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浙价服〔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6〕16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正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办法》传达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并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三、律师服务收费既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257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25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降低我省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涉及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件,其他不设最低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公证事项复杂程度、社会承受力及既往收费情况等确定。
公证处在本执业区域内开展同一公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一致。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中的房产基准价确定原则另行制定。
现房产公证收费已低于上述降低后财产公证收费的,暂维持现标准不变。
二、公证机构应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2013年9月22日——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浙价费[1998]506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浙价费[1998]506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浙政发〔1998〕159号、浙政办发〔1998〕11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低限的40%收费。
二、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公证和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浙江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四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本规则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费用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费用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
第八条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律师承办业务工作记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对计费工作时间的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律师计费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
第六条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四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06-21 03:12:55.0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7]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7〕8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规定,现就规范和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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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文件浙律协…2011‟36号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一、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
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价服〔2010〕1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10〕18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下发。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律师服务质量和律师职业道德的保障,也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下面将就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浙江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费用应当在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自由约定,但是应当合理。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按案收费、按时间收费、按件收费和混合收费。
按案收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与委托人事先约定收取一定费用;按时间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按件收费是指律师按照办理案件的数量收取费用;混合收费是指以上几种方式的结合。
另外,律师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价值、律师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案件的紧急程度、委托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此外,律师在收取费用时还应当遵守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取违法费用或者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对于律师费用的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总的来说,浙江省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位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能够对律师费用有所了解,合理合法地与律师进行费用约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是指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律师收费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律师行业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的通知》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收费项目。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将律师收费项目分为咨询费、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三类。
其中,咨询费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律师收费项目的不同,按照工时费、成功费、固定费用等方式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合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费程序。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了律师收费的程序,包括收费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或者发票等。
四、收费监督。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强调了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律师,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收费纠纷解决。
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律师收费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律师的收费有异议时,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协商解决。
总之,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理性选择律师,共同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浙江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2011年8月1日执行)
浙江省律师收费服务标准(2011年8月1日执行)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省律师协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 及 计时收费办法
浙律协〔2011〕36号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1—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2—(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婚姻咨询律师收费标准
一、婚姻咨询律师收费标准1、各个地方不一样,比如浙江婚姻家庭律师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2、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婚姻咨询律师收费标准二、婚姻咨询律师收费因素1、婚姻法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律师收费其实它的报价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它要根据诉讼请求、案件复杂度、事件的发展以及各地的经济条件来判断,其中任何一项不同都会影响它的报价,因此,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定。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耗费时长;2、事件的难易程度;3、事件所需律师的人数和能力;4、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5、律师要风险和责任;6、律师的信誉和工作能力;7、案件所需的其他支出。
3、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1、在报价时,会先以一个数为起点,若所涉及的财产超过了一定份额,那会加收一定的费用。
比如:张律师的报价是五千元起,那么,不管案件多小,它的起价就是五千元。
当然,若财产数额较大,超过五十万的话,那超出的部分,则要加收一定比例,比如:有点律师收1%、有的律师收2%,甚至有的律师会根据财产额累进。
因此,涉及的财产数额越大,律师的收费也就越高。
三、法律依据根据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1999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在我省农村及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下列服务,可收取服务费.(一)解答法律询问;(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七)办理见证事项.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其它服务项目收费由市地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第五条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服务收费标准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易难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除简易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外,法律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数额、收费方式等,均应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说明。
第七条在法律服务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二)赴外地调查办案所需差旅费;(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垫付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托担任二审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未代理过同一案件一审的,按《收费标准》收费;代理过同一案件一审的,按《收费标准》80%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托担任执行案件的代理人,按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条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8.02
•【字号】浙价费[2000]253号、浙财综[2000]85号
•【施行日期】2000.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00]253号、浙财综[2000]85号二000年八月
二日)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司发[2000]153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5元,考务费每人70元(考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自2000年报名起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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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1]2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1 / 2
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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