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记载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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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记载试行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二〇〇九年八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本科生成绩记载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考试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条成绩以A、A-、B+、B、B-、C+、C、C-、D、D-、F形式记载,其中获A和A-成绩的人数不得超过该门课程修读总人数的30%。
第三条补考和重修成绩记载参照《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五条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实(见)习成绩记载,院系可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方式或P、F 方式记载,但以P、F方式记载的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第六条跨校修读、交流学习等成绩的转换,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插班生、转学生、赴境外或境外学习的学生,在他校学习的成绩转为我校成绩时,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试行规定》处理。
第八条开课院系负责登录成绩。
第九条考试成绩(包括补考和缓考成绩)登录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含三周)至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为保证学生及时获得成绩,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任课老师必须将成绩递交所在院系。如因故不能及时递交成绩,应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无故不按时递交成绩的,学校可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开课院系申请复查。由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相关教师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核后,给出明确答复。复查申请应当在每学期第三周内提出,复查以一次为限。第十一条一门课程中同时有毕业班与非毕业班学生选修的,任课老师和院系不得为毕业班学生单独提前考试和输入成绩。不遵守本条规定而导致后果的,责任由考试组织者承担。
第十二条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提交的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依据《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时,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有效成绩为准计算平均绩点,如达到学士学位的绩点标准,并满足其他相应条件,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