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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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使用化妆品标签,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标签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图像,确保消费者容易辨认、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2. 标签文字应当清晰、不模糊,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3. 标签上的文字、图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标准汉字,不得使用含有词语流行语、谐音词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5.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描述。

6. 标签上的图像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

7.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整齐地排列,不得超出标签范围或遮挡其他信息。

三、标签内容1.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2.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表示,不得误导消费者。

3.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成分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命名。

4.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

5.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可靠。

6.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认证标志,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2. 本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三、标签内容规定3.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准确、真实地标注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应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化妆品的特定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或者隐含的描述。

3.2 产品用途: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用途,不得涉及或宣传医疗、治疗等功能。

3.3 净含量:应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表示。

3.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并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真实性。

3.5 生产企业信息: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3.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详细标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

3.7 成分表:应明示产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按照特定格式进行标注。

3.8 警示标识:针对含有特定成分或适合特定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进行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标签制作和管理4.1 标签制作要求: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图形进行设计和印刷,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2 标签材料选择:化妆品标签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4.3 标签附着性能测试:化妆品标签应经过附着性能测试,确保可以稳固地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4.4 标签管理制度: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五、标签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的权责: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2 抽查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查检验,以核实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

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

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1. 引言化妆品管理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中国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化妆品产业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法规的多个方面,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化妆品管理的重要性。

2. 规范化生产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规范。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遵循严格的生产流程和标准。

规定对原料的选择、使用和储存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产品标签规定中明确要求化妆品的标签必须清晰、准确、易于理解。

标签上需要包含化妆品的名称、规格、使用方法、成分、产地等信息,并且要求全部使用中文进行标注。

这样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所购买的化妆品。

4. 成分安全化妆品中的成分安全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规定明确了禁用和限用成分的范围,并对特定成分的用量和使用条件提出了要求。

规定还对纳米颗粒和污染物等成品进行了限制,以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

5. 产品测试为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规定对化妆品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

这包括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荧光增白剂等多个方面。

规定还对不同类型的化妆品进行了区分,对其特定指标提出了相应要求,以适应不同产品的特点。

6. 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一旦发现使用化妆品后产生不良反应,企业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要求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7. 审批与备案制度在规定中,明确了化妆品的审批与备案制度。

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前,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

这一制度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了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8. 进口与出口规定中还涉及化妆品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进口化妆品需要符合中国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或审批。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一. 标签基本要求1.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标识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

2. 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3. 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贴附的材料,并确保标签不易脱落或损坏。

4.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用中文标注,并可使用其他文字或标志作为补充。

5. 当产品提供多种规格或包装时,应当明确标注各规格或包装的内容和数量。

二. 化妆品名称标注要求1. 化妆品名称应当明确、准确,表达其真实使用功能,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眼。

2. 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名称或含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字眼。

3. 对于不同规格或包装的化妆品,名称应当准确标注其具体规格或包装形式。

三. 生产日期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格式为年-月-日的形式。

2. 生产日期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使用近似、模糊的日期表示方式。

3.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标注标准的有效期限,并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限的准确日期。

四.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准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不良反应或伤害。

2.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五. 成分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将成分按照一定顺序排列。

2. 成分标注应当采用全称或通用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成分名称。

3. 对于特定人群或敏感肌肤适用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成分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 储存条件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储存条件要求,包括存放温度、湿度等信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储存条件标注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七.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 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 注至国家或地区(港澳台)。
——和现行法规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
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 企业可登录
——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标签上的文字, 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 化妆品应当标识唯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
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 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 无法标注在 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

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生产企业地址;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7.成分;8.净含量;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5.净含量;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化妆品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化妆品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产品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二)安全性原则:产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安全信息;(三)透明度原则:产品标签应清晰易懂,便于消费者识别和了解;(四)一致性原则:产品标签内容与产品实际状况一致。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四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名称:准确、清晰地标注产品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名称;2.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3. 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及地址;4. 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5.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6. 全成分:按照国家规定顺序和限定量标注产品成分;7. 净含量:以重量或体积为单位标注产品净含量;8. 使用期限:标注产品最佳使用期限;9. 使用方法:详细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10. 安全警示:标注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必要的安全措施;11.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12. 其他必要信息:如产品规格、容量、使用温度等。

第五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相关的内容,但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标签管理职责,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标签设计、制作、审核、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标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产品标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备案制度,将产品标签样稿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化妆品产品标签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产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模版1.1 标签的要求1.1.1 标签应采用中文书写,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排列整齐,易于读取。

1.1.2 标签应以标准的化妆品标签模版进行设计,包含必要的信息,不得省略。

1.1.3 标签颜色应与包装相协调,不得使用违背伦理道德的色彩。

1.1.4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和符号应明确、准确、真实,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1.1.5 标签上的图案、符号、文案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的标识。

1.1.6 标签应经过质检合格,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1.1.7 标签数量应与产品数量一致,并粘贴在产品包装上,不得剥落、破损或缺失。

1.2 标签的内容1.2.1 产品名称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夸大、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字眼。

1.2.2 产品成分应罗列清楚,按照国际通用的INCI命名法标注,不得使用商标、俗名或缩写。

1.2.3 产品规格应体现清楚,包括净含量、主要功能等信息。

1.2.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明确标注,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存储产品。

1.2.5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防止潜在风险。

1.2.6 储藏条件和使用限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进行说明,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

1.2.7 负责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明确标注,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与投诉。

1.2.8 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应依法依规标注,确保产品合法上市和监管。

1.3 标签的形式1.3.1 标签的形状应与包装相适应,大小合理,不得遮挡包装上其他重要信息。

1.3.2 标签可以使用纸质、塑料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符合环保要求。

1.3.3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和符号应保持清晰、不褪色、不粘贴不牢。

1.3.4 标签的背景颜色应与产品包装相协调,突出产品特点与品牌形象。

1.4 标签的审查与审核1.4.1 标签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经过专业人员审查与审核。

1.4.2 标签中的信息应真实准确,经过权威机构检测确认,不得造假和夸大。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法依规推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等,涉及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管理。

二、标签及说明书内容3.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批号、净含量、适用人群、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4.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清晰、准确,使用易于识别和理解的文字和图标。

5.禁止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语言和图片。

6.标签和说明书应以中文为主,外文信息应完整、准确地翻译成中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标签格式要求7.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易撕取、易粘贴的材料制作,确保贴合度和可读性。

8.标签的尺寸应适合产品包装,不得遮挡其他重要信息。

9.标签的文字和图标应使用明确的线条和色彩,确保清晰可辨。

10.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标应具有辨识度,不得模糊、掉色、掉落。

四、说明书编写要求11.化妆品说明书应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语言,确保易于阅读和理解。

12.说明书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功效、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生产企业信息等必要内容。

13.说明书应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和图片,辅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14.说明书的尺寸和装订方式应便于阅读和保存。

五、标签和说明书审查15.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应进行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内部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6.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内容准确、合法、无误导性。

17.化妆品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18.销售企业应对所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进行抽查,确保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六、违规处理19.对于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主管部门将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可能依法处以罚款。

20.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宣传语言和图片,主管部门将采取更严厉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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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
用日期。

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__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xx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3.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4.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5.化妆品员工制度
6.化妆品店管理制度范本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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