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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
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黔人社通〔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25 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稳妥、有序地开展,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激活第四章信息变更与查询第五章密码修改与重置第六章挂失与解挂第七章补卡与换卡第八章注销第九章代办第十章有效期第十一章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帐户和金融帐户。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含制卡数据采集)、补卡与换卡、激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等,所有业务全省通办。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银行”),应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黔人社通〔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9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申报备案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竞赛训练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劳动者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有效衔接,借鉴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提升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全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提供均等、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现将《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服务工作目标统一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服务标识等,推行基本就业公共服务清单管理,聚焦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帮助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二、规范工作内容全省所辖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要求,全面落实按月走访摸排、日常“1311”服务、重要时间节点集中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就业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强化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摆在突出位置,指导社区(村居)抓好《指南》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指导督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长效机制,强化对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类指导,定期对《指南》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供指导,确保《指南》落地见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指南》和就业创业政策的普及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
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学习交流活动,广泛宣传就业公共服务的成果、经验和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年金受托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接上级部门通知,从2021年起,新建企业年金单位统一执行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年金备案所需资料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20年11月30日(××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1年版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权益归属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十章附则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黔人社通〔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分类及对应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在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以外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同分为文化理论课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三种类别,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一)文化理论课教师。
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理论课教师。
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贵州省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社厅通〔2015〕153号各市(州)⼈⼒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2013年7⽉,省委组织部、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社厅通〔2013〕334号),决定在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以下简称基层副⾼评审认定)。
⼀年来,在各地⼈社部门的积极努⼒下,⼀批长期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员通过评审认定取得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极⼤地调动了⼴⼤基层专业技术⼈员积极性。
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政策性强,涉及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局和⼴⼤基层专业技术⼈员切⾝利益。
去年,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为进⼀步规范全省基层副⾼评审认定⼯作,在总结去年各地好的做法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评审认定的含义 (⼀)基层是指我省除县(市、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街道)以外的乡镇。
(⼆)基层副⾼评审认定是指对长期扎根基层、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申报本专业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参照现⾏相关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开展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作。
(三)开展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是对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的⼀项职称倾斜政策。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适当降低评审标准、降低任职年限、降低学历要求的优惠政策,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留住和引进各类优秀专业技术⼈才。
(四)申报⼈员取得的基层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别于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取得的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8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8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二)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安排在基准线以上。
(三)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要求,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理顺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工资水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我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下列人员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补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具体条件为: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技能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技能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技能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2022年度“技能贵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1日(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2022年度“技能贵州”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规划及“技能中国行动”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和部省合作协议要求,为扎实推进“技能贵州”行动,切实提升技能人才的质量和数量,特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2年,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培育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含特种作业证书等)的各类“贵州技工”20万人以上,其中,取得初、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1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7.5万人以上。
(一)聚焦新型工业化。
围绕十大工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恒力集团、宁德时代等重点招商企业,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开展在岗技能提升、新型学徒制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育以“贵州电工”“贵州焊工”等为主的新型工业化技能人才1万人。
(二)聚焦农业现代化。
围绕十二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各地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扩大短平快培训对象和工种范围,开展短平快培训20万人次,培育高素质农民1万人以上,培育以“贵州茶艺”“贵州养殖”等为主的农业现代化技能人才0.5万人。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黔人社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按照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做好稳就业促增收、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的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认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贵州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贺信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壮大技术工人队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举办贵州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一届贵州技能大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贺信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坚持创新引领、公平公正、高效节俭、绿色安全理念,通过举办全省综合性技能赛事活动,推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加快建设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对标首届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打造我省综合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引领各地、各行业不断提升技能竞赛规模和质量,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引领和带动我省技能水平整体提升。
建立职业技能领域互学互鉴的交流展示平台,检视各地技能人才工作成效成果,营造全社会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技能人才工作良好环境。
三、组织工作(一)主办单位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第三章实名制管理设施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3.12
•【字号】黔人社厅通〔2018〕132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8】1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我厅再次对我省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现阶段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48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3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3月12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6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 号)、《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精神,落实我省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根据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规定,决定发放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发放流程(一)材料提交申请绿卡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交下列资料:1.《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2. 申报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专家证书、培养对象证书及聘任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引进批复文件或者有关合同协议书;4.申报人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4张及同版电子照片;5.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身份证或护照或户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申报人材料齐备的,经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分别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上填报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汇总填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将《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发放1.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黔人社厅通〔2017〕576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7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改进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更好地解决参保群众足不出村享受社会保险服务问题,助力精准扶贫,进而为拓展更多的人社服务提供有益路径,在总结黔东南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和推广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服务和改善民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人群众多,覆盖地域广阔,基层金融及社保服务能力不足,基金监管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改进基层社会保险服务,解决农村基层“参保缴费难”、“待遇领取难”、“查询认证难”、“现金管理难”等问题,利用信息化提升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黔东南州试点的基础上,省厅与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全省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支持各金融代办点的服务,帮助各地解决农村参保人员缴费、养老金领取、生存认证等工作难题,扩大社保业务和金融服务在乡村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减轻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实现金融和社保业务下乡助农、惠农、便民服务。
二、目标任务人社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与中国银联贵州分公司共同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延伸至村(社区),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的工作平台。
该平台全省统一建设部署,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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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黔人社厅通〔2009〕98号——————————————————————————关于组织实施 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6〕9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9〕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2009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见习对象及计划安排(一)就业见习对象。
参加就业见习的主要对象为贵州籍、尚未就业的省内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目前仍未就业的2008届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也可参加就业见习。
(二)计划安排。
2009年,省直统筹保障实施1500名,各市(州、地)计划任务数如下:贵阳市200名遵义市150名安顺市80名六盘水市400名黔西南州130名黔南州150名黔东南州500名毕节地区80名铜仁地区150名。
各市(州、地)可根据今年工作实际,按照全省统筹见习岗位、属地保障原则适量增加见习计划数。
二、保障政策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为每月700元以上,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
财政补助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引导办”按到该单位见习的人数和见习时间,于见习期结束后向见习单位一次性划拔。
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三、派遣程序与时间安排(一)发布见习公告。
9月上旬通过贵州日报和贵州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贵州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公告。
(二)报名。
9月15 日至19日,省“引导办”采取现场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省级报名点设在中国贵州人才市场(贵阳市毓秀路18号)。
各市(州、地)自行确定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并提前3天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推荐。
9月25日前,省级见习计划由省“引导办”对报名者进行审核推荐,确定进入体检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单。
审核推荐按以下标准优先推荐:1.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2.专业对口优先;3.属地原则优先。
(四)体检。
9月28日省“引导办”组织省级见习计划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学生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体检费。
(五)派遣。
10月10 日起,由省“引导办”对省级见习计划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复审,确定人选,并开具报到证。
同时,根据体检不合格的人数即时进行补检和补录,确保任务完成。
(六)后续管理。
入选就业见习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凭《报到证》与见习单位签署《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引导办”、见习单位、见习生各保留一份)。
见习单位于见习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见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引导办”。
各市(州、地)对确定的人选要及时上报至省“引导办”备案;并由省、市(州、地)“引导办”分别建立见习人员信息库。
各市(州、地)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派遣时间,但派遣工作须在10月底全部完成。
四、工作要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市(州、地)“引导办”负责。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级“引导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健康状况要求3、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年度)学校所在省(区、市):学校名称:注:此表可复制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制附件2: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健康状况要求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1、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 140mmHg(12.00 - 18.66Kpa);舒张压60mmHg - 90mmHg(8.00 - 12.00Kpa)。
3、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就业见习,由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引导办”研究确定。
附件3: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甲方:(见习单位)乙方:(高校毕业生)为明确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一、见习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办”)备案。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见习,若需变更乙方见习岗位,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乙方就业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为元,其中甲方提供元,由同级财政提供300元。
三、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尽量协调解决乙方的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服务。
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见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甲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见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并报“引导办”备案。
四、乙方在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五、甲方与乙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补充条款中注明。
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协议补充条款: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主管部门、见习单位、见习学生、“引导办”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服务单位(盖章)乙方:高校毕业生(签字)年月日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