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流程图超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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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立案:
_材料来源:①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
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②单位、个人和被害
人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刑诉法第84、63条)
③犯罪人的自首。④自诉案件自诉人向法院的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立案追究:
※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发生)。※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
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
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刑法第7条、第241条)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同起诉
和受理相重合,并同审判相连接。自诉人起诉后,
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并进
行审判。自诉案件的立案除应具备与公诉案件相同
的两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案件属于
自诉案件的范围;②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③
有适格的自诉人;④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
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 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一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对于有控告人提出的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
到〈〈不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
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
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
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
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
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由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有被害人控告的,应当
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15日内
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
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检察院应当在收到
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一对于那些虽不具备立案的条件,但有严重错误或
一般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司法机关应当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查时,可以
要求报案、
控告、举报
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
补充材料,
或者要求
作出补充
说明,也可
以进行必
要的调查。
—对自诉案
件,人民
法院经过
审查,认
为证据不
足的,应
当告知自
诉人提出
补充证据。
对立案材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料的审查
_公安机关、人民检_对立案材察院和人
民法院料进行审
符合
不符合
■立案
*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自首,都应当接
受下来,然后依法处
理,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
管机关处理,并且通
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
自己管辖而又必须
采取紧急措施的,应
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报案、控告和举报可
以用书面或口头形
式提出。
—接受控告、举报的
工作人员应当向
控告人、举报人说
明诬告应当负的法
律责任。
一三机关应当为报
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保密,并保障他
们及其近亲属的安
全。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
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
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
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
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
门在10日内将不立
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
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
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
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以内立
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
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
法意见。
应当注意:对于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理应进行监督。
根据〈〈高检规则》第37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
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
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