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2024最新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及答案
2024最新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A.缉毒侦查B.禁毒管理C.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D.禁毒知识普及教育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毒品的定义?A.第1条B.第2条C.第3条4.美沙酮替代维持治疗主要适用于吸食、注射()的吸毒人员。
A.冰毒B.可卡因C.大麻D.海洛因5.以下属于毒品滥用的高危场所的是()。
A.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B.个人家中C.学校、医疗机构及药店D.上班的公司6.毒品的心理依赖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
A.被动渴求B.客观渴求C.主观渴求D.B和C7.在迪厅、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果你看到了一种红色药丸(或药片)状的东西,那你可能就是看到了(),千万小心不要沾染。
()A.跳跳糖B.彩球糖C.摇头丸或麻古D.山楂丸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A.立即B.适时C.成熟后D.收割时9.申请成为禁毒志愿者的年龄要求是()。
A.没要求B.14周岁以上C.16周岁以上D.18周岁以上10.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
A.1年B.2年C.3年D.6个月11.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应当接受()。
A.治安处罚B.刑事处罚C.不处罚D.批评教育12.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1年以上3年以下B.3年以上6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7年以下13.有一类毒品既有兴奋作用又有致幻作用,以下是这类毒品代表的是()。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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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陈
一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修改意见【正文】甘肃省广河县检察院潘肖华曾参加数十部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征求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将医疗机构限定在专科戒毒医院和有戒毒治疗科室,拥有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专业资质人员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防止因为医疗机构人员水平较低而造成冤假错案.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款中关于“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五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本条修改说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和人身危险与处罚相适应原则,防止公民因首次吸毒就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应当将第二项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两类以上毒品多次的”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执行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进行认定的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限制,鉴于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保证执法质量,严格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禁毒法中认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将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限制在县级以上,将派出所排除为宜,但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的公安机关却包含派出所,故应当此应当予以明确提出.将草案第十一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一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三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三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四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四条中关于“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五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五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六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六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七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七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八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八条中关于“戒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内容删除将草案第十九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十九条中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内容删除将草案第二十条删除.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我国禁毒法也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所以为了严格贯彻宪法的规定,保证吸毒成瘾认定的合宪性、合法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当将第二十条中关于“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内容删除新增一条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为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不服的,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条修改说明:吸毒成瘾认定将严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一定的司法权,所以应当赋予被认定人及其近亲属对认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理由:为了防止规避本法的事情发生本法应当自公布之日实行)。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禁毒法》规定,2011年1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吸毒成瘾认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是禁吸戒毒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认定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积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具备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承担认定工作。
受委托医疗机构要依法开展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质保量完成认定任务。
三、省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承担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开展培训考核,确保由考核合格的人民警察完成吸毒成瘾认定;要在辖区内统一规范认定工作委托函、认定报告等文书,并协调落实认定工作有关费用。
四、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认同、支持认定工作,营造禁吸戒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创造有利条件。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前将指定承担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名单分别报送卫生部、公安部备案。
开展认定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卫生部医政司、公安部禁毒局联系。
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张小娇、李文婧联系电话:************、68792194传真:************E-mail:mohyzszhc@163.com公安部禁毒局联系人:朱孟鑫联系电话:************传真:************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吸毒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是法律所禁⽌的,任何⼈不得参与吸毒的⾏为,但是对于毒品是如何认定的呢,公安机关⼀般是怎么认定⼀个⼈是否涉嫌吸毒的,我们可以适当的了解⼀下这⽅⾯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安机关如何认定涉嫌吸毒吸毒⾏为的认定是⼀个⼗分重要的问题,并不是所有使⽤致依赖性药品的⾏为都是吸毒⾏为,如癌症病⼈使⽤吗啡镇痛、外伤性⾻折的病⼈使⽤呢替咤镇痛等,这些⾏为都不能认定为吸毒。
根据我国公安部的规定,涉嫌吸毒⼈员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为: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供认的;2、有举报,本⼈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3、本⼈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4、本⼈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5、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6、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其他检⼿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经⼈体⽣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毒品⾏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愿戒毒等情形。
吸毒⼈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经⼈体⽣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有证据证明其有使⽤毒品⾏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愿戒毒等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使⽤毒品⾏为,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款进⾏认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部制定的《阿⽚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也可以从吸毒⼈员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毒品的⾏为中把握,其现场摄录的视听资料、两⼈以上证⼈证⾔可作为证明吸毒⼈员戒断症状的证据;必要时,可要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戒断症状的证明。
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
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我国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是对吸毒⼈员进⾏治安拘留和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吸毒者可处5⽇到15⽇不等治安拘留,罚款的标准是5百元到2千元不等,除了拘留和罚款之外,如果已经吸毒成瘾,可以对当事⼈强制戒毒。
关于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有哪些1、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是治安拘留、罚款,如果认定吸毒成瘾可以对其强制戒毒。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法持有鸦⽚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提供毒品的;(三)吸⾷、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员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员。
吸毒成瘾⼈员应当进⾏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员进⾏必要的检测,被检测⼈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员进⾏登记。
第三⼗三条对吸毒成瘾⼈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贩毒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吸毒成瘾认定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吸毒人员管理制度_吸毒人员要怎么管理
吸毒人员管理制度_吸毒人员要怎么管理吸毒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情况、处理情况、戒毒治疗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下列吸毒人员进行登记:(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二)公安机关发现和查获、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三)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四)司法行政部门采取戒毒措施和发现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生物样本毒品检测(如尿检)等多种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确认。
吸毒人员及吸毒成瘾人员的认定办法,按照公安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禁毒、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等相关警种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负责与同级司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及时将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采取戒毒措施或发现的吸毒人员和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自愿戒毒、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
对于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全国人口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指纹库、DNA库等信息资源库进行比对,与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等方法,核实身份,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经办单位需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信息留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统一汇总,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毒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毒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1、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3、《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刑法》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最长可以延长1年。
7、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8、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9、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doc判断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判断题1、李某曾经进行自愿戒毒,有证据证明其再次吸毒,并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后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
(√)2、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吸毒成瘾,应当在作出其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3、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王某认定吸毒成瘾时,应当在王某的吸毒检测结论作出的48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4、省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
(×)5、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
(×)6、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张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并要求张某承担认定的费用。
(×)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仅限于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
(×)8、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9、某派出所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后依法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作出了处理,并要求吸毒人员支付检测费用。
(×)10、甲医院是《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属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所称的戒毒医疗机构。
(√)11、吸毒成瘾人员王某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公安机关应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2、某县公安局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对刘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在刘某末次吸毒的72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13、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对郑某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张某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4、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王某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案情简单,没有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协助。
(×)15、戒毒医疗机构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应当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16、戒毒医疗机构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认定人,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吸毒成瘾一般具有的特征
吸毒成瘾一般具有的特征
吸毒成瘾特征一:生理依赖性
生理依赖,也就是身体依赖性,在不断服用毒品时,身体上会产生一些变化,身体对药物产生依赖,若不及时再次服用毒品(药物),则会让身体产生戒断反应,轻者流鼻涕、打哈欠,重者血压升高、呼吸障碍、晕厥等等。
生理依赖,也就是俗称的身瘾,这是已经对毒品或药物产生了依赖反应的表现,主要是在停药一段时间后,身体会产生依赖症状。
吸毒成瘾特征二:药物耐受性
我们吃任何药物,都会有耐受性这一关。
比如,很久以前感冒,我们只需要吃一片感冒药就可以治愈,而过很久以后,再感冒,可能需要吃两片才能治愈。
同理,毒品在体内的积累,也会使身体产生抗药性,也就是药物耐受性有所提升。
原本1毫克的量可以让身体感到“舒服”,但是长期吸食毒品后,就会不断增加吸入量,这就是药物耐受性增强的表现。
吸毒成瘾特征三:心理依赖性
心理依赖性,也就是心瘾。
相比生理依赖更为严重的吸毒成瘾表现,主要是吸毒者发自内心的对毒品的向往,为了能够吸毒不择手段,而且毒品对其精神也有所损伤,导致吸毒者精神颓废,萎靡不振,甚至出现精神失常,精神病等情况。
吸毒成瘾一般具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这三方面,若是身边的人有出现类似的情况,则表明他是吸毒的。
为了家人的幸福,健康,请远离毒品,珍爱我们美好的生活。
吸毒认定标准
吸毒认定标准
毒品吸食行为认定标准
一、审核标准
(一)吸食毒品病史:病人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有关吸食毒品的自述或他述;
(二)有关毒品吸食真实症状:具有毒品吸食证据,比如血液毒物检测结果,医学或社区筆記,诊断结果;
(三)吸食毒品造成的间接影响:有关毒品吸食造成的正常生活状况和心理卫生状况变化,比如劳动能力减退,精神障碍,欲望改变;(四)其他情况说明:如有其他相关情况可以转化为证据,可以按照情况作出判断;
二、评估标准
(一)审核标准证据征集:对相关病史,实验室检查所获得的毒品证据,以及毒品吸食造成的间接影响及其它與毒品吸食有关征象进行评估;
(二)毛细血管增生判定:血液中细胞存在毛细血管增生现象,可以怀疑毒品滥用;
(三)气相色谱法判定:血液的气相色谱测定可以确定毒品的存在,其中也包括无法常规检测的毒品成分;
(四)催眠物识别试验:病人的情况下进行催眠物识别试验,以确定
毒品吸食前后的变化;
(五)其他情况判定:根据毒品影响或其他临床因素,可以做出相应判定。
解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手册》
解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手册》一、毒品的来源、种类与危害1.毒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是得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毒品的分类:阿片类、兴奋剂、古柯类、抑制类。
3.毒品的危害(1)对个人的危害:严重摧残人的身体,扭曲人格,引发自残自杀失去自控能力,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2)对家庭的危害:破坏家庭关系,影响后代(3)对社会的危害: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国民素质.二、社区戒毒(康复)法律法规、程序规范1.社区戒毒(康复)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和《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戒毒(康复)的期限:3年3.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4.《广东省禁毒条例》5.《韶关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程序规范(试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社工职责(5)禁毒志愿者工作职责6.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制度(1)情况报告(2)数据维护(3)考评奖励(4)工作例会(5)档案管理(6)业务培训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纪律(1)不准泄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信息;(2)不准侮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格;(3)不准非法限制社区戒毒(康复)人的人身自由;(4)不准非法搜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物品或者住所; (5)不准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的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6)不准利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牟取私利;(7)不准包庇、纵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8.3年内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1)定期不定时尿检(社区戒毒3年不少于22次,社区康复3年不少于12次的定期尿检);(2)每月至少见面谈话1次并填写《谈话》记录载入个人档案;(3)每年一次综合评估,形成书面意见《综合评估表》记录载入个人档案; (4)社区戒毒(康复)自期满之日其解除,填写相关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家属,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工作站;(5)及时将检测结果等文书记录载入人员档案,协助民警及时将以上动态管控信息录入“广东省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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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
长孟建柱
卫生部部
长陈竺
二〇一一年
一月三十日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
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过程中实施人体生物样本检测,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二)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
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
第十六条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第十八条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第十九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
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五凤派出所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