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812a7e3b3567ec102d8aeb.png)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3a234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7.png)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资格申请并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登记的开展是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与便利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申请纳税人资格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申请和办理程序1. 纳税人资格申请纳税人资格申请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第一步。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税务登记手续办理申请人在通过纳税人资格申请后,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包括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税务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税务登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税务机关将实施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审核登记材料:税务机关将对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相关业务情况。
2. 随机检查: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已登记的纳税人进行随机检查,以核实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确保纳税人实施税收政策和规定。
3. 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者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同时,税务机关还将采取相应措施,撤销违法登记,限期补正,并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五、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税务登记的改革与创新。
通过推行一窗受理、网上申报等便捷措施,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的便利性,缩短受理时限和办理周期,优化办税环境。
六、税务登记的意义与作用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3267eb151e79b896802267c.png)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3fa5b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5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eca1b199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ed.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45c270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3.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税务管理规章制度
![税务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ae160cb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e8.png)
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税务管理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保障税收的合法征收以及维护税收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本文将就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其内容与特点进行分析。
一、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概述税务管理规章制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是履行税收职责、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税务管理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透明。
在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种文件、通知和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税务征收管理规定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有关税务征收管理的规定。
在这方面,《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是最重要的法规之一。
其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流程和要求。
同时,该规章制度还设定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的惩罚措施,以及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和执法程序。
(二)税务登记管理规定除了税务征收管理,税务管理规章制度还涵盖了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登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纳税人在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为税收征管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
(三)税务稽查管理规定为了确保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管理规章制度还对税务稽查进行了规定。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手段。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务稽查的范围和目标,规定了税务稽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的处罚措施。
税务稽查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税收合规性,提高税收的效益和公平性。
三、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一)完善性和多样性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涉及税收征收、登记管理、稽查等多个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ab8f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c3.png)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186c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4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dfa6b4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75.png)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一、绪论税务登记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之一。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对纳税人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主体进行登记的管理体系和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对于促进税收的稳定增长和提高税收征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纳税人登记管理(1)纳税人的登记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法定义务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经常居所;必须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等。
另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主体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哪些主体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2)登记部门的设置:应当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以及各个单位的协调配合机制。
(3)登记程序:制定详细的纳税人登记流程和审批程序,明确各项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并建立纳税人登记的一套标准化的程序。
(4)信息采集和登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登记信息库,完善信息采集和审核制度,保证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登记信息管理:建立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和调整登记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2. 税务登记证管理(1)登记证种类和领取要求:制定各种登记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2)登记证的颁发和失效:规定纳税人登记证的颁发程序和要求,明确登记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3)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制度,规定纳税人对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确保登记证的安全和完整。
3. 纳税人基本信息管理(1)信息采集和整理:建立全国纳税人基本信息库,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实现信息的重复利用,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2)信息保密:规定纳税人基本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6e8e31f78a6529647d53d5.png)
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六章??? 税务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税务分局管理制度
![税务分局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c8de131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1.png)
税务分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分局的管理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收稳定增长,加强纳税人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税务分局是税务机关的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政府税收政策,管理征税工作,执行税收征管职责。
第三条税务分局的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力限制、纪律约束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必须经过税务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税务分局的组织结构分为:局长办公会议、办公室、综合处、征管处、稽查处、纳税服务中心等。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是税务分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局长、副局长、部门主任等组成,负责制定税务分局的工作规划、决策事项,并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是税务分局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文件的管理、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综合处是税务分局的职能部门,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法规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征管处是税务分局的核心部门,负责征税工作的实施,包括税收征管、征收管理、税收计算等。
第十一条稽查处是税务分局的专业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排查,防止偷税漏税等行为。
第十二条纳税服务中心是税务分局的纳税服务窗口,负责向纳税人提供咨询、指导、办理税务登记、报税等服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局长是税务分局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税务分局的工作,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决策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四条副局长是税务分局的协助局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具体的部门工作,配合局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部门主任是税务分局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的工作领域,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管理部门人员。
第十六条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1.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文件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
2.综合处主要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法规审查等工作。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707fc93c1ec5da51e2701c.png)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829e71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bb.png)
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概述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税务登记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介绍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的目的、内容、程序和可以获得的纳税优惠政策。
二、目的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增强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纳税自觉性,维护税务秩序和社会公平。
三、内容1. 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主要是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纳税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行业类别等信息。
2. 纳税事项履约评价纳税事项履约评价是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义务和缴纳税款方面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准确、缴纳税款是否按规定缴纳等。
3. 税务违法行为评价税务违法行为评价是对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
4. 纳税信用纪录评价纳税信用纪录评价是对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和信用纪录进行评估,包括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税、是否存在失信记录等。
四、程序税务登记信用评价的程序如下:1. 数据收集和整理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数据源,收集并整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申报数据、发票信息、登记信息等。
2. 评价指标确定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确定评价指标,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事项履约、税务违法行为和纳税信用纪录等。
3. 数据匹配和评估税务部门将收集到的纳税人信息与评价指标进行匹配和比对,进行信用评估得出评价结果。
4. 评价结果通知和公示税务部门将评价结果通知纳税人,并公示在税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
五、纳税优惠政策1.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优先办理其税务登记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2.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免或缓缴一定金额的税款。
3.快速退税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优先处理其退税申请,加快退税速度。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c5c44b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5f.png)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管理办法(原创)
![税务管理办法(原创)](https://img.taocdn.com/s3/m/ad7f10f41a37f111f1855b65.png)
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税务风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厂、部室。
子公司参照执行。
1.3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法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2.税务基础管理2.1税务登记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设置合理的税务岗位和配备胜任的办税人员,计财部分管税务会计负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报计财部领导审核。
子公司办理以上税务登记业务,应及时报告母公司计财部税务管理岗,以便母子公司相关业务的衔接。
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计财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第 1 页共 16 页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壹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壹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壹)开立银行帐户;(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关联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十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向生产、运营所于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壹)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二)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运营权、于财务上独立核算且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五)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外出运营,自其于同壹县(市)实际运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于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运营所于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六)境外企业于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于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壹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运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运营方式;(六)生产运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运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运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运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于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于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壹)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和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壹)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壹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均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壹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于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于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运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方案书》,领回且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运营的,应当于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且如实填写《停、复业方案书》。
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运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运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于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于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壹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关联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外出运营报验登记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外出生产运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