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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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说 明我 国的专利法保护 的计算机软件产 品应该可 以带来硬 件 上 的变化 , 即只有 软件和硬件相 结合 的产物才可 以申请专利 。 三 、结束语 只有顺应 时代 发展的需要 ,才可 以保证我 国的知 识产 权 法律保护体 系符合 市场经 济的发展的客观要求,才可 以为我 国的 自主创业和 自主创新事业服务打好基础 。计算机软件产 业 只有 在法 律的有效保护下,才可 以发展的越来越强大 ,为
国 目前 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对保密措施进行 具体 的规 定。
计算机 软件 一旦 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入 公有领域 ,就会 没有权利性 ,只能依赖于权利人 自己的一些保护措施 ,比如 , 技 术加密 ( 软 件或者硬件加密),防止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
的泄密措施 , 源代码保密措施等 。 和专有权 的保护方式相比较, 计算机软件通过商业秘密的法律途径进行保护具有十分 弱的 力度。当软件技术方案到达 了一定 的高度 时,最合适 的保护 方式应该是寻求专有权的保护 。
的保护权利 。
著作权保护的不是作 品的内容而 是作 品的形式,因此对 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者而言并不是很充分 。解决某些 问题
2 0 1 3 . 1小作家选 刊 ( 教学 交流 )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常素丽 王 兴
要 :计 算机软 件指 的是计 算机程序 以及 解释 和指导使 用程序 的文档 的总和 ,然而在世界 的范围 内,并没有对计 算机 软件 有一个统 一的定义。随 着科 学技 术的发展 ,计 算机 软件业 已经成为 了各 个国家的核心产业 ,无论是 在 国家 经济还是社会发展 中都发挥 着十分重要 的作 用 ,因此 ,计算机软件 的知识产权也越 来越重要 。关于计 算机软件 的法律保 护方式应 该是 一个多层 次综合性 的模式。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模 式 采取 的方案个性往往是 体现 计算机程序价 值的表现 方式 ,所 以很 多的抄袭 并不是采 用的相同的表 达方式,所 以计算机程 序的设计者应侧重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方案的本身而不是其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二 、专 利 保 护
计算机软件 中的 “ 思想” 内容 ”受到专利保护。 、“
某 个软 件 是否 侵权 的判 定 ,而 且直 接 涉 及在 软件 开 中国专利局颁 布的 专利审查指 南) )第九 章 ,即 “ 涉
收 稿 日期 :2 1 —2 1 0 10 —0 作 者 简 介 :吉 梅 ( 9 2 ,女 ,硕 士 ,温 州 医 学 院 信 息 与 工 程 学 院教 师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计 算 机 应用 与软 件 技 术 。 1 8 一)


著 作 权 保 护
剩余 的成分就是 可受著作权保 护的成 分,可 以与被 侵 权 程 序 进 行 “ 喷性 相 似 ” 比较 。 如果 被 诉 侵 权 的 炙
根据我 国 著作权 第三条 的规定 ,著作 权法所 程序抄袭 了这些受保护成分的实质部分 ,即构成侵杈 。 保护 的作 品中包 括计算机软件 。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 4. 作权 保护 计算 机软 件 的弊端 。对 t 算机 软件 1 护条例 的相 关规定 ,计算机软件是指 计算机程序及 保 护 5 年 并 不 能 起 到 真 正 的 法 律 应 该 起 到 的 作 用 。 0 其 有 关文档 ; 同一 计 算机 程序 的源 程序 和 目标 程序 因为 作为 法律 规 制 的对 象 其本 身应 该 具有 权 利 义 务 为 同一作 品 ;软件著作权 人享有软件的 发表 权 、著名 配置 的必 要性 ,非 稀缺资 源就 无 以法 律配 置的必 要 , 权 、修改权 、复 制权 、发行权 、 出租权 、信 息 网络传 因此 ,这 种保 护 方式 是对 法律 资源 的浪 费 。 播权 、翻译权 以及应 当享有 的其他权利 ;软件 中所包 制 约 了 计 算 机 软 什 进 步 和 改 进 。 以著 作 权 法 来 保 含的思想 、处理 过程 、操作 方法 、数学概 念等 因素 不 护软件 ,其必然结 果是软件权利 人享有权利 人埘 传统 受著 作权 保护 。 作品所 享有 的 “ 保持 作品完整权 ” “ 、 编辑 权”和 “ 演 1 著作权 法保 护计算机软件的 内容 。用著作权法 绎权 ” . 。按 照这 种权 利配置 ,对 于作 为技 术手段 的软 保 护计算机软件保护 的是程序 的表达 ,即代码 。在这 件 来说 ,客 观结果就 足软 件的使用 者对 y白 所购 买 - 些代码 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 来 的 “ 技术 ” 著 作没 有权 利 进 行商 业 臼的的持 续 l 开 2. 著作权 法保护 计算 机软 件 的特 点 。一 是取得 发 ,也没有权 利改进 。这 一方面不 利于消 费者使 用软 保 护 的法 律程 序 简单 。只要 具 有原 创 性 并在 有 关机 件 ,另外一 方面 ,也不利于技术进 步。而且 ,出于保 关 进 行 了登 记 ,就 能 获 得 保 护 ;二 是 保 护 时 问 长 ,一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目的 ,- 些 软 件 开 发 商 并 不 公升 『己软 一 I 般都在 5 以 上 ; 三 是 保 护 全 面 。 计 算 机 软 件 作 为 件 的 源 代 码 ,使 意 图改 善 的 使 用 者 都 7从 进 行 软 件 的 0年 己 著 作 的一 种享 有传 统 著作 所 享有 的一切 权 利 ,诸 如 改 进 。由于软件 是作为作 品来进行保护 的 ,而作 者 自 复制 、翻译 、改编 、署名 、保护作 品完整权等 经济权 然 不对 自己的作 品承担什 么售 后的责任 ,从而使软件 利 和 精 神 权 利 ; 四 是 著 作 权 保 护 延 及 作 品 的 表 达 开 发商 完 全 摆 脱 了 本 来 应 该 承 担 的 mf 软 件 的 开 发 失 形式 而不 延及作 品 的思想 。 误 和客观 存在 的缺 陷给 用户造 成 的损失赔 偿责 任 。 5 侵权 的判 定方法。我国在 软件保护条例 》第 . 六条 中明确 了思 想 与表 达 两分 的原则 。正 确合 理 地 区分 计算 机 软件 的 思想 与 表现 的界 限 ,不 但 涉及 对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 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 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 实现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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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对照 (2)
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修改前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 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 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 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 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 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 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 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 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 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 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 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 成这些功能。
便于将该特定装置权利要求与一般装置权利要 求区别开来。以避免对此特定装置权利要求所 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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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意义(二)
并非 : 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就不存在缺陷
而是 : 权利要求书中同时出现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 要求是依据同一发明构思的两组表现形式不同的权 利要求 在客体判断、支持、创造性等方面的审查结论应当 是一致的。
权利要求2:
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系统,包 括: 特定字符计数装置,用于对输入文 本的所有字符进行检测,并对具有 检测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代码的特 定字符进行计数;
出现率计算装置,用于根据检测的 特定字符数和所述输入文本中的所 有字符数,计算特定字符出现率;
标准出现率存储装置,用于实现存 储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的标准出现 率;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全部/部分基于程序处理流程 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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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include <stdio.h> int main(void)
{ printf("hello world"); return 0;
}
源代码
程序流程 涉及计算机程 序的发明
24
目标代码
3
计算机程序(二)
源程序
目标程序
if(sqlite3_prepare_v2(database, [query UTF8String], -1, &statement, nil) == SQLITE_OK){
while (sqlite3_step(statement) == SQLITE_R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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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对应一致的撰写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或说明书中对计算机程序流程的说明) 相对应
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方法权利 要求(或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 的各个步骤及其执行时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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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18权利要ຫໍສະໝຸດ 1:举例(一) 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方
法,包括以下步骤: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不属 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 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 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 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 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 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 则不属此列。

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与保护

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与保护

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与保护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发军前言计算机软件在各国一般都采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的内涵,因此在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重视。

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布了有关软件专利保护的审查基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尽管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权保护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保护现状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其中文档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只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在判例中否定了单纯软件的专利性,美国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最早判例是1972年最高法院判决的“GottschalkV.Benson”(,该案否决了数字算法的可专利性。

《欧洲专利公约》的最初文本甚至明确规定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计算机行业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要求越来越迫切。

因此,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日本、欧共体、加拿大等国家的法院及专利局的审查部先后开始为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透出绿灯,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始采取类似的作法。

日本特许厅1975年制定公布了《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审查基准》,确认计算机程序可申请方法专利;1982年又公布了《关于微型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明处理方针》,确认与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申报装置专利;1988年,又发布了《有关计算机软件发明的审查办理案》;1992年进一步公布了《新软件专利审查标准框架方案》。

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将计算机硬件系统与软件作为一个整体,如能够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可以被授予专利。

欧洲专利局1985年颁布的新的审查基准确认,一项与软件有关的发明如果具有技术性,则该软件就具有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但互联网提供给我们的并不只是一个新的平台,它还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迥异于传统市场经济的追逐利益的场所和手段,而正是由于这种新的场所和手段,在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法律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⑴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阐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概述“软件”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初从国外传来,英文“oftware”,有人译为“软制品”,也有人译为“软体”,现在人们统称它为软件。

目前公认的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

其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

⑵在通常的论述中,计算机软件一词经常与计算机程序混用。

但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8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标准条款》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三部分:(1)计算机程序:包括附者于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码、目的码、微码等以任何语言、文字或符号所完成之计算机程序;(2)程序描述:包括资料结构、演绎法则、流程图;(3)辅助资料:包括程序规格书、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
专利代 理
PA TE NT A GENC Y

涉 及 计 算机 程序 的 发 明 专利 申 请产 品 权 利要 求 的 撰 写
高 海燕





随着 各 项技 术 的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的 技 术 创 新 通过 或者 结 合 计 算 机程 序 的 创 新 来 实 现


由于
计 算 机 程 序 流 程天 然展 现 出 来 的 方 法 步骤 性
随 着 电 子信 息 产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云 计算

大数
审 查 和 专 利 产 品 的 保 护 三 个方 面 来 探讨相 关 撰写 形 式
的 意义


智 能制 造 等 新技 术不 断 突 破

越 来 越多 的 技 术 创


新 通 过 或 者 结 合计 算 机 软件 的 创新 来 实 现
20
数 量最 小 化
节省
驱动 程序


其被配置 为使 用 第


成本

信 协 议与 第

主 系 统接 口 进行 通 信

在深 入 解 读

专 利 审 查 指南
2 01 0 》
第二
探 讨 涉 及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中 产 品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方式


尤 其 是 探讨 将 计 算 机 程 序 撰 写 为 产 品 权 利 要 求 组 成 部 分 的 可 行 性
并从专利 申 请 的撰 写
机执行 按 上 述 流 程 编 制 的 计 算 机 程 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涉及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特殊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解析与答复

涉及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特殊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解析与答复

涉及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特殊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解析与答复作者姓名:苏宁胡延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发明审查部摘要随着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呈现出很多具有领域特点的特殊问题。

代理人/申请人有时会因为不能准确把握审查意见的根源,进而不能确定审查意见的答复方式或申请文件的修改方向。

本文筛选出计算机及通信领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三类比较突出的代理人/申请人难以理解的典型特殊问题,并结合案例对各类典型特殊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解析,同时给出了建议的答复方式,以期对代理人/申请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计算机程序算法技术术语/参数一、 引言近些年计算机及通信领域技术发展迅速,涉及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呈现总量大、增量大的趋势。

在迅猛的发展势头下,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呈现出很多具有领域特点的特殊问题。

针对其中的某一同类特殊问题,审查员可以在审查意见中适用不同的法条来说明该同类问题,而面对看似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的审查意见,代理人/申请人有时会因为不能准确把握这些审查意见的根源进而无法意识其实质上涉及的是同一类问题,由此给答复方式以及修改方向的确定带来困扰,严重地,可能导致审查周期延长甚至走向驳回。

由此可见,准确把握各类特殊问题可能涉及的法条适用,正确解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代理人/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作者通过前期对审查员与代理人/申请人的调研以及案例的筛选,确定了计算机及通信领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常见的三类比较突出的代理人/申请人难以理解的特殊问题。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案例对各类典型特殊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解析,并给出了建议的答复方式。

以此期望代理人/申请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涉及这三类问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内容的实质,并给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与修改,确保申请人的利益。

二、 计算机及通信领域特殊问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解析与答复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正确解析是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的重要前提,正确理解了审查意见能够使代理人/申请人抓住本质问题,在答复审查意见和修改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加快审查进程。

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计算机软件类)

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计算机软件类)

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计算机软件类)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根据软件的特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只能申请为方法类的发明专利。

在进行技术交底之前,有以下几点需要发明人特别明确: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

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

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

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公开程度应当以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流程图及其说明自行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

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2.对于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往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恰恰是人为规定,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同样往往被驳回。

此类专利申请换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着重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3.关于单纯应用类的专利申请,例如:网络聊天、短信服务、手机铃声、软件升级、检索、网络发布等,切忌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用户操作说明或者产品使用说明,只是强调其功能应用。

这类说明根本不是技术方案,不可能获得专利授权。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介绍如何有效地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大致可以遵循下列的步骤进行。

两步三类判断法-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审查

两步三类判断法-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审查

两步三类判断法------浅析06年审查指南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I 事出有因在2001年审查指南中确立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该基准主要是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该判断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就是拨开笼罩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上空挥之不去的智力活动规则的疑云,明确什么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被拒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大门之外,是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可以进入到后续的评价新颖性、判断性的审查阶段;就是给公众、申请人、审查员、代理人对一个发明是否应当申请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更加明确的心理预期。

为达此终极目的,新审查指南开出的药方就是两步三类判断法。

II 判断对象首先,明确判断对象是“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这个判断对象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对象类似,后者的判断对象是“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鉴于需对权利要求验明正身(验明是否是技术方案)后方能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因此,在说到“判断对象”时,当然不能说“技术方案”,结果,只能用一种更为上位的称呼,即“解决方案”。

这个判断对象与实用性的判断对象也不同,后者是以说明书(包括附图)、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内容为依据,前者则仅限于权利要求。

这也说明如果一件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均被否定是技术方案,并不代表就不可挽救,如果说明书中有可以提炼出来的技术方案,也可以进行保护。

III 判断方式与老指南仅用法25条1款2项来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同的是,新审查指南将细则2条1款对发明的定义也纳入到判断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从而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用两个法条,即法25条1款2项和细则2条1款分为三类:(1)属于法25条1款2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不属于法25条1款2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且不构成细则2条1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3)构成细则2条1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浅谈专利文件的撰写

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浅谈专利文件的撰写

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浅谈印刷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作者姓名:任杰飞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摘要:印刷技术(graphic technology,printing technique)作为中国古老的四大发明之一,对人类的生活生产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最开始的黑白印刷到彩色印刷,印刷技术应用不断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比例逐年增长,应用水平逐年提高。

目前的印刷技术通常采用电子控制技术,因而较多出现与控制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从而较多的涉及到关于程序权利要求的撰写,如何以正确的方式撰写该种权利要求值得研究。

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发,结合实际审查工作,浅谈如何撰写相关专利文献。

关键词:程序 智力活动印刷 控制一、法条理解1.1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

1.2法条理解从专利法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并非由人创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被排除的内容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关内容本身就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的范畴,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本条所列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等;第二种是有关内容虽然属于“发明创造”的范畴,却出于某种原因或者考虑,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第三种是有关内容违反社会道德、妨害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排除由本条予以规定;第三种排除由专利法第五条予以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问题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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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对应一致情形
【案例】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实现网络打印的方法,包括如 下步骤: 步骤A; 步骤B; 步骤C。 权利要求2: 一种数字打印系统,包括: 用于实现A的装置; 用于实现B的装置; 用于实现C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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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Any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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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对涉及计 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 撰写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节规定,产品权利要求只有在按照与说明 书中的计算机程序流程或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 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 撰写时,才将这种产品权利要求理解为功能模块 构架形式的产品而不理解为实体装置。
• 不构成技术方案 案例: 权利要求: 一种求解圆周率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输入装置,用于输入一个求解圆周率的程序; 存储器,用于存储由上述输入装置所输入的求解圆周率的程序; 处理器,用于执行上述求解圆周率的程序; 显示装置,用于显示上述处理器的执行结果; 其中,上述处理器在上述求解圆周率的程序的控制下执行以下步骤: 计算一个正方形内“点”的数目; 计算该正方形内切圆内“点”的数目; 根据公式: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问题相关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通信处物理处赴江苏调研团队通信处物理处赴江苏调研团队20102010年年0909月月2提纲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涉及算法的专利申请方法与产品相对应的情形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涉及程序本身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程序限定内容涉及程序本身限定内容仅涉及程序本身限定内容一部分涉及程序本身4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主题名称为程序主题名称实质为程序无论其限定的内容如何均认为其要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均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1.引言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参见本部分第一章第 3.2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必须是一种符合这一条款要求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

法25.1(2)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 PROM VCD 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但是,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将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到一个公知的计算机来控制该计算机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改进;或者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某一工业过程、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或者使用一个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外部数据处理等,这些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符合上述要求时都不应被排除在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外。

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表明该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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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1.软件保护的意义软件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软件知识产权如何授予、许可和推行影响到软件开发规划、标准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2.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1.著作权保护2.专利保护3.软件的版权保护4.软件版权保护的局限性5.软件的专利保护需求6.软件专利保护大门的开启7.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手段(1)著作权保护:2010年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专利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三.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比较1.两种方式的保护客体不同2.两种方式的表达形式不同3.两种方式的权利内容不同4.两种方式的保护效果不同5.两种方式的保护时间不同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概念(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必须构成技术方案;构成技术方案的三要素缺一不可: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和获得技术效果。

技术性的解释:以遵循自然法则(自然规律)为前提。

满足其它的授权条件。

(2)专利保护客体的排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取决于自然法则,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不以解决技术问题为目的,获得的效果是非技术性的。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计算机程序的审查原则1)权利要求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保护客体,不予授权(1)权利要求全部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权利要求除主题名称外,对其限定的全部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实质上)。

(3)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例如: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锻炼身体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技术特征(除1规定情形),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排出其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可能性(1)技术方案的认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判断的标准?同时具备技术三要素:(a)解决了技术问题;(b)采用了技术手段;(c)产生了技术效果。

什么是“技术”?符合自然规律,受自然规律所约束。

举例:(1)效率提高、增加准确性、速度提高、增加安全性、提高图像效果、更远距离传输、提高控制的准确性实时性等(是)。

(2)方便顾客、增加美感、鼓励消费、增加积分、增加刺激性等(否)。

3.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原则上相同,在具体要求上有一定特殊性。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1)申请属于不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做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做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仅包括软件方面的改进,则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

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

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

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

为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2)申请属于即包括软件的改进又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做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即包括软件的改进又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做出改变的发明内容的,说明书除了应当满足上述要求(1)外,附图应当给出该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1)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应当注意其中提及的“可以写成”并不等于“可授权”,其含义是不单纯因为这样的撰写形式对授权与否带来额外的影响。

(2)方法权利要求的要求方法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

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3)装置权利要求的要求装置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

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3)举例:为了克服钢厂冷却区域的现有控制技术中,不区分来钢的大小一律按照最大水量进行喷水冷却而造成浪费水的情况,提供一种根据来钢宽度的不同而控制不同冷却数量的控制方案。

该方案主要通过改进控水流程的方式而实现的,对现有硬件PLC并没有改进。

申请人基于发明构思撰写了一种方法权利要求和一种产品权利要求。

具体如下:方法权利要求:一种控制钢板冷却水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读取预来钢的宽度值的步骤;判断预来钢的宽度值是否大于预设的宽度值的步骤;如预来钢的宽度值大于预设的宽度值,发送将内外侧的喷水阀置于准备状态的指令;如预来钢的宽度值小于等于预设的宽度值,则仅将外侧的喷水阀置于准备状态的步骤;判断当前是否有来钢信号的步骤;如有来钢信号,向所有处于准备状态下的喷水阀发喷水指令的步骤。

装置权利要求一种控制钢板冷却水的装置,包括:用于读取预来钢的宽度值的装置;用于判断预来钢的宽度值是否大于预设的宽度值的装置;用于当预来钢的宽度值大于预设的宽度值时,发送将内外侧的喷水阀置于准备状态指令,且当预来钢的宽度值小于等于预设的宽度值时,则仅将外侧的喷水阀置于准备状态的装置;判断当前是否有来钢信号的装置;用于当有来钢信号时,向所有处于准备状态下的喷水阀发喷水指令的装置。

4)特殊装置权利要求的理解指南规定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5)适用特殊理解的装置权利要求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是必须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2)是装置权利的撰写方式必须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

上述一一对应的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未必一定同时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即便权利要求书中仅包含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装置权利要求,并且该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说明书中的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

该装置权利要求也应当被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

(3)完全对应一致的情形的示例:权利要求1: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对输入文本的所有字符进行检测,并对具有检测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代码的特定字符进行计数;根据检测的特定字符和所输入文本中的所有字符数,计算特定字符出现率;存储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的标准出现率;将输入文本的特定字符出现率与标准出现率进行比较;确定所述文本是否相应于具有与所述目标语言相配的特征的文本。

权利要求2: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系统,包括:特定字符计算装置,用于对输入文本的所有字符进行检测,并对具有检测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代码的特定字符进行计数;出现率计算装置,用于根据检测的特定字符和所输入文本中的所有字符数,计算特定字符出现率;标准出现率存储装置,用于存储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的标准出现率;比较装置,用于将输入文本的特定字符出现率与标准出现率进行比较;判断装置,用于确定所述文本是否相应于具有与所述目标语言相配的特征的文本。

上述产品权利要求在文字表达上与方法权利要求有所区别,但这种表达方式仅仅是出于文字表达上的需要,对其实质的技术内容没有影响,应当理解为两个权利要求在撰写形式上是完全对应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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