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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非法行医罪(二)

解读非法行医罪(二)
处 罚 后 不 思 悔 改 仍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的 ,在
医疗 事 故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戊 5 等 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药 品 ,按 假 药 论
非 法行 医过 程 中 调 戏 、 辱 、猥 亵 妇 女 、 级 , 列 举 了 1 5 情 形 。 应 伤 残 等 级 处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侮 共 种 3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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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法行医罪 ( ) 二
文 / 欣 万
非 法 行 医罪 的 认 定 是 多 年 来 理 论 界 每 个 人 观 点 都 不 一 致 。 的 焦 点 问题 之一 。 自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最
不宜过大的立法原意 。
3使 用假药 、劣 药或不符合 国家规 .
的 实 际 问 题 ,在 以前 缺 乏 司 法 解 释 的 情 第 五 条 规定 :“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定标准 的卫 生材 料、医疗器械 。足以严 轻
况 下 , 能 由 法 官 的 自 由心 证 做 出判 断 ,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 只 ,参 照 卫 生 部 《医疗 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 由此 容 易产 生 不 同 的理 解 并 发 生 歧 义 。
布 后 ,非 法 行 医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得 到 了 明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刑 文 看 , 不包 括 这 种 情 形 的 。 稿 的规 定 具 应 是 初
确 界 定 。 本 文 将 围 绕 《 释 》做 进 一 步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节 是 : “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定 :“ 乙 类 传 染 病 中传 染 性 非 对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 行医 罪构成 要件 的界定 非 法行 医罪 , 是指 未取 得医生 执业 资格 的人 非法 行 医, 节 情 严 重的行 为 。在 9 7刑法 规定非法 行 医罪之前 , 因非法行 医行 为 而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一般 是以故意 杀人罪 、 故意伤害 罪、 过失致 人 死 亡罪 、 失致人 重伤罪 定罪 处罚 。尽 管 9 刑法 新增 了非法 行 过 7 医罪 , 对于 该罪 的构成 要件 , 论上 还存在 诸多 争议 。 但 理 ( ) 一 非法行 医罪 的主体 关 于非法 行医罪 的主 体, 大多数 学者 认为 是一般 主体 , 也 但 有 学者认 为是特 殊主 体 , 即未取 得 医师 执业 资格 的人 员。 者 笔 赞 同该罪 是一般 主体 的观 点, 即凡达 到刑 事责任 年龄 , 有刑 事 具 责 任能 力的 自 人 , 可 以构成本 罪主 体 。 然 都 因为特 殊主体 必须 具 备 某种特 殊的 身份 , 且该 身份直 接影 响具 体案件 的定罪 量刑 , 如 贪污 贿赂罪 中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医疗事 故罪 中的医务人 员等 ,未 “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仅仅是非法行医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从 表象 上呈现 出来 的一种 身份 性的特 征 , 不是 刑法 意义上 的特殊 0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法律意见书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行医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审阅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听取了张某的意见,在综合分析全案的基础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决定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中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且明显存在证据不足。

1、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进行了解释,涉及本案的的款项为该条第四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而张某已于1998年11月30日取得了乡村中医士证书,根据该解释规定的精神,对于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只有当医生执业资格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才属于非法行医,但张某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既未被吊销,也未进行注销,且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符合该款解释的规定。

2、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已过期,说明其已不具备乡村医生资格,相应的依据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公安机关未全面理解该条例的其他规定,对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执业再注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执业再注册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执业再注册的意思是“再次进行换证”,且该条例中对不予以再注册的规定,是由发证部门收回,但并未规定未再注册的,不得在自己开办的个体诊所执业。

公安机关机械套用宿松县卫生局松卫[2014]3号文件,由此认定张某不能从事医疗活动,明显违法。

一方面,宿松县卫生局并非司法部门,不能作出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认定张某属于非法行医的文件,其应当说明张某执业的相关备案的事实,该文件属于自己单方主观认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

2019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一、2018非法行医罪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

非法行医解读课件

非法行医解读课件
• 4、在客观因素上,非法多是触犯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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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与违法相比较
• 5、在表现状态上,非法是主动性的作为;违法则可以 是作为、不作为或者行为的不规范。
• 6、在程度上,非法是严重的违法,违法可以是很轻微 的违法。
• 7、在法律后果上,非法是需要予以严厉指制裁的违法 ,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违法在法定条件下则可 以不予制裁。
业证书》行医的。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 • —未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而从事医疗气 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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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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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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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37条的12种行
为)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 非医师行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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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

非法行医处罚标准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比如说长期进行治疗,屡教不改,导致多人身体受到较轻伤害,诈骗钱财数额大,使用假冒伪劣药物、行医过程中对妇女儿童有侮辱猥亵行为的,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也可能是罚款,这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决。

非法行医是否会处罚?在法律修订之前,中国没有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和处罚标准,但在修订之后,则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了。

非法行医罪指的是,没有获得医生的相关行医资格证书的人,为他人治病、或者是进行其他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条法律适用于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人,或者是持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但是被吊销撤销了资格的人。

这些人如果去进行相关的医疗活动的话,就属于违反法律。

如果取得了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医者,去从事了他所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外的医疗活动的话,原则上也属于犯了非法行医罪。

当然这也有特殊情况,比如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是处于非常紧急的状况下。

构成这条罪状主要是看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上,他是否是明知道自己没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是仍然去从事治病救人的行为,如果是,且长期从事的话,他就属于触犯了非法行医罪。

这条罪状的判定与他是不是有赚钱获利,或者收取诊费是否合理是无关的。

这个人在医疗活动上有没有违反相关的技术规范也不能作为界定这条罪项的标准。

非法行医罪处罚标准根据刑法法典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比如说长期进行治疗,屡教不改,导致多人身体受到较轻伤害,诈骗钱财数额大,使用假冒伪劣药物、行医过程中对妇女儿童有侮辱猥亵行为的,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也可能是罚款,这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如果严重地损害的病人的健康的话,就会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缴纳罚金;如果导致了当事人去世的话,会判十年以上的刑罚,并且缴纳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对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的思考

对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的思考

对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件的思考2014年11月17日,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区卫计局转发的有关该区某村40号一楼涉嫌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委派两名卫生监督员前往被举报地点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一房间内有一药品陈列柜,柜上放有复方当归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等药品一批,水银血压计一台、听诊器一个,现场大厅内有一名男子正在输液。

该场所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场所负责人郭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与开展诊疗活动有关的资质证明。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拍照固定,对相关药品、器械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经调查核实,郭某本人于2011年11月至案发期间在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未取得任何与开展诊疗活动有关的资质。

本案取得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郭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药品一箱、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台,郭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中对非医师行医的裁量规定,及郭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未曾被卫生部门处罚的客观事实,最终对郭某作出:(1)没收复方当归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等药品一批、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台;(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郭某在接到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区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非医师行医是非法行医行为的主要表现,对于郭某非医师行医一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呈现如下亮点:(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文书制作完整详细,针对每种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予以准确表述,具有较好的指导价值和意义;(2)现场照片取证的后期制作包括照片描述,当事人,拍摄时间、地点、方位、方法、制作人签名等详细信息,证据运用一目了然;(3)该案处罚力度大,并且申请了强制执行,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摘要为了保证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给民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我区这几年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虽然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非法行医仍然普遍存在,城乡结合部还十分嚣张。

今年,我区取缔非法行医35余家次,现通过这几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实践,分析其难点及其可能的原因,探讨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空间。

关键词:非法行医,告知书目录一非法行医简要 (1)(一)非法行医的定义 (1)(二)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哪些 (1)(三)非法行医惯用伎俩 (1)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一)打击难 (2)(二)取证难 (2)(三)法律滞后,处罚难 (2)(四)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难 (3)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3)(一)政府对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就医需求无法兼顾 (3)(二)非法行医的高额利润 (3)(三)卫生行政处罚难 (3)(四)缺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经费 (4)(五)制度不够完善 (4)四打击非法行医的主要措施 (4)(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4)(二)加强沟通、多方联合 (4)(三)全面摸底、精心部署 (4)(四)认真执行、打宣结合 (4)(五)认真回访、巩固成果 (5)(六)加强行政指导,自创告知书 (5)1 羞其心——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户籍地政府部门) (5)2 明其害——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房屋出租户) (5)3 晓其责——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行医地政府部门) (5)4 断其源——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就医者) (5)5 便其医——非法行医查处告知书(行医地正规医疗机构) (6)五今后打击非法行医建议 (6)六参考文献 (6)打击非法行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非法行医简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通常也称为违法行医,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行为。

浅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浅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方面的认识上还存在不 同的观点。实践 中, 于认 对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依靠犯罪构成四要素 说来分 析 , 同的标准 对于认 定犯罪 有不 同的结论 , 不 为了准确打击犯罪, 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对于非 法行 医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的认 识 必 须 有 一 个 正 确 的
上 出于故意 , 即明知 自己未取 得 医生执 业 资格 却 非 法行 医 。本 罪属于 职业 犯 , 职 业犯 与 营 业犯 不 是 但
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目的就是以营利为 目的, 其 不 以营利为 目的的不是营业犯。当然在实践中, 大多 数非 法行 医者 是 以营 利 为 目的的 , 认 定犯 罪 行 为 但 应根据“ 罪刑法定 ” 原则 , 不能根据实践就得出“ 非 法行 医罪是 以营 利 为 目的 ” 的结 论 , 以第 一 种 观 所 点 的论述 超 出了我 国刑法 的规 定 。为了打击危 害人 民群 众身体 健康 的非 法 行 医行 为 , 高人 民法 院于 最 20 0 8年 4月 2 日出 台 了新 的 司 法解 释 , 9 司法 解 释 从犯罪主体 、 犯罪构成之情节严重、 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 从这些规定来看 , 也 没有将 “ 利 ” 为 非 法行 医罪 的构 成要 件 。故非 营 作 法行医罪不是 营业犯。那 么第一种观点认为, 本 “ 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仅仅是就行医而言。但对非法
等同概念 , 后者要求行为人出于营利的 目的。尽管 实践 中的非法行 医 者大 多 出于 营 利 目的 , 我 国刑 但 法并没有 规定非 法 行 医罪 以出 于营 利 目的 为必 要 ,
故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非 法 行 医 也 可 能 成 立 本
罪” 【第三种观点是“ 。 2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 【 第 。 3

解读非法行医罪(一)

解读非法行医罪(一)

医 具 备 《 师 资 格 证 书 》为 其 标 志

即可 成为非法行医罪 的

《 释 》) 自 2 0 解

0 8

年5 月
9 日起 施行 。

个是进 行注 册
标 志 为 《医 师执 业 证
基 于 同 样 的理 由

同时具 有上 述
《 释 》的 出 台 解
的犯罪 构成

明确界 定 了 非法行 医 罪

如 行 为人 虽 然 取 得 了 医 师资格 但

修 订 时新 增加 的非 法 行 医 罪
打击

不论是从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或 者单 处 罚 金 ;

故 意 超 越 职 权 和 能 力范 围从 事 医 疗活 动
主 观 上 的过 错 表 现 为故 意 而 非 过 失

遏 制 危 害 中国 多年 的 无 证 行 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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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o R Y A N D s K IL
L s l 理 论 与实务
解读非 法 行 医 罪
文 /万 欣
(

)
非 法 行 医 罪 的认 定 是 多年 来理 论 界 的 焦 点 问题 之 院于
20 0 8

按 照 注 册 的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师 执 业 证 书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并 不 意 味 同
) c也 即 ,即使 吊 村 医生 从 业 管 理 条 例 》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时取 消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施 办 法 》两 个 行 政 法 规 基 于 我 国 客 观 实 销 了 《医 师执 业 证 书 》 其 仍 可 能 具 有 医 ,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要件,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农村是经常看见的,因为医疗行业充满着巨大的利益驱使,使得他们铤而走险。

那么,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非法行医处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菲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法⾏医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法⾏医处罚的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关于⾮法⾏医处罚的标准是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医处罚的标准是哪些
1、⾮法⾏医处罚的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六条第⼀款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医的构成要件
1、⾮法⾏医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2、客体要件⾮法⾏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命健康安全。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

对于⾮法⾏医的⾏为,因为我国规定并不是⾏为犯,因此也是要达到规定的⽴案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否则的话,可能只能按照⼀般的违法⾏为来进⾏处罚,⽽不能直接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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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
【摘要】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行医会破坏医疗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结果仍然为之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出现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故意【中图分类号】914;0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19)030209—04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新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设立的罪名。

由于是新设立的罪名,加之又是一个不十分引人注目的小罪名,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在该罪的主观方面学者们也存在相当的分歧。

本文运用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对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即未造成就诊人死亡、重伤等加重结果)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非法行医者对加重结果的主观态度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肤浅的探讨。

一、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一)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对犯罪故意的内容存在分歧。

也有的学者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该罪属于过失犯罪。

为了便于研究,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纳如下:观点一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如果行为人故意借行医之名行伤害他人之实,则应视具体情节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①观点二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属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无执业资格,但为了营利仍然为他人行医治病。

②观点三认为:该罪的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态度。

③①曾粤兴主编:《新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0页;邓又天主编:《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5页。

②陆敏主编:《刑法原理与案理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7
页。

③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1029页。

·210·(二)笔者的分析与评价比较上述3种观点,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应当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属性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如果属于故意,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第三,非法行医罪基本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即构成要素是什么。

1.非法行医罪基本犯主观方面的属性笔者认为该罪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故意,但并不赞成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依法开业行医,而依然执意为之的心理态度”的观点。

分析上述几种观点的正确与否,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理论中“罪过”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罪过的概念有3种不同的理解:其一,主张罪过“就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这种观点被称之为“结果标准说”;其二,认为罪过是“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这种观点被称之为“行为标准说”;其三,认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也称之为主观上的罪过,就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学者们将这种观点称之为“双重标准说”。

①大多数学者认为,罪过心理的鉴别标准不是任意确定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规定明确指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罪过的内容。

刑法第14条和第5条所说的“明知”、“预见”,是指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态度。

可见,罪过的核心应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尽管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的,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最终决定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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