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武汉市医疗机构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实施细则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3)第三章价格监控 (3)第四章采购和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6)第六章申诉与投诉 (8)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 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体外诊断试剂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公开上网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经营企业、XX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目录内的产品实行动态增补,原则上6个月增补一次。
未纳入目录的产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暂按现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八条目录内未挂网的产品,但系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的,可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提出挂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适时对产品进行增补挂网。
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成功挂网的产品,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次网下采购。
医用高值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医用高值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的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2]86号)、《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方案(试行)》(川药采联办[2014]25号)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全院遵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的医用消耗品和器械。
本办法所指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是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办公室公布的,医疗机构须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督平台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
(三)采购原则。
以满足临床要求、保证质量为前提,选择技术先进、价格优惠、注重服务、讲究信誉的产品和供应商,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和患者利益。
在用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和医院现行采购价;新进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四川省卫生厅集中采购挂网价。
(四)严格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的申购、领用程序。
医用耗材由库房办公室统一制定计划、安排采购、验收入库、发放、领用,各临床科室不得私自购置。
未经正规程序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医院一律不予以付款,并追究当事者(科室或个人)的相关违规责任。
医院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必须执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统筹推进全院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阳光采购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高值医用耗材挂网产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2.建立医用耗材采购临床专家库和行政管理专家库,临床专家库由临床各科专家组成;行政管理专家库由财务、审计、院感、医务、护理、设备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2014武汉市医疗机构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结合武汉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一、实施范围全市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三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作为本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人,必须参与此次集中采购的价格采集、网上交易、公开招标;其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的限价结果,部省属医疗机构采取自愿原则参与。
具体详见:《采购人名录》,若采购人发生变动,以网上公告为准。
二、挂网采购品种范围市属二、三级医疗机构常用医用耗材均纳入挂网交易范围。
挂网交易目录分为三部分: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
具体品种分类目录如下:(一)高值医用耗材:包括心脏起搏器、电生理、心脏介入、神经介入、外周介入、心胸外科手术耗材、脑外科手术耗材、眼科耗材、口腔科医用耗材、透析耗材、消化系统内窥镜诊断治疗部分耗材、骨科耗材。
(二)低值医用耗材:包括医用高分子及注射穿刺类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耗材、消毒剂。
(三)检验试剂:包括检验试剂和部分检验耗材。
各分类具体挂网采购品种见《采购目录》。
三、挂网采购方式通过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实现医用耗材采购全程公开透明。
根据挂网采购品种范围对现已在武汉市医疗机构在用产品实行挂网限价交易,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实现网上交易全过程监管。
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交易。
其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暂不实行网上采购,参照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的限价结果,采取按需增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挂网交易一、公告方式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对外发布。
挂网产品办理流程及办法
挂网产品办理流程及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规采购行为,根据《年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年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理对象参加挂网交易的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自愿参与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挂网采购品种办理围本办法所指挂网产品仅针对医疗机构在用或拟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已进行集中招标的医用耗材类别除外。
三、工作时间挂网产品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的方式,若因特殊原因另行规定。
办理时间: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四、挂网产品办理流程产品挂网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生产企业完成产品的网上注册,再由配送企业提交产品挂网证明文件至工作机构现场接受审核,产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交易平台”挂网交易。
1、产品网上注册由生产企业登录“申报平台”进行产品注册。
生产企业未报名的在用户注册系统中注册申报平台登录账号。
2、递交产品挂网证明文件由配送企业提交产品挂网证明文件至工作机构现场接受审核,工作机构根据递交材料对网上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加入挂网“交易平台”。
配送企业未报名的在用户注册系统中注册交易平台登录账号。
产品挂网证明文件包括:①医疗机构提交挂网申请(格式自拟,要求:需求原因,具体产品信息、价格等),加盖医疗机构公章;②《配送产品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③挂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销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协议等)。
附件1:企业报名材料()生产企业报名材料组成及装订顺序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②③无须提交);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⑤进口产品代理商需提交所代理品种的《代理品种进口厂家申报表》纸质及电子版,及境外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同时提供该委托书中文翻译件。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湖北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湖北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湖北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充足的医用耗材供应。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够稳定进行,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湖北省医用耗材采购的流程和要求,促进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目标1.确保医疗机构供应充足:通过合理的采购计划,保障医疗机构在正常运营中的医用耗材供应充足。
2.保证采购过程公正透明:健全的采购管理流程和程序,保障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3.提高采购效率: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三、采购管理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共同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包括医用耗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性能要求等详细信息。
2. 采购计划制定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品清单、采购时间节点、预算金额等内容。
3.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公开招标方式和询价方式是常用的供应商选择方式。
在供应商选择过程中,应注重供应商的信誉度、资质、价格和交货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4. 供应商评审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选择结果,进行供应商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商业证件、资质证书、产品质量认证等。
评审应公正、公平、透明,确保选取的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供货能力。
5. 合同签订经过供应商评审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应明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和时间等关键信息,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医用耗材。
6. 供货管理采购部门应及时跟踪监督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交货情况,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供货。
若出现供应商无法履约的情况,采购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医疗机构的供应不受影响。
7. 备案管理采购部门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和供应商信息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的详细信息、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方式等。
备案信息有助于后续采购管理的追溯和监督。
挂网产品办理流程及办法
挂网产品办理流程及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要求,结合《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办理对象参加挂网交易的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自愿参与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挂网采购品种办理范围本办法所指挂网产品仅针对医疗机构在用或拟使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已进行集中招标的医用耗材类别除外。
三、工作时间挂网产品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的方式,若因特殊原因另行规定。
办理时间:每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四、挂网产品办理流程产品挂网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生产企业完成产品的网上注册,再由配送企业提交产品挂网证明文件至工作机构现场接受审核,产品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交易平台”挂网交易。
1、产品网上注册由生产企业登录“申报平台”进行产品注册。
生产企业未报名的携带《生产企业报名材料》到现场报名,领取“申报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
2、递交产品挂网证明文件由配送企业提交产品挂网证明文件至工作机构现场接受审核,工作机构根据递交材料对网上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加入挂网“交易平台”。
配送企业未报名的携带配送企业报名材料到现场报名,领取交易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同时配送企业还需办理交易平台CA证书,办理办法详见《关于办理CA证书的通知》。
产品挂网证明文件包括:①医疗机构提交挂网申请(格式自拟,要求:需求原因,具体产品信息、价格等),加盖医疗机构公章;②《配送产品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③挂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购销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发票、购销合同/协议等)。
附件1:企业报名材料(1)生产企业报名材料组成及装订顺序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②③无须提交);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⑤进口产品代理商需提交所代理品种的《代理品种进口厂家申报表》纸质及电子版,及境外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同时提供该委托书中文翻译件。
武汉地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网上交易执行管理办法(报)
武汉地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网上交易执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统一规范有序、集中网上采购、高效物流配送、系统跟踪监管”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流通新模式,推进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探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价格形成的新机制,实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04]308号),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武汉地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等。
本办法监督主体为武汉地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采购方式,是指利用具有合法的互联网交易服务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进行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采购。
第四条所有成交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均应通过"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系统”进行,实行网上采购.第三章交易服务平台第五条交易服务平台是指经行政部门确定的,由交易服务代理机构依法设立,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能够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采购全过程提供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本办法所指为由湖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平台。
第四章购销双方管理细则第六条医疗机构交易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在在实际交易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保证其严格遵守合同相关条约的执行.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活动的采购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及网上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二)与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三)医疗机构应按年度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四)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计划采购平均符合率达到中等以上。
武汉市医用耗材网上交易医疗机构操作手册
登陆平台 地址 :8081 进入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系统登陆界面,输入用户账号及密码登陆耗材网上交易平台。
系统功能列表 【系统设置】
子账号维护 账号信息维护 单位信息维护 【数据管理】 常用采购商品维护 可采购商品列表 【商品交易】 历史采购明细 查看主动备货单 制作采购单 发送采购单 查看采购单 取消采购单 到货确认 退货 【数据统计】 商品采购统计 中标企业采购统计 配送企业采购统计 生产企业采购统计
一、 系统设置 (一)子账号维护 点击主菜单栏上【系统设置】按钮,选择【子账号维护】子菜单,进入【子账号维护】页面。
点击【修改】或【创建用户】按钮进入账号修改和新建账号界面
在账号信息维护界面,可为账号分配“买方主任”“买方采购员”“买方库管员”3 种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对应不同的平台权限 及功能菜单。 (二)账号信息维护 点击主菜单栏上【系统设置】按钮,选择【账号信息维护】子菜单,进入【账号信息维护】页面。
此处显示的是医院已有配送关系的产品信息,核对这部分数据是否与医院现有在用产品的信息一致,产品的配送企业与供货价是 否正确,供应价及配送企业可以修改。 1、供应价修改--如需修正供应价,在供应价处填写对应的价格后,在产品信息前的选择出勾选,点击页面下方“保存本页”按钮后 提示保存成功,该产品价格修正完成。方法见下图
(二)可采购商品列表 点击主菜单栏上【数据管理】按钮,选择【可采购商品列表】子菜单,进入【可采购商品列表】页面。 【可采购商品列表】是所有平台中可交易产品信息。
三、 商品交易 (一) 历史采购明细
点击主菜单栏上【商品交易】按钮,选择【历史采购明细】子菜单,进入【历史采购明细】页面。 历史采购明细界面可以查看医院历史完成的采购产品信息。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效率,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0]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参与基本药物的配送商。
其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配送商资格第三条配送商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在2011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审核通过的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章配送选择第四条由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药品目录和配送范围。
第五条配送商需向基层医疗机构出具《药品配送承诺书》(附件一),配送商应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区集中)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章采购要求第七条实行配送合同管理制度。
配送商与医疗机构之间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配送商应满足参加配送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网上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报名及材料申报 (4)第三章限价和挂网采购 (8)第四章动态管理 (10)第五章配送管理 (11)第六章备案采购 (12)第七章监督管理 (14)第八章附则 (16)1为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虚高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诚实信用;(二)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价格联动、动态调整;(三)周期管理、全程监管、合理使用、严格处罚。
二、适用范围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三、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二年。
四、组织及工作机构XX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见附件)。
各市、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五、采购方式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分期分批逐步实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有关信息、公告通过XX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XX:://)进行发布。
参与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范围(一)医用耗材采购范围包括高值医用耗材和普通医用耗材,依据国家有关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阳光采购目录,实行分类别、分批次逐步推进。
1、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血管介入类、神经外科、眼科材料、口腔科、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非血管介入类、电生理、起搏器类、骨科植入、其他等。
2、普通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主要包括: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血站及血库用耗材、检验试剂等。
没有限价的、临床确实需要且挂网目录里没有的、本轮采购期内新上市的医用耗材列入备案目录。
2014年湖北省基本药物(低价药)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
2014年湖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低价药)集中采购招标文件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一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第三章注册材料申报 (10)第四章招标目录及招标方式 (14)第五章限价和统一采购价制定 (22)第六章报价及解密 (25)第七章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及议价 (27)第八章采购与配送、结算 (31)第九章监督管理 (33)附件1《药品评审分组原则及说明》 (35)附件2技术标评标标准(普通大输液以外品种) (37)附件3 技术标评标标准(普通大输液) (39)第一章总则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8号)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16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招标文件。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药品质量,保证药品供应,进一步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二)坚持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集中采购的原则。
夯实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基准,关注临床效果和基层需求,进一步完善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的采购机制。
(三)规范基本药物配送行为,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基本药物制度带来的实惠。
二、实施范围全省(武汉市除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
三、组织机构(一)省卫生计生委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是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XX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总体目标实行政府搭建非营利性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分批次、分类别将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促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二)原则和步骤按照“分步实施,先阳光,后招标”的工作思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
首先全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一段时期,形成丰富的采购数据,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要求,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省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政策,研究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2.管理机构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订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批次和类别,开展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3.工作机构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负责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4.监督机构XX省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监察室负责对参与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适用范围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五)公告方式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发布。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卫生厅局:为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8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方案为规范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卫生部决定在北京等8省市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根据中纪委三次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会议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原则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思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转换医疗机构采购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一)大幅度降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明显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二)形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全面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提供经验;(三)在高值医用耗材大幅降价后同步调整相关手术治疗费用,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借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调整思路。
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流通的中间环节,切断高值医用耗材经销商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药品采购 (2)第三章合同与价格 (3)第四章药品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原卫健委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8号)和《XX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XX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和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上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廉洁行医、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三章合同与价格第七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基层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按《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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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交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2014年武汉市(地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结合武汉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一、实施范围全市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三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作为本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人,必须参与此次集中采购的价格采集、网上交易、公开招标;其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的限价结果,部省属医疗机构采取自愿原则参与。
具体详见:《采购人名录》,若采购人发生变动,以网上公告为准。
二、挂网采购品种范围市属二、三级医疗机构常用医用耗材均纳入挂网交易范围。
挂网交易目录分为三部分: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检验试剂。
具体品种分类目录如下:(一)高值医用耗材:包括心脏起搏器、电生理、心脏介入、神经介入、外周介入、心胸外科手术耗材、脑外科手术耗材、眼科耗材、口腔科医用耗材、透析耗材、消化系统内窥镜诊断治疗部分耗材、骨科耗材。
(二)低值医用耗材:包括医用高分子及注射穿刺类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手术室常用医用耗材、麻醉科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耗材、消毒剂。
(三)检验试剂:包括检验试剂和部分检验耗材。
各分类具体挂网采购品种见《采购目录》。
三、挂网采购方式通过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实现医用耗材采购全程公开透明。
根据挂网采购品种范围对现已在武汉市医疗机构在用产品实行挂网限价交易,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实现网上交易全过程监管。
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交易。
其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暂不实行网上采购,参照市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的限价结果,采取按需增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挂网交易一、公告方式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武汉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对外发布。
二、在用品种采购价格上报此次只对列入《采购人名录》的医疗机构进行价格收集。
在用品种采购价格上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医疗机构上报《在用品种汇总表》,二是配送企业上报《配送产品清单》。
1、医疗机构上报《在用品种汇总表》医疗机构直接从本医疗机构管理系统里导出在用品种,并上报至武汉市医改(采管)办。
《在用品种汇总表》填报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价格等内容,《在用品种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电子版(excel表格),一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纸质版。
2、配送企业上报《配送产品清单》配送企业按照所配送医疗机构分别填报本企业在各医疗机构《配送产品清单》,并上报至工作机构。
具体流程如下:(1)配送产品确认配送企业自行按所配送医疗机构列出其配送产品,至医疗机构签章确认。
《配送产品清单》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生产企业、价格、配送医疗机构等信息。
《配送产品清单》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纸质与电子文档所述信息及顺序应一致。
纸质配送产品清单需有相应医疗机构签章。
电子文档为excel格式,医院编号命名,并刻录光盘递交。
《配送产品清单》纸质及电子文档,按照医院分别报备,即每家医院一套《配送产品清单》。
(2)配送产品报备将《配送产品清单》纸质及电子文档交工作机构备案。
备案时,配送企业需将所配送医疗机构的所有生产企业产品一次性交由工作机构审核。
工作机构对配送企业递交的配送产品清单电子表(excel)每个产品按照临时编码原则赋加临时产品编码。
临时产品编码原则:医院编码(xx)+配送企业编码(xxx)+产品顺序码(xxxx)(3)配送企业将已赋加临时产品编码的配送产品清单电子文档交相应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注册产品信息时,将相关价格信息录入采购平台。
相关价格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采购价格、临时产品编码。
(4)价格证明文件的递交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在用品种价格证明文件册》。
《在用品种价格证明文件册》按照配送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顺序,依次装订对应产品的纸质价格证明文件,每份价格证明文件上需注明该产品对应的临时产品编码。
价格证明文件需能体现该产品的的单价,可以是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或医疗机构内部议价中标凭证等。
所提交的价格证明文件上的日期(日期:指发票开票日期,合同签署日期、内部议价中标凭证执行日期等)应在本次集中采购正式公告发布前,正式公告发布后签署的价格证明文件不予认可。
《在用品种价格证明文件册》按照医疗机构分别装订,每家医疗机构的价格证明文件内容包括“封面”(注明配送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名称)、“配送产品清单”(按照已赋加产品临时编码的表格打印)、产品价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报名本次挂网采购实行企业自主申报,经工作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在采购平台予以挂网。
企业应保证其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伪造申报材料等违法行为,将在两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武汉市组织的任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报名分为生产企业注册和配送企业注册,在整个申报过程中,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产品基本信息及相关价格的网上维护,配送企业主要负责上报医疗机构在用品种的价格依据。
1.报名条件(1)生产企业①实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境外产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必须包含我市;②能够按照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③2012年以来,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2)配送企业①能够按照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②2012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2.报名及办理流程(1)生产企业报名生产企业自行在采购平台注册企业相关信息,注册完毕后递交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至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开通采购平台申报权限。
办理流程如下:a、生产企业自行在采购平台注册企业相关信息,注册完毕后打印网上注册申请单;b、工作机构根据生产企业注册情况,安排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时间(通过网站或短信发布);c、生产企业根据时间安排将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递交至工作机构处接受审核;d、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开通采购平台申报权限。
(2)配送企业报名配送企业须授权指定人员持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至工作机构处办理企业报名。
办理流程如下:a、配送企业网上下载《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表格,按照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填报,报名时将该表格交工作机构审核。
b、配送企业至工作机构处,按照先后次序排队递交企业相关资质,接受审核;c、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根据企业递交资料将相关企业信息进行登记注册。
d、配送产品清单电子文档附加临时产品编码;工作机构对配送企业递交的配送产品清单电子表(excel)每个产品按照临时编码原则附加临时产品编码,并将赋码后的配送产品清单电子文件交由配送企业。
3.报名材料报名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递交纸质报名材料,在截止时间以后工作机构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报名材料组成及装订顺序①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⑤进口产品代理商需提交所代理品种的《代理品种进口厂家申报表》纸质及电子版,及境外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同时提供该委托书中文翻译件。
《代理品种进口厂家申报表》生产企业名称按照产品注册证上生产企业名称填写(仅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提供);⑥生产企业对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⑦《申报企业账号申请单》(网上注册时打印)。
(2)配送企业报名材料组成及装订顺序①《配送企业基本信息》;②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⑤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若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则提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⑥配送企业对经办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⑦纸质及电子文档的配送产品清单(电子文档需以excel文件格式,并刻录至光盘递交)。
(3)格式要求①递交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②递交材料应清晰完整,并逐页加盖企业鲜章;③递交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
外文材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但必须保证中外文内容完全一致,若不一致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企业承担全责;④递交材料必须按照要求顺序装订,并装入档案袋中递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作机构可以拒绝接收。
四、产品申报通过审核的生产企业方可在采购平台上申报产品。
生产企业所申报产品属于武汉市医疗机构在用的列入初期挂网采购,非在用产品暂不列入本次挂网采购。
申报要求:(1)生产企业需按照要求在采购平台如实填报产品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电子影印件。
电子影印件格式需为JPG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M。
需上传证明文件电子影印件的内容如下:①营业执照(正、副本);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境外生产企业代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⑤产品注册证(a、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b、药品管理:药品注册批件)。
(2)所申报的在用产品需与采购目录对应,若暂无对应类别,暂申报至每个品种分类的“其他品种”,待工作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再做调整。
(3)骨科脊柱、创伤、关节类组套使用耗材,按照组件信息分别填报。
(4)在用产品的“采购价”、“采购医疗机构”、“临时产品编码”栏必须填写,未填写以上信息将不纳入本次初期网上交易。
“采购价”的报价单位按照“计量单位”填报。
(5)企业所申报材料,若发现不真实或不合法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管理机构可对其该产品或该企业所有产品拒绝挂网。
并以此作为后期集中招标采购的客观依据。
五、材料审核和公示(1)工作机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表面性审核。
必要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递交材料进行复查。
(2)审核人员对递交材料中不明确、不完整的内容,可以要求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澄清和补充,申报企业应予以配合;逾期未按要求补充修改的,其申报数据无效。
(3)审核结果将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间工作机构接受企业质疑、申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4)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审核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一旦确认不得再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