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市场秩序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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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市场秩序管理法
市场秩序管理法,是指规范经济组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这里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其他市场经济规律赖于发挥作用的基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两大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具体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包括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司法机关,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追究: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侵犯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一) 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要求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