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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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皖政办[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订的《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皖安监办〔2004〕118号),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文书格式,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2020年(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

2020年(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

(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壹)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之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之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且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壹)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和其他法定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前,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料清单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料清单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3、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4、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5、有工程初步设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委托方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1、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及附图;2、依法认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批文;3、依法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文;4、依法认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文;5、依法认定的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书等;6、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7、使用的爆破材料及炸药类型,以及爆破参数等;8、凿岩(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装载机、液压挖掘机等)、破碎设备、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已经工作时间,运行状态,以及目前的生产能力等;9、运输设备(自卸汽车、胶带输送机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能力和工作状态,工作面至碎石厂(或者卸矿点)的运输距离;10、供电系统图;11、矿山企业向核定资质单位提供资料承诺书,并盖章。

12、其他有关的依据材料,如上一年度完成的储量动态核实报告,并附采矿场开采现状图;委托外单位企业爆破协议等承诺书xxx采石厂郑重承诺:我方为了更合理、更有效的开发利用XX矿山的建筑石料资源,尽早完成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于是在2012年xx月xx日我方已正式委托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来完成我们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为此郑重承诺我方提供的关于生产能力核定的材料均为真实的、有效的、准确的和充分的。

具体材料有:1、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2、2011年度完成的储量动态核实报告,及采矿场开采现状图;3、…………4、…………单位(盖章)日期:。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8、《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批复(2014.10)
9、《关于二〇一二年省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赣煤行管字[2012]204号)
10、《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2011.08)
11、《曲江公司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报告》(2013.12)
12、《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B4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及抽采半径考察研究报告》(2013.05)
本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是:
对矿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选煤厂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降温制冷系统能力进行核查;对矿井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进行核查;提出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7
3128290.00
39382785.00
3128239.60
39382733.88
8
3128920.00
39384080.00
3128869.61
39384028.89
9
3128915.00
39384440.00
3128864.61
39384388.90
10
3129060.00
39384520.00
3126949.58
39380298.85
4
3127100.00
39380590.00
3127049.58
39380538.86
5
3127860.00
39381000.00
3127309.58
39380948.86
6
3127890.00
39382220.00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4.04.21
•【字号】皖能源煤技函〔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考核定级名单的通知
阜阳市经信局,淮河能源集团: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皖能源煤技〔2020〕59号)等规定,经我局审查,确认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为三级(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安徽省2024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名单
2024年4月21日附件
安徽省2024年第二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名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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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1、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2、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 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
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 煤法;
A
13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 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 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 正规下山开采;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 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 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
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
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
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
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
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突出、冲击地压煤 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 生产能力。
A
9
四、对资源储量的要求(标准第
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A
19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 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皖安监一〔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为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为扎实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双基”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按监管政发字[2004]62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安全总管一字[2005]27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

考评工作是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通过考评工作全面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持续有效的开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围绕“一年打基础,两年基本完善,三年逐步规范,五年全面提高”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省属大中型企业达到国家一级标准;2008年,8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全部达到二级标准,小企业50%以上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010年全部达标。

指导原则:因企制宜,分步实施,试点先行,整体推进。

二、组织实施(一)建立工作机构。

省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此项工作。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2021/3/11
32
(七)“三量”可采期规定 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
经济上合理,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对矿井原则规定的三量合理开采 期为:
2021/3/11
33
1、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4-6个月以上。 2、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 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 到3-5个月以上。 3、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2021/3/11
2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2021/3/11
3
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19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 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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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 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 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的。
5
(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 t/a为一档次; (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 万t/a为一档次; (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 为一档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过程如图1-1所示。
图1-1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过程图
1.3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年)
(3)《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
(4)《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XXX矿井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XXX设计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江矿井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核定资质单位负责人:
核定资质单位项目负责人:
丰城矿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前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志着一个独立完整的煤炭生产系统正常的产出水平,是反映煤矿技术经济特征的基本指标。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
18、《关于同意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改扩建的批复》(赣煤集团资字[2007]142号)
19、《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管理小组的通知》(曲煤安字[2014]186号)
20、2014年~2017年采掘工程规划平面图
21、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地形地质及水文地质图(含地层综合柱状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运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
(5)《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6)《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1.4
(1)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结果:107.9万t/a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所需材料引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煤矿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和文件。

本文将介绍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

材料一:矿井设计图纸矿井设计图纸是矿井运营的基础,也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关键文件之一。

矿井设计图纸应包括矿井平面图、剖面图和矿井地质图等。

这些图纸需要详细描述矿井的地质条件、矿井巷道布置、采掘工艺、安全设施等信息,以确保核定的生产能力具备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材料二:煤炭资源量估算报告煤炭资源量估算报告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报告应由专业的煤矿勘探人员编制,通过对矿区进行勘探和采样,评估煤炭储量和开采条件。

煤炭资源量估算报告应包括矿区地质概况、煤炭储量估算方法和结果等内容,以确保核定的生产能力与实际煤炭资源量相符合。

材料三: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开展煤矿生产活动的法定凭证,也是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必备文件之一。

煤矿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生产能力前获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采矿许可证应包括煤矿的名称、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和许可条件等信息。

材料四:生产设备清单生产设备清单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参考材料。

该清单应包括煤矿所配备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和技术参数等信息。

生产设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核定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生产设备能够满足核定生产能力所需的生产能力要求。

材料五:工作人员名册工作人员名册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文件之一。

该名册应包括煤矿的经营者、矿长、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资质等信息。

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核定生产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工作人员名册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非常重要。

材料六:安全生产标准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及操作规程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不可或缺的材料。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一、引言非煤矿山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在提供矿产品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对于主要负责人来说,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介绍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相关内容。

二、安全生产知识2.1矿山安全知识矿山的安全生产知识是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必备的基础知识。

主要负责人应了解矿山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等,包括《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此外,主要负责人还应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2.2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理非煤矿山作为一项高风险的行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风险管理的能力。

主要负责人需要掌握非煤矿山的各类安全风险,如爆炸、坍塌、有毒气体等,并能够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同时,主要负责人还需了解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三、管理能力考核3.1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能力是评定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和配置矿山资源,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此外,主要负责人还需要熟悉矿山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生产方案。

3.2安全培训和教育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能力,能够对下属进行安全知识的传授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主要负责人应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培训方式和方法的选择。

3.3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作为非煤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应对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流程,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考核合格证4.1考核内容和形式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考核内容包括矿山安全知识、安全风险管理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内容。

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1. 定义非煤矿山:指除煤矿之外的矿山,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矿山等。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指非煤矿山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生产的最大能力。

2. 生产能力核定方法2.1 根据矿山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生产能力上限。

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根据矿山规划设计文件中的生产能力数据,确定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上限。

2.2 经验法核定生产能力。

对于缺乏完整规划设计文件的非煤矿山,可以使用经验法核定生产能力。

根据矿山的地理条件、非煤矿种类、资源储量等因素,参考同类矿山的生产能力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

2.3 生产调查核定生产能力。

定期进行生产调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核定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

生产调查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等方式,准确了解非煤矿山的生产情况,并根据调查数据核定生产能力。

3.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标准以年产量为衡量指标,根据矿种不同,核定标准如下:- 金属矿山:年产量不超过矿产资源储量的10%。

- 非金属矿山:年产量不超过矿产资源储量的20%。

- 建筑材料矿山:年产量不超过矿产资源储量的30%。

4.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根据以上核定标准,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应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能力核定方法、核定结果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数据。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非煤矿山的生产能力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矿山的实际生产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并对未按要求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的矿山进行处罚。

以上为江苏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矿山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能力的科学核定和合理利用。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以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露天矿山作为一种重要的采矿方式,在资源开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非煤露天矿山的规模,需要建立明确的划分标准。

本文将介绍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

1. 非煤露天矿山概述非煤露天矿山是指不包括煤炭开采的露天矿山。

这类矿山主要开采金、银、铜、铁、铅、锌等有色与黑色等金属矿产。

非煤露天矿山的规模划分标准对于评估矿山的开采情况、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至关重要。

2. 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2.1 规模划分依据非煤露天矿山的规模划分可以根据其开采规模、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主要的依据包括:•开采面积:矿山覆盖的地表面积。

•入采储量:矿藏中可采储量,反映矿山的资源丰富程度。

•年产量:矿山每年生产的矿石量。

•边坡高度:开采的边坡高度,反映矿山的开采深度和规模。

2.2 规模划分标准根据以上的依据,可以将非煤露天矿山划分为以下几个规模等级:1.小型矿山:–开采面积在100至500公顷之间。

–入采储量在1000至5000万吨之间。

–年产量在10万至50万吨之间。

–边坡高度在50至100米之间。

2.中型矿山:–开采面积在500至1000公顷之间。

–入采储量在5000至1亿吨之间。

–年产量在50万至100万吨之间。

–边坡高度在100至200米之间。

3.大型矿山:–开采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入采储量在1亿吨以上。

–年产量在100万吨以上。

–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

3. 规模划分的意义明确的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对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对矿山的规模进行统一认定,从而做到精准监管;其次,不同规模的矿山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需要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规模划分标准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最后,明确的规模划分标准有助于评估矿山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总结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划分标准是管理矿山开采行为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矿山的规模、生产能力等因素进行划分,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矿山的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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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保障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第四条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四)具有采矿(露天)、机电、地质、测量、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2人;
(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井下进行核定工作;(七)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向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1 -
(一)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五)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
(七)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八)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九)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核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核定资质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所有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单位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八条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期满前30日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九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同时提交《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变更情况说明等资料。

第十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再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的,应当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核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核定资质证书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核定资质证书由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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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制。

第十三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独立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并对核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核定资质证书,签订委托合同。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得将承接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项目转手外委。

第十五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从事委托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按照市场机制,与委托单位商议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委托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不得强制非煤矿山接受指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不得非法干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对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举报,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核定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
(二)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质证书的;
(三)转手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
(四)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核定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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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核定资质证书的;
(三)强制非煤矿山接受指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的;
(四)向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接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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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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