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素.doc
犯罪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
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
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
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一、两种学说的内涵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
1. 主体要件,即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3. 客体要件,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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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
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对犯罪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要素。
主体要素
主体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主体,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参与者等。
主体要
素一般涉及到犯罪的主体的身份、意图、能力等方面的要素。
在主体要素中,要区分犯罪的主体是行为的主观能动者还是客体。
有些犯罪需
要特定主体才能成立,比如“公务人员受贿罪”需要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否则构成
犯罪。
另外,犯罪的参与者也是主体要素的重要部分,法律对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客体要素
客体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对象,包括人、财产、社会秩序等。
客体要素一般涉及
到犯罪行为对客体的危害程度、方式等。
在客体要素中,要区分犯罪的客体是人还是物。
不同犯罪所涉及的客体有所不同,需要法律明确定义。
比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人
的生命。
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实施的具体行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等。
行为要素一般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方式等。
在行为要素中,要考虑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比如“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意图,实施了明显的杀人行为,并导致了被害人
的死亡。
行为要素是犯罪定性的关键。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每个方
面都有各自的要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只有当主体、客体和行为的要素齐备时,犯罪构成要件才得以成立。
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的使行为成为犯罪的必备条件。
它是刑法规定的一套标准,用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在解析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犯罪的主体,即能够主观地认识和掌握自己的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体要件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等。
在刑法中,自然人是最常见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性和行为能力的个体。
只有具备相应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此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刑法中的主体要件。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法人,法人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对象。
客体要件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客体要件。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是人身权利,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财产权利。
在分析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时,需要准确确定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要件。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结果。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方式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方式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具体行为方式或者行为方式的条件。
例如,盗窃罪的行为方式要件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结果要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是“致人于死”。
四、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的主观成分,即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形态和心态。
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意图、故意、过失等。
犯罪意图是指犯罪人以达到犯罪目的为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却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犯罪构成要件是衡量罪刑的基本标准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确立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目前普遍的分法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这两种分法各有优缺点,下面就进行详细比较。
一、三要件说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是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构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成为犯罪行为。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既定的行为方式,否则不能构成犯罪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指明了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行动背景,使得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分明。
2.结果要件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如人的生命、财产、身体安全等,必须明确,并与行为要件紧密结合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结果要件。
3.过失要件过失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具有过失,即没有完全避免或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险的发生,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过失要件与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紧密联系,一旦因疏忽或不当而导致了犯罪危害,就将构成犯罪行为。
二、四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即在三要件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客观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结果、过失和客体四个要素。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如偷窃的财产、谋杀的人命等。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四要件说独有的要素,指明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通常包括生命、财产、身体安全、公共资源等。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包括犯罪人的主体行为和客观行为。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如人的生命、财产等受到损害。
4.过失要件过失要件与三要件说一致,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危害发生的过失行为。
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的比较1.构成要件个数三要件说只包括行为、结果和过失三个要素,而四要件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客体要素。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一项基础理论,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的基础,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仍有许多缺陷,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排序一、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由来1938年,苏联出版了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1948年,前苏联刑法学者孟金沙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苏联刑法总论》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依次排列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此一排列顺序不仅被特拉依宁教授等其他前苏联刑法学者所接受,亦为我国诸多刑法教材的摹本。
1989年,赵秉志教授在他的《犯罪主体论》中指出,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都是建立在犯罪主体要件基础之上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存在,也就没有其他三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的不存在。
因此,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实际逻辑顺序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并在其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一书中,将此排列顺序贯彻于该书的各个部分具体犯罪之论述中。
可以说,此观点拉开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序幕。
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观点整体而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排列顺序问题并不重要,构成要件如何排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能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就可以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决不仅仅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它关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第二种观点逐步为刑法学界所接受,并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案件构成的四要素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例
案件构成的四要素是指: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对象、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
在分析青少年犯罪案例的四要素时,主要从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考察,下面以一起青少年抢劫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描述:2024年3月,市发生了一起青少年抢劫案。
案发时一名十七岁的男孩李在下午放学后,搭乘公交车回家。
在车上,他突然拿出一把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将钱包等贵重物品交出。
随后,他迅速下车逃走并得手。
案发后,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李,并将他抓获。
四要素分析:1.主观方面的故意:李行为表明他有明确的目的,即通过抢劫取得钱财。
他拿刀威胁别人并迅速逃走,其目的性和计划性都可以证明他的故意。
2.主观方面的过失:根据案例描述,没有看到李有任何的无意识或疏忽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过失的可能性。
3.客观方面的对象:案例中的对象包括司机和乘客。
他们是案件发生时直接受害并被威胁的对象。
4.客观方面的行为:李拿出刀威胁司机和乘客,迫使他们交出贵重物品。
这一行为通过监控录像得到了证实,可以作为案件成立的客观证据。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的四要素均已具备。
李主观故意、客观对象和行为构成了一起完整的抢劫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例,还需要考虑他们独特的特点。
首先,青少年犯罪通常受到个人的心理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可能缺乏责任感和推断后果的能力,导致冲动和冒险的行为。
其次,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也存在一定影响。
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社会反思和法律意识等因素,可能使青少年容易被负面影响所左右,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在对青少年犯罪案例进行四要素分析时,还需综合考虑年龄特点、心理特点以及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以更全面、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构成,从而制定相应的教育、惩罚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改造机会,以期达到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
刑法人必备知识点总结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单位和非法人组织,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也会有所不同。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动机、目的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社会危害四个要素。
3.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不同,分为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并对其中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解释。
二、刑法责任1.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主体以故意或过失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犯罪心理状态,才能构成刑法责任。
2.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犯罪主体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法责任的构成:刑法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结果、因果关系、客体要件等。
三、刑法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客体和侵权行为行为构成等。
2.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方面,主体构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条件。
四、羁押强制措施1.羁押: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以上是刑法必备知识点的一些总结和介绍,刑法是法律人员必备的重要知识,研究刑法可以深刻认识和了解刑法的基本要素和规则,从而更好地应用刑法规范和处理刑事案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首先,标准的犯罪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
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是
指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
其次,对于故意犯罪构成来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犯罪事实、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
只有这些
要件齐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具体的杀人手段和明确的杀人动机。
再次,对于过失犯罪构成来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犯罪事实、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过失动作、过失结果和过失程度。
只有这些
要件齐备,才能构成过失犯罪。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包括,过失行为、造成死亡结果、过失程度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最后,犯罪构成的认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分析,不能
简单地套用法条规定,而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对犯罪构成的认
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标准的犯罪构成是刑法适用的基础,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准确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和条件,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加强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和理解,提高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水平,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的客体、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结果。
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应当以客体为行为对象。
行为的方式是指行为应当以一定方式进行。
行为的结果是指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结果。
行为要件是刑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件。
一般说来,只要充分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行为表现形成了犯罪事实,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通过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客观行为表现形成的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主体关系、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主体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关系。
犯罪行为中的主体关系是指罪犯与被害人、罪犯与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为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过程。
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结果,只有具备了行为结果,犯罪行为才能得以成立。
客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要件既包括了主观要件,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结果。
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
主观要件包括一个人的主观意图、故意和过失,并以主观意图为核心,以故意和过失为两种基本的主观形态。
主观要件是指违犯刑法规定的主观状态的要件,它认为犯罪的违法性取决于罪犯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之一。
只有充分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结果要件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后果。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具体后果,包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和间接导致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结果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充分的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四个要件是行为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使某一种行为成为犯罪的条件。
它由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组成。
正确理解和解读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中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一、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犯罪主体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备刑事行为的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刑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客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而言,客体要件包括法律保护对象和法律保护的利益。
法律保护对象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而法律保护的利益则是指刑法所强调维护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利益。
三、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以及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指特定的行为方式,如故意、过失、蓄意等;行为对象指犯罪行为的客体,如他人身体、财产等;而行为结果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具备的具体后果。
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构成要件中需要涉及到的结果要件,如危害后果、违法结果等。
这些结果要件体现了刑法的社会控制目的,强调预防、制裁和修复等方面的特定后果。
总结起来,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它们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核心要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深入解读犯罪构成要件,加强对其理解和应用,对于推动刑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规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成立的四个条件
犯罪成立的四个条件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犯罪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有罪责任能力
犯罪的基本前提是犯罪人必须具有罪责任能力,即在犯罪时具有正确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自主选择和判断自己的行为。
无罪责任能力者指在犯罪时因精神障碍或神经系统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或不能自主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具备犯罪责任。
2. 有犯罪主观意图
犯罪人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对其后果表示无所谓的冷漠态度。
犯罪主观意图是指犯罪人对于其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和期望,有主观上的故意。
3. 有犯罪客观行为
犯罪人必须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客观违法的行为。
犯罪客观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跟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相符的行为,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4. 有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犯罪人的行为必须与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结果相符合,即由犯罪人的
行为引起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例如,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身体损
伤才能成立。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成立。
这也是刑
法依据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刑法的实施和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
犯罪构成理论的种类及具体分析
犯罪构成理论的种类及具体分析第一种理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其中共同要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及新版的三要件说共四种版本。
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这里的社会利益指向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是名誉、财产利益。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有如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以及一些妨害文物、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正文】犯罪构成要素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构成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要求和限制。
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法律对个人行为的干预,以保护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本文将以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素为主题,分别从犯罪对象、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角度进行论述。
一、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或利益。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财物、社会公共利益等。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人身,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犯罪对象的明确定义,有助于确定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责任。
二、主体主体是指能够具有犯罪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一般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及以上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主体要素的准确划分,有助于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客体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的利益或对象。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客体可以是人身、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侵犯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
客体要素的明确界定,有助于划定犯罪行为的范围和程度。
四、行为行为是指具体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或者不作为。
行为要素是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行为可以是杀人、盗窃、抢劫等。
行为要素的准确描述,有助于确立犯罪事实和责任。
五、结果结果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或影响。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结果可以是死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死亡,财产犯罪的结果是财产损失。
结果要素的明确辨析,有助于确定犯罪的实际后果和危害程度。
总结起来,犯罪构成要素在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们确定了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和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对待犯罪行为时,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把握犯罪构成要素的意义,以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三、危害行为对认定犯罪的作用 四、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危害社会的作为 1、作为的概念:亦称犯罪的作为,危害行为
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 积极行为。 (1)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必须 具备危害行为不可缺少的三个基本特征 (2)作为必须是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 (3)作为必须表现为积极行为(身体举动)
整理课件
五、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一)概念:指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称为实行犯罪,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 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而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须的行为
非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起制约、补充和从属作用的危害行为 1、犯罪预备行为 2、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实行
整理课件
法律上的责任,主要表现为消极意 义上的责任,即义务与其后果相联系 的责任,也就是,因不履行或违反法 律上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
整理课件
刑事责任是犯罪份子因其犯罪行 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 处罚义务。是行为人有责地违反了刑 事义务而应当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 事处罚。
整理课件
静而引起的有害结果
整理课件
二、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条文中所使用的行为: a. 从有无意思发动分,有身体动作说的行为
和有意行为说的行为 b. 从是否包含结果分,有不包含结果的行为
和包含结果的行为 c. 从对社会的作用分,有非危害行为和危害
行为
整理课件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 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有如 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 2、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所支配的 3、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必 须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一切危害行为所必 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其中共同要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及新版的三要件说共四种版本。
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这里的社会利益指向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是名誉、财产利益。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1.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例如,被告人甲为了倒卖死牛牟利,将灭鼠药洒在菜叶上,将其投放在路边、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先后毒死62头牛,价值99880元。
检察院以投毒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提起公诉。
在这起案例中,甲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
甲毒死牛之后,又会将中毒的死牛卖给他人,就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
2.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
它也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它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有如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
违法构成四要素是指构成违法行为所需要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1. 主体:主体是指进行违法行为的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客体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权益,也可以是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盗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物,故意杀人的客体可以是人的生命。
3.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进行的违法行动,它可以是实际的行为(例如杀人、抢劫)或者是不作为(例如故意不提供救助)。
4. 结果:结果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已经发生的实际结果(例如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或潜在的结果(例如未导致实际损失但存在安全隐患)。
只有当这四个要素齐全,即主体以某种行为针对某种客体产生了一定的结果时,才能认定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犯罪⾏为的构成要素在涉及到⼀些犯罪⾏为的过程中,会有相应的构成要素,只要满⾜了这些构成要素的话,就可以认定对⽅存在的犯罪,这些构成要素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为的构成要素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不同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为、结果、⾏为对象等;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的等。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对这⾥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为才能认定。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地表明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这便是⾏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犯罪现象的构成要素有什么
犯罪现象的构成要素有什么当前社会在涉及到⼀些犯罪⾏为的过程中,会有相应的构成要素,只要满⾜了这些构成要素的话,就可以认定对⽅存在的犯罪。
那么,犯罪现象的构成要素有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现象的构成要素有什么我国《刑法》第⼗三条对犯罪的规定:“⼀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具体⾏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是使⾏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种犯罪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进⾏不同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为、结果、⾏为对象等;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的等。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对这⾥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
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
大致可分为四类:a.法律的评价要素。
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
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
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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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素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考虑犯罪是否*考虑犯罪构成问题: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成立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因果(客体的被侵害结果与客观方面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主客观一致性(法定一致)->主体。
*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甲,实际打了乙)*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
(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则)*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么?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考虑犯罪是否成立*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行为*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先行行为造成作为义务:只有“正当防卫”行为不引起救助义务,其他引起“危害或者风险”的行为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注意,构成不作为不一定构成不作为犯罪)*等值理论,“不作为”要和“作为”的危害相当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
(一般人看到大火不报火警,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法定救助义务,该救不救构成过失犯罪。
*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因果关系* 服从自然界的规律;* 常识中有因果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因果;* 常识中不成立因果,刑法中一定不成立因果;* 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多因果理论(同时起作用),多因共同导致结果,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等值理论,多因果不按份,而是承担同样责任;(40%和60%的投毒,都算投毒)*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
(还要看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否满足)*介入因素足够异常且足够导致危害结果,切断刑法上的原因果关系。
* 抢劫致人跳楼死亡,抢劫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看抢劫的“暴力”(关键词)是否逼迫被害人跳楼。
* 故意杀人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 结果加重犯(重刑主义),需要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
否则多个行为是多个罪。
* 毁尸灭迹(一般人能想到的后期行为)致人死亡不切断因果关系。
否则是多个罪。
*违法性阻却事由(白送分)*正当防卫构成要件:1.有非法侵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造成原因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非法侵害有紧急、暴力性(+盗窃);3.非法侵害在实施期间;4.防卫针对实施侵害人本人;5.有阻止侵害的主观目的(否则构成偶然防卫)。
* 没有防卫意图(碰巧),是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虽然有违法的外衣),其构成要件:1.侵害有现实的危险;2.避险人不得已;3.避险人损害了他人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对紧急避险可以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必须要有不法侵害,否则肯能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特例:入室杀人、强奸把门踹开一刻虽然没有着手,但是已经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特例:财产形犯罪,在能够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在既遂的前提下可以正当防卫。
* 非法占有者也可以正当防卫。
* 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他正当行为* 我要抓你去派出所。
公民扭送。
*被害人承诺。
只要对自己付出什么有正确认识,即成立,不要求对得到的有正确认识。
* 对生命和重伤害的承诺无效。
出题老师认为对性,轻伤害,自由的承诺有效。
* 自救行为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穷尽国家帮助。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定罪从一重。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到行为必然发希望直接故意生某结果。
可能。
希望直接故意。
可能。
放任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做好了接受坏结果的准备)。
可能。
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行为会发生某结果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认识因素*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知道自己卖的是淫秽物品。
* 分则中对认识的特殊要求:嫖宿幼女罪,要知道对方是幼女。
*目的犯* 刑法明确要求以某种特定目的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犯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
* (0)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自己用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 (1)第175 条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须以在贷款时有转贷牟利为目的。
* (2)第196 条第2 款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3)第217 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
* (4)第239 条规定,构成绑架罪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除外)。
* (5)第240 条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须以出卖为目的。
* (6)第265 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构成盗窃罪须以牟利为目的。
* (7)第303 条规定,构成赌博罪须以营利(范围小于牟利)为目的。
* 目的犯的情况,也存在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盗窃罪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只有一个行为;另起犯意:有多个行为。
* 犯意转化定罪通说:1.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2.都实行的重罪吸收轻罪。
* 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 当出现判断犯意转化-另起犯意模糊考虑成另起犯意。
*行为对象转化*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化的区别在于,前者多种罪,后者一种罪。
* 如果“法益主体”变更则数罪(一中止一既遂)。
如,本来偷甲的表,后来偷盗时,见乙的表好,放弃偷甲的表而偷了乙的表。
构成一个盗窃的中止和一个盗窃的既遂。
* 如果“法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则一罪。
如,本来偷甲的表,后来偷盗时,见甲的手提电脑好,放弃偷甲的表,偷乙的手提电脑。
构成一个盗窃既遂。
*【必考】事* 具体认定错误(只涉及一个罪名)实认定的错误* 抽象认定错误(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法定符合说(“a”):故意杀人Vs 具体符合说(“the”)*出题人采纳“法定符合说”。
*主客观相一致只要求法定符合。
(如,主观上有杀人想法,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产生了主客观相一致)* 对象错误(打击客体种类错误。
如,想打人,实际打了狗)* 打击错误(打击的客体错误。
如,想打甲,实际打了乙)*那些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答:所有。
(主客观相统一是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原则)违法认识* 刑法没学好,国家有责任免责。
* 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做的是坏事,即可能构成犯罪。
* 国家有责任:执法者犯错,基于执法者的指引(对执法者的合理信赖),免责。
* 国家有责任:立法者犯错,按下位法而违反上位法,免责;* 缺乏期待可能性可能,可以免责或减责。
(亲属间)* 缺乏期待可能性可能种类只有3种。
*司法考试_刑法_犯罪构成_主体自然人犯罪* 共犯以主犯的罪名认定。
*贪污罪需要对贪污财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构成盗劫罪。
* 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2.国有全资(国有股份代表国有方的);3.有自由裁量权* 14-16-18(过生日的第二天),14-16影响定罪;16-18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刑法》17条规定)* 14-16,只对“八大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影响定罪)。
*14-16,拟制刑(教唆,帮助)的“八大重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14-16,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
*14-16,例外(源自05年的一司法解释):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造成伤害致人死亡的。
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定抢劫。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法定。
*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题(派出所)。
* 必须为现在的单位谋利益。
* 不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构成共犯。
(对于次要人员来说变重了)*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
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