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引言
•背景:三小场所是指规模较小的商铺、店面和单位,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目的:为确保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整治标准。
标准内容
整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场所设计与建筑材料
1.场所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建筑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具备一定的抗火性能。
3.建筑物外墙、门窗等设施采用阻燃材料。
二、消防设施与设备
1.安装合格的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定期维护和检修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
散。
三、用电与用火安全
1.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乱拉乱接电线。
2.禁止在场所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3.合理设置用火区域,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员工消防培训
1.必须确保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知识,知晓逃生路线及应急预案。
2.定期进行实际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实施与监督
•地方政府应加大对三小场所的监督力度,并加强对整治标准的宣传。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监督,一起为消防安全贡献力量。
结论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落实标准要求,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消防环境。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
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教学提纲
广东省为众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院
『消防安全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强和 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3〕53号
---第三点 第八条 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2013年底前,所有街道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街 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 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社 区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 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消防安全培训
法律法规有关宿舍设置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 全整治技术要求》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 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 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 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 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 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 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 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 从内部易于打开。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注意!“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啦!
注意!“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开始啦!
人人懂安全,人人会安全,安全白云就在你身边!
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东莞大朗“8.14”、深圳沙井“8.2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近日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广东省“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方案,我省将从今年8月底起至明年1月初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分“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集中治理及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整治行动期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摸查本区域、本行业领域三小”场所、出租屋底数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防安全现状,开展多部门联合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及隐患治理行动,严格依法查处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包括:
1 “三小”场所
即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小档口是指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
室等场所。
2 出租屋
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3 电动自行车
指以蓄电池作业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租房屋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指导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严禁在租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九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租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向租户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在租房屋显眼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海报,提醒租户注意消防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火灾。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规定仅合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管理,不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管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一、“三小”场所的范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造高度不超过 24 米,且每层建造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创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造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若必须留守值班人员的,不得超过 1 人,且值班住宿处须设有向来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造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者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 75 平方米配备 2 具 2 公斤 ABC 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路线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者阻燃型 PVC 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造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张贴防火公约。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相邻建造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造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造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造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生产性场所的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者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一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 厘米、宽度不小于 80 厘米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 超过1人且必须靠近出口处)。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 燃楼板、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且有独立 的安全出口,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 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 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 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法律法规有关宿舍设置的规定
《龙岗区城市管理治理年“三小”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指南(试行)》(深龙消防委【2016】12号)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排查隐患二
排查是否存在人
货混居现象,是否按 规定存放煤气瓶、天 燃气等易然易爆品。
消防安全培训
2003年3月11日早上6时20分龙华镇油松水斗新村鹏 发日用杂货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38平方米,全家4口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一万余元
四、彩钢板房结构简单,燃烧变形后,极易坍 塌,不利于人员疏散和抢救财物。
特点:聚氨酯泡沫一旦燃烧就会产生含有剧毒 的氰化氢气体,人若吸入体内40秒就会窒息死亡。
装饰材料使用规定
1、内部装饰、分割不能使用可燃材料,分隔墙要分隔到顶 ;
2、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场所与建筑物住宿部分应采取不燃实体墙分隔,确有困 难时,应在住宿部位采取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多用途消 防救生梯等方面的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技术手段; 4、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消防安全培训
排查隐患五
排查是否使用可燃易
燃物材料装修 。
消防安全培训
聚氨酯、聚乙烯、化纤织物以及未经阻燃
的木制品、墙布、墙纸、人造革等。
泡沫彩钢板火灾的特点:
一、彩钢板房芯材着火点低,耐火等级低,燃 烧迅速;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小场所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定义•小场所:指人员密集、面积较小的建筑物或场所,如餐厅、商店、办公室、娱乐场所等。
•消防安全:指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3. 组织与责任3.1 小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财务支持。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负责下列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4. 消防设施和设备4.1 小场所应当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根据场所大小和火灾风险确定数量和类型;•防烟控制设备:如烟雾探测器、排烟设备等;•应急照明设备:确保火灾发生时能正常照明;•喷淋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喷淋系统。
4.2 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5. 火灾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5.1 小场所管理者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火灾报警和报警处理流程;•疏散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火灾扑救原则和方法;•相关应急联系人和电话。
6. 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6.1 小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火灾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火灾报警设备和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和灭火原理;•应急疏散逃生知识。
6.2 小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演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火灾报警信号的识别和响应;•疏散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熟悉程度;•灭火器使用的实际操作。
7. 日常巡查和检查7.1 小场所管理者应当每天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作。
7.2 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电线电器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惠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惠州市〉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于20XX年4月至8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惠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惠州市〉的通知》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督促“三小”场所业主提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开展检查和治理,坚决清除“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严x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周x辉局长、区政府督查办公室雷x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安、经贸、消防、安监、工商、建设、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监察、中小企业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
在区消防大队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协调,由区消防大队陈庆丰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办事处具体负责,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督查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1976.1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档口small stall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小作坊small workshop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小娱乐场所small entertainment site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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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三小场所概述
三小场所的定义
小档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档口
小作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加工、维修维护等场所
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和游戏游艺场所
三小场所的特点
规模小 数量多 分布广 人员密集
建立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的 考核机制,确保宣传和培训
的效果得到有效落实
PART 5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定期对三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消防通道、安全 出口的畅通情况等。
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三小场所,应当及时督促其整改,并加强日 常监管。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和应急预 案
定期进行消防安 全培训和演练
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明确各级 职责
建立消防档案, 记录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情况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和台账
消防安全管理人 需制定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和应急 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 员需加强日常巡 查,及时发现并 处理火灾隐患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场 所的火灾防控能力, 减少火灾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消防安全管理能够增 强三小场所负责人的 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 感,提高其应对火灾 的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能够促 进三小场所的可持续 发展,提高其社会形 象和信誉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东府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府办〔2007〕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第三章整治标准第四章整治后办证程序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规程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整治工作负总责,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整治普查范围与标准适用范围第三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普查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房屋。
(一)小商铺是指设置在各类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民用建筑、综合建筑等)首层(含设置夹层的)的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杂货店、服装店、礼品店、书店、理发店、美容店、餐馆等小型营业用房,包含综合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首层设置的商铺。
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页精选文档
**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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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三小场所管理规定规定是:一、“三小场所”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需留人值班的场所不得超过1人;二、“三小场所”内不准生火煮饭或使用明火;三、不准在“三小场所”内经营、生产、...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
规定是:
一、“三小场所”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需留人值班的场所不得超过1人;
二、“三小场所”内不准生火煮饭或使用明火;
三、不准在“三小场所”内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50平方米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其他经营场所,应在每层便于逃生的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紧急逃生口不得上锁,三层以下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三层以上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
五、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阻燃PVC 管保护;
六、场所应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七、需留人值班的场所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小娱乐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八、场所内按每75平方米配置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九、出租方与承租方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三小场所”与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
十、业主或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班级公约例会制度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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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设立三级安全检查制度,以落实到人的办法,使每位员工能够自觉地建立起高度警惕和防范于未然的安全意识。
特制定沿街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出租用房。
第二章出租房治安、消防管理工作第三条向承租人宣传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情况,并如实将治安隐患向公安派出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
第五条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严禁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一年内在出租屋内发生二次以上治安案件,或发生一次以上刑事案件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
第八条应经常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章承租房责任人的治安、消防责任第九条承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消防防范措施。
第十条各承租房由责任人、店长、领班组成三级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对承租房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每位员工负责的范围内,各司其职。
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检查。
检查内容分三级检查制:一、一级检查每位员工负责的范围内,各司其职。
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检查:1.各类电源开关是否按规定正常地关闭或接通;2.现金、贵重财物是否放好或交由专人保管;3.各类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是否留有火种或发现漏水;4.一旦发现隐患、险情应及时汇报并处理;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品格并确保其完好有效;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二、二级检查当班店长或领班每日营业结束时对店内进行检查。
检查包括:1.各类运转设备是否正常;2.卖场内是否有滞留人员;3.对一级检查进行复查;4.检查完毕填写当日检查记录。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小旅馆、小商店等
02
人员密集:人流量大,
人员密集度高
03
安全隐患:火灾、爆
炸等安全事故易发
04
消防安全管理:加强
消防安全管理,保障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
01 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小场所 经营者或管理者
02 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场所消 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03 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 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 消防安全意识
03 培训方式:集中培训、现场实操、网络培 训等
04 培训效果评估:考核、演练、反馈等
消防安全检查
1
检查内容: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识、 消防器材等
2
检查频率: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每 年等
3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拍照检查 等
4
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跟踪 整改情况
5
整改措施: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清理消防 通道、完善消防标识、补充消防器材等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
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等
4
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6
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
和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设施
灭火器:配备足 够的灭火器,定 期检查和更换
消防报警系统: 安装消防报警系 统,及时发现火 情
消防栓:设置消 防栓,确保水源 充足
04 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场所内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 行维护和检查
消防安全制度
1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
责任人
3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 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无法设置的
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 ABC干粉灭火器 (20kg、 50kg、100kg、125kg);
消防安全培训
排查隐患五
排查 是否使用可燃易
燃物材料装修 。
消防安全培训
聚氨酯、聚乙烯、化纤织物以及未经阻燃 的木制品、墙布、墙纸、人造革等。
易燃易爆品规定
1、不违规存放、经营易燃易爆品; 2、在营业期间不准进行装修施工、动火、维修设备等 3、在场所内不准住人(需要留守值班的,留宿人员不得 超过1人); 4、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 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5、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安全培训
2018/7/9
(二)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容易引起火灾 事故。 1、 商业铺面的照明、装饰灯用电设备 多,特别是有的电线乱接乱拉,没有穿管保护。 有的电线及白灯和物品紧靠在一起。有的荧光 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物上,存在较大的火灾 危险性。 2、商铺使用明火现象突出。有的在铺 面旁或仓库内生火做饭,有的在铺面设有香坛, 且与货物没有任何分隔,极易引起火灾。
消防安全培训
法律法规有关宿舍设置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 全整治技术要求》
5、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 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 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 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 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 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 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 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 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 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 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 从内部易于打开。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一、“三小”场所的范围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摘要):1、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2、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摘要):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2、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3、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
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⑴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⑵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⑶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4、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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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目标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东府办[2008]26号)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村(社区)要依托各村户籍管理员、安全办建立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队长由村(社区)居委会领导担任,副队长由社区警务室警长担任。
服务队办公室设在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警务室,服务队人数按照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0.5-1%配置。
服务队主要配合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由镇政府集中领导。
第二章明确责任第四条: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火灾隐患整治办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统筹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1. 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解释和答复,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村(社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2、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文化执法分队、各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应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的日常巡查工作:1、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镇出租屋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办理证照前消防设施配置的把关工作。
负责督促指导村(社区)进行出租屋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文化执法分队:重点加强对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娱乐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
配合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出租屋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改为文化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日常性的监管。
3. 村(社区)火灾隐患巡查服务队:按照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等职责。
第六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监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1、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职责:对无设计、无报建、无审核、无验收等违章、违规建设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查处。
2、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3、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负责开展“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中有关违法经营、使用、安装燃气的查处工作。
4、各村(社区):督促“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供电公司、水务公司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改的服务保障工作:1、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
2、水务公司。
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消防用水充足,配合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存在消防隐患而拒不整改的“三小”场所、出租屋采取停水措施。
第八条:规划建设办、工商分局、质监站等部门按照镇政府划定的消防监管责任权限,协助做好“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规划建设办。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消防安全规划应与镇建设总体规划接轨。
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本镇城乡消防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事业等地方性政策法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指导村(社区)消防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
2、工商分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
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质监站。
负责对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食品行业、小作坊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单位安装消防设施。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小作坊。
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知会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各村(社区)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每个巡查队员,确保每个片区、街道、楼宇、场所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
第十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镇政府同意后对各村(社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
并将不定时抽查各村(社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排名,排名最后的村将列为下一年度火灾隐患重点村。
镇政府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村(社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引入培训中介机构,对企业既有员工、新入职员工、新入学学生(小一、初一、高一)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镇政府、各村(社区)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82766119)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结合我镇实际,“三小”场所、出租屋火灾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镇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四条: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各村(社区)服务队专职巡查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消防大队组织,市消防局培训中心发放证件,培训费用由各村(社区)负责,200元/人。
专职巡查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安全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协助职能部门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违章、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处理群众有关消防隐患的举报。
第四章处罚第十六条:在检查中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悬挂“消防安全合格单位”。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三小”场所、出租屋,督促其经营者、业主整改火灾隐患。
复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查封处理。
以上牌匾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提供样板,各村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三小”场所、出租屋实行动态监控。
对于新增、减少的“三小”场所、出租屋,加强情况的掌握和信息的报送制度,各村(社区)火灾隐患整治服务队应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个月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变动情况上报至镇火灾隐患整治领导小组。
对存在住人等消防隐患复查合格的,各村(社区)整治服务队应进行重点监控,防止回潮。
凡属隐患回潮的单位一律停止营业一个月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业。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村(社区)消防专职巡查员优势,将每个“三小”场所、出租屋责任到村(社区)每名专职巡查员,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做到全时监控。
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监管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村(社区)要与“三小”场所、出租屋的业主(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健全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村一级管理,加强对业主或经营者、承租者的监督,规范村(社区)、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村一级监管、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各职能部门巡查人员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至相关村(社区)进行跟踪整治,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部门。
第二十条:加强消防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要详细地记录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的经营者、场地、经营范围、办证情况、被监管对象及负责的户籍管理员的资料及变更去向情况,并将每个场所重点部位用数码相机拍照存入电脑归档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标准范围为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
整治工作标准依照《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流程:全镇所有“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检查工作具体落实到每名村(社区)专职巡查员,由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包干负责,分工情况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备案。
(1)巡查。
由各巡查部门、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每周对所包干“三小”场所、出租屋全部巡查一遍。
对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责令当场完成整改,及时上报镇火灾隐患整治办。
(2)整改。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收到报告后,安排包片巡查组会同负责的村(社区)专职巡查员对所上报的场所实地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将整改任务交由村(社区)整治服务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