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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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Ver1.2)

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Ver1.2)

2.3.1. 在线咨询信息.................................................................................................. 21
2.3.2. 在线复诊信息...................................................................3
2.4.5. 远程病理记录.................................................................................................. 46
2.4.6. 远程转诊记录.................................................................................................. 48
2.2.3. 医疗人员信息.................................................................................................. 15
2.2.4. 互联网医院用户协议备案监管...................................................................... 17
1.2. 加解密规则.................................................................................................................5

MIS-CS-2015-7_SS_JK_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接口规范

MIS-CS-2015-7_SS_JK_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接口规范

MIS-CS-2015-7_SS_JK_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接口规范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医疗生育和工伤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编号:MIS-CS-2015-7)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接口规范建设单位: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承建单位: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赛宝联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3日版本信息目录住院病人手术信息(病案首页)录入增加诊疗代码 (2)第一章接口规范 (5)1.1编码 (5)1.2参数说明 (5)1.3特殊字符转义 (5)第二章连接交互 (7)2.1医药机构调用医保系统 (7)2.1.1正式平台所需参数 (7)2.1.2连接说明 (7)2.1.3交易用户登录 (7)2.2医保调用医药机构系统 (8)2.2.1接口方式 (8)2.2.2接口地址登记 (9)2.2.3安全访问控制 (9)2.3持卡就诊说明 (10)2.3.1持卡就诊的控制 (10)2.3.2持卡就诊流程 (12)2.3.3卡控件方法 (13)2.3.4代码示例 (15)2.4交易号汇总 (16)2.5交易返回编码 (18)第三章业务流程说明 (19)3.1门诊业务 (19)3.1.1门诊业务流程 (19)3.1.2门诊交易调用流程 (20)3.2住院业务 (22)3.2.1住院业务流程 (22)3.2.2住院交易调用流程 (22)第四章业务交易接口 (26)4.1门诊业务 (26)4.1.1门诊挂号时取人员信息 (26)4.1.2收费时提取门诊业务信息 (30)4.1.3退费时提取门诊业务信息 (34)4.1.4门诊挂号 (42)4.1.5门诊费用上传并结算 (46)4.1.6取消门诊挂号 (50)4.2住院业务 (51)4.2.1入院登记时取人员信息 (51)4.2.2入院登记 (53)4.2.2入院登记后取业务信息 (54)4.2.3校验并保存费用信息 (58)4.2.4校验并计算费用信息 (60)4.2.5出院登记 (62)4.2.6出院结算 (65)4.2.7入院登记信息修改 (68)4.2.8取消入院登记 (69)4.2.9取消出院登记 (70)4.2.10删除住院业务费用明细 (70)4.2.11取消出院结算 (71)4.2.12异地就医冲正 (72)4.2.13异地就医结算信息提取 (72)4.3病案信息上传 (75)4.3.1住院病人信息(病案首页)录入 (75)4.3.2住院病人诊断信息(病案首页)录入 (92)4.3.3住院病人手术信息(病案首页)录入 (95)4.3.4住院病人产科分娩婴儿信息(病案首页)录入 (98)4.3.5肿瘤专科病人治疗记录信息(病案首页)录入 (101)4.3.6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录入 (105)4.4医疗费用审核申诉 (107)4.4.1获取业务疑点 (107)4.4.2获取业务列表 (108)4.4.3申诉反馈 (109)4.5生育凭证登记 (110)4.5.1参保信息查询 (110)4.5.2生育凭证登记 (111)4.6医院预约挂号 (112)4.6.1上传医院预约挂号号源 (112)4.6.2预约挂号(或取消预挂号) (115)4.6.3通知预约挂号停诊异动信息 (117)4.7移动支付接口 (119)4.7.1移动支付结果通知接口 (119)4.7.2移动支付撤销通知接口 (121)4.7.3移动支付结果查询接口 (122)4.7.4查询已支付信息 (123)4.8其他信息接口 (125)4.8.1上传检查诊疗结果 (125)4.8.2上传取药信息 (126)4.8.3指令通知接口 (127)4.9码表 (128)4.9.1业务类型(aka130) (128)4.9.2待遇类型(bka006) (129)4.9.3费用统计类别(aka063) (131)4.9.4单位类型(aab019) (132)4.9.5血型(bkf001) (133)4.9.6入院方式(bkf002) (133)4.9.7入院情况(bkf003) (134)4.9.8出院转归情况(bkf004) (134)4.9.9险种类型(aae140) (134)4.9.10人员类别(bka004) (134)4.9.11住院原因(ykc679) (135)4.9.12补助类型(ykc680) (135)4.9.13用工形式(aac013) (135)4.9.14行政职务级别(bka005) (136)4.9.15诊疗代码(bkb135) (136)4.9.16指令类型(bka601) (137)第一章接口规范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医保结算云平台,是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的唯一平台,本文档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医保系统的接口规范,包括了医保就诊结算类接口、医保业务定点医药机构前延经办接口、医保便民服务接口,定点医药机构需按照此接口规范对自身系统进行改造。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4评估结果应作为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延续、变更的重要依据。
20.5互联网医院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7.4支持互联网医院与国际接轨,引进国际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7.5加大对互联网医院的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手续。
7.6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互联网医院建设,促进多元化发展。
八、互联网医院培训与宣传
8.1互联网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能力。
8.2互联网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
12.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2.5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评价,推动行业自律。
十三、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3.1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2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
9.7支持互联网医院与国内外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药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技术交流和业务协同。
9.8互联网医院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国际影响力。
9.9互联网医院合作与交流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患者隐私。
十、互联网医院应急预案
10.1互联网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故障、信息安全事件等。
(5)未按规定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的;
(6)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泄露的。
七、互联网医院发展促进
7.1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Ver1.2)

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监管接口规范(Ver1.2)

2.5.2. 医疗争议(不良事件)记录.......................................................................... 52
3.
附件...................................................................................................................................53
2.4.1. 远程门诊记录.................................................................................................. 36
2.4.2. 远程会诊记录.................................................................................................. 38
2.3.5. 互联网护理服务记录...................................................................................... 29
2.3.6. 互联网护理专项评估记录.............................................................................. 31
2.4.5. 远程病理记录.................................................................................................. 46

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平台规范化管理专家共识

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平台规范化管理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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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可追溯。
(3)负责处方流转平台数据加密处理,确保患者处方信息安全,保障 患者合法权益。
(4)负责平台系统日常维护与数据信息更新。 (5)负责平台使用操作与日常技术问题解决。 2.3 处方流转平台药店管理职责 处方流转平台药店是指取得合法经菅资质,具备处方流转平台数据对 接能力,经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审核后能为患者提供药品供应与配送服务 的社会零售药店,或医院实体药房。不管互联网医院选择社会药店还是医 院的实体药房,对药品管理的要求一致,其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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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避光等条件能否达标等内容。 (4)接受患者用药咨询,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有关药品
不良反应信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5)药品信息维护和价格调整。平台药店的流转处方药品必需按照互
联网医院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其规格、厂家应与医院保持一致,价格不 高于医院药品在用价格。个别特殊情况的,药店经互联网医院管理部门审 批后方可变更。当互联网医院药品厂家、规格、价格等发生变动时,平台 药店应及时进行调整。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为在实体医疗机 构明确诊断为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患者后,可以为其在线开具相同诊断 疾病的处方。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等国家特殊管制药物处方 以及其它用药风险较高处方。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网络处方时,应 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4.3 处方流转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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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处方流转平台运行流程图
1.4 互联网医院处方流转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通知》(国卫
医发〔2018〕25 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3 号)、《医院 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 号)、《医疗机构处 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 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6 号)。

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接口字典文档更新说明V17

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接口字典文档更新说明V17

1∙7版修改内容:
根据互联网医院类型,分为西医类和中医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接口上传诊疗数据,本次升级新增了中医类接口。

西医类医院(未作变动):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接口标准(西医)-V2023041301.x1sx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信息上传XM1样例(西医)-V2023041301.XM1
数据上传UR1:/ihosp/c1inic?access_token=ACCESS_TOKEN
中医类医院: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接口标准(中医)-V2023041301.×1sx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信息上传XM1样例(中医)-V2023041301.XM1
数据上传UR1:/ihosp/tcm?access_token=ACCESS_TOKEN
V1.7版包含如下文件:
北京市医疗服务与执业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数据采集接口说明-V1.7-20230413.pdf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接口标准(西医)-V2023041301.×1s×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信息上传XM1样例(西医)-V2023041301.XM1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接口标准(中医)-V2023041301.x1sx
监管平台建设-互联网诊疗信息上传XM1样例(中医)-V2023041301.XM1
根证书文件:bjcaroot.cer
中间证书文件:bjca1.cer
另外:因为1.6版涉及的3个指标更新(中西医都一样)按计划于2023年5月1日0点开始执行,也一并附上,请各机构及时调整字典表。

2024年高考政治真题专项复习《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经济制度》

2024年高考政治真题专项复习《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经济制度》

2024年高考政治真题专项复习《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经济制度》考点01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2024年高考真题1.(2024·山东·高考真题)贷款余额是指在某一时间点上银行尚未收回的各类贷款本金总额,反映银行的信贷规模。

截至2023年末,中国银行等六大国有银行的绿色贷款余额达17.86万亿元。

图是2018-2023年我国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及其增长情况。

据材料,可以推断出()①绿色贷款余额增加使市场流动性出现了过剩②国有银行在绿色信贷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③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安全性、收益率逐年提高④企业绿色发展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2024·北京·高考真题)水是生命之源。

随着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水务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政府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①水是混合型公共物品和战略资源,供水应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②国有企业主导供水市场,通过获得垄断利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③多种所有制水务企业相互竞争,有利于增强国有水务企业活力④向下调整“阶梯式水价”的阶梯价格,促使居民减少生活用水量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2024·浙江·高考真题)数字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能,也带来诸如互联网平台垄断、隐私信息安全、限制数据共享等治理难题。

面对此类挑战,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有()①转变企业经营理念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③加强企业行为监管④依法依规进行处罚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023年高考真题4.(2023·全国·高考真题)某农机企业为了推广智能农业机械,推出一种新的营销服务模式。

该模式允许农户选择短期租赁、系统代运营服务,农户支付较低服务费用后获得业务支持,如播种、杂草控制、施肥、灌溉、土壤分析等。

目前,这种服务模式得到大面积推广。

该模式被市场广泛认同的原因在于()①减少农机研发成本,扩大农机生产规模②推动智能化生产,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③加速农机运营周转,增加农机使用效益④降低农户生产劳动强度,提高经营效率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022年高考真题5.(2022·山东·高考真题)在从“0”到“1”的原始创新成果孵化期,企业迫切需要资本支持,但因投资风险高,融资困难。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我院数据访问控制管理,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数据分类分级标准
(一)卫生健康行业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医学相关教学研究、医疗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所处理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处理活动中,对非涉密数据开展的分类分级工作,适用本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个级别。

二、数据分类分级细则
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参照<<WS/T787-2021国家卫生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管理规范》分为三大类。

(一)基础资源类:服务范围与对象、地理特征、法律法规、单位法人、编制体制、方案预案、人力资源、财务资源、设备资源、卫生健康信息化。

(二)业务资源类: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一医院、医疗服务一基层、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三)主题资源类。

全员人口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医学研究数据库、其他数据库。

合计共3大类22小类,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业务类别。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数据规范(药品)

广东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数据规范(药品)

广东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数据规范
(药品)
目录
1中药使用类别代码 (3)
2 药物剂型代码 (3)
3 药品编码 (6)
4 药物使用途径编码 (6)
5 医嘱项目类型代码表 (7)
6 药物使用频次代码表 (8)
1中药使用类别代码
参考标准:WS364.12-2011《CV06.00.101中药使用类别代码》
2药物剂型代码
参考标准:WS364.16-2011《CV08.50.002药物剂型代码》
3药品编码
参考标准:广东省医保药品编码
4药物使用途径编码
参考标准:WS364.12-2011《CV06.00.102药物使用途径编码》
5医嘱项目类型代码表
参考标准:CV06.00.229医嘱项目类型代码
6药物使用频次代码表
参考标准:WS4453-2014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第3部分:门(急)诊处方CV06.00.228药物使用频次代码表。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精明增长、精致城区、岭南特色、田园风格、中国气派”的规划理念,高水平编制南沙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内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下列三种类型:(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简称A证企业;(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简称B证企业;(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简称C证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合理用药的公益宣传,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证书号码,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证书号码(A证企业除外),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电子链接。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监管子系统,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系统中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

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标本文档旨在规范互联网医疗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数据和传输医疗信息的相关主体。

定义1. 互联网医疗信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和传输的与医疗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2. 互联网医疗平台:指提供医疗服务和管理医疗数据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医疗APP等。

主要内容1. 互联网医疗信息的收集与存储:-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收集机制,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收集合法、真实、完整。

-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疗信息的安全存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2. 互联网医疗信息的传输与共享:-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采用加密传输等安全技术,确保医疗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互联网医疗平台间应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协议,实现医疗信息的跨平台共享和互联互通。

3. 互联网医疗信息的使用与保护:-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根据患者的授权范围合法使用医疗信息,严禁滥用医疗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加强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4. 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监管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其信息安全和合规性。

-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互联网医疗平台,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生效与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以上是关于互联网医疗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简要概述,具体细则和要求请参阅办法全文。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法规文件为准。

广东首推“互联网+医疗健康”计划,先行先试亮点多

广东首推“互联网+医疗健康”计划,先行先试亮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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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No.19
《计划》要求推动“互联网+”医疗 服务流程优化再造,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 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 享,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 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到2019年底, 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建成56家县域远程影 像、心电中心,辐射辖区乡镇卫生院和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 务基本覆盖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乡镇卫生院,三级医院非急诊预约诊 疗率达到90%以上。《计划》还要求加快 建设省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并依托 三甲医院建设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平台,到 2018年底,实现20个省级远程医疗中心与 56家县人民医院的信息联结。
纳入医保支付,优化流程建平台 网络医疗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医
保能否报销有密切关系。《计划》提出, 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基 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全面实现跨省和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并大力推行医保 智能审核和监控。
转变服务模式,加强公卫管理 在创新“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方 面,《计划》要求加强居民医疗健康信息 管理,实现居民医疗健康信息一人一档、 连续记录、动态更新、共享共用,发展覆 盖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信息服务。 针对国家《意见》提出的推进家庭 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 受,《计划》提出鼓励发展网约护理、网 约家庭医生、网约家庭药师等服务,为居 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随访、延伸 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 签约与公卫密不可分,为此,《计 划》还要求充分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电子病历、膳食消费、环境因素、流行病 学因素、虫媒监测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 析和挖掘,加强对各种传染病、慢性病、 肿瘤、心脑血管等疾病的智能监测和精准

互联网医疗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互联网医疗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互联网医疗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医疗领域的热点话题。

在线问诊、远程医疗、健康管理等新兴模式不仅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也为医疗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个新兴领域,制定一套行业标准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规范行业秩序,还能保障用户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医疗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一、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标准在互联网医疗中,医患之间的数据交流和信息传输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成为行业标准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用户隐私保护机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其次,平台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障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防止黑客攻击和恶意篡改。

只有确保了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用户才能够放心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

二、医疗质量和医生资质标准互联网医疗平台上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实力,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行业标准和规范应该要求互联网医疗平台对医生和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层层筛选,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执业证书和医疗经验。

此外,还可以要求医生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发布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医疗经历,以供用户参考。

这样一来,用户就能够更加信任并依赖互联网医疗服务,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标准在互联网医疗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健康和生命。

因此,行业标准和规范应该明确互联网医疗平台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以及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互联网医疗平台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和药监人员,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此外,互联网医疗平台还需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

只有严格遵守监管标准,才能保障用户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效果。

四、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互联网医疗平台作为医患之间的桥梁,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

团体标准 《广东省健康医疗数据脱敏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 《广东省健康医疗数据脱敏技术规范》

ICS 35.240.01L 80团体标准T/GZBC XX—XXXX广东省健康医疗数据脱敏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ensitization of medical data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广州市标准化促进会发布T/GZBC XX—XXXX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数据脱敏原则与方法 (2)4.1 脱敏原则 (2)4.2 脱敏方法 (3)5 医疗敏感数据定义 (3)5.1 敏感数据分类 (3)5.2 个人敏感信息定义 (3)6 健康医疗数据脱敏策略 (6)6.1 数据可用性定级 (6)6.2 数据保密性定级 (6)6.3 数据脱敏策略 (6)7 审计及追踪溯源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数据脱敏方法 (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数据脱敏场景应用 (10)参考文献 (11)IT/GZBC XX—XXXX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莞市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广州医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连州市人民医院、广东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华金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云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中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庆斌、熊劲光、张志强、张家庆、林琳、张巍、邓意恒、陈桂君、魏书山、杨海峰、黄熙、张武、黄晓涛、韩思蒙、陆慧菁、高峰、陈涛、李永强、查正清、邓意恒、吴丽萍。

互联网医院基本建设规范

互联网医院基本建设规范

互联网医院基本建设规范(一)运营管理平台规范1.运营管理平台主要承担基础业务及主数据设置管理,以及互联网业务运营管理。

2.基础业务及主数据设置管理,主要完成互联网医院相应机构设置、人员注册角色与权限管理、各种主数据设置及管理等基本操作。

3.互联网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运行监控、服务状态监控服务产品定义及发布等具备查看业务数据和产生相关报表的功能与能力。

4.运营管理平台具有分析用户行为统计互联网运营关键指标数据功能与能力。

(二)用户终端规范1.用户终端是用户访问互联网医院的访问点,通常分为机构端、医生端及患者(客户)端等。

(1)机构端:提供给机构用户,使其在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或获得服务,查看核对自身信息或查询自身业务行为等,是机构与其他互联网医院参与方交互的工具。

(2)医生端:提供给在互联网医院上进行医疗咨询与服务的医生,方便其提供各种互联网医疗咨询及服务,是医生与其他互联网医院参与方交互的工具。

(3)患者(客户)端:提供给在互联网医院寻求医疗健康服务的患者(客户)便捷获得所需医疗健康服务,是患者(客户)与其他互联网医院参与方交互的工具。

2.用户终端通常可以使用电脑、PAD、智能手机等各种网络终端设备,应用形式包括电脑浏览器、移动APP、WAP、微信服务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服务窗、支付宝生活号等。

(三)标准服务接口平台规范1.互联网医院具有与其他平台进行数据安全交换及标准服务互相调用能力,实现便利信息流动及跨平台互联网运营。

2.互联网医院与医院信息系统安全对接,实现医疗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连续流程,以及医疗数据连续完整,保证形成完整的健康档案。

3.互联网医院的标准服务接口平台(1)支付平台接口服务:集成多种支付渠道,满足用户按需选择,包括银行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医保认证与脱卡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等手段,方便完成线上或线下服务付费。

支付平台接口同时具有交易记录、账务稽核能力。

支付平台接口提供多样化服务内容,力求减少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面临的成本支出,提高机构支付结算系统运行效率。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在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

第五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的电子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监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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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互联网疗监管平台数据规范
(其他)
1就诊类型3
2诊断类型编码3
3用药种类编码4
1
参考标准:参考广东省卫生信息平台规范
编码
名称
备注
100
普通门诊
101
专科门诊
102
专家门诊
103
特需门诊
200
急诊
300
急诊观察
400
普通住院
401
特需住院
500
家床
600
体检
700
健康管理
701
健康咨询
999
其他
2
参考标准:参考广东省卫生信息平台规范
编码
名称
备注
11
西医诊断(主要)
20
西医诊断(其他)
21
中医诊断(主病)22Biblioteka 中医诊断(主证)23
中医诊断(其他病)
24
中医诊断(其他证)
31
院内感染
41
并发症
3
参考标准:广东省卫生信息平台规范
编码
名称
备注
1
磺酰脲类
2
双胍类
3
α-糖苷酶抑制剂
4
胰岛素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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