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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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时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第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三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治安问题;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治安问题;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影响的治安问题。
第四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办事处综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办事处每月16日、26日前将本辖区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区综治办。
第五条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社区和责任部门均应在发现之日报办事处,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六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3)
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的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
盾纠纷;(6)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矛盾纠纷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完善调解记录
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办事处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
应在受理当日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四条办事处综治办每个月应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
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
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第一条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
由民政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二条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
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城管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四条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第五条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第六条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警务室)、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七条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第八条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下访、回访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下访、回访。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解决后情况以及解决后存在的有关隐患;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情况,对问题解决后的态度,有无新的治安问题苗头,对解决后的意见等。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回访后,对可能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各种隐患、苗头、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有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发生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反映上
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三条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第四条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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