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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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1、各地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校车联席会议,研判安全形势,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校车安全运行秩序。

校车公司和学校、幼儿园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专班,校车公司经理或自购校车的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是具体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学校和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3、学校和幼儿园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与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接送安全协议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学校(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校车驾驶员、校车提供者或校车服务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4、校车公司要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

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不在国道边、省道边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设置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

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随车照管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设立上下学站点的村镇,要将乘车地点和时间告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并实行路队长管理,保障学生按时乘车和路途安全。

6、学校和幼儿园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承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不系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并与学校(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做到乘车学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续。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扬府规[2011]1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安[2013]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安[2013]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安﹝2013﹞12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工作,全省教育系统总体上保持了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对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监管不到位、投入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一些学校盗窃、诈骗等侵财性案件仍然多发,个别学校甚至发生了造成多名学生受伤的踩踏事故,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这些情况再次警示我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容不得半点麻痹和松懈,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今年11月份,中央将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教育部将对我省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66个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学校门卫管理,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巡逻防护等各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门卫查验和内部巡查等制度。

学生上学期间外出必须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就寝点名登记制度。

校园视频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出警报。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上放学、周末学生返校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

加强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安全防护。

配齐配强保卫力量和防卫器械,不断完善物防技防设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扬府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1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的学校生活和学习环境,现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密校园治安防控措施(一)公安部门要加大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力度,驻校警务室覆盖率不低于50%,安排警力做好重点路段学校上放学期间安全值守。

(二)学校按在校生规模600人以下至少2名、600人以上至少4名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组织1次岗前培训,每学期组织1次再培训。

(三)学校要由1名安全副校长、5名以上教师组成护校队,每日负责校门安全值守,每天校内巡逻不少于4次。

(四)学校要至少为专职保安配备防割手套、防刺背心、头盔、警棍、防护钢叉等5种防护器械,做到“人手一套”并持械值守。

(五)按照“确保安全,力争安静”的原则,学校实体围墙高度(净高)不低于2200mm、厚度不小于240mm,墙体材料可选用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等;学校透空栅栏高度(净高)不低于2000mm,栏杆间距不大于150mm,竖向栏杆的直径或边长应大于18mm,栏杆选用防腐防锈耐久性好的材料,顶端设防攀爬的带尖花饰;学校在校门向校园内延伸区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二道防线”。

(六)学校要在校门口、楼梯口、来往过道、食堂等部位安装监控探头,在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部位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安装与校园广播系统相连接的应急警报系统,安装与110或公安派出所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住校生达到200人以上的学校要安装电子巡更系统;学校可选配门禁系统、周界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

(七)幼儿园家长持接送卡、其他学生佩带胸卡并由学校门卫验核确认后方可进入校园;学校门卫对因私来访者要先与被访者联系确认,对因公来访者要求其出示公务证明,确认无误后登记备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扬府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学校加强校车管理的措施

学校加强校车管理的措施

学校加强校车管理的措施一、提升校车安全意识为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学校需要加强校车管理的措施。

首先,重要的是提升学生和家长对校车安全的意识。

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安全教育讲座、制作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普及校车安全知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校车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加强校车司机培训校车司机是保障校车运行安全的关键。

学校应该对校车司机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道路交通法规的学习、紧急情况处置的演练等。

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校车司机的考核和监管,建立健全的校车司机管理制度,确保他们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三、设立校车监控系统为了确保校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和纪律,学校可以考虑在校车上安装监控设备。

通过监控设备的录像和定位功能,学校可以监督校车司机的驾驶行为,确保他们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同时,监控设备还可以用于监测学生的行为,有效维护校车内的纪律和秩序。

四、加强校车维护保养良好的车况是保障校车安全运行的基础。

学校应该对校车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包括检查车辆的机械部件、燃油系统、制动系统等。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健全的校车维修管理制度,确保校车在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维修,避免影响学生的乘车安全。

五、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为了发现和解决校车管理中的问题,学校应该加大对校车的安全检查力度。

可以设立专门的校车安全检查组,定期对校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

同时,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形成全员参与的校车管理局面。

六、落实校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校车管理制度是加强校车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该制定校车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

制度内容可以包括校车使用准则、学生乘车纪律、校车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对校车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校车管理工作的变化和发展。

七、建立校车投诉机制为了及时解决学生和家长在校车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投诉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精选10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精选10篇)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1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前段时间,我局有些单位、科室对单位的车辆疏于管理,出现了车辆不按规定及时入库、车辆看护不严、公车私用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达到节约高效、杜绝事故发生、更好地服务单位工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

所有车辆都要配备专职司机,实行一人一车制度,司机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与维修工作,保持车容整洁。

出车前、停车后,勤检查,消除隐患,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的技术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等,保证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安全顺利完成;车辆使用由单位、科室领导统一调度,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单位车辆不外借外租,有特殊需要时,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因私自借车或出私车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单位车辆应在单位停放,夜间车辆及时入库,不准在其它地点停放过夜,保障安全。

驾驶员在外行车存放时,应停放于停车场,并加强对车辆的管护,如任意放置车辆导致损毁、失窃,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单位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车辆派用、燃料配给、维修保管、车辆保险等规章制度,使单位车辆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2各县(市)局、各直属所、州局机关各科室:为确保车辆的安全,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确保全州质监系统车辆安全行驶,现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消除事故隐患。

各单位要迅即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所有驾驶员要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学校校车管理意见(三篇)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学校校车管理意见(三篇)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学校校车管理意见以下为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意见:1. 校车使用范围和时间: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确保其主要服务于学生上下学的需求。

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的校车使用需提供明确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流程。

2. 校车驾驶员要求:校车驾驶员需要符合相关驾驶资格和经验要求,在从业前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并有合格的证书。

此外,对校车驾驶员的背景和道德品质也应有一定的审核和筛选。

3. 校车日常检查和维护: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这包括检查车辆的机械状况、制动系统、灯光和安全装置等。

4. 安全座椅和安全带:学生在校车上应使用专门设计的安全座椅,并配备安全带。

学校需要确保每个座位都有安全带,并对学生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教育和监督。

5. 校车安全教育:学校需要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包括乘车须知、急救知识和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方法等。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起突发事件应对的预案和演练机制。

6. 校车乘车名单和安全监控:学校应建立校车乘车名单制度,确保每位学生都能有座位,并及时更新名单。

此外,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对校车内部情况的监控和管理。

7. 严禁超载和违规行为:对于校车超载和乘客在校车内的违规行为,学校应采取严肃处理措施,如责令乘客下车、通报家长等。

8. 突发情况处理:建立校车突发事故处理机制,包括紧急联系方式的公示和相关救援客观。

同时,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9. 校车投诉处理:建立校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家长和学生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提升校车服务质量。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小学校车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学生的安全上下学。

当然,具体的校车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和完善。

小学校车管理制度学校校车管理意见(二)学校校车是学校为了保障学生安全而设立的交通工具,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校车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学校校车管理意见:1. 配备专业安全人员:学校应该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来负责校车的管理和维护,并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扬教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各市直学校:《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制度》《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约谈实施办法》《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扬州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制度》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教育局2020年4月30日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依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对象是县(市、区)、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警示提示函》:(一)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二)相关地区或市直学校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三)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四)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警示提示程序:(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

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应经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

警示提示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教育局安保处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扬州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扬府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事关每位师生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市委、市政府将学校安全作为加强城市安全和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举措,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和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学校发展,安全第一”的底线思维,按照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长效监督、分类应对有效处置的原则,建立科学系统、扎实有力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充分整合相关各方力量,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攻坚克难,落细落实,补短补软,共建共享,实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保力量配备达标、物防技防设施先进、师生安全素养提高、校园周边治安良好、涉校案件有效遏制、安全保障机制完善、防控能力全面提升的目标,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1.构建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旨在探讨如何从根本上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是学校保障学生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此,我代表学校领导,向大家提出三点意见和要求。

第一,必须强化校车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意识。

学校所有师生工作人员都应该认识到,校车安全事关学生生命安全,涉及学校声誉和社会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师生工作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以学生的安全为第一要务,不能轻率驾驶、超速行驶,严禁吸烟饮酒,严谨操作,确保学生安全上学放学,严禁发生校车事故。

第二,要加强校车管理。

校车应该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经过检查、维修好的车辆,不允许使用未经审批的车辆,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正常。

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规定校车工作人员和司机的职责和权利,对问题严格执法。

学校和家长应加强沟通,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机制,从而及早掌握校车安全问题,做到预防和排查。

第三,加强教育。

学校应对师生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让每个学生都明白校车安全的重要性。

并对学生进行校车安全教育,理性引导学生乘车,不能随意闹车,不能吸烟饮酒,不能跳车,严禁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要有相应处罚。

以上三点意见和要求,是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措施。

同时,我们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工作。

此外,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工作,持续优化校车服务,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最后,相信随着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实现校车安全管理的目标,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谢谢大家!。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

各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校车安全管理摆上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二、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集约化、公司化运营,过渡期保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立足实际,借鉴经验,分类要求,稳步推进,认真抓好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交通安全,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所有校车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校车服务。

2013年至2015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所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配齐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基本原则1.属地负责,部门监管。

各市政府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各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和具体分工,承担各自的监管职责。

2.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

把校车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各市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布局、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学生接送实际需求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和政策措施,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步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号】扬府办发[2013]64号
•【施行日期】2013.04.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扬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扬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
董玉海副市长
副组长:
仲衍书市政府副秘书长
夏正祥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
叶冠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宽安市经信委副主任
赵浩岭市教育局副局长
丁小明市公安局调研员
戚安宝市安监局副局长
罗庆寿市财政局副局长
晏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长金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德云市商务局(口岸办)副主任
尹亮市卫生局副局长
管宏喜市物价局副局长
何敏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尹家朋市地税局副局长
彭金山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令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赵浩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8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扬府办发〔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社分离,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力度,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总目标,明确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本身和社会公众监督的责任边界,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对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9]83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开展机关管理促进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各项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

要规范收费行为,对所有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要在财政网、物价网、各部门网站和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公开,要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杜绝搭车收费。

凡违反规定,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要坚决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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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3]55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2015年底前,对现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确保就近入学。

根据城镇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现实需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学校间差距,努力杜绝择校现象。

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在辖区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

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坚持公交优先。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镇村公交,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优化城镇公交线网布局,不断扩大城镇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重点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覆盖和衔接融合。

统筹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分布以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规划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保证安全第一。

针对目前尚有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从紧掌握配置使用范围,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于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全面检查现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依法办理使用许可、核发校车标牌。

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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