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法重点知识讲解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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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照国际法所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记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之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约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四)条约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二节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双方的数目:双边、多边(三)按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是经过国家所批准的(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者就解决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者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协定书:通常用做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者改变主条约的规定(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七)宣言:(1)两国或者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的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者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八)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正式文件(九)谅解备忘录:一种非正式的称谓,多数情况下用于国家质检缔结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条约,用来明确技术事项或者具体事项的一些规则第三节条约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条约二、近代条约三、现代条约第四节条约法及其编纂一、概述:条约法是规范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活动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法的分支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条约法的编纂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四、新的发展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方面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有关条约法的主要工作第二章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一节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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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一)课程性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专业基础课程。
(二)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和各个分支有比较全面、准确的学习和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认清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的学科特点。
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了解中国政府在国际法上的立场及实践,培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从事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打下良好基础。
(三)教学内容本课程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分析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及领土法律制度、国际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武装冲突法。
(四)教学时数周学时4,共72学时(五)教学方式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讨论、实践调查、学生自学等。
第一章导论教学要点:熟练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可以准确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了解国际法的发展。
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主体三、国际法的特点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三、私人和官方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第三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三、近代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四、现代国际法及当代国际法的趋向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一、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二、主要的传统和现代学派。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不同的学说二、主要国家的实践三、中国的实践考核要求:领会并识记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领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4学时)教学要点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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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7a756c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6.png)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三、国际海洋法的Leabharlann 纂与发展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https://img.taocdn.com/s3/m/cb2ba8f3c8d376eeaeaa3129.png)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ea31e72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fd.png)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https://img.taocdn.com/s3/m/b6171c3c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13.png)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重点在于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适用、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正。
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概念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和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一)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和缔约权(内部规则确定)1、缔约能力——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
2、缔约权——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3、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4、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2)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注意:(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二)自由同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1、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件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466b161676c66137ee0619b7.png)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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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9 国际条约法
![9 国际条约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04285c650e52ea55189882.png)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条约法2022
![条约法2022](https://img.taocdn.com/s3/m/71b0dfe6a216147916112887.png)
按照缔约方的数目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按照条约的性质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按照缔约程序
正常程序的条约、简易程序的条约
名称
条约、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宣言(须规定某一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行为规则)、联合声明、联合公报、换文、谅解备忘录
编纂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生效
条约的缔结
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和赞同、加入
保留
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国家在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声明,说明该国对某个或某些条款的理解,不构成条约的保留。
范围
国家不得对明文禁止保留的条约提出保留
国家不得对明文禁止保留的条款提出保留
形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反对保留,以及有关撤回,均须书面
生效
条约的生效的方式及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依谈判国的协议
双边条约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或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
自条约规定之日生效
多边条约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拘束之日起生效
自一定数量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个日期生效
适用例外
缔约国不得援引情势变迁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
若情势变迁是当事国自己原因导致的
产生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任何与之抵触的条约均无效
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以此关系的存在为条约适用必要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不受影响。
战争: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战争方面的条约不终止。
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条约存在相对无效的原因时,可以通过补救使其成为有效条约;而存在绝对无效的原因时,不能通过补救使其成为有效条约
国际法之条约法
![国际法之条约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95a81c10a6f524ccbf8581.png)
条约法~~ like contracts in municipal law
about conclusion, interpretation, observation, termination, etc, of treaties.
The importance of treaty law
The functions of signature
仅仅意味着对条约约文的认证 表示签字国初步同意接受条约约束 在通过简易程序缔结条约的情况下,签署之后条约即可生效。
VCT第12条 以签署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 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 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 条约的拘束力 D 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 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4.3.4 the effect of signature
英伊石油案
4.2.6 Designation
Designation 名称 Convention 公约; Treaty 条约; Agreement 协定 constitution、charter, statute 宪章、规约 Protocol 议定书;additional protocol 附加议定书, Declaration and statement 宣言和声明 Joint communique 联合公报 Exchange of notes 换文(外交照会的交换)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
国际公法 英文名解汇总 纲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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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ar crimes 战争犯罪。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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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text) 签署( signature ) 草签( initialling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情形(VCLT第12条)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缔约能力 1.缔约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受到组织规则的限制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指 “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 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2.缔约程序 2.缔约程序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第一步,谈判——议定条约的约文(adoption of the text) text)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全权证书”(full powers):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 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 的文件。(VCLT 的文件。(VCLT 第2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第7条)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的情形(VCLT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8条) ——未经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VCLT第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议定条约约文的方式(全体一致、2/3多数、协商一致)
第四步,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条约保存国,保 管条约的国际组织) 第五步,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 ——《联合国宪章》 102条规定 —— VCLT第80条 VCLT第80条
第十一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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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一)缔约能力:在国际上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二)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民族解放组织等 (三)缔约权: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 缔结条约的权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裴洋
第十一章 条约法
二、缔约程序
(一)双边条约的缔约程序
1.完整程序
(1)谈判和议定约文 (2)认证 (3)签署 (4)批准(接受与核准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裴洋
第十一章 条约法
(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等级
1.条约同宪法之间 (1)各国宪法一般不做规定 (2)实践中通过解释使二者一致起来
2.条约同一般国内法之间 (1)国内法优先 (2)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 (3)条约地位优于国内法
3.中国的实践 (1)宪法未做出规定 (2)民商事条约:优先于一般国内法
(一)条约必须遵守的含义: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 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二)条约必须遵守并非是绝对的 1.违反强行法的条约 2.情势变更
(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1.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 2.善意履行:诚实和公平地履行条约,要符合条约的精神, 按照条约真实的含义予以履行
第十一章 条约法
第八节 条约的修订
一、概述
(一)条约的修订(revision)是指条约的当事方在缔结条 约后但在条约的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二)修订条约的复杂性 (三)修订条约的分类
1.修正(amendment):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条约规定 进行的更改 2.修改(modification):原条约的部分当事国对 条约的修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裴洋
国际法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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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与第三国
•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 益”。二个例外:规定客观制度(造法性)的 条约;联合国的决议和公约。 • 两种情况下条约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 一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 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 则该规则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 二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 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 《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对保留效果的规定: 1、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不须其他缔约国事 后予以接受;2、如全部接受为必要条件,保 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是国际组织的 宪章文件,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 其它情形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 留就为有效。5、若一国在接到保留通知后12 个月后未对保留提出反对,即被视为该国接受。 • 6、与接受国、反对国之间保留的条款更改或 不生效,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 。
三、无效条约
•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5种 :①无缔约能力 或缔约权 ;②条约有错误 ;③诈欺或 贿赂;④强迫;⑤违反强行法。
• ★案例:1959年隆瑞寺案;1913年帝汶 岛仲裁案。
四、情势变迁原则
• 情势变迁是指缔约时人微言轻或条约有 效根据的情况或事实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而这种改变非缔约者违约所致,也是缔 约者不能预料的,缔约国可以以此为由 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 • 《条约法公约》第62条作了限制规定, 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 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 缔约国违约造成的。 • ★案例:上萨瓦自由区和节克斯区案。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是指条约法要求缔约者应有直 接承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和承 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否则不得缔约。 • 缔约能力的欠缺的三种情况: • 1、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2、缔约机关 ; 3、受权缔约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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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分类
•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 有限制的多边条约和一般性的多边条约。 • 2.按照条约内容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 学技术等类。 • 3.按条约性质可分“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 条约”。 • 4.按缔约主体可将条约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 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条约、国际组织相互间条 约。 • 5.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动执行条约 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 法律事实:1、条约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 2、条约嗣后履行不能;3、条约长期不 适用;4、嗣后发生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 法规则;5、条约履行完毕。 • 单方行为:1、权利国单方放弃;2、情 事根本变更;3、一方违约;4、基于条 约性质的单方解约或退出条约;5、战争。
• 条约的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 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部分或全 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 《公约》规定多边条约:1、以协议为 之; 2、非为条约所禁止; 3、不妨碍 或影响其他当事国;4、不得与条约之 目的与宗旨不合;5、应将其中止施行 条约的协议通知其他当事国。
• 我国宪法第61条、第89条及我国《缔结 条约程序法》第3条,国务院同外国缔 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 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 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 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 要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 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 1、缔约方的代表(持全权证书 )谈判 并起草、认证(草签 、暂签 )约文 。 • 2、谈判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署 。
• 3、缔约国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批 准以表示接受条约的约束。 • 4、互换批准书或交存批准书。 • 5、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公布。 Nhomakorabea约的加入
• 不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 中援引。 • 对开放性多边条约若是国家没有签字, 它可以履行加入的手续,交存加入书。 • 加入条约应在条约签字之后,一般是由 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存方,由 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 批准书和加入书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一章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无效
国际条约法
概述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条约的修订、终止、停止施行与
第一节
概述
•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 项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 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 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 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 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 体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此确定其相互 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保留的根据
• 传统规则保留须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 方为有效,有利于维护条约的完整性。 • 为实现公约的普遍性,《公约》第19条 首先肯定了国家的保留的权利,但同时 规定了三项限制:1、条约本身禁止保 留 ;2、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不得作出 保留 ;3、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时 不得保留。
三、保留的效果
三、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 1、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1)签署之日; (2)批准之日;(3)交换批准书之日或其 后一定日期后起生效。 • 2、多边条约生效方式:(1)全体缔约国明 确表示同意之日;(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 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的一 些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 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正式生效前的适用。
• 《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 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 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 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各依其宪 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 发生效力”。
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 一个法定的原因,其所发生的一些效果 终止的那种法律情况。 • 引起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主要分 为两类:法律事实和单方行为。 • ★案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管辖 权上诉案。
• 《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对保留效果的规定: 1、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不须其他缔约国事 后予以接受;2、如全部接受为必要条件,保 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是国际组织的 宪章文件,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 其它情形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 留就为有效。5、若一国在接到保留通知后12 个月后未对保留提出反对,即被视为该国接受。 • 6、与接受国、反对国之间保留的条款更改或 不生效,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 。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 一、保留的概念和特征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定义: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 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 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 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特征:
• 1.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 • 2.保留必须是一项正式书面声明。 • 3.保留一般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 约拘束时提出。 • 4.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 。 • 5.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 些条款的适用效果。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缔约能力是指条约法要求缔约者应有直 接承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力和承 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否则不得缔约。 • 缔约能力的欠缺的三种情况: • 1、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2、缔约机关 ; 3、受权缔约的代表。
• 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 (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 缔约权国家一般是宪法规定;国际组织 则一般是该组织的章程规定的范畴。 • 经主权国家宪法授权,联邦成员和高度 自治地区也可以具有特殊的、不完全的 缔约能力。
六、条约法的渊源与编篡
• “规定条约缔结程序及其在实施和终止 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即是条约 法”
• 条约法的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 • 形式的条约法指规定书面条约缔结程序 的条约法。 • 实质的条约法指规定条约的实质问题, 如条约的效力、解释、适用、修订、无 效、终止等的条约法。
• 1928年美洲国家会议《哈瓦那关于条约 的公约》。 • 确定条约法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是适用于“国家间的条 约”。 • 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 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四、条约的解释
• 解释的意义:即对条约整体或个别条款 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说明, 以便更好地履行条约。 • 条约的解释权:缔约者、国际组织和国 际仲裁或司法机关。 • 条约的解释规则:善意原则、整体原则、 目的原则、通常意义原则。 • 条约的文字解释规则:两种以上文字同 一作准,一般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
条约的四大特征
•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 法主体 •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 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各方在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条约必须是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达成 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二、条约的名称
•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 广义的条约有八种:条约;公约;协定; 专约;议定书、最后议定书;宪章、规约、 盟约;换文;宣言、公报、备忘录、文件 。 • ★案例:1952年英伊石油公司案。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 1、古代和中世纪多为双边条约。 • 2、近代条约:始于1648年《威斯特伐 里亚和约》,仍以双边条约为主,主要 是政治性的,19世纪出现不平等条约 。 • 3、现代条约: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是第一个重要的多边条约;1947年联合 国设立了国际法委员会,编篡和起草了 大量的国际公约 。
三、条约与第三国
•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 益”。二个例外:规定客观制度(造法性)的 条约;联合国的决议和公约。 • 两种情况下条约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 一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 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 则该规则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 • 二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 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 条约的结构 :1、约名 ;2、约首 ; • 3、约文 ;4、约尾 。 • 条约的文字 :双边条约的两份约文正本,分别 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 • 多边条约各种作准文字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联合国宪章》的作准文字有:中文、法文、 俄文、英文和西班牙文。1982年的《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增加了阿拉伯文。
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 、终止与停 止施行、无效
• 一、条约的修订
• 概念:当事国对已生效的条约在其有效 期内增加、删除或变更某些条款规定的 行为。 • “修订”、“修正” 、“修改”三个概 念在侧重方面有所不同。
• 多边条约有两种修改规则: • 全体当事国的修正规则。1、提议应通 知全体当事国;2、是修正后的条约当 事国;3、未参加订立修正协定不受约 束; 4、新参加国若无相反表示可视为 修正后的条约当事国。 • 部分当事国之间的修改。1、条约有这 种修改的规定;2、有关当事国应将修 改协定的意思及内容通知其他当事国。
三、无效条约
•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5种 :①无缔约能力 或缔约权 ;②条约有错误 ;③诈欺或 贿赂;④强迫;⑤违反强行法。
• ★案例:1959年隆瑞寺案;1913年帝汶 岛仲裁案。
四、情势变迁原则
• 情势变迁是指缔约时人微言轻或条约有 效根据的情况或事实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而这种改变非缔约者违约所致,也是缔 约者不能预料的,缔约国可以以此为由 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 • 《条约法公约》第62条作了限制规定, 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 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 缔约国违约造成的。 • ★案例:上萨瓦自由区和节克斯区案。
第四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 一、条约的遵守 •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公约》第26条 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 必须由该国善意履行”。 • 约定必守的例外限制:法律上有效的条约 ; 情况有重要的变更;国家自保权;缔约一 方重大违约他方有权解除条约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