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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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

在起草合同时,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
系到在发生纠纷时应该去哪个法院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帮
助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1.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是一种常见
的做法。

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法院进行解决,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管辖问题上产生争议。

2.考虑当地法律规定,在起草合同时,需要考虑当地法律对管
辖权的规定。

不同地区的法律可能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您需要
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

3.选择中立的仲裁机构,有些合同可能会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个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明确该仲
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4.寻求法律意见,在起草合同之前,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法律专家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
您提供合适的建议。

总之,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合同范本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您需要在起草合同时认真考虑并明确约定。

如果您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合同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出现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引言在商业领域,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出现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确定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介绍在合同出现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事项。

合同管辖法院的原则确定合同管辖法院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中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这种约定通常以选择合同签订地或某一特定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也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2.履行地原则: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可以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中的主要履行义务地,如合同所涉及的商品销售合同,履行地即为货物交付地。

3.被告住所地原则:根据被告住所地的原则,可以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是指合同中被告所在地,根据被告住所地的原则,合同纠纷可以提交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审理。

4.便捷原则: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根据便捷原则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便捷原则主要考虑诉讼的方便性和费用因素,通常选择离当事人住所或经营地较近的法院。

国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选择在国际商务合作中,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选择较为复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辖法院选择方式:1.合同中的选择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管辖法院,如选择某一国家的法院来解决合同纠纷。

这种选择通常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和国际公共法的适用。

2.国际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纠纷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具有跨国性和专业性,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解决方案。

3.国际法院:在一些特殊的国际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合同纠纷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国际法院是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的,主要解决国家间的纠纷。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程序当合同出现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的具体程序如下:1.调查合同中是否有管辖法院的约定。

首先,当事人应该仔细研究合同文本,查看是否有明确的管辖法院约定。

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和他⼈产⽣了纠纷,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诉,在起诉之前需要确定管辖范围,那么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第⼀,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对于其他合同:双⽅当事⼈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④情形下,协议⽆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且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①双⽅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致,以实际履⾏地为合同履⾏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式确定合同履⾏地。

其⼀,送货⽅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地。

其⼆,提货⽅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地。

加⼯承揽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加⼯地作为合同履⾏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地。

供⽤电、⽔、⽓、热⼒合同:按当事⼈的约定确定;当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供⽓、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地点。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以运交给买受⼈;(⼆)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和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出卖⼈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地点的,应当在出卖⼈订⽴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是指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可
以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通过明确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方便、有效和及时的途径。

本文将就合
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管辖法院的约定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的管辖法院。

通常
来说,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法院和专门的仲裁
机构。

普通法院是指公民法院或商事法院,其相应的管辖权由相关
法律规定。

而专门的仲裁机构则是指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私人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当事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地域因素。

当事人需要确定争议管辖法院的地理位置,以便
在争议发生时候就近解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
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有关联。

其次,权威因素。

当事人需要确认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具有相关权威,包括经验、知名度、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等。

确保选择的法院具有公正的判决能力对于争议解决至关重要。

最后,法律因素。

当事人需要了解约定法院的所属法律体系,是否适用于合同争议。

国际合同中,被纳入约定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当事人同意的国际法律体系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2. 仲裁机构的约定
与选择管辖法院相似,仲裁机构可以是一种双方协商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通常由当事人选定,其解决争议的方式是通过仲裁裁决,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

民事诉讼一案一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一案一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1)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诉中如何理解一案一诉1、法律分析:“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2、一案一诉,即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

3、法律主观:在民事诉讼中,一件事的原则包括两个意义:第一,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二,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现行判决力,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双方争论的法律关系。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不能再受理了。

4、反诉条件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有哪些一、特征履行地原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二、实际履行地原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

根据我国合同法地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则主要有特征履行地规则和实际履行地规则两种。

现在,将在下文就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一、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二、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新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再定义

新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再定义

新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再定义新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再定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终于在千呼万唤中颁布施行。

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不仅针对2012年新民诉法中创造的许多新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还对一些原有的法律概念做了全新的解释。

从本期下午茶开始,天同律师将会与各位同行交流在学习“大部头”司法解释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想法。

新民诉法解释的管辖部分较1991年民诉意见的变化较多,变化的类型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将一些过时或者已经被其他司法解释修订,实际已经不再适用的内容删除,例如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地、票据纠纷管辖规定等;第二种是针对新类型纠纷和实践中对已有规定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做了明确,例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网络买卖合同管辖、不动产纠纷的含义等;第三种是对民诉法中的有关概念做了新的解释,最典型的就是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于“合同履行地”的重新定义。

原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定义早在1982年公布的试行民诉法中,合同履行地就成为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

在此后的历次民诉法修订中,这一点均未变化。

最高法院通过1992年的《若干意见》、其他司法解释以及无数的管辖权争议复函,逐步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

从以往司法解释及复函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力图为每一种类的合同找到一个明确的“履行地”,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例如最高法院在《若干意见》中对买卖、加工承揽、财产租赁等合同履行地做了明确规定,又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复函等文件中进一步细化各种合同履行地的概念。

例如在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但是因贷款方先履行放款义务,应当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1996年《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最高法院面对实践中购销合同履行地认定标准混乱的情况,明确将“交货地”规定为购销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履行地或者交货地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

合同管辖地应怎么规定

合同管辖地应怎么规定

合同管辖地应怎么规定合同履行地管辖问题确定方式是:按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管辖;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律其他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如何起诉一、整理现有证据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

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

二、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来讲,法院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约定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根据案件难易等情况,判断是否要请律师对于复杂案件以及在异地诉讼的律师,建议聘请律师,避免因小失大。

四、准备开庭(一)开庭一般要准备以下材料:1、证据复印件,交给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给对方一份,自己备存一份。

2、起诉状数份,对方当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如原告是个人,要签字摁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盖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3、如原告是个人,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则要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一份。

如请人代理,需要授权委托书。

各地法院可能会有所具体要求,去开庭之前,尤其是到外地开庭之前,一定要事先电话了解好开庭手续。

(二)法庭之上合同纠纷注意事项1、如是原告,一定要听清对方的答辩意见,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随时调整诉讼思路和要提交的证据。

比如说,对方对我方有些主张承认了,就可以不用再举相关证据。

针对对方有异议的部分重点举证。

2、有些诉讼可能涉及合同性质的区分等法律问题,比如说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时要根据之前的准备,抓住要害,分析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什么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什么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什么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一、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

二、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合同法第1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对《民诉法解释》(2015)第18条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解析

对《民诉法解释》(2015)第18条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解析

对《民诉法解释》(2015)第18条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解析摘要:《民诉法解释》(2015)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到底是什么地方??(答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当事人因价款支付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因交货迟延发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

正文:裁判要旨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判断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管辖地点。

案情2014年5月,被告卢某因投资建立的公司周转资金不足,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刁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由被告余某作为担保人。

上述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

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刁某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在荣昌县境内,合同履行地应为荣昌县的行政区域。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有权利向第三方转让的过程,转让后,该第三方就成为了原债权人的新债权人。

在债权转让后,由于原合同的条款不变,因此原合同中的条款和义务仍然适用于现有的债权人。

然而,如果原合同中存在争议或者违约情况,就会产生纠纷,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合同的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确的管辖条款,则应当以合同为准。

如果约定了管辖法院,则该管辖法院就拥有管辖权,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管辖法院不符合当地司法管辖范围等。

二、法律的管辖规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或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当地司法管辖范围,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诉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如果债权转让后,债权人的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则原合同的管辖法院可能不再适用。

三、被告的异议如果被告对管辖表示异议,认为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案件就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可能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四、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自行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就管辖权达成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则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法院专业水平、审理速度等因素。

总之,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需要确定管辖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合同中的约定、法律规定、被告的异议、当事人的选择等因素。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一、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约定中的管辖法院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的,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在定管辖权问题时,要遵循承认合同的效力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最新民诉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最新民诉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最新民诉法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我国最高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辖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民诉法解释》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扩张解释。

根据该解释,除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

这些纠纷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确定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成为了一项挑战。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

总之,《民诉法》及其《解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辖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同时,也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给付货币”之理解

对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给付货币”之理解

对民诉法解释第⼗⼋条“给付货币”之理解【案情】甲与供货商⼄达成了购货事宜,甲向⼄⽀付了定⾦40000元。

甲⼄双⽅未对合同履⾏地及合同争议管辖进⾏约定。

后因⼄⽅违约,甲⽅书⾯告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置之不理。

现甲拟到法院起诉,甲的住所地为A地,⼄的住所地为B地,甲⼄双⽅未约定合同履⾏地,那么A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争议】第⼀种观点认为A地法院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甲⼄双⽅未约定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选择管辖法院,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本案中甲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返还定⾦,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为合同履⾏地,故甲的住所地A地为合同履⾏地,A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种观点认为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B地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诉讼请求不等同于争议标的,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返还定⾦,甲的诉讼请求中有要求⼄返还⾦钱的请求,但该请求不等同于本案的争议标的。

甲⼄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双⽅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现甲主张⼄⽅违约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其所争议的是⼄⽅是否履⾏债务或者履⾏债务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故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的履⾏⾏为,属于民诉法解释第⼗⼋条所规定的其他标的,应当以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也就是本案应当由B地法院管辖,A地法院⽆管辖权。

【分析】笔者同意第⼆种观点。

争议的焦点就是对“给付货币”的理解。

就本案⽽⾔,甲⽅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定⾦,其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七条,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诉讼解决,针对于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其受理该纠纷的管辖权法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就合同产生的财产或者其他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合同约定地点法院起诉,合同约定地的法院可以从下几个地点进行选择:
1、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实际产生纠纷的地点。

该实际联系地是指,比如厂家和消费者就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那么消费者可以向产生损害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向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同时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就合同本身所产生的纠纷,其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即可能是,对合同签订的效力产生争议,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可仲裁解决也决定了,可以诉讼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叫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前,没有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那
么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申请顾予受理。

若当事人就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申请,法院可以依据该申请进行审理查明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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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1、上述条款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除该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络买卖合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依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三种情形: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争议标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例:A.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是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

争议标的不等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

双务合同和多务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履行义务,通常每一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T62X3)。

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3、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以最典型的“借款合同”为例,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人负有的向出借人给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此时应以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也有依据合同向借款人划出借款的义务,因此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乙方,因此在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应以具体情况来定。

4、确定其他标的的合同履行地(支付货币、不动产以外):
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以履行义务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形成之诉不能按照上述条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还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的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分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和合同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来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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