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28•【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韦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六)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七)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设立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当前课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六)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七)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大家是否了解过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全文审查工作细则是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4001二、审查过程图略(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项目,在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经办人审查环节时,对经办人的审查要求进行量化,明确审查要点、标准、注意事项等,已制作该岗位的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具体见附表1。
(三)审查方式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审查环节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审查经办人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工作权限、岗位职责、投诉举报的途径、投诉举报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相关文书等等具体内容。
如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如下:1.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
国家旅游局30号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xx年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下面是为大家的关于xx年最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前来阅读,仅。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效劳,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效劳;(二)安排住宿效劳;(三)安排餐饮效劳;(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效劳;(五)导游、领队效劳;(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效劳。
旅行社还可以承受委托,提供以下旅游效劳:(一)承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承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承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效劳。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效劳,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guo旅游,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那么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效劳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开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游行业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旅游行业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需求的增加,旅游业正快速发展。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组织、安排、推广旅游活动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分别从旅行社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旅游合同、安全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旅行社经营范围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商业中介,必须明确其经营范围。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需求,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旅游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推广等。
同时,旅行社还可以提供各类旅游相关产品的销售,如机票、酒店预订、景点门票等。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行业交流与合作,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二、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旅行社必须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首先,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纠纷。
其次,旅行社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旅游知识和沟通技巧。
此外,旅行社还应制订明确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每一位旅游者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三、旅游合同管理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保障。
旅行社应明确标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旅游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等,以便旅游者做出明确的选择。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旅行社的责任与义务,例如旅行社应提供的服务内容、担保责任、退款政策等。
旅行社还应为旅游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以便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安全责任与风险管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重视安全问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行社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旅游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例如,在高风险活动中,旅行社应提供必要的保护装备和安全指导,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同时,旅行社还应与专业保险公司合作,为旅游者购买合适的保险,最大限度地降低旅游风险。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保护旅游者的消费者权益。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作为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和补充对各类行为进行了细化。
1、增加购物次数属改变行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擅自改变行程包括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违反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导游卖团最高罚10万元不少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
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
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处以2万~10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3、地接社资料要告知游客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旅监管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旅游局按照我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立即着手设计、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我局印制。
我局和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套本单位公章印制,备案登记证明不套章,由接受备案机关盖章发放。
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各省级旅游局应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一)各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的1号许可证号码为“L-BJ00001”);(二)我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1号为“L-BJ-WZ00001”);(三)我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天津1号为“L-TJ-CJ00001”);(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由各省级旅游局确定,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三位数序号组成。
滨州市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
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旅⾏社要开办出境旅游业务,必须经过省级旅游局的审批办理这个业务,对于公司本⾝的条件⽐较严格,要求公司取得经营执照满两年并且没有受到⾏政处罚,那么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条件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旅⾏社取得经营许可满⼆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政机关罚款以上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的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2、市旅游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核实,并派⼈实地检查申请⼈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
3、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之⽇起10个⼯作⽇内,由市旅游局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旅游局;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市旅游局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4、旅⾏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家旅游局换发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社持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旅⾏社条例》第⼋条:旅⾏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治区、直辖市旅游⾏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换发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社应当持换发的旅⾏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滨州市旅⾏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条件是请事项属于本⾏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且从事两年以上,没有受到过旅游⾏政机关处罚,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对⼀的法律咨询。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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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大家是否了解过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呢?下文是收集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查工作细则全文
审查工作细则是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4001
二、审查过程图略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项目,在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经办人审查环节时,对经办人的审查要求进行量化,明确审查要点、标准、注意事项等,已制作该岗位的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具体见附表1。
(三)审查方式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审查环节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审查经办人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
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工作权限、岗位职责、投诉举报的途径、投诉举报范围、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相关文书等等具体内容。
如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旅游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法设立的旅行社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
2.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前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办理或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理。
九、申请接收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现场受理或快递接收申请。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旅行社申请
旅行社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旅行社许可证、工商执照、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二)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旅行社并说明原因。
予以受理的,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请示及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旅游局审核(20个工作日)
1.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审核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的请示件及有关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通知省
级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监督管理司司领导。
2.国家旅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旅行社处提出的审批意见,上报国家旅游局局领导。
3. 国家旅游局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监管司的呈报文件。
(四)审批结果
1. 国家旅游局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在3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2.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审核旅行社提交的增存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证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备案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将旅行社出境业务专用章及授权人签字备案报公安部备案。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请。
2.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出具请示和证明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齐质保金后,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二)依申请变更(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 国家旅游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补证(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 国家旅游局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依申请注销(一般程序)
1. 旅行社提出申请。
2.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旅游局。
3.国家旅游局审批并发批复文件,销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
十二、办结时限
国家旅游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国家旅游局批复(旅发)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纸质)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快递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办事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6520xx02。
(三)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0xx30。
(二)电子邮件投诉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303室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