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灯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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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左拖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桅舷尾拖环(向下)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在航机动船拖顶在航帆船渔船于吃水船引航船锚泊船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5前四个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米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200米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被拖船或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米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200米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旁拖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觉察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100米,宽度≥25米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不能按规定显示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第二十六条渔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的灯号型通常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通用船舶号灯号码。

根据IMO的规定,渔业船舶的号灯号型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 前航行灯(Foremast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前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2. 右舷灯(Stbdsidelight):一种绿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右舷(船头的右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右转。

3. 左舷灯(Portsidelight):一种红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左舷(船头的左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左转。

4. 尾灯(Stern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后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5. 顶灯(Topprioritylight):一种黄色的灯光,用于警示其他船只,表明渔船正在进行渔业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或规定,因此船舶号灯号型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确保安全,渔业船舶的号灯应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第20条适用范围1.号灯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大小、船舶种类、船舶动态、船舶工作性质、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等;不能用来表示船舶排水量、实际吃水大小、实际航向航速,但是可以根据航行灯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者航向的区间。

2.号灯号型同时显示的时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认为必要情况下的白天;3.本规则号灯号型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天气”,不论能见度和天气情况海况等;4.不应显示灯光:会误认为本规则的号灯的灯光、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者显著特征的灯光、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5.号型应在白天遵守,号灯应从日落到日出显示;号灯应在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落显示。

(白天能见度不良,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考试中可以显示是错误的)第21条定义1.规则对于桅灯应尽可能设在首尾线上,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装在桅顶处;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是否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规则也没做要求;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者120次以上频率闪光的号灯。

(闪光灯和环照灯不一定都是白色)。

2.长度小于20米的船(不包括20米),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型包括球体、菱形体、圆柱体和圆锥体,颜色是黑色,底部直径不小于0.6米,圆锥体高度和直径相等,圆柱体高度等于其直径的2倍,菱形体应由2个圆锥体底部相合而成,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L<20米的船舶的号型以及其间距可相应减少。

3.拖带灯不要求设置在首尾中心线上,应尽可能设在船尾。

(考试题目选项里拖带灯应装设在船尾是错误的)拖带灯是指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不是相同特性的灯光)4.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外1~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第22条标准能见距离不应低于规则要求的最低能见距离,实际可见距离和当时的能见度有关,规则对于不同大小的船舶要求并不相同。

号灯的能见距离见下表: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⑴项和3款⑴项规定的号灯。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二十五 条) 1.在航帆船应显示的号灯: ① 当L≥20 m时: a. 2盏舷灯、1盏尾灯。 b. 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 处,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② 当L<20 m时: a. 将舷灯、尾灯合并成一盏,装在桅顶或接近桅 顶的最易见处。 b. 可垂直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但不能 与(a)中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③ 当L<7 m时及任何长度划桨船: a. 帆船、划桨船均可以显示上述舷灯和尾灯,或 合色灯或“上红下绿”灯。 b. 如不显示上述号灯,则应备妥白光电筒一个或 点着的白灯一盏,并应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2.不应显示的灯光(lights shall be exhibited) ① 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灯光(can be
mistaken for the light)。 经常在航海实际中出现的情况:
a. 在抛锚掉头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b. 走锚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c. 航行中失控。(同时显示锚球和失控灯) d. 锚泊中走锚导致搁浅。(同时显示锚球和搁 浅号型) 上述情况都是违反规则关于“不应显示的灯光” 的要求。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二)号灯与号型的显示时间 适用范围: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all weathers)中
都应遵守。 1.号灯的显示时间:
① 从日没到日出。(应) ②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 ③ 一切其他有必要的(necessary)情况。(可)
“必要情况”:a. 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 b. 阴天; c. 白天天色较暗、视线不佳。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第三章 号灯、号型

第三章  号灯、号型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 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 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 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 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 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 体。

船舶号灯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右视图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尾视图
④从事潜水作业得小船 号灯:环照红白红 号型:信号旗“A”得硬质复制品,高度≥1m
(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得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得最易见处)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得水深与宽度得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得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得机 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与划桨船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她船得真方位) 瞧到她船红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绿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得尾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 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与号型得时间? 1、能见度不良得白天; 2、日出前与日没后得晨昏蒙影期间。
船舶号灯号型
一、号灯与号型得作用:
1、表明船舶得存在; 2、表明船舶得动态,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教学目的:向学生介绍: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

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 非拖网捕鱼:(1)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2)舷灯、
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 如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时,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 照白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如非对拖时,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应显示
如下额外信号。(1)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2)起网时:垂 直上白下红灯;(3)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二盏红灯;(4)如 对拖时,同上,另朝着前进方向并向本对拖渔船的另一船方向照 射探照灯。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号灯:除普通机动船在航时的 号灯;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环 红灯。 号型:圆柱体一个。
第二十九条
1)在航时:
引航船舶
显示舷灯、尾灯,二盏上白下红。 2)锚泊时:
除锚泊号灯外,二盏上白下红 。
搁浅船
号灯与号型:
(1)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 甲板照明灯;
围网渔船:二盏黄色号灯(交替闪光,明
暗相等)。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号型
在航或锚泊,显示一个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 成的号型。
非拖网作业捕鱼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 渔具的方向再悬挂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 号灯: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 另加舷灯、尾灯。
颜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底部直径至少应为 0.6m
两个圆锥体以底相 合组成,规格同圆 锥体
菱型体
各类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在航的机动船 L≥50m的机动船
应显示: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L<50m机动船
应显示: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第二盏后桅灯,但 不强制。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

7m≤L<12m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7m且V<7kn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右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二.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 机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例题解析:
1.白天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①应打开航行灯;②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③应按规定显示号型;④可视需要显示号型 A. ① ③ B. ② ③ C. ① ④ D. ② ④ 2.应显示号灯的时间是: ①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②从日没到日出;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② B. ① ② C. ① ② ③ D. ② ③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 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船: (1)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 (3)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
L < 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③ L < 7m的在航帆船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声号、号灯、号型是一类工程结构,它们被用作船舶、机车、机动车及其附属结构中的信号装置,可以显示船舶、机车、机动车的驾驶信息、状态及特殊要求等,以帮助用户及交通管理者安全准确指挥船舶和机车的行驶。

一、声号
声号是一类信号装置,又称信号铃、信号器,是用于发出特定信号的声音装置,主要以蜂鸣声、呼叫声、安全报警声等不同的音响信号来提示指令、报警或警告用户的行为。

声号的作用是控制和提示用户的行为。

声号主要应用于铁路、船舶、矿山、港口、机场等行业,用以控制机车、车辆的行驶,特别是铁路和船舶行业,可用于发出行车指令、报警、行车警示的各种信号。

二、号灯
号灯是一种信号装置,用以发出特定信号,以形象化的形式提示用户行为。

号灯主要用于发出呼叫、警示和安全报警等信号,具有指令操作、及时上报、低成本、易于操作和安装等优点。

灯光色彩可以具有红色、绿色、橙色等多种变化,可以明显地表示出不同状态。

号灯主要用于铁路、机动车、船舶、飞机、矿山等行业,常用于发出指令操作、报警、行车警示等信号,以帮助安全驾驶和管理机器设备的操作。

三、号型
号型是一类信号装置。

第二章号灯与号型

第二章号灯与号型

三、号灯号型的种类
1.号灯的种类及定义
第 一 节 概 况
1)桅灯(Masthead light) ——装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的一盏白 灯, 在2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 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 2)舷灯(Side lights)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左红、 右绿) 各在11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 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分别显示。 * L<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为一盏,装 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前桅灯的垂直下 方)
第 三 节 号 灯 号 型 的 显 示 时 间
§2-3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 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 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 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 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 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 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 §2-1 概 况 一 一、船舶显示号灯的历史沿革 节
概 况
(Lights and shapes)
点灯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以前, 然而古代航海中,船舶点灯完全是出于 船主的一种自由行动,不受任何法律的 约束。而作为法规的要求,强制船主 执行显示号灯的规定,应首推英国政 府于1846年颁布的“轮船航海法”。
4、环照灯 (360°)

号灯号型灯光声响信号归纳

号灯号型灯光声响信号归纳
任何船舶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时
至少·····
(至少*****)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过弯道信号
任何船舶
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提醒他船注意,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并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须高度戒备并谨慎驾驶
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
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
长度≥20米
非对拖
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
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被拖船或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米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拖带长度≤200米
被顶推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拖带的船舶操纵受限时
除按尾拖显示外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按尾拖显示外
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
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舶(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对水移动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一、号灯号型的定义: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按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号笛”,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的声响信号器具。

8、“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9、“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0、“船体以上的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二、号灯的能见距离和配备1、号灯应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里海;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2、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前面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3、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在前部垂直两盏梳灯,以取代规定的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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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从事捕鱼的船。" "机帆并用的船。" "渔具外伸长度超过150米的船。" "挖泥船。" 1
18 "长度为20米及以上的帆船。"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 "除拖网作业外,从事捕鱼的船。" 0
19 "搁浅船。" "遇难船需要援助。" "长度为20米及以上的从事拖网作业的渔船。" "长度小于50米的锚泊船。" 2
20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捕鱼的船。"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 2
21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捕鱼的船。" 3
22 "遇难船需要援助。" "从事疏浚的船。" "水下有潜水员。"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1
3 "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拖带船。" "长度小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轮。" "大于200米的限于吃水的船舶。" "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轮。" 3
4 "限于吃水的操限船。" "L≥50米,拖带长度≤200的拖带船队。" "L<50米,拖带长度>200的拖带船队。" "L≥50米的旁拖船队。" 2
11 "搁浅船。" "疏浚船在锚泊。"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在锚泊。" "锚泊从事捕鱼的船舶。" 2
12 "失去控制的船舶对水移动。"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对水移动。"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在航。" "限于吃水船在航。" 1
13 "限于吃水船。" "搁浅船。" "从事敷设海底电缆的船。" "失控船。" 2
"ID" "Answer_A" "Answer_B" "Answer_C" "Answer_D" "CorrectAnswer"
1 "限于吃水船。" "锚泊船。" "搁浅船。" "潜水作业船。" 2
2 "在航帆船。" "从事捕鱼的船。" "正在掉头的船。"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在锚泊。" 3
27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在航。" "失控船对水移动。" "限于吃水的船舶在航。" "操限船对水移动。" 3
28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机动船在拖带时。" "机动船在顶推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
29 "锚泊作业的操限船。" "在航时对#34; "L≥50米的拖网渔船。" 1
23 "搁浅船。" "失控船。" "限于吃水船。" "水上飞机。" 1
24 "失控船。" "水上飞机。" "搁浅船。" "限于吃水船。" 0
25 "L≥50米的围网渔船。" "在航对水移动的拖网渔船。"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在航不对水移动的流网渔船。" 1
26 "失控船对水移动。"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在航。" "操限船对水移动。" "限于吃水的船舶在航。" 2
14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疏浚的船。"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机动船在顶推时。" 3
15 "限于吃水船。" "搁浅船。" "失控船。" "从事敷设海底电缆的船。" 2
16 "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船。" "一船正从事捕鱼作业。" "水下有潜水员。" "拖带长度小于200米的被拖船。" 0
30 "在航帆船。" "在航中的机帆并用船。" "搁浅船。" "L>7米的机动船。" 0
31 "你已完成所的模拟测试。如果你有剩余的时间,请核对疑难问题。" "如果按下“重新开始”按钮,则可以记录或不记录成绩而重新开始。" "如果按下“记录成绩并退出”则保存模拟测试的成绩并退出模拟测试。" "如果你所用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则此次测试不能继续下去。"
8 "限于吃水船失控。" "限于吃水船锚泊。" "限于吃水船搁浅。" "以上都不对。" 0
9 "拖带船。" "疏浚作业船。" "顶推船组。"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3
10 "正在收放航空器的船舶。" "在航不对水移动的挖泥船。"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锚泊中从事水下作业的工程船。" 1
5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舶。" "机动船在拖带时。"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时。" "从事捕鱼的船舶。" 1
6 "从事顶推作业的船舶。" "从事旁拖作业的船队,拖轮 L≥50米。" "对拖作业的渔船队。" "从事围网作业的渔船队。" 1
7 "除拖网作业外从事捕鱼作业的船。" "从事拖网作业的捕鱼船。"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 "长度大于 20 米的帆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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