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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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1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201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代理词苑启 2

代理词苑启 2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做为苑启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系从事建材生意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送货的方式向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标砖及多孔砖等建材,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429762元的货物,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的货款,剩余379762元至今没有支付,该事实有双方的对账单及收据明细单等可以证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据此,原告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的买卖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交货义务,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的建材买卖关系成立后,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以货运方式提供质量合格的建材,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相反,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无条件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支付货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货款。

因此,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原告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1月1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合议庭予以支持。

三、李娜、陶建红做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对账单上对货物数量及货款数额签字确认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在的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考虑采纳。

代理人:2013年6月13日。

代理词之火灾损害赔偿

代理词之火灾损害赔偿

代理词--为原告金立林、芮与被告赵晓玲纠纷一案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又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的行为具备侵权的全部要件,构成侵权。

1、违法行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被告占用公共通道放置可燃物违反了上述法规。

2、过错。

公共通道平时不要堆放杂物,否则既容易引起火灾,也会妨碍火灾时的逃生及救援。

这是安全常识,在网上简章搜索一下这句话,学校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政府网上的应急常识、新闻报道、安全宣传,随处都能看到这样的内容。

木箱放置在公共通道,不仅木箱自身会成为火灾的媒介,而且木箱内以及木箱与墙体之间的角落容易积聚易燃杂物,增加了火灾危险性,正是因为被告实施了违法放置木箱这一在先行为,导致其对木箱以及放置木箱的区域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3、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火灾认定书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被告放置的木箱存在因果关系。

二、原告没有过错。

1、分割不完全。

手机仓库与被告仓库之间的强电桥架,以及电脑仓库与超市仓库之间的弱电桥架都是开发商交房时的建筑原状,两原告的仓库之间原本没有分割,由于同一防火分区内,没有要求完全分割的强制性规定,本代理人就此咨询了市消防支队,他们介绍说,一层与二层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要完全分割;而一层中的每一户之间叫防火分户,怎么分割没有法律上的要求,完全看各家的意识,就像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样,有的人家装了防盗门,有的人家装的是木门,装木门的人家被偷了,你不能讲他自己有什么错。

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皖02民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红【当事人-公司】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波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波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波【代理律所】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红【被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应当围绕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本院另查明,伟星物业公司诉张红支付伟星金域华府23某楼3单元3003号房屋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5085元并支付违约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皖0203民初4973号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张红自2016年以来一直未入住该房屋,对物业费予以酌减,判决张红支付该期间物业费4068元。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涉金域华府小区23-3-3003室已经交付给张红,虽张红因自身原因未入住,但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

物业纠纷代理词

物业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得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仙桐御景小区业主得委托,就与xx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指派我为代理人。

在庭审中,人对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及法律后果、如何处理等均发表了意见,现再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一、人院非本案得管辖机构。

本案为物业管理费纠纷,原告与xx于2004年1日签订得《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条(四)与《业主公约》第四条(四)约定深圳仲裁委员会为解决争议机构。

深圳市海X 地产发展公司与原告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是代表仙桐御景小区全体业主签订得,原告提起对被告得诉讼也就是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因此,原告与xx签订得《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得仲裁条款亦适用于被告。

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已经受理得应当驳回起诉。

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违法无效。

原告不具有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得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得原则,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得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管理企业”得有关规定,深圳市海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公司)建设得住宅物业,海X 公司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未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而就是直接指定其子公司即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三、“事实物业服务”就是违法得强行服务,业主有权拒绝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原告提起诉讼所谓得依据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得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至今未签订新得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得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与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得相关资料与由其代管得专项维修资金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一、某某物业在物业服务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使在履责过程中有轻微瑕疵,也不影响对其守约的定性。从物业服务协议订立伊始,原告随即着手制定《某某临时规约》,以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正常秩序进行。
在具体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原告严格依照《某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建立严格的保卫登记、按班巡查的制度,及时制止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对于小区公共卫生,也指派专人进行维护。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业已投入全公司之大部分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地为领馆逸品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对于被告所提及的小区卫生脏乱差等情况,原告一直都在着力整治。即或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也并非被告所述长期无人清洁打扫。
三、被告提及所谓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其辩称的理由不属于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据贵院先行调解的结果,代理人认为被告所列明之住改商、楼顶违规搭建经常停电、发生盗窃无人过问、电费涨价等理由分别属于建设局、城管及公安局电力公司之
权责,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原告公司已多次及时向有权机关反映汇报,至于最终处理结果如何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
另据被告所反映的门禁系统失效、园区内公共设施损害严重、未修复、园区环境脏乱差等情况,代理人经询问原告公司负责人并实地勘察情况后,查明门禁系统系小区新增设施,并不属于开发商与原告

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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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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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的服务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归属。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可以证明以下几点事实:1. 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X(违约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_______(守约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多次催促XXX(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但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我方认为:_______(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_______(守约方)有权要求XXX(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方代表XXX(原告被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XXX(被告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XXX(原告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要求XXX(被告原告)赔偿XXX(原告被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明确。

我恳请贵庭能够采纳我方的代理意见,依法维护XXX(原告被告)的合法权益,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XXXX年XX月XX日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关于本案合同关系的确立与性质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

从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确实存在书面或口头的服务合同关系。

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原告姓名]在本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

今天站在这里,我就像是一个为正义“打抱不平”的小超人,要为我的当事人讨个公道。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吧。

我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

这合同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大家说好要按照这个约定办事的,就像小朋友们拉勾勾一样,是要算数的。

原告呢,那可是诚意满满地按照合同的要求,一步一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就好比是一个勤劳的小蜜蜂,为了收获甜美的蜂蜜,不停地付出着自己的努力。

可是被告呢?被告就像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小怪兽,把合同当成了一张废纸,完全没有好好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来看,被告有很多地方都做得一塌糊涂。

比如说,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服务的标准、质量还有时间节点。

原告满心期待着被告能够按照这些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结果呢?被告提供的服务就像是一个破了洞的水桶,到处漏水,完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这就好比您去餐厅点了一份牛排,要求是七分熟,鲜嫩多汁的那种,结果餐厅给您端上来一块又老又柴,还带着血丝的牛排,这能让人满意吗?肯定不能啊!再说说时间节点这个事儿。

合同里规定得清清楚楚的,什么时候该完成什么任务,这就像是一场赛跑,每个阶段都有一个小目标。

可是被告呢,就像一个在赛道上睡大觉的选手,完全不把这些时间限制当回事儿。

这可把原告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因为被告的拖延,原告遭受了很多本不应该遭受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不是小数目,就像辛辛苦苦攒下的零花钱,一下子被大风刮走了一样,心疼得很呢。

而且啊,我们在和被告沟通这些问题的时候,被告的态度那叫一个恶劣。

就像一只刺猬,一碰到问题就把刺竖起来,根本不愿意好好解决。

我们原告一直都是抱着协商解决的态度去的,就像两个好朋友之间有了矛盾,想好好谈谈把问题解决掉。

可是被告呢,根本不领情,还对我们爱答不理的,这怎么能行呢?所以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基于被告的这些违约行为,我们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安徽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安徽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安徽省)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人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一、被告违约事实清楚,除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左岸香颂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管费,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物管费,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应交费用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据实分摊,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被告应同时向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用。

二、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拒交物业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就原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被告因此拒交物业费。

被告陈述的上述情况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另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明确约定“业主或使用人不得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存在一般瑕疵或者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交物业费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

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3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传继胡玉巧穆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志【当事人】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志【当事人-个人】刘玉志【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崇名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崇名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崇名【代理律所】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玉志【本院观点】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2 01:07:24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31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街道光明街社区治淮二村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317317Y。

法定代表人:陈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名,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

审理经过上诉人安徽省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翠玲、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翠玲、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翠玲、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3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公礼张志荣胡玉巧【审理法官】吴公礼张志荣胡玉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翠玲;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翠玲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翠玲【当事人-公司】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苏敏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苏敏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苏敏【代理律所】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翠玲【被告】安徽瀚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瀚林物业公司与王翠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王翠玲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电梯费3973元,王翠玲一审庭审中亦认可拖欠该笔费用的事实,但其上诉主张瀚林物业公司应当提供自己公司的发票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而不应由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代为收取并开具发票。

针对发票问题,瀚林物业公司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公司由于出资人变更及财务管理要求,委托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代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开具发票。

该委托行为系其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王翠玲作为业主的权利,故王翠玲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电梯费。

关于王翠玲提出的其从未收到瀚林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通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一审庭审中瀚林物业公司陈述其通过电话催缴、上门张贴催缴单等方式向王翠玲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王翠玲认可“属实",故一审判决认定此节事实无误。

合同范本之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本人(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代为处理与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有关的纠纷,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代理事项及权限1. 乙方将以专业代理人身份,代表甲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合同的解释、变更和履行问题;(2)违约方支付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等索赔事宜;(3)处理合同解除或终止事项;(4)应由甲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事宜的协商与处理;(5)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诉讼、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程序。

2. 乙方代理事项的权限包括:(1)代表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调解等解决纠纷的尝试;(2)撰写并提交诉讼、仲裁、调解等解决纠纷所需的文件、材料;(3)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解决纠纷程序,进行法律辩护和代理;(4)就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证据搜集、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5)协助甲方履行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赔偿义务;(6)代表甲方签署、接收相关文件和通知,并进行相关的法律代理。

二、代理费用1. 乙方的代理费用将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支付,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1)按照案件性质和纠纷复杂程度,双方协商确定固定代理费用;(2)根据代理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费用支付;(3)如涉及第三方机构的鉴定、调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并进行审核。

如甲方对乙方的费用存在异议,双方应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故意解除本协议。

三、保密义务1. 乙方应对与代理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实、文件和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此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2. 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机构要求下,乙方有义务将必要的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或机构,但仍需尽最大努力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解除1. 本协议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本协议;(2)代理事项解决完毕,不再需要乙方继续代理的;(3)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代理词新成都某某物业诉业主物业费拖欠纠纷一案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某某依法担任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现依据本案相关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某某物业在物业服务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妥善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即使在履责过程中有轻微瑕疵,也不影响对其守约的定性。

从物业服务协议订立伊始,原告随即着手制定《某某临时规约》,以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正常秩序进行。

在具体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原告严格依照《某某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建立严格的保卫登记、按班巡查的制度,及时制止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对于小区公共卫生,也指派专人进行维护。

就被告提及原告未合理履约的理由,代理人认为,原告公司限于人力、物力、财力,并不能做到全天候地服务,难免存在工作上的疏漏,属于理性自然人可容许的范围。

二、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适应。

根据《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按照物业公司的资质及物业服务的项目及服务完善程度,确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的最高指导价。

原告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0元收取小区住宅业主的物业费用,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显然会与被告所期望的物业服务标准有所差距。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业已投入全公司之大部分人力、物力、财力,尽可能地为领馆逸品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对于被告所提及的小区卫生脏乱差等情况,原告一直都在着力整治。

即或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也并非被告所述长期无人清洁打扫。

三、被告提及所谓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其辩称的理由不属于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西桂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莫**、⽢**、环西⼆路**⼩区业主委员会、蒋**、秦**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原告⽢**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先,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诉请继续履⾏合同,应当是合同的⼀⽅当事⼈,具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本案当中,原告⽢**并不是《合作协议》的当事⼈。

因此,其诉请继续履⾏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经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给第三⼈。

但是本案当中,《合作协议》的当事⼈蒋**将该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时,并未取得本案被告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况且,在被告业主委员会已经通知解除《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再受让该协议的权利义务,显然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于其主张被告的代理⼈李**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认可其受让蒋**基于《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故取得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六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原告⽢**并未取得《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权诉请被告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该协议。

⼆、原告诉请继续履⾏的《合作协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为⽆效合同,原告诉请继续履⾏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的法⼈资格。

由此可见,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必须具有独⽴的法⼈资格。

本案当中,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需要提供保安、地⾯清洁、疏通堵塞等物业管理服务,并以相当低的价格承包场地设⽴停车场,实际上就是⼩区业主以停车场的收⼊来换取⼄⽅的物业服务,故上述《合作协议》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代理词一、情景描述假设您是某物业服务公司代理律师,现在,您的委托人因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存在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案件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该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就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责任、费用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该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则应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针对本案,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具体问题:1. 合同约定范围的明确性首先,我们需要分析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是否涉及到未约定事项的判断。

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晰、模糊不清,会给本案带来不小的影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确认。

2. 双方责任的确定性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在合同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了本案的产生,需要进行责任的认定。

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措施另外,合同解除后,双方还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对该合同的一些处理措施进行讨论并确定,比如:是否有违约责任、是否需要对违约方进行赔偿等。

三、代理词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给出以下代理词建议:1. 合同约定范围的明确性我们可以针对合同约定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以下表述:“在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需要通过依据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原则进行解析和认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则,对于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应当进行解释和补充约定。

只有经过合同约定原则的解析和确认,才能对本案的争议进行准确的判断。

”2. 双方责任的确定性我们可以针对双方责任认定的问题,进行以下表述:“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间基于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损失,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责任进行认定,并且要求相应的赔偿。

物业服务合同代理词

物业服务合同代理词

物业服务合同代理词尊敬的各位:我今天站在这里,就物业服务合同这事儿和大家好好唠唠。

咱们都知道,物业服务合同可不是一张简简单单的纸,它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

这合同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字,那都关系着咱们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呢。

我先来说说业主这边的想法。

业主们啊,那都是怀着满心的期待住进来的。

就拿我认识的王大爷来说吧,他辛苦了一辈子,就盼着能在这小区里安享晚年。

他说啊:“我就想每天下楼能看到干干净净的院子,花花草草都整整齐齐的,就像我年轻时候在老家的小院一样舒服。

”这就是业主最基本的需求,就像咱们饿了就想有口热乎饭吃一样自然。

可是呢,现在的物业服务有时候真的让业主们失望。

比如说卫生清扫,本应该像每天清晨的第一道阳光一样准时又彻底,可实际呢?楼道里有时候垃圾都能堆上好几天,那味儿啊,就像夏天的臭水沟。

这时候业主们能不生气吗?他们交钱是为了享受服务的,又不是来受气的。

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结果服务员把脏盘子往你桌上一放,你啥感觉?肯定想骂人对吧。

再说说物业服务公司这边。

他们也有自己的难处,毕竟要管理这么大一个小区,就像要指挥一场大的战役一样,方方面面都得考虑到。

他们可能会说:“我们也想把服务做好啊,可是费用有限,人手不够啊。

”这听起来好像也有点道理。

但是,既然签了合同,就得履行啊。

合同就像军令状一样,怎么能随便找借口呢?咱们再看看合同里规定的安保问题。

业主们都希望小区像一座坚固的城堡一样安全。

我有个朋友小李,她是个年轻的妈妈,每天最担心的就是孩子在小区里玩耍的时候会不会有危险。

这时候安保就显得特别重要。

可是呢,小区的门禁有时候就像个摆设,什么人都能随便进出。

这要是有坏人进来了,那可咋整啊?这就像在羊圈上开了个大口子,狼不就随便进了吗?对于物业服务公司来说,他们也许会抱怨业主不好打交道。

有些业主确实要求比较高,但是这不是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啊。

就好比你开出租车,乘客要求走条近路,你不能因为自己习惯走大路就拒绝吧。

代理词(物业2审)20141029

代理词(物业2审)20141029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的委托,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一审原告方双生物业公司于2005年6月在我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业主)入住商城一年多时间还瞒着业主私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擅自提高物业费,从原来的每月0.5元/平方米提高到0.9元的乱收费引起的,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物业管理费还是按每月每平方米0.9元收物业管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文件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精神,业主采用拒付物业费的方式索要物业收费的知情权合情合理合法,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房屋出售后开发商就已经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双生物业公司瞒着房屋所有权人暗中勾结开发商私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应是无效合同。

维护程序公正是法院审判的首要任务。

没有程序正义,实体的审判将是一句空话。

从南宁双生物业公司和我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我的当事人买房在先,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后;开发商在房屋出售后已经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双生物业公司瞒着房屋所有权人暗中勾结与已出售房产不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003年6月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前期物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19条规定:新建现售商品房应当在现售前30天完成物业企业的招聘选择工作;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守则,并在出售予以明示。

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

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证据收集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得就像白天的太阳。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这合同可不是什么随便写写的纸条儿,那可是双方认认真真、白纸黑字达成的约定。

根据合同内容,被告应该为原告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服务,原告呢,也按照合同的要求,该给钱给钱,该配合配合,做得那叫一个规规矩矩。

可是,被告这事儿办得就不地道了。

说好的服务,就像是做菜少放了盐,缺了那么个味儿。

比如说,合同里明确要求的[某项服务要求],被告给弄得乱七八糟,就像一个新手厨师把一道精致的法式大餐做成了黑暗料理。

这给原告造成了多大的麻烦呀,就好比本来要坐着舒服的马车去旅行,结果马车的轮子是方的,根本走不动道儿。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多如牛毛。

1. 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

咱们刚刚也提到了一些服务内容没做好,这可不是小问题。

就像您去理发店,想要个时尚的发型,结果理发师给您整成了个“鸟巢”,这能行吗?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存在着大量的瑕疵。

他们的工作人员就像是没经过培训一样,对业务糊里糊涂的,导致服务结果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这就好比您买了个高级的智能手表,结果它连时间都不准,那这手表还有啥用呢?2. 服务延误如同蜗牛爬行。

还有啊,被告的服务总是拖拖拉拉的,时间观念差得不是一星半点儿。

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就像一个火车时刻表,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来。

可是被告呢,就像那脱轨的火车,完全不按照计划行事。

这延误给原告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倒了,全都跟着倒。

原告原本基于被告按时完成服务而安排的后续计划,全都被打乱了,这损失可不小呢。

三、原告的损失实实在在,就像手里握着的石头。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多方面的损失。

这损失可不是凭空捏造的,都是有凭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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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违约事实清楚,除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与开发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左岸香颂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管费,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物管费,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应交费用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
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据实分摊,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被告应同时向原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用。

二、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被告拒交物业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就原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存在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服务不到位等违约行为,被告因此拒交物业费。

被告陈述的上述情况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另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明确约定“业主或使用人不得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存在一般瑕疵或者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交物业费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

三、被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之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共有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共有的业主承担,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仅受业主委托实施具体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及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原告无权决定上述事项,在方案及资金未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显然不当。

至今未完成维修工作也是受到维修方案和维修资金的影响,并非原告怠于履行导致。

就被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且被告未尽合理减损义务,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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