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籍、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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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三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 (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 (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二章会籍取得与管理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能够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经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经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工会会员卡 (以下简称“会员卡”)也能够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六条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能够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

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七条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能够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能够申请加入所在地的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和区域 (行业)工会联合会等。

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八条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民工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

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能够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能够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能够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规章制度(4篇)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规章制度(4篇)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规范工会组织运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是指根据工会章程和本规章制度,对工会会员的入会、退会、会员资格变更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第三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入会管理第四条按照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入会:(一)是正式职工,具有劳动者身份;(二)是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三)是本单位合同制职工;(四)是实习生;(五)是学生实习助教;(六)是临时工。

第五条入会申请流程如下:(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和一寸近期照片;(二)将入会申请表交给所在单位工会主席或会员管理委员会;(三)会员管理委员会及时审查入会申请表,进行审核;(四)经审核通过,会员管理委员会将入会申请表转交工会主席签字确认;(五)会员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公示入会名单;(六)公示期满后,工会主席根据入会名单审批发放入会证。

第六条入会费标准由本单位工会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入会资格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退会管理第八条工会会员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会:(一)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二)退休;(三)调离本单位;(四)死亡;(五)其他原因。

第九条退会申请流程如下:(一)填写退会申请表,注明退会的原因;(二)将退会申请表交给所在单位工会主席或会员管理委员会;(三)会员管理委员会及时审查退会申请表,进行审核;(四)经审核通过,会员管理委员会将退会申请表转交工会主席签字确认;(五)工会主席按照规定操作,注销退会会员信息。

第十条退会申请必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保密处审核。

第四章会籍管理第十一条工会会员在入会之后,应按照工会章程的要求,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工会组织的选举和表决;(二)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享受工会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权益。

工会会员会籍、会费管理规定

工会会员会籍、会费管理规定

工会会员会籍、会费管理规定会员及会籍管理4.1.1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4.1.2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4.1.3 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具体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其中:a) 对失业或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且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或只发生活费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不做变动,可免交会费。

b) 会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会员关系应及时转入居住地街道工会;重新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

c) 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重新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尚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暂转入居住地街道工会。

d) 内部退养的工会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免交会费。

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1.4 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由调出单位工会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凭《工会会员证》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登记,《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4.1.5 对执意要求退会和按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工会会员,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予以解除会籍,收回《工会会员证》,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4.1.6 凡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应由所在基层工会予以开除会籍,收回《工会会员证》,同时报上级工会备案。

4.2 会费管理4.2.1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应按月交纳会费。

会费由用人单位工会自收、自管、自用、上级工会管理,主要用于工会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三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二章会籍取得与管理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工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六条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

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七条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

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八条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民工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

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工会会员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北京首创世联公司工会会员会籍管理(草案)2009年11月一、会籍情况登记和档案管理1、会员情况登记会员情况的原始登记,是工会统计工作的基础,基层工会必须建立和健全会员情况登记制度。

(l)会员情况登记项目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文化程度、经济收人、政治面貌、人会时间、会内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和备注等。

各单位工会在实际登记时,登记项目可根据本单位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2)会员情况登记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

对新会员和调人本单位工作而转人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地进行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以及调离本单位工作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消。

(3)会员情况登记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也可以由工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同志担任。

2、会员档案管理会员档案管理是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以便查找和保管。

是会员会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1)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会员档案立卷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会员本人的材料,如会员会籍、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调动变动组织关系、离退、死亡等;二是会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立卷,如优秀工会工作者登记表。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登记表、先进女职工工作表、先进工会财务工作以及对会员处分的材料等。

对于没有查找利用价值的材料,或与会员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等,不需立卷。

1页脚内容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会员档案立卷的要求首先把应归档的会员材料收集齐全,按照材料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正确分类立卷。

其次是区别材料的价值,正确划分保管期限。

最后,立成的案卷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3)会员档案立卷的基本做法立卷。

先编一个立卷类目,以便有计划有条理地进行立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第一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铁路总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会会费收交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交纳会费。

三、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四、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五、关于按新办法收交会费的时间,不作划一的规定。

凡工会组织健全、条件具备的,均可在“中国工会章程”正式通过后,即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后的第一个收交工会会费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凡工会组织不够健全的,应尽快地进行整顿,健全组织,做好准备,尽快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但除新建工会组织以外,最迟均应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六、收交的会费,暂时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篇:交工验收会的通知关于召开吉草高速公路交工验收会的通知吉草高速公路已完工,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及《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通部2010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吉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定于2012年2月9日至2月10日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交工验收。

要求:2012年2月9日(周四)上午8:30在吉高集团会议室集合。

具体方案如下:一、交工验收内容:对吉草高速公路主线、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二、交工验收工作流程验收时间: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0日会议地点:吉林市世纪大饭店(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1、2月9日上午8:30在吉高集团会议室集合,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天明介绍与会单位和主要领导;宣读验收组织机构及委员会名单;宣读验收工作组分工及职责,上午9:00开始从长春出发进行外业及内业检查。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_工会会籍管理知识问答题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_工会会籍管理知识问答题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_工会会籍管理知识问答题工会会籍管理知识问答题问:提前退休或内退会员的会籍如何管理?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办理了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的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问: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的会籍如何办理?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问:下岗失业职工会员的会籍如何管理?答:当前,切实做好下岗职工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对于防止会员流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会应本着防止会员流失的原则,区别具体情况,认真做好下岗职工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1/ 51、下岗职工会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也没有到其他用人单位再就业的,或在原单位待岗的,其会籍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会员数仍由原单位负责统计。

因下岗原因没有工资收入(只发生活费)期间可免交会费。

2、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其他工作的失业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关系应转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组织管理,会员数由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负责统计。

在未实现再就业期间可免交会费。

3、失业会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会员会籍关系应该转到其现在的工作单位工会组织。

问:企业内退和下岗职工会员是否仍然保留或仍然可以当选为会员代表?答:1、企业内部退养和下岗职工会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也没有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工会会员会籍仍在原企业,应当与在岗职工会员一样,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2、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的有关规定,原企业职工会员代表内部退养或下岗后,其任期未到的,继续具有会员代表资格;企业工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会员代表时,应由企业内部退养和下岗职工会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独立组成选2/ 5举单位进行会员代表选举,其所选举会员代表的比例名额一般与在岗职工会员相当,但总数不宜超过全部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企业内部退养和下岗职工会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无论其会员会籍转移与否,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5/8 11:24:26 点击730次评论0条收藏打印关闭总工发〔2000〕18号(2000年9月11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四、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五、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下作变动。

六、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七、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八、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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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三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二章会籍取得与管理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工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六条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

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七条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

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八条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民工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

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一、加强领导会员的会籍,是对职工参加工会的会员身份和组织关系的确认。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包括工会组织办理职工入会手续、管理会员档案、转接会员关系、办理会员保留会籍和开除会员等工作。

各级工会要把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和档案,及时接转会员组织关系,把握会籍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及时研究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简化手续,建立健全“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转移、进出登记、全国通用”制度,实现“流动不流失、离厂不离会”。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会员入会条件《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会员档案管理基层工会应把会员的有关材料按照一定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归类建档,会员档案立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会员工作单位变动情况、离退、死亡等,会员本人历来获奖及受处分情况的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 〕3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三条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二章会籍取得与管理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五条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工会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六条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

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第七条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等。

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八条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启发农民工入会意识;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

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法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办法为了能够实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的有效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店铺为你整理了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篇一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三、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

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五、会员退会自由。

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

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六、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七、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八、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

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九、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情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要求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十、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等,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十二、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会员保留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外,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

十三、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篇二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特制本条例。

2、凡本校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国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2018年基层工会主席知识竞赛题库单选题245题附全部答案

2018年基层工会主席知识竞赛题库单选题245题附全部答案

2018年基层工会主席知识竞赛题库单选题245题附全部答案1、职工加入工会,应该由( B ),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A 他人推荐B 本人自愿申请C 工会要求D 行政强制2、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B )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正的,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A 九个月B 六个月C 三个月D 十二个月3、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会籍状态是(),()会费。

( A )A 可保留,免交B 自动注销,无C 可保留,继续交纳4、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 D )年举办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A 年B 两年C 三年D 五年5、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有会员( B )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A 15人B 25人C 30人D 35人6、职工( B )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A 150人B 200人C 250人D 300人7、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A )次。

A 一次B 两次C 三次D四次8、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 C )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A 180人B 150C 100人D 50人9、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一般采用( C )方式产生。

A 直接选举B 等额选举C 差额选举D 民主推荐10、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 A )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

A 二十日B 三十日C 四十五日D六十日11、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 C )。

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A 90%B 60%C 50%D 40%1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A )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A 三分之二B 二分之一C 四分之三D四分之一13、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籍、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籍、会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籍、会费1.什么人能够加入工会 ?凡是切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 (工作 )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 )的员工,均能够申请加入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

2.加入工会如何办理入会手续?员工人会由自己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人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查赞同,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益,执行会员义务。

3.会员的组织关系如何管理?(1)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员工劳动 (工作 )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 (工作 )关系流动的原则。

会员劳动 (工作 )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旷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该予以登记采取。

(2)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改动。

(3)已经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 (工作 )关系并已从头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从头就业的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临时保存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从头就业的单位成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睬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睬员保存会籍手续;其从头就业后,由自己实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5)会员所在公司破产后,会员已经布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还没有布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6)员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构成的结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结合基层工会负责。

(7)在单位内部养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改动和办理,待其按国家相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存会籍手续。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工发电[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的紧急通知(工发电[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一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因一些企业关闭、破产或经营困难裁员等,致使大批农民工失去工作而返乡。

面对此种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防止农民工会员流失,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做好当前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深刻认识加强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坚持和完善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会员会籍管理制度,畅通农民工会员会籍接转渠道,方便农民工入会和接转会籍。

二、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好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相关工作,对因失去工作岗位返乡的农民工会员。

用人单位工会要及时为其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的相关内容,加盖公章,连同《工会会员登记表》一并交农民工会员办理会员关系接转手续。

应将返乡农民工会员会籍接转至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工会管理。

有关村(社区)、乡镇(街道)工会要对返乡农民工逐一了解情况,主动做好返乡农民工会员的接转工作,组织其参加工会活动,并对重新就业的农民工会员会籍转接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会。

农民工会员的统计工作由其会籍所在单位工会负责。

三、各级工会要把“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使农民工会员确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采取对农民工会员优先培训、优先介绍再就业、优先享受帮扶救助等有效措施,体现会员与非会员的区别,增强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鼓励和吸引农民工会员珍惜会员身份,自觉配合组织接转会员会籍关系,确保农民工会员队伍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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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籍、会费
1.什么人可以加入工会?
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

2.加入工会如何办理入会手续?
职工人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人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会员的组织关系怎样管理?
(1)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旷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

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2)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3)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重新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重新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重新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5)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6)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7)在单位内部养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8)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对经过工作仍坚持要求退会的,或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
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4.刑满释放人员,恢复了政治权利的,是否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了政治权利的,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工会。

5.外籍职工可否加入中国工会?
根据全总〔1979〕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人工会。

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地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证明信。

6.私营企业主能否加入工会组织?
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仍然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主与私营企业职工
之间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
法律尚在完备,制度不健全,业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增加,业主与职工之间的
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私营企业主是不能加入工会的。

这是因为:一是会员“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者和脑力劳动者”,业主不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二是“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私营企业组建
工会,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组建私营企业工会应认真
坚持会员条件,私营企业主不宜加人工会组织。

7.工会组织对会员会籍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关于工会会员的会籍处理,《中国工会章程》根据不同情况,作了四种规定:
(1)会员有退会自由。

(2)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
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4)会员因失业或暂时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8.会员的会籍应从何时算起?是不是每调动一次工作都要重新申请入会?
工会会员的会籍,从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人会之日算起。

会员调动工作时,只
要在原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即可,不必重新再申请人会。

9.工会会员调动工作时,在办理工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期间,是否要交纳会费?
工会会员调动工作时,会员关系应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

会员应在工会组织关系转到后,及时补交会费。

10.援外人员中会员会籍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组发〔1979〕3号文件规定:“援外人员,不组织工会,
可以保留会籍。

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11.离退休职工继续留原单位工作或到外单位工作,是否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对于办理了职工离退休手续后,经组织批准,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工会会员,可以暂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对于办理了职工离退休手续后,又被外单位聘用的会员,如本人有要求,经聘用单位工会组织同意,也可以将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
转移到新工作单位。

一旦聘用期满,工会会籍仍在原单位。

12.如何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的工会小组或分工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
时间。

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某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13.因违纪被辞退或因旷工被除名的职工,其会籍如何处理?
凡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规定,被企业辞退或除名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其会籍可依据《中国工会章程》
第七条的规定,作保留会籍处理,由原单位的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待该职工到有工会组织的单位重新工作后,应及时办理恢复和转移会员关系的手续。

14.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会籍如何处理?
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会组织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其会籍可不作处理。

如借调单位已建立了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并经借调单位的工会组织同意,可从原工作单位转移到借调单位,并按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转入关系的单位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5.离开原工作单位、脱产上学的职工的会籍如何处理?
带工资上学的,仍然属于原工作单位的在编职工,其会籍不作处理;不带工资上学的,一般情况下,已不是原工作单位的在编职工,应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16.如何办理会员退会手续?
退会会员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报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后,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对于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申请人会,工会组织应允许其重新办理人会手续。

17.如何办理自动退会的手续?
凡需要对会员作“应视为自动退会”的处理时,应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所在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同意后,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将决定告诉本人。

其会员证自基层工会批准之日起失效,由基层工会委员会收回。

对已经按“视为自动退会”处理的职工又申请人会,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重新办理人会手续。

18.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除会员会籍?如何办理开除会籍的手续?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主要是指被依法判刑的犯罪分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并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不作会籍处理。

开除会员会籍,要经过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同时通知本人,其会员证由所在基层工会收回。

19.开除厂籍留厂察看的人会籍怎么办?
开除厂籍留厂察看的人员,留厂察看期间不能加入工会;已经加入工会的,在留厂察看期间,一般可以不开除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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