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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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王海山主讲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要准确理解这一点。

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

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

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

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

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

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

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

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

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导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

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

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李秋成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一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二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三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四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五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一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二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三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四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第一章:绪论引言:对存在、确定性与意义的追问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地理意义上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西方西方是与东方相对应的,这种对应主要是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法律思想:1)法律即正义2)法律即规则的集合体3)法律即法律秩序,一种社会控制4)法律还意味着一种司法过程法律思想即关于上述命题的系统的思考及体系化的观念表达思想史: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念上的连续性2、西方法律思想史解决什么问题?1)关于正义的观念什么是正义?2)关于规则的认识什么是法律?3)关于国家(城邦、社会)结构与秩序的认识法律、法律秩序与国家是何种关系?4)法律(规则)存在及以何种形式存在的意义3、如何学习法律思想史?1、了解的过程:依照时间线索、问题意识逐步了解不同时期各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和主要观点2、理解的过程:回到原典,解读经典文本,把握作者的思想脉络3、延展的过程:借助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或者经济学等理论知识背景,对文本或作者的思想进行分析、比较、综合与创新。

4、课程设置与讲授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与思想史讲授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哲学中的法学:自然法思想第一节思想的盛宴与自然法的萌芽第二节柏拉图:理念自然法第三节亚里士多德:城邦自然法第四节罗马的希腊化与自然法思想的延续第五节奥古斯丁:原罪与自然法第六节阿奎那:经院哲学与自然法第七节上帝死了之后:从格老秀斯到卢梭第三章自足的法学:实证主义法思想第八节休谟鸿沟与实证主义的兴起第九节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第十节奥斯汀:法律命令论第十一节凯尔森:纯粹法学第十二节哈特:自足的规则体系第四章融合中的法学第十三节社会法学派:活的法第十四节新自然法:法律、道德、善与理性第十五节新自由主义法学:权利与法治第十六节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率与财富最大化第五章迷失在后现代的法学5、参考文献:1、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001年再版)。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王亚军主讲第一讲、绪言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1、相关概念的诠释:(1)何谓西方?“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

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

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

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

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一是抽象价值。

这里主要是将法律的研究重点定位在法律之外的客观的抽象价值标准,由此确定实在法的定位。

这一类研究思路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自然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等;二是法律形式。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六、解读西方法律思想著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 首先,在解读西方法律思想著作时,应当 在时代背景和历史脉络中进行,而不能仅 仅蜗居在作者的文本之中。 • 其次,对思想家思想的解释,应当以保持 对思想家及其作品的敬畏为前提。
西方法律思想史 (绪论二)
一、发展阶段的基本划分 二、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习方法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 其次,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了了解 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和特质。在前 面我们说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研究 对象是西方法律传统。了解和研究为什么 在西方形成了法治、权利、法律之下的自 由和法律的信仰等传统,以至于能够形成 现代化的西方法治国家。借以反思为什么 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 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 神,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和所谓的“优 劣”。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最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第三种写法就是我们现 在国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写作方式和方 法——名著提要式。这种写法使得西方法律思想, 主要是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学说和著述,呈现出 支离破碎的景象。更别希冀它能够关注西方整体 性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虽然这种写法存在诸多的 弊病和偏颇之处,但是它能够起到材料和知识积 累它们是只见树木,不见树 林),尤其是对不在西方传统之内的、又想学习 和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人来说,意义就更让人不 可忽视。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当然选择不同的写作方式同时也表现了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不同理解。在笔者 看来,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写法: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的写法
• 首先,按照笔者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理解,即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按照 时间和空间的存在模式,在思想(包括普通人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 度中去阐释西方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文化,而且应当在法律思想、法 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等实际存在的法律现象相互辉映的过程中,构筑西 方法律传统和阐释法律文化。这种写法的重点在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构 筑和对西方法律文化的阐释,分析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特质。具体 包括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及其原因、发展及其过程中的作用因素、转 化及其原因,以及西方法律思想对法律传统形成的作用等。那么,西 方法律思想史不仅要关注法学家和思想家关于法律的思想,也要关注 普通平民对法律的看法和意识;不仅要关注著作中、学说中的思想, 也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不仅要关注每个时期的 法律文化特质,更要关注西方整体的法律传统特征。因此,这种写法 主要关注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而不仅仅是有关法律思想的著作 和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编 近代 一 、 格 劳秀斯 (一)对自然法的贡献:1.对中世纪的 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 的改造,使之非神学 化;2.把近代自然科学特 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一套有关原理 的合理体系。 (二)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所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渊源。 2.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至高无上的,可用来检验实在法的正确性。 3.自然法的两条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二是各偿其所负。 (三)社会契约理论 1.人民通过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民之 间订立契约,然后才 产生统治者;2.人民通过契 约把统治自己的权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 古代 一 、 柏 拉图 第一个建立体系化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法的正义理论 1.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法律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时,才称得上正义。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3.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二)法治理论 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1.第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提出“依法治国”。 2.提出了政治权力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3.法律是把人拉往正义和真理的金质之力。
二 、 亚 里士多德 (一)正义理论 1.正义的分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2.衡平理念。 (二)法治理论 1.法治含义:(1)良法之治。其一,法律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政 体;其三,法律与自由相一致。(2)法的普遍遵守。执政者应受制于法律。 2.法治的理由。(1)法治是理性之治;(2)法治是众人之治;(3)法律具有稳定性。 3.加强立法的措施。(1)法律必须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详细研究国家的状况;(3)对公民特别是青 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和稳定性相结合。 4.法律的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三)政体思想 1.政体的含义。 2.政体的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3.政体分类。正宗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相应的变态政体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 政体。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一、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

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

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

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

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框架《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版绪论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3、近代的法律思想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1、在正义理论方面2、在人治与法治方面3、在国家起源理论方面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加知识,开阔视野,启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2、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理论人才的需要。

3、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第一编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第一节概述一、古希腊法律思想该说二、古希腊历史背景知识三、古希腊城邦的特点第一,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希腊城邦始终处于“小国寡民”的局面。

第二,在古希腊诸城邦中,由于民主政治的实践,在一些希腊城邦中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

第三,希腊城邦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中心,也与环地中海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

第四,民族的认同感。

四、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一,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第二,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第三,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第四,民主与自由思想第二节前期智者与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二、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一)“认识你自己”(二)“美德即知识”(三)“守法即正义”第三节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一、伊壁鸠鲁学派(一)原子论(二)快乐主义(三)社会契约论二、斯多葛学派(一)“按照自然而生活”(二)“人人平等”(三)“世界城邦”与“世界公民”第二章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柏拉图的正义观三、政体理论与哲学王统治四、立法思想五、人治与法治思想第二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国家理论(一)国家的起源与目的(二)政体分类和最优良的政体(三)政体变更三、法律思想(一)正义观(二)法律的定义与性质(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四、法治理论(一)“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二)法治的含义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一)王政时期的习惯调整(二)《十二铜表法》时期(三)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四)罗马法的古典时期(五)罗马法的法典编纂时期二、罗马法发达的原因(一)商品经济的发达(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三)罗马法学家的贡献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国家的定义、起源和目的三、政体理论四、理想政体的机构设置(一)元老院(二)最高执政官(三)人民大会(四)平民保民官(五)监察官(六)审判官五、自然法理论(一)自然法的定义与性质(二)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六、实在法理论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一、法律与法学的定义二、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分类的理论(一)公法与私法(二)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成文法和习惯法三、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一)理论研究的实践目的(二)对外扩张的世界主义(三)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第四章中世纪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圣经》中的法律思想一、《圣经》里的法律思想(一)契约理论(二)摩西十诫和古以色列法(三)自然法思想(四)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原罪与救赎三、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四、神法与人法第三节教皇革命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一、教皇革命概况二、教会与教会法第一、教会法体系的宪法性基础第二、教会婚姻法第三、教会继承法第四、教会财产法第五、教会契约法第六、诉讼程序三、世俗国家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一)理论基础(二)世俗国家与世俗法律体系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第四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治统治的形式三、法律的性质四、各种类型的法(一)永恒法(二)自然法(三)人法(四)神法五、自然法思想(一)阿奎那自然法思想的独创性(二)自然法的箴规(三)自然法的性质六、实在法思想(一)法律的定义与特点(二)人法的必要性(三)人法的效力范围与强制力(四)法律解释应有灵活性(五)人法的易变性与稳定性七、法律的正义性第五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一、宗教改革运动的背景(一)新生产关系的成长(二)民族国家的发展(三)教会的腐败(四)文艺复兴运动二、马丁·路德的神学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三、托马斯·闵采尔的神学法律思想四、加尔文的神学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二)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二编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到布丹的主权论一、历史背景二、马基雅维里的贡献第一,赞扬与责难第二,慷慨与吝啬第三,仁慈和残酷第四,受人爱戴和受人畏惧第五,守信和无信三、布丹的主权论四、宗教改革的遗产第一,宗教改革促进了宗教自由第二,宗教改革发展了自由和民主的思想第三,宗教改革促进了民众教育第四,宗教改革限制了世俗统治者的权利第五,宗教改革鼓动了个人主义和谋求财产第二节古典自然法学总述一、自然法理论二、社会契约论三、分权原则四、法治原则第二章从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到霍布斯的《利维坦》第一节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一、自然法、实在法和国家法二、社会契约论第二节霍布斯的《利维坦》一、自然法理论特点:1、摆脱了宗教神学的影响,扩大了自然法理论范畴。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

导论在导论中,我们着重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提纲挈领地学习最为重要的思想家以及他们的思想的关键内容与先后关系。

为后续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

这里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几个主要问题阐述如下: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实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思想有其历史性,但它又超越历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单选)但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类思想史的自身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哲学史、西方伦理史和西方政治史有着密切的联系。

19世纪以前,法律思想并没有从哲学、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完全独立出来。

要弄清法律思想就需从它们之中发掘出来,有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就是法律思想的一部分。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具体而言,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每个时代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

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如下几个时期: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单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是()。

(2005年7月)A.古希伯来B.古希腊C.古巴比伦D.古罗马【答案】B【解析】教材第2页。

这一时期的正义的理论、人治与法治的理论、自然法的理论、国家起源的理论和政体分类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

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观念、法律分类理论、(单选指的是这个历史时期)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讲人:李冬楠139********前言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四、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五、参考书与网站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一)西方政治地理上指西欧和北美。

具体而言,指古代希腊和罗马;中世纪西欧大陆;近代英、法、美、德等西方国家。

(二)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

1、从思维形式看,人对法律的思维有四个层次:(1)法律感受、法律心理。

(2)法律观点。

(3)法律观念。

(4)法律理论或学说。

2、从思想对象/内容来看(1)法思想:①什么是法(本体论)②法来源于哪里(渊源论)③法有什么作用(价值论)(2)法治思想(3)法制思想(4)法学思想史历史,即人们关于法律思想的萌芽、诞生、发展、演变的历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古代希腊至20世纪末为止西方社会有关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与西方法哲学史的关系与法理学的关系(一)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弗里德曼: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范忠信:一定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一定历史时期里主流法律思想的结晶或法规化;反过来,它又是下一时代主流法律思想的立足点或依托。

—“其然”与“其所以然”的关系。

(二)与法哲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对法律现象的哲学思考,根本看法,关注的是法律现象中本质的和主要的方面,具有抽象化、整体性和本质论的特点。

研究方法是抽象和理论的,是对法学理论进行横向的解剖面。

“法律思想”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对同样的法学问题是沿着纵向的线索进行解析。

(三)与法理学的关系法理学从理论上对法的解释是建立在法律思想家的认识的基础上,所以法理学离不开法律思想史,否则法学概念、原理、原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法律思想史也离不开法理学,否则就难以对历史上的思想材料进行科学取舍评估。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历史状态中的法理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又称为法学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历程的学科。

这一领域主要探讨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起至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希腊古代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基于道德原则,将其视为一种达到公正和正义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不同种类法律的分类体系,并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探讨。

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开始发展了一套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特别是由于罗马帝国的征服和扩张,使得罗马法经历了各种法律体系的融合和发展。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和贾维尼安努斯等人将具体案例法和一般原则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罗马法学的基础。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教会的影响力在法律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

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对宗教法律体系的探讨成为法学思想的重点。

托马斯·阿奎纳斯在他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提出了自然法和神圣法的理论,这对后来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潮重新塑造了法学思想。

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对罗马法进行了复兴和重新研究。

法学家格罗提乌斯和蒙蒂亚诺等人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推动了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法学思想的现代化提供了理性主义的基础。

法学家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了人权和法治的思想,他们的著作对法律思想和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约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类权利和法律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19世纪以后,法学思想进入了现代法学的阶段。

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并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其中,草率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等学派对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涵盖了古代哲学、罗马法、中世纪教会法、人文主义和现代法学等多个时期和学派的思想。

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乎理论学科和历史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2、城邦: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的或可称之为城市国家。

3、哲学王:是按照柏拉图的解释,灵魂支配躯体,智慧就是国家的灵魂。

因此,具有智慧品质的哲学家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

4、永恒法:这是由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的,他认为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计划,它是人类世界最高的法律,各种法律都来源于永恒法。

5、社会契约论:法国18世纪卢梭的法学主要代表著作之一,它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理论的集中概括,成为法国革命的理论先声。

该书主要阐述了国家是由人民通过订立在社会契约的方式产生的,国家的主权应该由人民来掌握。

6、自然状态: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了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法机关、裁判者。

7、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律。

8、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用抽象的理论思维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倾向或思潮,狭义是指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

9、萨维尼的自然法律:在自然而然的演变过程中由共同体的民族意识塑成的法律。

简答1、柏拉图理想国家的等级制度(1)柏拉图坚持奴隶主制度,他认为城邦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

(2)统治者是具有统治能力,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这种人是上帝用金子做成的。

(3)军人,专门从事保卫国家的任务。

上帝用银子做成的,拥有勇敢与节制的美德。

(4)劳动者,专门从事生产劳动,上帝用钢和铁做成的,拥有节制的美德。

(5)国家天生各种不同等级的人按照社会分工,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整个社会达到和平正义的和谐。

2、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原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并论述的立法原则,主要有:(1)注意国境的大小(2)城邦居民人数的多少(3)财产的限额和各家庭子女人数(4)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应慎重。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指的是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

以下是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主要阶段:
1. 古希腊时期(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时期,诸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曾对法律和政治体系发表过深刻的思考。

他们主张通过理性和道德的方式来塑造人类社会,强调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以及国家的合法性。

2. 古罗马时期(公元前753年至公元476年):罗马法律是古代欧洲法律的基础。

在罗马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和合同法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罗马法律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私法的保护性,并且一直被认为是法律思想的典范。

3. 中世纪(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基于基督教教义而产生的。

教会法律逐渐成为欧洲法律的一个重要学科,而封建制度则塑造了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4. 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重视人本主义的价值观,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由。

此时,法学的兴起与人文主义紧密相关。

人们对于理性的追求促进了对法律的重新审视,而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出现,也对现代法律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近现代时期(公元17世纪至今):近现代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人们对法律和政治的认识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理性。

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法律思想的进步,改善了人类社会的治理和组织方式。

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国际化和普惠性。

讲义(完整版)

讲义(完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及方法第二章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第一节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大约在公元前8至6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国家便在其原始氏族制度中逐渐孕育和产生,中间经过五个发展阶段。

(一)胚胎阶段时间约为公元前12至8世纪。

根据荷马史诗的描述,这个时期古希腊社会已经开始使用铁器,土地公有,农业和畜牧业有所发展。

阶级分化,家庭奴隶制出现,国家制度的雏形—民众大会、长老会已经出现。

尽管它还是一种原始军事民主制度。

(二)确立阶段时间约为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

这一时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生产奴隶制取代家庭奴隶制。

工商业奴隶主与土地贵族的矛盾日渐突出。

经过多次改革,以财产状况划分居民,财产的多少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加强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管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得以最后确立。

(三)鼎盛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5世纪。

经过公元前492年-公元前449年的“波希战争”,(即以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同波斯之间的战争,持续43年),希腊打败了波斯,取得了胜利,促进了希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雅典成为当时希腊的军事、商业和贸易中心,希腊奴隶主民主制得以确立,希腊国家达到鼎盛时期。

(四)衰落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431年-公元前331年。

公元前431年-公元前404年,以雅典为首的民主制国家同斯巴达为首的贵族制国家之间发生了持续27年之久战争,史称“伯罗奔尼撒战争”,最后以雅典战败斯巴达而告终。

从此雅典失去了原来希腊国家的霸主地位,代之而起的是斯巴达的贵族制统治。

(五)希腊化时期时间约为公元前334年-公元前300年。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在克洛尼亚战争中消灭了雅典的抵抗力量,从此,希腊便成为马其顿的附庸,经过三次“马其顿战争”,希腊国家于公元前168年为罗马人所灭。

亚历山大国王在东征和扩展领土过程中,广泛散布希腊文化的影响,故史称这个时期为“希腊化时期”。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

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

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弗拉索斯·苏格拉底(Plato)首先提出的,他主张应该建立一套能够统治社会的“理想国”。

随后,罗马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发展主要集中在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将法律概念作为教会的中心,提出了“教宗独立原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威尔士的黑格尔(Hegel)和英国的洛克(Locke)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都强调了政府的独立性和宪法的重要性。

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史发生了巨大变化,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如德国的活动法思想、美国的普遍法思想以及英国的行政法思想等。

这些法律思想赋予法律更多的深度和内涵,使法律更加灵活,更具体化,使法律更加丰富多彩。

今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涉及到世界各地,并不再局限于欧洲。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了一系列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的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

从宪法的设计到立法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利用西方法律思想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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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王海山主讲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要准确理解这一点。

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

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

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

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

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

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

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

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

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

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

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

”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

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

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

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

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

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

但是,思想史所关注的思想并不是我们普通人的思想。

它毋宁说关注的是理论。

思想是存在于头脑中的,但是理论一般说来是形之以文字的。

因此,思想史研究的材料来源一般是思想家的论着。

就法的思想或者是观念而言,西方的法律观念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社会法观念的演变,当然,这三种观念是渐次出现的,但并不是代替的关系,以至于形成现代西方法律观念三足鼎立的局面。

自然法观念的基本观点:(1)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其对人们行为的规定不能有悖于客观规律。

(2)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

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应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或者说就是由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规律或行为准则,因此,它是“理性之光”,能照亮人的前进道路。

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定法应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不应是个人任性意志即私欲和成见的表现。

(3)法的功能和目的就在于实现正义。

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4)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

必须对法做一种合道德性的评价。

“规则法”观念的主要观点:(1)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

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所以又叫“实在法”或“实证法”(positive law)。

至于其它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等,只是有比喻意义,有些则为“实在道德”。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rule of law)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对人的行为模式所作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明确规定。

它有固定的逻辑结构,能昭示人们于某一条件下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析法学家们还详细论述了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种类和结构,包括微观结构和宏观结构,即每一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每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结构。

(3)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

是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或者说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无必然的和内在的联系。

因此也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他们说,你不能因某一法律与道德相悖就否认它不是法律,由此他们提出“恶法亦法”的命题。

这就是说,法律不从属于政治或道德,它有自己的独立性,它应超脱于政治斗争,也不应受社会舆论的影响。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的执法自由裁量权。

韦伯对此作了形象的概括,他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活的法”观念的主要内容:“活的法”(living law 德文lebendes recht)又叫“行为中的法”(law in action)或“事实上的法”(law as fact)。

与之相对应的是“纸上的法”(law in paper),“本本上的法”(law in book)或“国家法”。

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来由庞德、弗兰克等人作了进一步阐述,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扎根于社会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如埃利希说:“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在其它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2)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这种法律叫“活的法”。

所谓活的法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

”这就是说,活的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能建立秩序的法律。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在未对人的行为发生效力和未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发生作用前,只是一种纸上的东西,一种本本上的东西。

相反,非立法机关制定的,如法院审判案件中所形成的法律,即判例法,社会的风俗习惯,甚至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只要它们对社会秩序的形成起作用,就都是这种法律。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法并不是法律的主体和根本。

(3)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

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这个思想后来特别为社会法学中的法人类学家所发挥,他们提出了原始法、非国家法、世界法的概念。

(4)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法律是很复杂的,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政策等。

(5)法律不仅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且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

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正因为如此,社会法学派普遍重视法律的实现过程及其结果的研究,有个别学者甚至认为法律的实现过程,特别是法官的行为才是法律自身。

他们也不拒绝对法律的价值问题的研究,不否认法对实现正义的作用,虽然他们对正义等作了实证主义的解释。

4.如何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之“史”?历史常被喻为“长河”。

其实,河的长短是相对的,河的变迁是绝对的。

对历史学家而言,研究某一文明或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历史时期的确定从属于历史变迁的分析。

对法(包括在一定文明或社会里的实证法与具有不同时代含义的自然法)发展史的研究建立在历史学的基础上。

法哲学属于意识形态,它的发展取决于思考对象的发展,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在西方文明史上,约公元前1500年;克里特岛上的米诺文明传入一衣带水的希腊半岛,演进为迈锡尼文明。

随后,古希腊城邦制度逐渐形成。

公元前338年至公元200年左右,随着古希腊城邦制度无可挽回的衰落和意大利半岛上古罗马共和国的崛起,希腊文明演变为希腊——罗马文明。

476年以后,西方文明在历史变迁中,既包容了欧洲大陆的日耳曼文化,又分化出拜古庭文化。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以及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揭开了现代西方文明史的序幕。

大致说来,西方文明史可分为古代(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467年)、中世纪(467年至1500年)、现代法三个发展时期。

由此再决定,西方法哲学史同样包括古代、中世纪和现代三大时期。

现代,我们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哲学史与西方文明史以及法制史并行不悖,但有意识形态发展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从古希腊到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的西方法哲学具有不同程度的形而上学特点,或者说,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法哲学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自然法或二元论法哲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应该是什么”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西方法哲学,或者说从边沁到凯尔森的西方法哲学以非形而上学为主要特征。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较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从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两个方面向传统的自然法哲学提出了挑战。

严格的实证主义法学只回答“法是什么”接着,在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

如果说边沁、奥斯丁抨击的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哲学,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则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大陆,首先兴起了法社会学思潮,并波及到北美,而后又出现了继承实证主义法学路线的“纯粹法学”;在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氛围与大西洋彼岸的法社会学的影响,造就了美国的法哲学——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和弗兰克等人的现实主义法学。

综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很难用形式逻辑加以定义。

总的说来,这一概念包含四个基本内涵要素:西方、法律、思想、史。

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法学关注的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法律现实。

我们的法学关注的是包括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内的我们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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