吊架,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那些没有及时处理的人。
1・32未使用机器润滑油“五定”、“三过滤”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订立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惩罚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
企业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应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负责人应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同时,对于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各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管理、检查、教育和培训工作,促使员工形成安全意识并加强安全技能。
第五条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的主体,对于安全生产也担负紧要责任。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设备,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员工还应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乐观参加安全生产工作,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掌控措施第六条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要求。
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发现设备设施的缺陷和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应订立认真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包含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要求、风险评估等。
员工在进行生产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物料和不安全品的管理企业应建立物料和不安全品的管理制度,明确物料和不安全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要求。
这些物品应采取专用储存设施,并标明相应的标识。
员工在接触这些物品时,应穿着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罚款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省级以上政府是安全生产罚款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罚款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罚款;对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罚款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和遗留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罚款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安全生产罚款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或限制生产许可证、暂停生产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罚款的幅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制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如果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设备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罚款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罚款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罚款执行等。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后果评估。
第十一条对确认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其开展听证,并记录听证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裁决,并告知其所需缴纳的罚款金额以及缴纳的期限。
第十三条拒不缴纳安全生产罚款的企事业单位,执法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财产、限制其出境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由执法机构主导,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罚款的执行中,如果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罚款条例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为了更好地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了《安全生产罚款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应以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反的法规严重程度和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的30%。
二、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应予以适当提高。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2.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相关费用;3.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破坏或者弃而不用;4.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制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违反劳动法规,对员工的安全权益进行侵害等。
三、对于较轻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企业年度利润的5%。
四、对于不具备经济能力的企业,可以改变罚款形式,采取限制或者扣押财产、暂停相应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处罚。
五、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应根据其责任程度予以相应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等。
六、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罚款金额应逐次增加,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相关生产许可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
七、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者销毁事故相关证据材料的企业,应予以重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八、罚款所得应专款专用,用于改善和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的主要内容,强化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旨在打破违规企业“宁罚款、不关停”的无底线心态,形成强力震慑,为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也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好安全生产的大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考核与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罚款征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罚款的申请,并经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一、总则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罚款标准
1.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应当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处理公正、透明。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1.1 安全生产责任本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人员,安全生产副厂长、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2 安全生产目标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零事故,实现全员安全,从而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3 安全生产组织公司安排一名专职安全生产副厂长,担任公司的安全生产主管人员,直接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副厂长及其下属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1.4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司应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使全员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全员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1.5 安全检查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1.6 安全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号召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同时,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找出事故原因,进行整改,打造安全生产的红线。
二、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实施处罚,如下:2.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罚款(1)在生产过程中,未经批准私自改变设备工艺或转接电源等行为,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警告、记过等处理。
(2)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防护鞋等安全装备,每人一次罚款50元。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用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警告、记过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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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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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5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6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40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1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应戴眼镜上班作业不戴眼镜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6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
上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9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5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8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1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2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5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7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8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
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