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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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伦理分析
第1 1 卷 第 2 期 2 0 1 3 年4 月
红 河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t o r  ̄ h e U n i v e r s i t y
V o 1 . 1 l N o . 2 A p r . 2 0 1 3
合 同法 若 干 问题 的 伦理 分 析
2 合 同法权利义务的伦理分析
权利义务是合 同法的根本起源 ,也是在合 同法 履行的过程 中,作为 自然人的双方能够决定哪些重 要 内容 . 通 常 来 说 ,合 同法 的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完全 按 照各 自的 自由意 志来 订立 有 关合 同条 款 ,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 ,这样就是合 同法的本质 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 的表示 ,上述因素 共 同构成 了合同法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的必要条 件 和重 要 前提 . 这个 前 提 的形 成需 要 经历 要约 、承诺 两个阶段. 任何依法订立的合同不是完全脱离其他因 素而存在 的,而必须始终在法律法规大背景下进行 价值 考 量 ,坚决 避 免 违 背社 会 共 同利 益 的条款 产 生 和生效 ,及时将法律认为公平合理公正的条款补充 进合 同条款 之 中 . 合 同虽 然 是 自然 人双 方 的真 实意 思 表示 ,但是法律并不能够单纯或者一味 的保护双方 的意思 自治 ,对 于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法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0 — 1 4 第一作者 :何翔 ( 1 9 8 1 一 ),男 ,云南泸西人 ,硕士 ,讲 师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政治教育、
民商法 、刑法 、诉讼法 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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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学报
2 0 1 3 . 2 / 经济 学与法学研究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马克思所说未来社会的第一阶段是指( )A.社会主义革命时期B.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C.社会主义初级阶段D.社会主义社会【答案】 D2、我们实现人生价值的最终归宿是A.社会主义共同理想B.共产主义远大理想C.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D.克己奉公的道德理想【答案】 B3、两条根本对立的认识路线是()A.可知论和不可知论B.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C.主观唯心主义认识和客观唯心主义认识论D.能动革命的反映论和直观被动的反映论【答案】 B4、下列选项中属于正式法律解释的是:()A.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公路法》中征收燃油税所作的解释B.某刑法权威学者在担任辩护人时.对《刑法》第68条所作的解释C.某法官在审理一民事案件时,对《合同法》第59条所作的解释D.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的解释【答案】 D5、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 C6、A直辖市甲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甲公司在B 直辖市设立全资子公司乙,那么乙公司的登记管辖机关是()。

A.国家工商管理总局B.A市工商管理局C.B市工商管理局D.国家工商管理总局.A市工商管理局和B市工商管理局都可以【答案】 A7、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 D8、下列选项中技术合同无效的为:( )A.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的技术合同B.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的技术合同C.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技术合同D.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的技术合同【答案】 C9、下列不属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结构新变化的是()A.高科技产业的大发展B.产业工人的大幅增加C.第三产业的大发展D.信息产业的兴起【答案】 B10、B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储户甲在该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其可以取出的钱远远多于自己账面存款数额。

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

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

”(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什么俗话说,有因必有果。

既然存在合同的签订,那么就存在合同的解约。

至于合同解约的排斥期间指的是合同的解除需要经过一定法定期间,属于合同中规定权利的存续期间,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形成权力。

上述观点也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可以知道,合同排斥期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所有权力在这期限内可以行使,时间期满结束,这权利的行使就不能进行。

合同的存续期间,本质是法律的存续期。

同时合同的排斥期间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律规定在此期间说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依然存在。

但是要求合同范围内的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利,在合同的排斥期间,权利人应该及时行使该权利,因为在拍摄期间截止过后该民事权利也随之消失。

合同的排斥期间属于合同签订与简约的过渡时期,是不变期间不因为任何事情中止中断或延长做出改变。

而且,合同的排斥期间,主要针对的是权利人所行使的权利本身,而并非权利人。

如何计算合同的排斥期间是很关键的,对于合同排斥期间的计算方法,过于笼统。

一般是按照合同签订时实际权利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合同排斥期就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形成权就在这个期间被解除。

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是合同排斥期间存在的初衷,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了督促权利的形式来促进公民依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并且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稳定可持续发展。

同时合同的排斥期是为了更早更好更快的确定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的制约。

在不同的法律法典中,也有对合同排斥期间的有关介绍。

其中主要介绍了合同的排斥期,今天主要分为法律排斥期,合同约定排斥期。

正如字面上所示,法律排斥期就是指合同的排斥期,具有法律效应,带有法律色彩,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而约定排斥期是指权利人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自自行约定时间期限,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

随着法律法制的不断完善,民法也作出了对于合同存续的相关规定,同时分出了关于合同的程序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4)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4)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关于判例法的如下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规范性司法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的原则C)判例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D)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判例法制度答案:B解析:2.[单选题]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答案:B解析:本题B项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其代表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

B项即这种观点的表述。

A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C项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的观点,D项是古罗马学者盖尤斯的观点。

注意不要望文生义,见到A项"法是一种历史现象"的表述就以为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3.[单选题]在我国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A)完全行为能力人B)限制行为能力人C)无行为能力人D)限制权利能力人答案:B解析:试题难易程度: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题型:4.[单选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列关于法的实施说法正确的是( )。

A)法的实施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B)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司法和执法相比,更具有主动性D)守法指的是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理学。

A项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法学类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商业资本执行的是()A.产业资本中商品资本的职能B.产业资本中货币资本的职能C.产业资本中生产资本的职能D.产业资本中流通资本的职能【答案】 A2、下列各项属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是()A.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B.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矛盾C.人口增长和资源匮乏的矛盾D.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矛盾【答案】 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 A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不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是()。

A.企业年金B.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答案】 C5、2014年1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5套生产设备卖给乙公司,并约定将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租回使用。

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300万元,其他并无约定。

甲公司对于该套生产设备的经营使用取得了行政许可,但乙公司未取得该行政许可。

后甲公司占有使用该套生产设备期间,该套生产设备因地震发生毁损。

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责任承担发生纠纷,乙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甲公司,人民法院应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B.因乙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C.因该生产设备已毁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若甲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套生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答案】 D6、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答案】 A7、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企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

企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

企业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目的篇一: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目录引言 (1)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2)(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2)(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3)(三)现行劳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 (4)三、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 (4)(一)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4)(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 ........................ 5(三)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5)(四)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6)结语 (6)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很多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经颁布和使用,劳动合同法就是其中之一。

现代社会的竞争当中,人才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好的人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不规范,这样一来,不但劳动者本身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无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但是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谈起,结果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后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能够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建议引言自实施《劳动合同法》起到现在已经有四年时间了,在这四年中,全社会对于这部法律从开始的分歧争议到正式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再到目前社会各界慢慢用客观理性的眼光看待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发展道路可谓是曲折坎坷。

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及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作者:王雪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为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应时出台。

然而学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较多,该法在实施一年多来,暴露了很多缺陷,如何对其进行清醒的认识,矫正其缺陷,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劳动合同法缺陷矫正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1-02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要使公民能够真正做到守法,必须对法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其中包括真正认识到法的局限性。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社会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①我们承认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如何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呢?美国法学家庞德对此曾提出了以下三种限制。

“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②二、现行劳动合同法之缺陷分析(一)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作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对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的争议,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处理该争议的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及诉讼成本等问题都会因此有所不同。

公司合同法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纲

公司合同法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纲

公司合同法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纲第一部分:公司合同法基础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主体的条件与限制第二部分: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合同风险的分类与特征风险识别的方法与工具风险评估的主要指标与模型第三部分: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合同起草与条款设计的基本原则合同谈判与签订的注意事项合同执行与履行的监控与管理第四部分:合同法律风险应对与纠纷解决合同违约与责任承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与策略法律诉讼与仲裁的选择与实施第五部分:合同管理与合规建设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作机制合同合规与内部控制的整合与优化案例分析与实务操作指南第六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与政策法律法规对合同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公司内部合同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法律环境变化对合同管理的影响与应对策略第七部分:合同管理的信息化与技术支持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技术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与前景展望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与措施第八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与教育合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与教育员工合同管理能力的提升与培训计划合同管理团队的专业发展与实践经验分享第九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与案例分析实际案例分析与风险管理实践成功案例的借鉴与经验合同管理最佳实践与行业标杆企业分享第十部分:未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趋势与展望数字化转型与合同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新技术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影响与创新全球化背景下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与策略调整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纲的设计旨在帮助公司管理层和专业人士全面理解和应对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升组织在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法律合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系统的课程设置和实践案例分析,期望能够为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推动企业稳健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部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与政策在公司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建立在法律框架和政策指导下的合同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促进法律修改的案例(3篇)

促进法律修改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部分条款上已显现出不足,如对企业灵活用工的制约、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局限性等。

本案例将针对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探讨其实施路径。

二、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1. 对企业灵活用工的制约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方面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使得企业在面对市场变化和人才需求时,难以灵活调整用工策略。

例如,在招聘季节性、临时性岗位时,企业往往面临招聘难、成本高等问题。

2. 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局限性现行《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

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另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导致部分劳动者权益受损。

3. 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的支持不足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的支持不足,导致部分劳动者职业技能与市场需求脱节,影响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三、修改建议1. 优化企业用工形式(1)放宽企业招聘季节性、临时性岗位的限制,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调整用工形式。

(2)建立企业弹性用工机制,允许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

2.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求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3)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建立多元化、高效的劳动者维权机制。

3. 支持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1)加大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2)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评价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等服务。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和合同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合同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交易。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际法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为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2.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做法,具有法律效力。

(4)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贸易:国际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投资:国际法规范了国际投资活动,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3)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如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关系。

(2)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4)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关系。

3.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1)企业合作:合同法在企业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股权转让、合资经营等。

合同管理是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合同管理是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合同管理是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篇一: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关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汇报XXX有限公司(2012年12月5日)一、2012年度合同管理情况截止到11月底,XXX公司共签署100份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72份,财务金融类1份,工程建设类6份,中介服务类14份,信息化类3份,人事劳资类4份,正在执行的83份、执行完毕的17(其他)份,各类合同均经过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合同审核把关率100%,迄今为止,公司未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和诉讼事件。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按照XX集团公司要求,结合XXX公司实际,修订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提高了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责任更明确,使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二是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参加了XXX集团公司组织的合同管理业务培训,不仅提高了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亦促进了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是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得到完善,在XXX部门设合同管理人员1名,负责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编号、统计、备案管理等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是加强落实XXX公司和XXX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确保合同签订零风险。

五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均征询外聘律师的意见。

公司各部门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个别合同文本存在签约日期空白情况。

2、合同编号未执行集团统一编号规则。

3、合同文本上未加盖合同编号。

4、有个别合同审批单上提出审核意见日期与合同文本上的签字日期不吻合。

5、房屋租赁合同审批表制作不规范,无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三、问题原因分析1、由于业务主办部门个别职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责任心不强、工作严谨性不够,审查部门审查合同疏忽大意,造成合同未签署日期,从而导致合同瑕疵。

2、XXX公司在XX年XX月XX日以前,隶属XXX发展有限公司,定位为XXX业务办公室。

春天大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春天大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春天大法理学在线作业二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法理学》在线作业二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

)1. 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文理解释. 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语法解释正确答案:2.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

”哈特的这段话体现了:(). 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引起法律观念的进步. 法律与正义分离,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正确答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此条款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哪种价值:(). 秩序价值. 自由价值. 平等价值. 效益价值正确答案:4. 第21届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下列对于公约的理解,正确的是:().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

. 该规定中的人权是集体人权. 我国没有加入这个公约,由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 该规定体现了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正确答案:5.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下列哪一说法没有正确表达这一点? ( ). 法律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 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 法律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内容受国家的特征、形式、传统和职能等方面的影响正确答案:6.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法国法律体系与法典传统概述

法国法律体系与法典传统概述

PART 06
法国国际法与欧盟法
REPORTING
法国国际法的历史与现状
法国国际法的起源
法国国际法起源于18世纪,受到 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影响,强调国 家主权、平等和自由贸易等原则

法国国际法的编纂
法国在拿破仑时期开始系统编纂 国际法,形成了《法国民法典》 中的国际法部分,为后世国际法
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法典对后世的影响
对欧洲各国的影响
法国法典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定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欧洲国家在制定自 己的民法典时都参考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
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
法国法典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拿破仑法典》被认 为是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之一,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 法国在国际法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法国宪法的特点
法国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核 心,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同 时规定了法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 。
法国行政法的构成与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起源于大革命时期的 行政法院制度,经过长期发展,
形成了独特的行政法体系。
法国行政法的构成
法国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 ,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 程序和救济等方面。
PART 02
法国法典传统概述
REPORTING
法国法典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法国法典起源于中世纪的习惯法和罗马法的影响,随着法国封建制度的建立和中央集权的加强,逐渐形成了一套 独特的法律体系。
发展
法国法典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变革和发展,如《拿破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 和《法国商法典》等,这些法典不仅在当时对法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各国的法律制定和发展也产 生了重要影响。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

法学《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文/张卫平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但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实施和落实。

《民法典》要想在具体争讼事件中得以适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民事程序一得《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成为其具体案件的裁判根据。

只有在具体的民事事件中加以适用,才能使《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概念与具体案件情形连接起来,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定得以阐释和展开。

一部法律除了数字之外,绝对大多数规范都是抽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中得以适用,才能使这些抽象规范具象化,成为丰满而生动的法律。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成为推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协调对接的历史最佳契机。

一方面,这些新的补充和完善规定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应协调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尚未与民事实体法充分协调和对接之处亦可以借助《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行一次大的“清算”,展开一次全面系统的协调和对接作业,尽可能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变化发展的同步性。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和对接的基本思路(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在与《民法典》的协调方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使得民事诉讼法,包括各种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规范的表述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民法典》生效的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也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其二,实现专有概念上的一致性。

在应然层面,许多专有概念的使用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是统一的。

但实际上,两者的封闭发展,就可能导致两者在本应统一的概念上形成差异。

这就需要考虑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概念上如何与《民法典》规定协调一致。

法典中的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只要是在同一含义上适用,则在概念表述上就应当与其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歧义,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你对法律的理解有何不足

你对法律的理解有何不足

你对法律的理解有何不足法律,这个看似熟悉却又充满神秘的词汇,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包括我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着诸多不足。

首先,我们对法律的体系和分类不够清晰。

法律并非是一个单一、笼统的概念,而是由众多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复杂体系。

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到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等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每一类法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然而,很多时候我们只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有一些浅显的认识,对于其他相对冷门或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如知识产权法、海商法等,则知之甚少。

这种片面的了解导致我们在面对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时,无法准确判断应该适用哪一类法律,从而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

其次,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的解读和分析能力。

法律条文通常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和特定的法律术语,而这些术语和表述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会存在理解上的困难。

例如,“善意第三人”“无因管理”“除斥期间”等概念,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学习和研究,很难准确把握其内涵和法律意义。

我们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直觉和常识去理解法律条文,但这种理解往往是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

而且,法律条文并非孤立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制约的关系。

一个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条文的综合运用,这就需要我们具备系统的思维和综合分析的能力,而这恰恰是我们所欠缺的。

再者,我们对法律的程序正义重视不足。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只要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似乎并不那么重要。

然而,法律的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重要手段。

比如在司法审判中,严格的证据规则、诉讼程序和审判流程都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透明和合法。

但我们可能会忽视这些程序的重要性,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一定能得到公正的裁决。

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参与法律活动时,因为不遵守程序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我们对法律的动态变化缺乏关注。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

民商法学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民商法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民商法学民商法学民商法学【内容提要】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

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

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当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成为开放型的基础:民事权利的开放应是一部开放型民法典的灵魂;民法典中行为的开放自由应是开放型民法典的主线;有关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的开放,实质上是给予权利人权……民法典已经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

这样,民法典草案就正式登上立法舞台,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

今天,民法典已经正式提交最高立法机构,民法典的制订已是势在必行,但反对者的上述担忧仍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我们究竟要制订一部开放型的还是封闭型的民法典?200年前拿破仑制订民法典时就想制订一部能够包含当时以至今后能预见到的一切民事生活的法典。

应当承认,大陆法系法典化的作法是有这个因素或这个危险的。

刑法典就是无所不包的封闭体系,任何人不能超出法典范围被治罪;诉讼法典也是这样,不能越法定程序的雷池一步。

但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

英美法在这一点上是更为可取的,它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永远有不断新的判例来肯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变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

那么,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当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应当表现为下面四个方面:一主体地位和资格的开放应是整个民法典成为开放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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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在有效的相应的程序法规则的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实体法与程序法应该互相对应、彼此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增进法律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就我国合同法而言,由于缺乏诉讼法规则的配合,某些制度创新和制度发展已经受到制约,需要引起重视。

以下仅以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为例,加以说明。

一、债权人撤销权与诉讼法的制约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完善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典型表现之一。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首先须明白其法律性质,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诉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在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论,大致有四种学说:(1)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2)请求权说,认为该权利是直接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债权请求权;(3)折衷说,认为该权利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4)责任说,认为该权利是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

前两种学说目前已不太常见,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责任说是一种新学说,最能适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值得特别重视。

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最先提倡,影响到了日本,代表学者为下森定教授。

责任说指出,既有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须在物权上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

责任说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准确地说,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恢复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一反射性效果,使
之归于无效(责任上的无效)即可。

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仅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就债权人与撤销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制执行容忍请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

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与撤销诉讼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一种给付诉讼的强制执行容忍诉讼)。

假设A(债权人)对B(债务人)享有70万元的债权,B除了一套时价6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如果B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与C(受益人),C随后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与D(转得人),上述买卖均已办理了登记。

后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房产时价上涨至70万元。

按照责任说的立场,A可以受益人C为对象提起撤销诉讼,主张该房产仍然构成B的责任财产,但由于房产已由C转卖与D,不可能再以现物的形式实现责任回复,因而作为替代,可以主张C作出70万元的价格赔偿。

另外,A也可以对D提起撤销之诉(以及强制执行容忍之诉),这时,作为撤销对象的法律行为是BC间的行为,作为撤销的结果,该房产在C处时便构成了B的责任财产,这一地位由D继承了下来,D相对地并不丧失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在其所有的前提下,对B的债务负物的有限责任。

这样,A在对于B的70万元债权取得债务名义后,便可对D名义下的该房产请求强制执行,其债权便可以获得满足。

在这时,对于B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是有机会参与分配的。

分配后如有剩余财产,自然仍归属于D。

不过,由于D仅就该房产负物的有限责任,A的债权即使没有获得充分的满足,也不能再对D的其他一般财产执行。

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而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

就责任说而言,认为不需要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作为被告的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

依据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既有法律关系和交易安全的影响最小,既可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又能保障最小限度地影响交易安全,与其他学说相比,是最为理想的制度设计。

不过,责任说虽然理想,这一理想的实现需要程序法制度的配合,需要
有”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这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据说在德国是有的,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上则并不存在,因而责任说在日本仍然停留在立法论的层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欠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制度,因而,在目前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作解释论构成时,也只能按照折衷说进行。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在制度创设阶段,自取法乎上的角度考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或者全国人大修正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上作制度创新,进而带动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设计的改进,实应作为下一步努力的目标。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诉讼法的制约
在合同法之前,中国大陆的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人们习惯于采用”诉”与”反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比如施工方以工程欠款为由起诉建设方,建设方则以工程质量为由反诉施工方,回击对方的主张。

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即使合并审理,也仍然是高成本的,最显而易见的,由于是两个诉,故须缴纳两份诉讼费。

同时履行抗辩权基于双方债务在履行上的牵连关系,运用得当,有利于辨别是非曲直,解决纠纷。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民法学上虽非新鲜事物,但在中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

虽然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已经作了规定,但由于程序法上配套制度不到位,新体制与旧机制不协调,限制了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践中慎用、误用甚至滥用的情形均有之。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于判决的方式。

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履行。

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这便是问题的所在。

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民法第322条第1款就此特设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其应受之给付提起诉讼时,相对人如主张于对待给付前行使拒绝给付之权利者,仅发生交换履行之债务人之败诉判决之效果。

”此种判决在学说上被称为”同时履行的判决”或者”交换给付判决”。

在日本,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场合,裁判中亦是作出交换给付判决。

在台湾判例上,”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条之抗辩权时,原告如不能证明自己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法院应为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之判决,不能遽将原告之诉驳回。

”(1940年上字895号)台湾学者通说见解认为,就双务合同给付与
对待给付的牵连性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而言,上述判例的见解,应值赞同。

就我国大陆状况而言,法律就此没有规定。

实务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尚乏”同时履行的判决”的规定,此种案件,一旦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成立,法院便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相当于原告败诉,并负担诉讼费用。

就我国大陆学说而言,有的主张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比如梁慧星先生曾指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其债务,或不能证明被告有先履行之义务,法庭或仲裁庭应宣告被告之同时履行抗辩成立,并作出使原告和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债务的裁判。


自解释论的立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欠缺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司法实践的做法自然有其道理。

自立法论的立场,创设同时履行的判决形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这样,在目前的框架内,比较可行的做法,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填补诉讼法中的漏洞,以达到民事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辅相成的理想效果。

这样,原告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达其目的。

另外,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使被告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他已经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另外,这种附有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应当认为是原告全部胜诉的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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