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备案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生产环境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建筑物设施、空气质量、水质、排水系统等。
生产基地应设有合格的食品加工车间和库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防护设备等。
3.生产设备要求:生产基地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设备应具备如自动化控制、温度控制、水质控制等功能,以满足食品生产的要求。
4.质量控制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和监管。
生产基地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5.员工培训要求:生产基地需要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卫生操作规范、急救常识等。
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监测和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6.记录和追溯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有效的记录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7.审核和监管要求:生产基地需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审核和定期监管。
审核应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监管包括对生产基地的抽查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进行员工培训,接受国家监管和审核。
这些条件和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给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健康的食品选择。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无偿提供、展览表演、引种繁育、标本交换、邮寄及其它各种方式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饲养场、繁育中心、人工培植场、苗圃、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水族馆、标本馆、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野生动植物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是指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国家濒管办是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国家濒管办总部委托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的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指定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机构管辖范围见附件1。
第五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程序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在第四条指定的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一)领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
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1总则1.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蜂蜜QS生产许可证书。
1.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符合出口食品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要求并获得备案证书。
1.3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料应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养蜂基地,备案养蜂基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1.4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及控制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1.5 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1.6 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确保出口蜂蜜和蜂王浆的真实性。
2生产加工控制2.1厂区环境卫生2.1.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2.1.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2.1.3厂区内应有适当绿化,绿化植物应无毒、不影响卫生和食品安全。
2.1.4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2.1.5加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及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2.1.6厂区建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2.1.7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2.2加工用水卫生2.2.1进入加工车间的自备水源或城市管网用水的卫生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之规定。
2.2.2自备水源的水质卫生每年应全项目检测不得少于两次;城市管网用水的水质卫生每年应全项目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2.2.3直接加入蜂蜜和蜂王浆中的水应经净化处理,并定期检查微生物等相关指标,净化水应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水质全项目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152 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分支机构(和平办除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0月11日食品处专文下发《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食函…2011‟78号),根据宣贯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厦门检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一)建立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机制1、食品处即日起成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工作组。
组长:柯志成成员:黄曦、康江卫工作组负责协调管理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管控制度,并以此为抓手统一和规范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对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
2、各相关分支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指定备案工作常务负责人,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层级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于2011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食品处。
(二)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1、即日起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启用《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见附件1),并列入管理处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重要依据。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产品种植场备案条件和要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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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质量文件
河南大别山詹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4)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7)第四章:厂、库环境卫生的要求 (8)第五章: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8)第六章: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10)第七章: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11)第八章: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12)第九章: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12)第十章:检验的要求 (13)第十一章: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14)附件一:操作规程 (15)实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卫生质量管理手册》。
本手册是公司卫生质量管理的法规,以本法规为准,协调各部门开展卫生质量活动,达到卫生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本手册经董事会反复讨论,一致通过。
从2009年6月10 日起正式实施。
此令河南大别山詹氏蜜蜂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詹先福2009年6月10日卫生质量管理体系为了保证出口蜂蜜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蜂蜜加工厂的安全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保证出口蜂蜜卫生管理体系,制定本手册。
主要内容包括:一、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四、厂、库环境卫生的要求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六、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七、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九、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十、检验的要求十一、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第一章卫生质量方针及目标卫生质量方针:安全健康质量为先诚信为本顾客至上卫生质量目标:进厂原料合格率100%出厂产品合格率100%顾客满意度在95%以上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组织机构图二、职责1、总经理a、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顾客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备案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备案条件1.生产基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基地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生产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设备设施等。
2.基地的规模和设备: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该与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相适应。
同时,基地必须有齐全的生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人员素质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基地必须提供定期的培训,使员工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技能。
4.原料供应和追溯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原料供应链,确保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的可追溯性。
同时,基地必须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备案要求1.详细的产品信息:生产基地需要提供详细的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测等。
同时,基地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明,证明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规范。
3.卫生和安全管理: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严格的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区域的清洁和消毒、员工的健康监测、卫生设施的维护等。
4.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生产基地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废物处理、能源利用、水资源管理等。
同时,基地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监督和审核机制:生产基地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
必要时,基地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
四、结论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备案条件和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1.受理报检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2.1 检验依据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2.2 检验内容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
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
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基地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具有对基地的管理权,其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质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基地管理要求企业应设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基地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基地种植生产管理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基地管理员职责、基地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原料采收和运输管理制度、原料批次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产品溯源制度等。
其中植保员职责至少包括:对基地环境、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的监督管理;对基地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对化肥、农药和施药器具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对生产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等。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要求企业的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 农业投入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出入库记录和分发记录。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和保管,并负责按照农药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果蔬、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公共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2)(四)《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6号)三、受理单位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机构。
四、申请条件成都关区内出口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和大米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成都关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产品、畜禽肉、禽蛋)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向养殖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向其加工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五、基本流程(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1.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编号。
(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1. 备案主体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申请资料。
企业在网上申请,申请端入口为:“互联网+海关”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
2. 必要时,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
3. 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必要时)符合要求,由隶属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编号。
4. 申请出口猪肉养殖场的应先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养殖场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网上申请备案。
六、申请材料(一)种植场备案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在网上申请系统中直接填写);2.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3. 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4. 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5. 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7. 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口林产品基地备案申报流程
出口林产品基地备案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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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1. 引言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是当前中国海关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海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管进出口商品的流动和记录相关数据,其中养殖场备案公示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以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为主题,深入探讨这一机制的背景、目的以及对中国养殖业的意义。
2.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的背景和目的青岛作为中国重要的港口城市,养殖业是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出口养殖产品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海关需要对养殖场进行备案公示。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的目的是确保出口养殖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备案公示,养殖场将接受监管机构的严格检查和审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这样的机制提高了消费者对养殖产品的信心,促进了中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 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的意义(1) 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通过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了养殖场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这有助于提高养殖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养殖场也受益于该机制,因为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将获得更多出口机会,提高了其竞争力。
(2) 增加出口额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青岛地区的出口额也将逐年增长。
备案公示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风险,增加出口数量,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这不仅有助于改善当地民众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为青岛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竞争力提供了支持。
(3) 打造品牌形象和提升国际声誉青岛海关出口养殖场备案公示旨在确保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声誉。
通过严格的监管机制,中国养殖产品逐渐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使国际消费者更加信任中国养殖业。
这对于推动中国农产品的国际化进程和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场备案管理要求2012.11.1
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备案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蜂产品原料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进出口蜂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44号,149号公告)。
(1692号农业部,养蜂证)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蜂基地是指按县、乡、镇及周边区域的蜂农组成的有一定组织结构的养蜂集合体。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要求,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以进一步完善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组建管理第五条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蜂基地组建范围:按县、乡、镇等周边区域为单位组建。
第六条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蜂基地的管理模式:㈠行业管理模式:以地方政府主导委托管理机构(农业部门、行业协会)牵头将本地区养蜂户组织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养蜂基地;㈡专业经济组织控制模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养蜂户自行组建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养蜂基地。
㈢直接控制模式:出口蜂产品企业自行组建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养蜂基地;㈣间接控制模式:出口蜂产品企业与养蜂户直接签订合作合同,指定具有养蜂实践经验的养蜂户管理,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养蜂基地;㈤松散控制模式:出口蜂产品企业与蜂产品收购户签订供销合同负责对其养蜂技术和安全用药知识的培训,由收购户与养蜂户签订合同组建养蜂基地,将养蜂户档案报出口企业备案,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养蜂基地。
养蜂证明样板
《养蜂证》办理流程
1蜂农生产优质蜂产品承诺书
2建立养殖档案取得养蜂日志(有五项内容)
3一般要求:中蜂20群以上意蜂40群以上,养蜂人持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4乡、村、合作社证明(蜂种蜂群数量养蜂年限——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备案登记———养蜂证(1、标志与证明身份2、进入绿色通道3、享受技术培训、放蜂场地或放蜂路线蜂场名称免费发放服务保障4、销售蜂产品)每年接受1-2次县级养蜂技术培训,业务考核。
7《养蜂证》养蜂日志,每年12月送县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查、审核、评比。
8三年一换,有违反《办法》、销售假劣蜂蜜、损害集体利益严重者,予以清退,收回其证。
备案基地实施细则(草案)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蜂产品原料基地备案和监管的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内供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使用的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以及经备案的养蜂基地的监管与年度审核。
第三条浙江局主管全省辖区内供出口企业使用的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浙江局辖区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区内供出口企业使用的蜂产品原料养蜂基地的备案受理审核、年审、到期复审及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出口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口蜂产品质量要求等,建立备案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备案的养蜂基地、养蜂户、养蜂生产过程等实施全面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备案申请— 1 —第六条养蜂基地备案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出口企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称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养蜂基地备案的地方政府指定的蜂产品安全质量示范区管理机构需获得地方政府的委托证明;出口企业需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资格;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需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申请养蜂基地备案时,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从浙江局网站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合法性证明材料(注释:当地政府指定或委托管理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等复印件);(二)申请单位对养蜂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蜂基地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名称和设置、养蜂用药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购买、贮存、发放等)、养蜂用药督查制度及相应的督查记录、养蜂现场跟踪监督指导计划、蜜蜂养殖操作规范、养蜂户投售原料标识卡(样张)、养蜂户档案、养蜂日志(样本)、蜂蜜及蜂王浆追溯管理制度等;(三)养蜂基地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 2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用药规范、养蜂户购药须知等,以及检验检疫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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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备案
申请表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换证复查
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备案编号:
注意事项:
1、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备案申请表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蜂产品基地名称按“企业简称+基地名称”原则填写。
3、基地代号编写格式为:
4、出口蜂产品加工卫生注册企业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向海关备案的意见。
并在“出口蜂产品加工卫生注册企业意见”栏内注明与备案基地的关系。
5、基地属地:填写养蜂基地所在地县或市。
6、与基地关系:填写出口蜂产品加工卫生注册企业对基地的管理程度,即由企业自行管理,由基地负责人管理。
7、“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管理情况”表,各企业填写一份;“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基本情况”表,按一个养蜂基地填写一份,若有数个则填写数份。
8、随同申请表一起提供每个养蜂基地的蜂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蜂农登记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户养蜂人数、蜂群数、培训情况等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管理情况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基本情况
说明:本申请表共5页,第1、2、4、5页为企业养蜂基地申请表,填写企业管理备案基地的相关信息。
第3页为每个基地的相关详细,每个基地填写一份。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养蜂基地检验检疫
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养蜂基地的建立、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企业必须按本管理要求建立养蜂基地(即养蜂联合体或合作社),并且企业对检验检疫各案养蜂基地拥有管理权。
(二)企业必须按照本管理要求对养蜂基地内蜂农进行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建档备案工作。
(三)企业对蜂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控制必须按照《出口蜂产品追溯规程》(附后)的规定保证每批出口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三、蜂农参加企业养蜂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信,无不良记录。
(二)每户养蜂群数应大于60群。
(三)熟悉养蜂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蜂病防治用药知识。
(四)熟悉国家禁用药物的规定和名称,并自觉遵守。
(五)每户(个)蜂农只能参加一个企业的基地备案,
不得重复参加其他企业的基地备案。
四、企业必须建立基地内蜂农档案和养蜂用药记录制度
(一)企业必须建立养蜂基地蜂农台帐,包括蜂农数量、蜂蜜、蜂王浆年产量以及负责人资料。
蜂农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所在养蜂基地名称、养蜂户登记编号、姓名和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历史、该养蜂户的人数和姓名、蜂群数、摇蜜机材质,蜂具卫生和转(定)地情况、参加培训记录等。
(二)企业应印制养蜂日志,发放给养蜂基地内的蜂农,并督促蜂农记录好养蜂日志和用药记录。
养蜂日志和用药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l. 记录放蜂地点,蜜源种类、流蜜、环境和气候情况;
2. 记录养蜂生产操作情况,如:摇蜜、取浆、移虫、蜂具更换等;
3. 用药记录应记录蜂群健康情况,蜂群发生病害时,蜂病名称或现象描述、发病时间、使用药物名称和剂量、用药方式和时间等;
4. 记录蜂具消毒情况,如消毒药物名称和剂量、消毒方式和时间:
5.记录蜂产品销售情况(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对象)。
(三)养蜂基地内蜂农应自觉遵守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和养蜂基地的规定,按照养蜂生产、用药等实际情况做好养蜂日志的记录。
五、企业必须对养蜂基地内蜂农进行培训和管理
(一)企业必须在每年的秋冬或初春季节对养蜂基地内养蜂技术人员和蜂农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发放培训证书或证明。
(二)企业必须建立与养蜂基地内蜂农有效的联系方式,能够保持与基地内的蜂农取得联系,便于及时了解养蜂生产动态。
(三)企业必须建立养蜂管理及养蜂用药监管制度,配备至少1名专职和兼职的养蜂技术人员(相当于兽医资格),指导和监督蜂农养蜂和用药,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上岗。
(四)企业必须建立巡回指导和督促检查制度。
基地内蜂农每年要将放蜂路线图提供给企业,养蜂技术人员必须在养蜂生产和春繁季节,根据放蜂路线图加强跟踪管理,到现场进行了解、督查和指导,并记录现场督查和指导情况(《×××企业备案养蜂场现场督查记录》附后),存档备查。
(五)养蜂基地内蜂农发现蜜蜂得病(除螨病外)时,应及时与企业养蜂管理部门联系,养蜂管理部门应指导蜂农用药,并做好记录。
(六)企业应根据养蜂需要,为蜂农统一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常用蜂药,做好采购和发放核销台帐。
(七)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如在现场督查和指导时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等。
(八)企业必须将备集基地及蜂农的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九)企业必须建立对违规蜂农的处罚规定和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