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决策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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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公共部门危机决策的困境与机制创新

[摘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双重转轨的特殊时期,存在诱发公共危机的潜在的制度及非制度因素。高度重视公共危机管理、建立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干预公共危机尤为必要。危机决策能力是现代政府必备的行政能力。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事件频发,暴露了各级政府传统公共危机决策能力的不足与机制的缺陷。我国政府应建立危机的应急决策机制;完善国家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开展危机管理素质教育和培训,以提高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防范危机的能力。

[关键词]危机决策;困境;创新

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公共安全危机事件,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都以巨大的力度和广度冲击与影响着社会各阶层,危机决策越来越成为各国和各级政府谨慎而又积极对待的重大问题,超常规的危机管理比任何常规管理都更能考验政府的决策机制和决策能力。我国正处于跨越式发展与和平崛起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也是经济容易失调、社会容易失序、心理容易失衡、社会伦理需要调整重建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危机频发的时期。因此,加强对危机以及对危机决策的研究,对于我国和平崛起、建设和谐型社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公共危机的特点

公共危机是来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内部的不确定性及由此导致的各种危机。公共危机有多种表现和类别:按危机的具体性质划分,公共危机可分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在现代社会,各种公共危机互为因果、相互叠加、传染和扩展,单一性公共危机常常演变成复合性危机。

1、公共危机具有普遍存在性。在现代社会中,公共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而公共危机具有普遍存在性和不可避免性。如,金融风险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各国的开放经济中,几乎所有实行开放政策的国家与地区都曾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

2、公共危机具有较强的突发性。由于各种公共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或然性,往往不易发觉或被隐匿而被推迟和掩盖。比如信用循环性、金融机构的创造信用功能、利益诱导机制和非经济因素,使得金融风险的显露和释放更为复杂,往往不能察觉或发现过晚。由于公共风险的这种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危机的爆发具有突发性强的特点。公共危机是突发的偶然事件,其发生时间难以预测,过程难以控制,结果难以估量。

3、公共危机具有高频发性。公共危机的出现频率在不断提高。近20年来,各种国际间、地区间的危机从来没有间断过,1974年和1979年两次石油危机、1990年波斯湾危机、1991年美元危机、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0年底的土耳其财政金融危机、2001年的阿根廷经济危机、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还有各种地区间的冲突和恐怖活动,伊拉克战争引发的石油危机以及2003年爆发的非典危机等。不能忽视的是,由于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洪涝等自然灾害发生越来越频繁,大型和特大型城市由于缺水、缺电等产生的公共危机时有发生。

4、公共危机具有较强的扩散性。由于社会经济领域潜伏的各种风险很少为某种孤立的系统内风险,大部分会扩散辐射到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如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导致系统性的和全局性的金融动荡,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全球化加剧了这种扩散性,如个别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全球范围。

5、公共危机的波及面广。现代社会的公共危机越来越突破地域限制。如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先从泰国发端,很快波及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中国的台湾、香港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又逐步向北波及至韩国、日本,进而危及俄罗斯、中东、欧洲和美国,足见危机的波及面之广。

6、公共危机的影响力大。在现代社会,公共危机所产生的影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大大扩大了。公共危机的爆发会导致社会脱离正常轨道而陷入危机的非均衡状态,极易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无论是经济危机、社会危机还是政治危机,如果在危机爆发初期没有及时予以控制,就有可能意味着更大危机的爆发。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转轨时期的公共危机日益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全球化不仅加速了公共危机的传播,而且会增加控制危机的难度。

二、我国政府危机决策机制的缺陷

1 缺乏独立常设的危机管理与协调机构。我国现行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缺乏常设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或部门。一旦危机爆发,各个部门往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将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共同面对危机和解决危机的协调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运行规则,跨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每当危机发生后,便临时成立工作小组应付危机。这种临时工作小组存在明显的不足:(1)不具有连续性,危机处理后经验不能够有效的保留;(2)危机处理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合作,临时小组每次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3)临时小组事前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处理计划与危机处理操作方案。

2 缺乏危机统一立法。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国防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一些与危机状态相关的法律,但紧急状态立法仍存在至少三个问题:第一,我国在宪法中没有完整的紧急状态规定,也没有一部完整的紧急状态立法,假若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就会出现无可适用的情况。第二,相关的紧急状态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权力的行使范围,使某些行政部门过度行使紧急权力成为可能。第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缺乏底线。目前的立法多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提供依据,但缺乏在紧急状态下公民合法权利被侵犯如何救济的相关规定。

3 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掌握充分的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和条件。虽然我国政府为支持决策建立的信息机构很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息系统。但是,从满足政府危机决策的需要来衡量,我国信息系统还存在明显的缺陷。(1)信息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政府危机决策。我国的信息机构采取分级管理制,如统计局、信息中心和信访部门等信息机构属于各级政府。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信息部门容易受制于各级政府,从而出现信息失真现象,不利于政府决策。比如下级政府瞒报、虚报有关数据,导致上级政府决策失误。(2)信息机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从目前来看,我国行政设置虽然有许多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信息机构,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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