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
浅谈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①劳动监察 部门要通过用工年检活动 , 加大对用人单位参
保情况的督查,责令整 改参保 。②社会保险稽查部 门在对用人
单位进行社保稽 核时, 督促用人单位 “ 应保尽保” 。③工伤认定
部 门在工伤认定过程 中、 仲 裁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用 人单位未参保, 及时通知劳动监察部 门查处, 责令整改 。
到 山前 必 有 路 ” 的想 法 。
( 三) 适当降低参保费率, 努力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
只有更多的用人单位 、 职工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来, 才能使社 会保险“ 大树法则” 得 以形成; 才能确保社保基金“ 大坝” 不决堤: 才能使 业降低风险, 稳步发展; 才能实现“ 人人有保障” 的 目标; 才 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 把好“ 三关” , 提高足额缴费率 ①做实 公示关。要求用 人单位必须按照规 定将缴 费基数 予
找 问题 的 解 决对 策 与 办法 。
一
以社区 、 企业 、 新闻媒体 、 公共服务平 台为依托 , 加大宣传 《 社会 保险法》 力度。 在城乡村( 社区) 服务站, 广泛开设社会保 险法律 、 法规、 政策宣传栏 , 组织人 力资源部 门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政 策讲解 、 培i J I J 、 咨询活动 , 促进农民 自我保障意识, 提高维权意识。 同时向用人 位重点《 工伤保险条例》 、 《 劳动合 同法》 , 讲清参保 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及不参保 的危害性 , 帮助其规范用人单位 用工行为。 ( 二) 加大执 法力度 , 迫使用人单位主动参保
( 一) 大部分用人单位 、 职工参保意识不强 用人单位为 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缺乏为职工参保 的积极性、 主动性, 想法设法漏报 、 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情 况较 为严 重。部分职: l : 参保意识薄弱, 只顾眼前利益, 不愿意参保 。有 的 职工虽然意 识到 以后养老 是个 问题, 但认为 自己还年轻 , 抱着“ 车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徐人社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12号)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参保申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凭办妥的参保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缴费程序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9人、全国人大代表10人。
6月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东明副委员长作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书面材料。
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6个市州,实地检查46家企业、11个农村社区,组织召开13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基层干部、经办人员、参保人员、专家学者座谈交流。
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参保人员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并未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
这些人口群体的参保意识不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提出时间并不长,加之国民经济总量有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够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一些地区和人群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4. 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层的零星管理和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一些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二、对策1.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和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 社 会 保 险 法 》 实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建 议
摘 要: 《 社会保 险法》是 中国特 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 系中起 支架作 用的重要 法律 , 是 一部 着力保 障和改善 民生的法律。它的 颁布 实施 对于建立覆 盖城 乡居 民社会保障体 系,更好地 维护公 民参加社会保 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的合 法权 益、 促进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 于2 0 1 1 年7 月 1日正式实施 两年 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门不 断加
支撑和手段 ) 等 问题 。 五是工伤认 定范围的扩大增大 了工伤认 定 的难度 , 客观 上延长 了工伤认定时间 。 《 社会保 险法》 第三十七 条 对不认定工伤 的范 围作 了规定 , 但此规定不够细化 , 是否可 以理 解为只要不在此范 围内导致本 人在工作中伤亡 的情形都可 以认 定为工伤 。这样 , 容易扩大工伤认定的范 围, 增加工伤认定 的难 度, 也在客观上延长 了认定时间。比如工作 中的过失犯罪导致 的 伤亡如何认定 , 是否 白残和 自杀如何认 定等问题 。 六是社保 费征 缴问题 。《 社会保 险法》 第 五十七条对相 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 的关系作了说 明 , 但实际操作中不具有约束性 。工商 、 民政 、 公安 部 门的告知义务及具体细节没有 明确 ; 《 社会保险法》第六 十三 条对社保费强制征缴作 了规定 , 但社保经办机构与人 民法 院 、 银
提高 , 据统计调查 , 有 8 4 . 1 %的人对社保经办 机构 的服务表示满 意。 二、 存在的主要 问题 1 . 《 社会保险法》 部分 内容不够细化 , 实施细则和配套制 度建
行机构如何 协调 问题没有解决 , 也存在 执行难 的问题 。 七是社保 经办机构界定与定位 问题 。《 社 会保 险法》 第 七条 对社会保险工 作的负责部 门作 了规定 ,但各部 门之间的职责内容与协作关 系 不 明确 , 造成事实 上的多头管理 。 比如 当前 , 职工 医保 、 居 民医 保、 新农 合 、 医疗救助分属人 社 、 卫生 、 民政部 门 , 这些部 门 自成 体系 , 相互分割 , 带来 了覆盖对象交叉 、 财政重复补贴 、 软件 网络 重复建设 、 制度之 间相互 矛盾 、 管理服 务标 准不统一 、 人员 身份 不能转换 、 医保关 系接 续 困难等 一系列 问题 ; 此外 , 社保经 办机 构也存在如何定位问题 。 目前大多社保 经办机构并无直接执法 权, 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 了困难 。 经办机构只负责对参保单位及 参保 职工待遇的保障 , 无法对参保单 位的违规 、 违 法行为进行处 置。这 样既无法有效地管理参保单位 , 又耗时耗力 , 还造成参保 单位缴 纳社会保 险费随意性较强 , 从 而给征缴 、 清欠 工作带来一
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精简版)
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人社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报告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完善和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参保基本情况至2016年6月底止,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16042人;企业缴费人数81301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3.45%,机关14230人,完成江门市下达任务100.33%,享受养老金39776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70252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7.6%,享受养老金118580人;参加医疗保险888401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8.48%;参加失业保险68906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6.37%;参加工伤保险72510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100.71%;参加生育保险66869人,完成江门下达任务96.91%。
2016年1至6月各险种收支情况如下:征收养老保险费43608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72.8%,支付36459万元;征收医疗保险费15292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35.6%,支付20266万元;征收失业保险费1696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50.78%,支付208万元;征收工伤保险费707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61.48%,支付444万元;征收生育保险费238万元,完成江门下达任务52.96%,支付144万元。
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工作情况领导重视,积极部署自《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我市随即制定了相关的宣传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常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黄仲儒任组长,市普法办主任李锡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蔡国辉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召开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浙人社发〔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今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要求各地统一思想、围绕大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认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现根据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脱贫。
通过适当支持政策,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参保防贫。
引导其他社会成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防止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把握政策要点(一)养老保险支持政策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当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
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
《社会保险法》实施问题研究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等为骨架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
探讨《社会保险法》其存在问题将对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其他制度的立法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在“行政并非仅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的背景下,为改善民生提供各类行政保障将成为现代行政的任务之一。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制定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分析《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其存在问题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社会保险法》框架立法特点突出,实际操作性不强《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却明显不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立法者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支配之下,找寻对各种交错利益和冲突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对现实的妥协,使得一些部门利益冲突较严重的问题全交由授权性条款来解决。
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国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法律。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寻求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一是监管不力。
目前,社会保险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源,无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导致一些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虚报数据、挪用社保资金等,损害了参保人的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增加监察力度,发现并打击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二是保障标准不够明确。
社会保险待遇应根据参保人的工资和工龄等因素来确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保障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的情况。
导致有些参保人无法享受应有的保障待遇,影响了社会保险法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应制定明确的保障标准,确保参保人能够按照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并及时调整标准,与国家的发展水平相匹配。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三是参保范围不够广泛。
目前,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但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保障还不够全面。
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群体参保率较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第四,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之四是支付机制不完善。
目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的支付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参保人无法及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有的地区对待遇的支付流程复杂,导致参保人等待时间过长。
为了解决支付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应完善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参保人待遇的支付效率。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着监管不力、保障标准不明确、参保范围不广泛、支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监管,明确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完善支付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序一、背景介绍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概述1.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2.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3. 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情况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 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2. 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3.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四、改进措施建议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3.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基金安全性五、总结与展望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备受社会关注。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及时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概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构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情况三个方面。
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基础,而其建立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的实施效果。
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是衡量社会保险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而社会保险的参保率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情况是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最直接体现,而其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的落实并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并不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部分行业,存在着较大的参保空白。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保险基金面临一定的安全性问题,这也给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改进措施建议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应当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堵塞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漏洞,为社会保险法实施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部分行业。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问题一:缴费不足导致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当前部分企业和个人缴费意识不强,导致缴费不足,进而影响了保障水平的提高。
对策一:提高缴费意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和重要性的认知,引导他们主动参与社会保险缴费。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鼓励企业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缴费率。
对策二: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监管,对拖欠缴费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对缴费情况的监测和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缴费不足的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问题二:社会保险待遇不平等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些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待遇较低,存在待遇不平等的问题。
对策一:建立统一待遇标准针对不同的特殊群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待遇的平等和公平。
在制定待遇标准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对策二:加强统筹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机制,确保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待遇得到全面的覆盖。
建立健全的统筹机制,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协调统一,不出现待遇断层和空白。
问题三:社保基金运营不稳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对于保障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社保基金运营存在不稳定的问题,容易导致资金不足,影响保障水平。
对策一: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对策二:提高资金筹集能力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如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扩大其他收入来源。
加强对基金投资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基金的回报率,增加资金筹集能力。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设立的一项社会制度,针对不同群体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服务。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们就着重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公共医疗保障的问题公共医疗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以下问题:1、公共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城乡居民参保热情不高,少数人在医疗保障方面“一百个人一百种保障”。
2、一些医保项目定价不科学,医疗机构通过虚高药价、检查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对策:1、加强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政策宣传力度,让人们更加了解医保政策的优势和保障范围,同时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建设,促进城乡医保“同城同保”。
2、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品管理、公示定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并强化监管,对不合理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性。
二、养老保险的问题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压力大、分布不均衡、养老金水平低,导致很多退休人员生活困难。
2、养老保险应对女性参保差异明显,女性被认为更早地离开工作市场,导致缴费年限短,养老保险待遇不高。
1、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对养老金的投入。
探索实行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积分制个人账户制度。
2、加快推动全民参保,特别是女性参保,加快实施退休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可规模化、可可持续发展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制订养老金水平标准。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人数和覆盖面狭窄,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不足。
2、失业保险中的待遇标准、获得资格和发放机制都不够完善。
1、构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包括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和金额;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给失业人员更多就业机会。
大人社发[2011]129号_大连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2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问答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幅增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抓紧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立法工作。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1年5月18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推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
考虑到原《办法》规定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办法》,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大人社发〔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称“三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标任务自2014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险”由各地区单独统筹提升为市级统筹,结余基金全部逐级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险”基金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应于2013年11月前完成市级统筹各项准备工作,将“三险”数据集中迁移至市“金保工程”系统,建成统一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作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工作人员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在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采取对策来解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着保险覆盖不全的问题。
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参保率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工作不稳定,或者工资较低,无法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改革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推动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率提高。
其中一项重要的对策是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也存在着保险待遇不平衡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社会保险待遇差异较大,部分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较低。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保险制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待遇的均衡发展。
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参保标准、调整缴费比例等措施,来平衡不同参保群体的待遇差异。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还存在着缺乏公平公正的问题。
在社保费征收、保险待遇发放等环节中,缺乏透明、公开和公正的机制和规则。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加强对社保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估。
还应加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参与社保管理的决策过程。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还存在着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在征收费用、管理参保人员、监督保险公司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能力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并确保保险待遇公平公正,才能够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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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问题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十五年,共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
• 一是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二是延长缴费; • 三是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关于个人账户清算
• 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 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对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 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谢谢大家!
二、关于以单位职工新参保的补缴办理
• 参保人员申请依据仲裁结论或法院判决参保, 单位申请依据证明材料或工资凭证等为未签订 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由分局审核后报相关处室统一研究。
•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从营业执照批准成立之月起 参保。境外法定代表人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 政策参保。
三、关于滞纳金
费,年底前缴清当年欠费的可缓收滞纳金。 • (2)参保单位一次性缴清历年欠费,根据单位
实际情况,经核准可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缓收滞纳 金。
三、关于滞纳金
• 3.收取滞纳金 • (1)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无特殊情况,参
保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老、失业保险 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2)参保单位不能在今年底前缴清历年欠 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3)超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体超龄跨 年度补缴欠费人员,申请自法定退休(养老) 年龄下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
六、关于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 保险部门。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 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部 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为降低参保对象的缴费负担,在2019年12月底 前,对欠费滞纳金分类管理: • 1.不计收滞纳金 • (1)因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缴费基数不能按时 核定,影响参保单位、个人办理当期缴费,自平 均工资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不计收滞纳金。
三、关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纳金
• (2)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单位,一次性补缴社会 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六、关于失业保险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 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 给付标准:丧葬补助金为400元;抚恤金为10 个月的失业金。
七、关于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 户; 三是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关于滞纳金
• (5)参保人员转出统筹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减员及个人停保减员不计收滞纳金。
• (6)根据资产抵押相关政策,参保单位按规定 办理资产抵押的,抵押期间欠费不计收滞纳金。
• (7)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担保 并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 2.缓收滞纳金 • (1)参保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
关于养老、失业保险 相关政策解读
2019.7
一、关于外籍人员参保
• 外籍人员在参保范围内单位就业的,有双边协 定的按协定执行。无双边协定的,原已办理参 保缴费的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尚未办理参保 缴费的,从2019年7月起凭护照等有效证件依 据《社会保险法》参保。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华就业外籍人员参保 暂行办法》发布后,按此办法规定执行
六、关于失业保险
• 从2019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以办理失业登记之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 月。
• 从201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 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本 人当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
•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 滞纳金。
• (4)超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申请自缴费下 月享受待遇的,不计收滞纳金;按市政府2019年 第9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参保的(包括 超龄漏保人员、老知青、一次性清算个人账户人 员等),不计收滞纳金,从缴费下月享受待遇; 今年底前参保单位按规定为超龄已参保人员补缴 欠费的,不计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自退休下月享 受待遇。
六、关于失业保险
•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 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受本人户籍限制。用人 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 保险费。
六、关于失业保险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 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前应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 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9年7月1日)后应缴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
• (二)滞纳金的分类管理 • 根据规定,考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实际情况,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 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滞纳金
• (一)滞纳金收取比例 •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法实施(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