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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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前言

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共分为15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高小旺杨威冷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满生刘佳李文岭李清洋陈俞周燕

张宜磊郭兵才袁海军凌韧娟唐钷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高向宇万水娥肖伟赵伯锐栾德成田勇张靖岩张天申

目录

1 总则 (6)

2 术语 (7)

3 基本规定 (8)

3.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 (8)

3.2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12)

4 地基基础 (13)

5 砌体结构 (14)

5.1一般规定 (14)

5.2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15)

5.3安全评估结论 (17)

6 混凝土结构 (18)

6.1一般规定 (18)

6.2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18)

6.3安全评估结论 (20)

7 钢结构 (21)

7.1一般规定 (21)

7.2钢结构安全评估 (21)

7.3安全评估结论 (23)

8.1一般规定 (24)

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25)

8.3安全评估结论 (26)

9 建筑构件与部件 (28)

9.1一般规定 (28)

9.2非承重墙体 (28)

9.3栏杆和扶手 (29)

9.4附属广告牌 (30)

9.5安全评估结论 (30)

10 构筑物 (31)

10.1一般规定 (31)

10.2砌体构筑物 (32)

10.3混凝土构筑物 (32)

10.4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 (33)

10.5安全评估结论 (33)

11建筑装饰装修 (36)

11.1一般规定 (36)

11.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36)

11.3门窗和幕墙 (37)

11.4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 (38)

11.5安全评估结论 (38)

12.1一般规定 (39)

12.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39)

12.3安全评估结论 (40)

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41)

13.1一般规定 (41)

13.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41)

13.3安全评估结论 (42)

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43)

14.1一般规定 (43)

14.2电梯设备 (43)

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5)

14.4锅炉设备 (46)

14.5压力容器设备 (48)

14.6安全评估结论 (51)

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51)

15.1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

15.2安全评估报告 (52)

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53)

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 (54)

引用标准名录 (55)

相关法律、法规 (56)

1 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

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0.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等的总称。

2.0.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的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以及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

2.0.4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

2.0.5房屋建筑特定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在采暖季、雨季以及大风、大雪天气到来前,对可能造成建筑结构、构件、部件、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性和运行隐患的部位或系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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