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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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1.明确管理的目的:规定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健康,并保障职工的权益。

2.界定管理的范围:将职业卫生管理的范围明确界定,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等方面的工作。

3.确定管理的责任:规定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包括企业方面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工等。

4.制定管理的制度:规定职业卫生管理的制度,包括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明确执行的流程和要求。

5.制定应急措施:在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要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明确职业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和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内容。

6.明确监督和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并明确监测和评价的方向和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和追踪计划。

7.加强培训和教育:规定职业卫生管理的培训和教育内容和方式,包括职业卫生培训的频率、培训的内容和培训的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8.注重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关的信息化要求,包括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和改善职工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科学技术。

工作中应注重综合防护、重点防护和个体防护相结合,全面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有明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等工作,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职业卫生安全专篇编制规范

职业卫生安全专篇编制规范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22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与格式。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4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的总称。

2.5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内容3.1 概述3.1.1任务来源及目的3.1.2编制依据(1)国家、地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备案批复,初步设计等。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守则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守则
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
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
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
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数量、理化特性等;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
(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2005-6-16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职业卫生专篇

职业卫生专篇

职业卫生专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方案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方案

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265-6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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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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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职业卫生专篇

职业卫生专篇

黑龙江丰威食品有限公司面粉及方便食品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院长:吕永华总工程师:李铁环项目负责人:于宏伟黑龙江省轻工设计院二○○六年五月1.设计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它是保持和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企业文明、进步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因此,本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要求,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同时确保产品质量,促进生产发展,本项目遵照执行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面粉厂卫生规范》(GB13122-91)、《糕点厂卫生规范》(GB8957-8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黑龙江省北大荒丰缘麦业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及方便食品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概况2.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1.1 建设地点本项目拟建厂址位于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内,占地面积125535.8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1.2 建设性质本项目全部工程均为新建。

2.1.3 建设规模本项目产品为面粉及方便食品,各车间建设规模如下: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1-2.1.4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000万元,流动资金3000万元。

2.1.5 劳动定员全厂定员462人。

其中管理人员19人,技术人员21人,生产及其他人员422人。

2.2 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2.2.1 总平面布置本项目厂址位于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内,厂区界址走向接近于梯形,东西方向最大长度447.32米,南北方向最大宽度为296.84米。

ZW-JB-2014-002专篇编制要求

ZW-JB-2014-002专篇编制要求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1.汇总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专篇主报告与资料性附件的编制。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设计的内容 与结果,应用语规范,表达简洁,并单独成册。
3.资料性附件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分析、生产工艺分析、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析、数据计算过程、预评价报告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 说明等原始记录和技术性过程等内容。
3) 应急救援设施
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进行分析,对建设项目应配备的事故通风装置、应急救援装 置、急救用品、急救场所、冲洗设备、泄险区、撤离通道、报警装置等 进行设计。
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包括建设单位拟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拟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拟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 目标、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 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拟采取的职业病 防治管理措施。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设计专篇可作相关说 明后省去相关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 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再补充相关设计内容。
2.设计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 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 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 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 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5)辅助卫生设施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辅助卫生设 施设计,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 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卫生室(休息室、 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等,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Z1的 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一、前言
二、编制依据
本规范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三、编制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

四、编制流程
1.确定编制团队,明确责任人员和任务分工。

2.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概况、施工方案等。

3.开展现场调查,了解项目施工环境和职业卫生风险。

4.分析调查资料,确定职业卫生重点问题。

5.制定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方案。

6.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报告,审核完成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编制要求
1.专篇报告需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职业卫生现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内容。

2.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可靠。

3.关键问题需提出明确建议和解决方案。

六、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七、附录

八、参考文献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建筑工地职业卫生规范》。

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1.总则1.1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独立篇章。

1.3 本规范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4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5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可行性研究阶段2.1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设有说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独立章节。

2.2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部位及可能涉及的职工人数。

2.3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设备的名称,预防和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计原则。

2.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专项投资估算。

3.初步设计阶段3.1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制职业卫生专篇。

3.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2.1 编制依据3.2.1.1国家与地方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3.2.1.2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3.2.1.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2.2项目概况3.2.2.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3.2.2.2总平面布置,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的布置,相互之间的影响情况;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即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及文字说明;3.2.2.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用量和产量;主要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20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20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四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十预期效果。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名称应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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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

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第七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 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或者职业卫生专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设计报告,不得擅自开工。

(四)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还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要求,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内容一、编制依据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及用量或产量;主要设备数量和布局,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称、数量、理化特性等;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1)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密闭生产设备,避免人工直接接触;粉尘作业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2)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危害大的与危害小的应隔开。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危害大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3)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逸散。

如:a设置专用密闭容器或其他通风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b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c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控制粉尘逸散的设施。

(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放射防护要求。

(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

(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7)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8)通风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3、建筑设计卫生要求(1)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有毒物质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3)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1)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2)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资料;(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防止逸散至工作场所;(4)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87(2001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5)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6)应首先选用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消声、吸声、隔来自: 安全管理网()详细出处:/San/Manage/201001/38260.shtml声及隔振、减振等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应使工作场所噪声、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限值要求;(7)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8)设计中防暑和热辐射、防寒、防潮湿、防恶臭措施,应使工作场所炎热季节气温、冬季采暖温度和异味等符合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9)工作场所采光系数、照明的照度和质量的设计应分别符合GBZ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标准和卫生要求;(10)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为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1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应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组合使用的警示标识;(13)建设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14)建设单位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使用面积足够的应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的应急救援设施。

(15)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应根据类比检测数据推算或经验数据和计算的方法提出定性、定量的预期效果评价。

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1、建设项目中的辅助用室及其卫生设施应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2、车间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并应设置作业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按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规定设置;3、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2、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情况;主要包括审批文件、图纸、报告、审验意见等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方面;4、建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说明;5、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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