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生产系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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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生产系统设计要求
一、采区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1、《煤矿安全规程》;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煤矿防治水规定》;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5、《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GB50536);
6、《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
7、《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50534);
8、《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
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
10、《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
11、《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5);
12、《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
13、《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50451);
1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
15、《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GB50418);
16、《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18、《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
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62号);
20、《淮南矿业集团综采工作面装备选型配套标准(试行)》(集办〔2009〕6号);
2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22、《关于2010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皖经信煤炭函〔2010〕1222号);
23、《关于重新印发<淮南矿业集团采区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煤生技〔2003〕479号)。

二、采区设计中心思想
按照“安全、规范、简捷、高效”的设计理念,切实体现采区生产集约化、采煤工艺装备合理化、系统配套协调化、安全监控信息化,创建达标采区,在淮南地区复杂条件下,努力使每一个采区都成为安全高效的生产单元。

三、采区设计基本要求
1、采区设计之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及批准过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2、在矿井总体开拓开采布局框架内布置采区;
3、尽可能利用地质构造划定采区边界,并根据构造分布情况确定单翼或双翼开采及工作面几何参数;
4、采区系统完整,并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矿井采场接替需要,合理确定采区生产能力;
5、按照规程、规范要求留设防水、防沙等各类煤岩柱。

6、对于巷道布置基本要求如下:
1)采区采用上山或水平大巷布置时,至少布置三条系统巷道,且巷道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采用石门采区布置时,采区主石门数目不少于三条,区段石门不少于两条(一进一回);采区应具备完善的主运输、辅助运输和回风系统;
2)根据采区主运输、辅助运输及回风的需要,配备足够的进、回风能力,从而确定系统巷道条数及巷道断面。

3)采区工作面瓦斯及水害治理岩巷工程量达到工作面生产巷道的50%以上(即一面三巷以上),建议设置胶带出矸系统。

4)采区系统巷道布置力求“平、直、简”。

7、采区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说明书、设备清册及概预算书、采区地质资料图、采区巷道布置图、采区巷道断面图及各大系统图构成。

四、采区生产系统配置
1、煤炭运输
1)胶带机系统应做到平、直、少,采区运煤胶带机设计应做到系统简捷,系统能力应满足采掘生产需要;
2)采区尽可能设置采区煤仓;
3)下向运输的胶带机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上向运输的胶
带机应有可靠的逆止装置,大倾角胶带机应有防止大块煤向下滚动的装置;
4)胶带机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2、辅助运输
1)采区内辅助运输系统应做到系统简捷,轨道系统应做到平、直、稳;
2)高度超过50m的上下山或水平长度超过1500m的采区巷道应配置机械运人系统;
3)根据采区生产条件、瓦斯治理及防治水的要求,统筹考虑排矸方式及其能力;
4)采区上、中、下部车场的形式、长度、断面、上部车场的摘挂钩距离、倾偏角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巷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采区上、中、下部车场平曲线半径应满足不小于7~15倍矿车轴距要求,竖曲线半径应满足10~16倍矿车轴距要求;
6)曲线巷道设计时,应考虑足够的车辆通过弯道时的内加宽及外加宽值;
7)近水平煤层采区的轨道大巷与工作面顺槽联巷,宜采用提料斜巷相联,倾斜煤层采区上(下)山与工作面顺槽联巷,宜采用甩车场通过石门或水平巷道相联,并应考虑有不少于10米的风门留设位置;
8)采区轨道上山上、下车场应考虑存车长度、调车方式及风门安设位置。

9)采区上、中、下部车场应按规定设置信号装置、信号硐室和躲避硐;
10)轨道运输的上下山,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

轨道上山上、中、下部车场摘挂钩地点人行道的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巷道断面必须符合规程和规范的要求;
11)采区内绞车、猴车、卡轨车等各类辅助运输设备的提升能力必须满足采区提人、下材料及提升液压支架的需要。

12)在倾斜胶带机巷内布置猴车时,胶带机与猴车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检修绞车(或无极绳绞车)与猴车联合布置在一个巷道时,其必须实现电气闭锁。

3、通风与安全
1)采区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2)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4) 保证采区风量充足。

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和各种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
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尽可能减少通风设施的数目;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下山开采(8°以下的盘区除外);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
7)采区绞车房、变电所等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
8)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9)通风系统满足采掘通风要求,不得存在串联及“抹门过”现象。

4、排水系统
1)应依据完整有效的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完善的采区排水系统;
2)水仓、水泵、管路的设计应规范、可靠。

5、压风系统
1)采区应按规定建立压风系统及压风自救系统;
2)采区用风量必须满足正常采掘活动及压风自救的用风要求,主管路管径应按两者最大值设计;
3)采区压风干管宜布置在轨道巷内,上下顺槽均必须设置压风管路;
4)压风自救装置数量必须满足采区最大作业人数的要求,
设置位置应满足规定要求。

6、洒水灭尘、消防系统
1)采区内宜采用洒水、消防合一的供水系统;
2)采区供水能力必须满足正常采掘活动用水及消防用水的要求;
3)采区内所有巷道均应设置洒水、消防管路,供水干管宜布置在轨道巷内,胶带机巷每隔50m、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支管阀门,所有转载点、巷道拨门口均需设置管路接口;
4)采区供水系统管路静压不宜大于4.0MPa,压力过高时应在干管上设减压装置。

7、防灭火系统
采区内应装备完善的灌浆、注氮和束管监测系统。

8、瓦斯抽采系统
1)采区瓦斯抽采系统能力必须依据采区瓦斯绝对涌出量进行设计;
2)抽采管路应满足工作面需要的最大抽采能力的要求;
3)应尽可能实现高、低负压分开抽采,并对应敷设高低浓度瓦斯管路。

9、降温系统
1)对需要设置降温系统的工作面,矿井有集中降温系统时,应尽量利用矿井集中降温系统设置采区内的降温系统。

矿井无集中降温系统时,应设置移动机械降温系统。

2)移动降温系统的制冷设备应放置在进风巷道中,回冷设备应尽可能放置在回风巷道中。

10、供电系统
1)采区变电所应由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变压器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满足采区所有负荷的用电要求。

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主、备双“三专”电源供电;其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用电源可引自其他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11、监控及通信
1)采区必须装备完善的安全监控设备。

采区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数量、设置地点和监控范围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采区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的要求,装备完善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对人员流动状态实现目标监测;
3)采区变电所、采区上下山运输设备机头硐室、工作面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采区车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等重
要地点应设生产调度电话。

12、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所有采区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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